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錄取時可照顧30分:
1、獲得自治區(qū)黨委、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授予的勞動模范、先進生產(chǎn)(工作)者、模范黨員、模范教師(班主任)稱號者及科技進步(成果)獎獲得者。
2、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的達斡爾族、鄂溫克族自治旗的鄂溫克族、鄂倫春自治旗的鄂倫春族考生、額爾古納市的俄羅斯族考生。
3、一級運動員稱號獲得者。
其中具備1與3條件之一的蒙古族、達斡爾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俄羅斯族考生可再照顧10分,累計為40分。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錄取時可照顧20分:
1、獲得盟、市級黨委、人民政府、自治區(qū)廳、局系統(tǒng),國家特大型企業(yè)授予的勞動模范、先進生產(chǎn)(工作)者、模范黨員、模范教師(班主任)稱號者及科技進步(成果)獎獲得者。
2、獲得自治區(qū)工、青、婦等組織授予“五一勞動獎章”、“新長征突擊手”、“三八紅旗手”稱號者。
3、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公安干警榮立個人三等功以上者。
4、蒙古族、額爾古納市以外的俄羅斯族、三個自治旗以外的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臺灣省籍考生。
7、三十一個邊遠旗縣的考生。
8、年滿25周歲以上的考生(1988年8月31日前出生)。
其中蒙古族、額爾古納市以外的俄羅斯族和三個自治旗以外的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考生,同時具備1、2、3、5、6、7、8條件之一者可再照顧10分,累計為30分。其它符合多項照顧錄取條件的考生,其照顧分值不得累加。只享受照顧分值中的一項。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錄取時可照顧10分:
1、蒙古族、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俄羅斯族以外的其它少數(shù)民族考生。
2、自謀職業(yè)的城鎮(zhèn)退役士兵(憑省級民政部門頒發(fā)的《自謀職業(y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