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法律顧問實務知識考點之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八節(jié) 第一審普通程序
民事訴訟程序包括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jiān)督程序;與企業(yè)法律顧問有關的非訴訟程序包括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一、第一審普通程序的概念與特點
(1)程序的完整性。
(2)程序適用的廣泛性。
(3)程序的獨立性。
二、起訴與受理
(一)訴
1.訴與訴的要素
訴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就一定的民事糾紛要求法院做出利己裁判的訴訟請求。
訴的要素包括訴的主體、訴的標的及訴的理由三方面。
2.訴的種類
第一,確認之訴。
第二,給付之訴。
第三,變更之訴。
(二)起訴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guī)定,起訴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實質要件:
第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二,有明確的被告。
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第四,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法院管轄。
(三)反訴
反訴,是指在已經(jīng)開始的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通過法院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一種獨立的反請求。
反訴不同于本訴,具有以下特征:
(1)反訴當事人的特定性。
(2)反訴請求的獨立性。
(3)反訴時間的限定性。
(4)反訴目的的對抗性。
被告提起反訴,除必須具備訴的要素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反訴的當事人必須是本訴的當事人。
(2)反訴只能在本訴進行中提起。
(3)反訴只能向審理本訴的人民法院提起。
(4)反訴必須與本訴為同一訴訟程序。
(5)反訴與本訴應有聯(lián)系。
(四)人民法院對起訴的審查與受理
(1)不予受理、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適用。
(2)對特殊情況的處理。
三、審理前的準備
(1)在法定期限內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
(2)通知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3)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4)審查有關的訴訟材料,了解當事人的爭執(zhí)焦點和應適用的法律以及相關專業(yè)知識。
(5)調查收集應當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jù)。
(6)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jù)。
四、開庭審理
(1)開庭審理前的準備。
(2)法庭調查。
(3)法庭辯論。
(4)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5)審結期限。
第八節(jié) 第一審普通程序
民事訴訟程序包括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jiān)督程序;與企業(yè)法律顧問有關的非訴訟程序包括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一、第一審普通程序的概念與特點
(1)程序的完整性。
(2)程序適用的廣泛性。
(3)程序的獨立性。
二、起訴與受理
(一)訴
1.訴與訴的要素
訴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就一定的民事糾紛要求法院做出利己裁判的訴訟請求。
訴的要素包括訴的主體、訴的標的及訴的理由三方面。
2.訴的種類
第一,確認之訴。
第二,給付之訴。
第三,變更之訴。
(二)起訴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guī)定,起訴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實質要件:
第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二,有明確的被告。
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第四,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法院管轄。
(三)反訴
反訴,是指在已經(jīng)開始的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通過法院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一種獨立的反請求。
反訴不同于本訴,具有以下特征:
(1)反訴當事人的特定性。
(2)反訴請求的獨立性。
(3)反訴時間的限定性。
(4)反訴目的的對抗性。
被告提起反訴,除必須具備訴的要素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反訴的當事人必須是本訴的當事人。
(2)反訴只能在本訴進行中提起。
(3)反訴只能向審理本訴的人民法院提起。
(4)反訴必須與本訴為同一訴訟程序。
(5)反訴與本訴應有聯(lián)系。
(四)人民法院對起訴的審查與受理
(1)不予受理、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適用。
(2)對特殊情況的處理。
三、審理前的準備
(1)在法定期限內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
(2)通知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3)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4)審查有關的訴訟材料,了解當事人的爭執(zhí)焦點和應適用的法律以及相關專業(yè)知識。
(5)調查收集應當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jù)。
(6)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jù)。
四、開庭審理
(1)開庭審理前的準備。
(2)法庭調查。
(3)法庭辯論。
(4)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5)審結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