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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guī)輔導:土地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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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法律責任
            一、土地法律責任的概念
            土地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而必須承擔的責任。承擔土地法律責任的前提是行為人具有土地違法行為。所謂土地違法行為,是指有社會危害性的、有過錯的不合法行為。不履行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濫用權利都可以構成違法。土地違法行為具有如下特點:
            (1) 構成土地違法的只能是行為,即作為或不作為。
            (2)土地違法行為是有過錯的不合法的行為。所謂不合法的行為是從行為的外部特征看違背土地管理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作為、不作為)。所謂有過錯是指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是從行為的內(nèi)在方面考察行為的。
            (3)行為的違法性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法律表現(xiàn)。
            二、土地違法行為的構成
            土地違法行為的構成是指引起法律后果所必備的法律事實系統(tǒng),是一種特殊的事實構成。只有具備這一事實系統(tǒng)的全部事實 (要件),才能構成違法。這些事實(要件)是:
            1.違法行為的客體
            土地違法的客體是土地管理法所保護的土地資源。
            2.土地違法行為的客觀方面
            這是指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的,與土地法律要求不相符的意志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要確定土地違法的客觀方面,還必須查明行為與造成結果之間的聯(lián)系。
            3.土地違法行為的主體
            土地違法行為的主體,是指實施了土地違法行為的個人或組織,包括自然人、法人、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及其公之人員。
            4.土地違法行為的主觀方面
            土地違法行為的主觀方面是指土地違法行為的主體,必須在行為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給社會造成危害的結果。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 發(fā)生。所謂過失,是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土地關系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危害結果的。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要求的行為,如果只有在客觀上造成損害而無主觀上的過錯,一般不認為是違法。但也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例題:土地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有:
            A. 土地違法行為的主體
            B. 違法行為的客體
            C土地違法行為的主觀方面.
            D. 土地違法行為的客觀方面
            答案:A.B.C.D.
            三、土地違法行為的種類
            (一)行政違法行為
            (二)民事違法行為
            (三)犯罪
            (四)土地法律責任的種類
            依據(jù)現(xiàn)行《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可以將土地違法行為分為土地行政違法行為、土地民事違法行為和土地刑事違法行為三種,相應的土地法律責任可分為土地行政法律責任、土地民事法律責任和土地刑事法律責任三種。
            1.土地行政法律責任 土地行政法律責任是指由于違反土地行政法律規(guī)范或不履行土地行政法律義務而依法對土地行政法律主體追究行政責任的法律后果。其特征如下:
            (1)土地違法行為主要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及有關土地方面的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對土地違法行為的判斷一定要嚴格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的規(guī)定。土地違法行為有作為與不作為兩種情況,如用地單位或個人未經(jīng)批準而占地行為屬于作為的土地違法行為,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應為而不為的行為屬于不作為的土地違法行為。
            (2)土地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由土地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來承擔,由土地行政主管機關決定。土地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包括土地行政主管機關(包括其公務員)和土地管理相對方。土地行政主管機關依法主要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3)追究土地違法者行政責任的目的主要在于懲戒違法人,教育其它人。
            2.土地民事法律責任
            土地民事法律責任是指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因違反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
            有關土地民事法律責任主要發(fā)生在土地侵權案件中或者是因為土地所有權或因土地的使用而發(fā)生的糾紛中。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土地民事法律責任一般有以下幾種:
            (1)賠償損失。主要適用于因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并給對方造成財產(chǎn)損失,而又不可能采取其它補救措施而采取的一 種方式。
            (2)停止傷害、排除妨礙。主要適用于相鄰關系中行為人雖沒有直接侵犯土地所有人的所有權或土地使用人的使用權,但妨礙了權利人正常行使占有、使用、處分權,行為人應排除妨礙。如在土地使用權人所使用的房屋旁挖溝引水,致使地基下沉;又如在平房前建造高樓,影響后方住戶的采光等。
            (3)罰款。主要適用于主觀上具有明顯故意的行為人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除承擔其它民事責任外,主管機關(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具體處理案件過程中,可對其處以一定數(shù)額的罰款,以懲戒土地違法行為人。
            (4)消除危險。主要適用于行為人的行為雖未妨害權利人行使權利,尚未侵犯權利人的權利,但確有可能發(fā)生侵害權利人的權利的危險,應采取措施,防止其侵害的發(fā)生,即消除危險。要求消除危險并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只要存在確有發(fā)生損害危險的可能即可。
            (5)賠禮道歉。主要適用于輕微的土地違法案件中向他人表示悔過的一種形式。
            3.土地刑事法律責任
            土地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情節(jié)、性質(zhì)嚴重,而且依據(jù)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已構成犯罪并依法應當追究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種否定性評價。
            四、各種違法行為的土地法律責任
            (一) 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法律責任
            1,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認定
            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是指違反法律規(guī)定,將土地權利完全或部分地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只要實際上發(fā)生了一方違法地將土地權利完全轉移給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金,則可以認定為買賣。對在實質(zhì)上非法將土地權利完全地、永久地提供給另一方,另一方為此支付價金的,應定性為“買賣土地”;對將土地違法地有期限地提供給他方使用,或者一方支付金錢以外的標的物,另一方提供土地的,則應定性為“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2.對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處罰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沒收違法所得。所謂違法所得,是指依照違法行為,一方應當交付給另一方的錢或物
            (2) 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設施。
            (3)沒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設施。
            (4)罰款。
