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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侵權民事答辯狀免費(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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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權民事答辯狀篇一
            法定代表人:杜xx,該公司董事長。
            答辯人:xxxx建設有限公司xx項目經理部。住所地:xx縣xx鎮(zhèn)元田壩老街。
            負責人:陳某某,男,系該項目部經理。
            因原告譚某某訴答辯人生命健康權糾紛一案,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原告起訴被告的主體資格不適格。
            本案原告起訴的被告是“xxxx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及“xxxx投資建設有限公司桐楚大道項目部”。而通過工商檔案資料查閱,xx卻根本就不存在這是訴訟主體,同時,也沒有這個工程項目部。答辯人的企業(yè)主體為“xxxx建設有限公司”,答辯人為修建桐楚大道而設立的項目部名稱為“xxxx建設有限公司xx項目經理部”,并不存在原告所起訴的“桐楚大道項目部”。因此,本案答辯人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不是本案的被告。
            二、原告訴稱“桐楚大道系答辯人承建”是事實,但是,原告訴稱“自己于xxxx年2月29日在答辯人承建的工程現場被摔傷”證據不充分,其主張難以成立。
            首先,原告訴稱的是“自己于xxxx年2月29日下午4時,在老家桐楚大道旁元田村石壩組玩耍,在放風箏奔跑的過程中掉進一個井洞中受傷”。而xxxx年的2月就僅僅只有28天,并沒有29日這一天。因此,原告起訴的侵權時間更本不存在。
            其次,答辯人承建桐楚大道道路擴建工程雖然是客觀事實,但是,在xxxx年2月28日這一天,答辯人全天均有工人在現場施工,但是,答辯人當天并沒有發(fā)現有任何人在施工現場及工地被摔傷,答辯人也沒有接到有關任何人員受傷的報告及反映。因此,對于原告訴稱是受傷事實,答辯人不予認可。
            再次,根據原告的起訴:“自己當天是和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一起在桐楚大道上放風箏受傷”,但是,令狐某某及令狐某在公安機關的陳述又相互矛盾。令狐某某xxxx年3月3日在公安機關陳述說“三四天前的中午12點,自己和譚某某、令狐某三人邀約在xx石壩高速公路邊的一塊空地上放風箏,譚某某在跑的時候沒有注意就掉到前方的洞里去了,自己還和令狐某一起去把譚拉了起來”。按照令狐某某的陳述,三四天前,就應當是2月27—28日期間,且時間是發(fā)生在中午12點鐘,可原告主張的事發(fā)時間卻是“2月29日下午4時”,時間不能夠銜接,存在矛盾。而且,從受傷地點來看,原告所說的是在“公路上,是在施工現場摔傷”,而令狐某某又說“是在一塊空地上”,并沒有談到是在公路上或者說施工現場,這在地點也不能夠銜接,存在矛盾。
            而令狐某在公安機關的陳述中,又交代“自己于xxxx年2月29日下午4點30分和令狐某某、令狐某某、譚謝琳四人在兩棟在建房屋邊上的空地上放風箏,看見譚謝琳在跑的時候掉進洞里,隨后就叫譚謝琳的爸爸把譚送到新街去上藥去了”。這與原告及令狐某某的陳述也相互矛盾,令狐某說的“2月29日下午4點30分”與原告的陳述幾乎一致,但這一天卻又不存在。而且,令狐某某交代的是3個人,令狐某交代的又是4個人,而且是在“空地上”。因此,原告主張“自己于xxxx年2月29日這一天在答辯人施工現場公路上受傷”證據不充分,且主張難以成立。
            此外,根據證人令狐某的陳述,2月29日原告由家人護送到新街去上藥去了。但是,從xx縣人民醫(yī)院出具的《出院記錄》來看,原告并沒有“在其他醫(yī)院清創(chuàng)縫合上藥”的既往史,原告是于xxxx年3月1日入院,于xxxx年3月10日出院,一共住院10天。且根據病歷記載,原告曾經于2月28日到xx縣人民醫(yī)院作了一個ct檢查,但其檢查結果顯示“未見明顯腦挫裂傷及骨折征象”,且原告是xxxx年3月1日才到xx縣人民醫(yī)院進行“行頭皮裂傷清創(chuàng)縫合并肌注破傷風后”。因此,不排除原告有二次以上損傷的可能,且原告是在xxxx年3月1日b超顯示,才發(fā)現腹腔有積液。
            三、本案應當追加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及監(jiān)護人作為共同被告,原告未起訴其他共同侵權人,在訴訟程序上可能存在遺漏當事人。如果說原告的確是在答辯人的施工現場放風箏被摔傷,那么,根據原告的陳述,以及證人令狐鑫語、令狐某在公安機關的的陳述可以看出,他們四人邀約一起外出放風箏,并在現場奔跑,屬于實施共同危險行為,根據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對于實施共同危險行為造成的損害,共同參與者均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本案應當追加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及監(jiān)護人作為被告,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如果不申請追加,將減少其他人賠償責任。
