定義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不定期租賃
(1)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
(2)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出租人的維修義務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不定期租賃
(1)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
(2)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出租人的維修義務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