            (5)行政處分。給予行政處分的對象,是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行使行政處分權的機關是有關責任人員的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的依據(jù),是《國務院關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guī)定》和《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
            (6)刑事責任。主要是指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情節(jié)嚴重,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時,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情形。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應當依法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依照刑事訴訟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破壞耕地的法律責任
            1.對破壞耕地行為的認定
            破壞耕地行為,有以下幾種表現(xiàn)形式,一是占用耕地建窯、建墳;二是未經(jīng)批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使土地種植條件遭到破壞;三是因土地開發(fā)造成土地沙化、鹽堿化的。認定破壞耕地行為,一個非常重要的標準就是耕地質(zhì)量受到破壞。
            2.對破壞耕地行為的處罰
            (1)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即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違法者自行糾正其違法行為,并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nèi)對其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措施進行治理,以減輕其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這是一種補救性質(zhì)的處罰,其目的在于使被破壞的耕地得以恢復,以保證現(xiàn)有耕地的數(shù)量和質(zhì)量。
            (2)罰款。對于破壞耕地的行為,可以并處罰款,但是否處以罰款,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視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來確定。罰款的具體標準和幅度,應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作出明確規(guī)定。
            (3) 刑事責任。當破壞耕地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時,即構成破壞耕地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例題:判斷 認定破壞耕地行為,一個非常重要的標準就是耕地質(zhì)量受到破壞。(R)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責任
            1.對非法占用土地行為的認定
            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有以下幾種表現(xiàn)形式,一是未經(jīng)批準,擅自占用土地的行為;二是采取各種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三是超過批準的數(shù)量,多占土地的行為;四是超過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多占土地的行為。
            對“未經(jīng)批準非法占地”和“騙取批準非法占地”這兩種違法行為,雖然處罰方式并無區(qū)別,但在具體定性時應注意把握其區(qū)別。認定騙取批準非法占地,應注意把握三個條件,一是行為人申請用地時有騙取批準的主觀故意,這種故意可能表現(xiàn)為隱瞞或者虛構戶籍人口數(shù)量、隱瞞原土地使用面積或土地利用現(xiàn)狀、將耕地申報為非耕地等;二是行為人實施騙取行為后,已經(jīng)取得了用地批準文件,沒有取得的,騙取批準行為不能成立。已經(jīng)取得的,即使用地批準文件是越權批準的無效文件,騙取行為依然成立;三是行為人已經(jīng)實施了占地行為。未經(jīng)批準非法占地的一個顯著特征是行為人沒有取得任何批準文件而擅自使用土地。因此,是否取得用地批準文件,是兩者的根本區(qū)別所在。
            2.對非法占用土地行為的處罰
            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方式主要有:
            (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設施。
            (3)沒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設施。
            (4)罰款。
            (5)行政處分。給予行政處分的對象是非法占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依據(jù)是《國務院關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guī)定》和《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行使行政處分的機關是有關責任人員的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
            (6)刑事責任。主要是指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時,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處或者并處罰金等。需要說明的是,構成此罪,必須是非法占用耕地。
            (四)農(nóng)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責任
            1.農(nóng)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認定
            農(nóng)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有以下幾種表現(xiàn)形式:一是農(nóng)村村民未經(jīng)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二是農(nóng)村村民采用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三是農(nóng)村村民建住宅的面積超過了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認定農(nóng)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其主體必須是沒有城鎮(zhèn)戶口的農(nóng)村村民。此外,建住宅不僅包括農(nóng)村居民建住房,還應當包括興建與所建住房的居住生活有關的其它建筑物和設施,包括廚房、廁所等。
            2.對農(nóng)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處罰
            《土地管理法》對農(nóng)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處罰規(guī)定了兩種方式,一是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是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五)非法批地的法律責任
            1.對非法批地行為的認定
            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非法批地行為有以下幾種表現(xiàn)形式:一是沒有批準權的單位非法批準,例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農(nóng)用地轉用,就是非法批準,其原因是主體不合法;二是雖有批準權但超越了批準權限而非法批準,例如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占用基本農(nóng)田就是非法批準;三是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而非法批準,即由于批準內(nèi)容違法而導致的非法批準;四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而非法批準。
            2.對非法批地行為的處罰
            非法批地行為的處罰形式有兩種:行政處分和刑事責任。非法批地行為,在行政上是一種瀆職行為,要承擔行政法律責任,主要是對非法批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 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依據(jù)《國務院關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當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jié)嚴重,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構成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時,要依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罰處罰。
            3.對非法批準的土地的處罰
            當事人由于非法批準而使用的土地,由于批準文件是無效的,那么依據(jù)此文件而使用的土地在實體上便沒有法律依據(jù)。因此,當事人必須予以退還。如果拒不退還的,當事人就要承擔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責任,包括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設施,并處罰款等。
            但是因非法批準而使用土地的當事人,因退還土地而遭受的損失,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賠償。