            四、被告已做到安全警示義務和防范義務,本次事故的發(fā)生答辯人沒有過錯,故依法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首先,答辯人在施工的地點以及有危險的地方均設立了許多安全警示標識,并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提醒過路的行人和施工人員注意安全,履行了安全提示義務。其次,原告所訴稱的地方不論是否屬實,但是,該地點不屬于公共通道或者210國道上,而且,根據原告的訴稱“自己是奔跑著放風箏,自己不看路掉到洞里”。因此,被告沒有任何侵權的事實和侵權行為,原告的損害后果與答辯人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且答辯人在中也不存在過錯,故,依法不應當對原告承擔任何的賠償責任。
            五、原告自身存在嚴重過錯,應當承擔主要原因或者全部責任。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應當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但是由于監(jiān)護的監(jiān)護不力造成的損害,應當減輕賠償責任。其次,原告已經年滿11周歲,有相當的認知能力和水準,應當預見和知曉危害后果,但是,原告卻奔跑著放風箏,故其本身存在主要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
            六、原告部分訴訟請求明顯過高,且沒有法律依據。
            1、對于誤工費問題:答辯人認為,原告作為未成年人,不具備勞動能力,故其主張誤工費依法不能夠成立。
            2、遵義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的鑒定天數,已經表明僅供參考,不具有確定性。而且,鑒定書表明,原告本次受傷的總計營養(yǎng)期為60—90日、護理30—60日,其已經包含了住院期間,故原告主張分別計算住院護理及出院護理存在重復,且天數及計算標準均不符法律的規(guī)定。根據xx縣醫(yī)院人民醫(yī)院的出院記錄體現,原告住院期間就只有陪員一人。因此,原告主張按兩人護理進行計算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原告的住院情況,本案只能夠計算住院期間的護理一人或者30天。營養(yǎng)期限可考慮60日,但標準最多只能夠參照住院伙食補助標準30元每天計算。
            3、殘疾賠償金不應當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原告居住在xx縣xx鎮(zhèn)元田村,且病歷體現,所繳納的保險也是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保險,故,殘疾賠償金只能夠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而且,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對于入學和就醫(yī)的,即便居住在城鎮(zhèn),也不能夠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
            4、車旅費1000元過高,請人民法院綜合就醫(yī)及鑒定酌情確定;對于精神撫慰金10000元,答辯人認為,原告本身存在重大過錯,故依法不應當支持該費用,且該標準也明顯偏高。
            5、對于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9031。67元,答辯人懇請人民法綜合相關證據及病歷資料依法確認;對于原告主張的鑒定費1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0元,答辯人沒有異議。但認為依法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答辯人懇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查明事實之后,依法判決答辯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為謝!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建設有限公司
            xxxx公司xx項目經理部
            (蓋章)
            代理人:張xx(律師)
            xxx年七月十五日
            侵權民事答辯狀篇二
            答辯人:××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男,××年××月××日生
            住所地:××
            針對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健康權糾紛一案,答辯人認為,首先,被答辯人受傷并非答辯人的原因,與答辯人無任何因果關系,被答辯人受傷完全是自己不小心,從車上摔下來造成的,并非答辯人員工使用叉車裝貨將其撞飛所致。其次,答辯人只是出于同情心,出于人道主義,為其墊付醫(yī)療等費用,被答辯人理應返還。
