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管轄制度
明朝在交叉案件的管轄上,繼承了唐律“以輕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的原則,同時又規(guī)定:“若詞訟原告、被論在兩處州縣者,聽原告就被論官司告理歸結(jié)”,反映出明朝實行被告原則,減少推諉的立法意圖。
此外,明朝實行軍民分訴分轄制,凡軍官、軍人有犯,“與民不相干者”,一律“從本管軍職衙門自行追問”?!霸谕廛娒裨~訟”有涉“叛逆機密重事”者,可允許“鎮(zhèn)守總兵參將守備等官受理?!比糗姲概c民相干者,由管軍衙門與當?shù)毓俑?,“一體約問”。從中反映出明代軍事審判程序的健全與管轄制度的完善。
明朝在交叉案件的管轄上,繼承了唐律“以輕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的原則,同時又規(guī)定:“若詞訟原告、被論在兩處州縣者,聽原告就被論官司告理歸結(jié)”,反映出明朝實行被告原則,減少推諉的立法意圖。
此外,明朝實行軍民分訴分轄制,凡軍官、軍人有犯,“與民不相干者”,一律“從本管軍職衙門自行追問”?!霸谕廛娒裨~訟”有涉“叛逆機密重事”者,可允許“鎮(zhèn)守總兵參將守備等官受理?!比糗姲概c民相干者,由管軍衙門與當?shù)毓俑?,“一體約問”。從中反映出明代軍事審判程序的健全與管轄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