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仲裁庭
仲裁庭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二名仲裁員組成。簡單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
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負責人或授權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指定,另兩名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授權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指定或由當事人各選一名,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行確定。
仲裁庭組成不符合規(guī)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予以撤銷,重新組成仲裁庭。
(3)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的回避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1)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2)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3)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勞動爭議仲裁的程序
(1)申請
(2)受理
(3)審理
(4)執(zhí)行
1)主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2)仲裁時效-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
3)仲裁裁決-應在收以申請的60日內(nèi)作出
4)對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決書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5)逾期不起訴的,仲裁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6)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四)訴訟
1.對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決書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2.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
仲裁庭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二名仲裁員組成。簡單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
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負責人或授權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指定,另兩名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授權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指定或由當事人各選一名,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行確定。
仲裁庭組成不符合規(guī)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予以撤銷,重新組成仲裁庭。
(3)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的回避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1)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2)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3)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勞動爭議仲裁的程序
(1)申請
(2)受理
(3)審理
(4)執(zhí)行
1)主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2)仲裁時效-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
3)仲裁裁決-應在收以申請的60日內(nèi)作出
4)對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決書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5)逾期不起訴的,仲裁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6)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四)訴訟
1.對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決書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2.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