            另外,被答辯人不顧答辯人從經濟上的幫助和支持,以德報怨,提出許多不合實際的無理要求,建議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予以駁回。
            鑒于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于20xx年9月25日出具(司鑒中心[20xx]臨鑒字第2664號),根據鑒定中心對被答辯人劉訓宏損傷后的傷殘程度(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及休息、營養(yǎng)、護理期進行法醫(yī)學鑒定,鑒定意見為:被答辯人××右股骨、右跟骨骨折相當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其本次損傷后休息900日,營養(yǎng)180日,護理210日;今后若行殘留螺釘取出術,則休息15日,營養(yǎng)7日,護理7日。
            故,答辯人即使賠償,賠償的數額至多為171266.2元。具體為: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暫計10000元。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被答辯人主張111201元;護理費8680元(具體算法如下:40×217=8680元);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暫計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住院伙食補助費為800元(具體算法如下:20×40=800元);營養(yǎng)費5610元(具體算法如下:30×187=5610元);鑒定費20xx元;殘疾賠償金31288元(具體算法如下: 15644×20×0.1=31288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127.2元(具體算法如下:11272×2×0.1÷2=1127.2元)
            其外,根據《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另外,律師代理費不是必然發(fā)生的費用,而且過高,不應得到法庭支持。
            綜上,被答辯人由于自身原因受傷,不應得到答辯人的任何賠償;即使答辯人須支付賠償金額,也應有法可依,而不能如被答辯人所主張的那樣漫天要價,望法庭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有限公司
            二○xx年一月十五日
            侵權民事答辯狀篇三
            答辯人:xxx
            被答辯人:xxx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對本案事實陳述存在諸多夸大、不實之處。
            1、被答辯人訴稱其在路行走,“不幸給被告駕駛的小車(車牌號xxx)撞倒”實際情況僅是當時答辯人正在路邊一喵志停車線前倒車,被答辯人突然由后面走過來,以至和答辯人的車發(fā)生擦掛,導致被答辯人左膝缺傷,答辯人見掛倒了被答辯人,立即將她往附件給及時清洗,包扎了傷口,當時,因見被答辯人傷口不大,情況并不嚴重就開車送她回家休息。其后,答辯人外出辦事時接到被答辯人家人電話,告知她在市第人民醫(yī)院診治的消息后,立即趕到醫(yī)院,為被答辯人付清了全部治療款項,共計人民幣余元,并一再向被答辯人及其家屬賠禮道歉,希望能與被答辯人協商妥善解決此事。
            2、被答辯人訴稱“此后,原告還幾次到第二人民醫(yī)院進行復查,共花去醫(yī)療費人民幣元,路費人民幣元”。答辯人不理解的是元的醫(yī)療費能在醫(yī)院治療幾次?而被答辯人住在,從路到市第人民醫(yī)院何需路費元?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費人民幣xx元于法無據,依法應予以駁回。
            答辯人雖然在停車時不慎將被答辯人掛傷,但答辯人主觀上并無故意,隨后又及時將被答辯人送往醫(yī)院治療,并一再賠禮道歉,態(tài)度誠懇,因而也并不可能造成被答辯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損害;同時,被答辯人的傷情也并不嚴重,并不構成傷殘或輕微傷的傷害結果,對被答辯人將來的生活、學習、工作均不會造成任何不良影響。鑒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規(guī)定,被申請人訴請申請人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費人民幣10000元的要求于法無據,依法應予以駁回。
            鑒于上述事實和理由,答辯人的侵權行為并未造成被答辯人的精神損害,因而被答辯人訴請精神損害賠償缺乏法律依據,依法應予以駁回;而被答辯人的其余訴訟請示也存在諸多夸大、不實之處,敬望貴院秉公判決本案,以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和答辯人的合法權利。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xxx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