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國家機關人員的選舉程序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鄉(xiāng)級人大主席和副主席、人民政府正職和副職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大選舉產(chǎn)生。對于此選舉程序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候選人提名主體:
1.根據(jù)《地方組織法》第21條,候選人提名有下列兩種情況:
縣級及以上:主席團或一定數(shù)額代表(省級30人以上;地級20人以上;縣鄉(xiāng)級10人以上)
(二)差額選舉、等額選舉
根據(jù)《地方組織法》第22條、第24條第款、第25條可以總結(jié)出以下規(guī)律:
正職可以差可等;副職(多一至三人)、人大常委會委員(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只能差額,補選副職可差可等。
(三)當選(《地方組織法》第24條第1款)
(四)另行選舉(《地方組織法》第24條第2、3款)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鄉(xiāng)級人大主席和副主席、人民政府正職和副職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大選舉產(chǎn)生。對于此選舉程序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候選人提名主體:
1.根據(jù)《地方組織法》第21條,候選人提名有下列兩種情況:
縣級及以上:主席團或一定數(shù)額代表(省級30人以上;地級20人以上;縣鄉(xiāng)級10人以上)
(二)差額選舉、等額選舉
根據(jù)《地方組織法》第22條、第24條第款、第25條可以總結(jié)出以下規(guī)律:
正職可以差可等;副職(多一至三人)、人大常委會委員(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只能差額,補選副職可差可等。
(三)當選(《地方組織法》第24條第1款)
(四)另行選舉(《地方組織法》第24條第2、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