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刑法典修訂活動中,明顯的變革成果是《大清現(xiàn)行刑律》與《大清新刑律》。
(1)公布的原因與過程?!洞笄瀣F(xiàn)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礎上稍加修改,作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過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頒行。
(2)主要內容及變化。內容基本秉承舊律例。與《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變化:改律名為“刑律”;取消了六律總目,將法典各條按性質分隸30門;對純屬民事性質的條款不再科刑;廢除了一些殘酷的刑罰手段,如凌遲;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國交罪等。但只是在形式上對《大清律例》稍加修改,在表現(xiàn)形式和內容上都不能說是一部近代意義的專門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