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2015福建廈門海滄區(qū)隨遷子女小學積分入學實施細則
積分項目和計算辦法
入學積分按照基本分30分、實際工作生活積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等三部分計算積分。
(一)基本分
符合參加我區(qū)積分入學基本條件的申請人,給予30分的基本分。
(二)實際工作生活積分
該項總分70分。
1.隨遷子女父(母)在廈門市暫住且務工超過一年的,每多一年得2分(按實際月份數(shù)計算,積分四舍五入后,精確到小數(shù)點后兩位數(shù)),以此累計。本項積分不超過12分,該項只計算隨遷子女父親或母親主申請方積分。
2.隨遷子女父(母)參加我市社會保險超過一年的,每多一年得4分(按實際繳交的月份數(shù)計算,補繳的月份不納入計算,積分四舍五入后,精確到小數(shù)點后兩位數(shù)),以此累計。本項總分不超過24分,該項只計算隨遷子女父親或母親主申請方積分。
3.隨遷子女父(母)在海滄區(qū)購置商品住房(房屋用途應為“住宅”),且其父(母)所占房屋產(chǎn)權的比例超過50%(不含50%)的,得20分;擁有多套房產(chǎn)的,僅按一套計算,參與積分的房產(chǎn)必須在片區(qū)內(nèi)。
4.隨遷子女父(母)近一年暫住、務工均在海滄區(qū),并在海滄區(qū)申請參加積分入學的,得9分。
5. 隨遷子女出生時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得5分(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已接受處理的不得分)。
(三)附加分
隨遷子女父母雙方均在廈門暫住、務工和參加社會保險的,可以父(母)一方作為主申請方計算積分,另一方在廈門暫住且務工的年限按每年1分、參加社會保險的年限按每累計12月2分(不足12個月的不得分,以按時繳交的月份累計計算,補繳的月份不納入計算)計算附加積分。
附加分總分不超過10分。
積分項目和計算辦法
入學積分按照基本分30分、實際工作生活積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等三部分計算積分。
(一)基本分
符合參加我區(qū)積分入學基本條件的申請人,給予30分的基本分。
(二)實際工作生活積分
該項總分70分。
1.隨遷子女父(母)在廈門市暫住且務工超過一年的,每多一年得2分(按實際月份數(shù)計算,積分四舍五入后,精確到小數(shù)點后兩位數(shù)),以此累計。本項積分不超過12分,該項只計算隨遷子女父親或母親主申請方積分。
2.隨遷子女父(母)參加我市社會保險超過一年的,每多一年得4分(按實際繳交的月份數(shù)計算,補繳的月份不納入計算,積分四舍五入后,精確到小數(shù)點后兩位數(shù)),以此累計。本項總分不超過24分,該項只計算隨遷子女父親或母親主申請方積分。
3.隨遷子女父(母)在海滄區(qū)購置商品住房(房屋用途應為“住宅”),且其父(母)所占房屋產(chǎn)權的比例超過50%(不含50%)的,得20分;擁有多套房產(chǎn)的,僅按一套計算,參與積分的房產(chǎn)必須在片區(qū)內(nèi)。
4.隨遷子女父(母)近一年暫住、務工均在海滄區(qū),并在海滄區(qū)申請參加積分入學的,得9分。
5. 隨遷子女出生時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得5分(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已接受處理的不得分)。
(三)附加分
隨遷子女父母雙方均在廈門暫住、務工和參加社會保險的,可以父(母)一方作為主申請方計算積分,另一方在廈門暫住且務工的年限按每年1分、參加社會保險的年限按每累計12月2分(不足12個月的不得分,以按時繳交的月份累計計算,補繳的月份不納入計算)計算附加積分。
附加分總分不超過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