            例題:判斷 因非法批準而使用土地的當事人,因退還土地而遭受的損失,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賠償(R)
            (六)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費的法律責任
            1.對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費行為的認定
            非法侵占征地費,是單位或個人將屬于農(nóng)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nóng)民個人所有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據(jù)為已有的行為;非法挪用征地費,是單位或個人將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挪作他用,以謀取利益的行為。
            2.對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費行為的處罰
            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方式主要有:刑事責任和行政處分。
            (1)刑事責任。非法侵占征地費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時,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關于“公司、企業(yè)或者其它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shù)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chǎn)“的規(guī)定,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非法挪用征地費,情節(jié)嚴重,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關于“公司、企業(yè)或者其它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他人,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shù)額巨大的,或者數(shù)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guī)定,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2)行政處分。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費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要給予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責任人員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等。
            (七)拒不交還土地的法律責任
            1.對拒不交還土地行為的認定
            拒不交還土地行為,包括兩種情況:
            (1)一種是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還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jīng)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①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改造,需要調(diào)整使用土地的;③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④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國有土地的;⑤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jīng)核準報廢的。依照這一規(guī)定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還土地的,即構成拒不交還土地的違法行為。 (2)另一種情況是臨時使用土地期滿,當事人拒不交還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建設項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場、運輸?shù)缆泛推渌R時設施,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建設其它地下工程、進行地質(zhì)勘查等,可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年。使用期滿,建設單位應當恢復土地的生產(chǎn)條件,及時歸還。臨時用地期滿,當事人拒不交還臨時使用的土地的,即構成拒不交還土地的違法行為。
            2.對拒不交還土地行為的處罰對拒不交還土地的違法行為,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方式主要是責令交還土地,并處以罰款。罰款的具體標準和幅度,《土地管理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應依照修訂后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所規(guī)定的標準和幅度執(zhí)行。
            (八)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的法律責任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guī)定:“農(nóng)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nóng)業(yè)建設?!?BR>    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的行為,有以下幾種表現(xiàn)形式:一是將農(nóng)民集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單位或個人進行非農(nóng)業(yè)建設;二是將農(nóng)民集體的土地使用權有償或者無償?shù)剞D讓給單位和個人進行非農(nóng)業(yè)建設;三是將農(nóng)民集體的土地使用權出租給單位或個人進行非農(nóng)業(yè)建設。但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yè),因破產(chǎn)、兼并等情形致使集體土地使用權發(fā)生轉移的,不構成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的違法行為。
            對于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的違法行為,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方式主要是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九)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法律責任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主體和土地用途等,都應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土地變更登記制度是《土地管理法》所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它對維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抑制土地投機、規(guī)范土地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證國家土地稅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1.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認定
            《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構不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所謂玩忽職守,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認真對待本職工作,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職責,致使國家財產(chǎn)和人民利益受到損失的行為。所謂濫用職權,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行使職權,致使國家財產(chǎn)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所謂徇私舞弊,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為徇私利或者親友私情,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掩蓋事實真相等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給國家財產(chǎn)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的行為。
            2.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
            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形式有兩種:刑事責任和行政處分。
            (1)刑事責任。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土地管理工作崗位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國家財產(chǎn)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懲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檢查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處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構成犯罪的,由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