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免费乱码视频,日韩 欧美 国产 动漫 一区,97在线观看免费视频播国产,中文字幕亚洲图片

      1. <legend id="ppnor"></legend>

      2. 
        
        <sup id="ppnor"><input id="ppnor"></input></sup>
        <s id="ppnor"></s>

        德國家庭移民政策全詳解

        字號:

        ◆以下內(nèi)容為收集整理,供大家學習參考!!
             可以與德國公民團聚的3種家庭成員:
             一是德國人的配偶;二是德國人的未成年未婚孩子;三是未成年未婚德國人前來照料此人的父母一方。關(guān)于第三種人的規(guī)定是對德國人的優(yōu)惠,因為外國人的父母是不能以照料孩子的名義來德國長時間居留的。
             德國人的外國人家庭成員優(yōu)惠于“純外國人家庭團聚”的方面還有:前來團聚的外國人不需要滿5年,而是在德待滿3年即可獲得落戶許可。具體規(guī)定由第28條第(2)款作出:“原則上應頒予該外國人落戶許可,假如他擁有居留許可已達三年,與該德國人在聯(lián)邦領域的家庭生活共同體繼續(xù)存在著,不存在驅(qū)逐理由,可以簡單地口頭交流德語。此外,在家庭生活共同體繼續(xù)存在的情況下可以延長居留許可?!?BR>     跟德國人結(jié)婚三年(準確地說是在德國擁有居留許可三年)即可獲得無限期居留是外國人法時代本已存在的規(guī)定和做法。對德國人“家屬”的語言要求本來也不高。這里似乎沒有什么新的東西。
             關(guān)鍵是看將來的執(zhí)行條例里對新入籍的德國人(比如本來是中國公民)的家庭成員有何規(guī)定。按照至今執(zhí)行的規(guī)定,外國人的孩子除非在父母申請入籍時已經(jīng)在德國待滿3年,而且這時還不滿16歲,才可以跟父母同時申請入籍。否則(比如如果已經(jīng)18歲,或者在德還不到3年),就要獨立地在德國生活滿8年后才可變成無限期人或德國人。如果在未來的執(zhí)行條例里不作出相似的限制性規(guī)定,那么這樣的孩子也只要在德國待滿3年就可入籍了。果真如此,那就是一個比較大的變化了。
             第28條第(5)款規(guī)定:“這種居留許可允許從事一種工作?!备凹兺鈬思彝F聚”比,這里又體現(xiàn)了一種優(yōu)惠:不需要等兩年,一到德國就可以擁有工作許可。
             有一點是打算跟德國人結(jié)婚的中國人必須注意的:一定要適當了解對方的經(jīng)濟狀況。第27條第(3)款規(guī)定:“ 可以拒絕頒予以家庭團聚為目的的居留許可,假如家庭團聚作為目標的那個人需要靠社會救濟來維持其他外國家庭成員或其它共居成員?!鼻f不要以為生活在德國的人都是富人。如果你“碰巧”碰到了一個領取社會救濟金(Sozialhilfe)的德國人并與他(她)結(jié)緣,結(jié)果可能導致你無法前往德國或已在德國卻無法改變居留形式。
             與在德外國人團聚-限制與放寬工作限制
             除了上述團聚目標人不可以是社會救濟的領取者這一條同樣適用于外國人外,第29條第(1)款還規(guī)定了兩個條件:這個作為目標的在德外國人必須擁有落戶許可或居留許可;他必須擁有足夠的住房。
             第一個條件并不說一定要有落戶許可,有居留許可即可。至于第二個條件,在德國的不少中國人都知道,外國人局會要求提供上面寫明住房面積的租房合同,并要求房東在一個簡單表格上填寫與簽名。這是外國人法時代的做法。未來的移民法執(zhí)行條例也可能會具體化。
             29條第(5)款的規(guī)定頗值得推敲:“無視第4條第2款第3段,這一居留許可允許從事一種職業(yè),假如作為家庭團聚目標的外國人有權(quán)從事一種職業(yè)或假如該婚姻生活共同體至少兩年來合法地存在于聯(lián)邦領域。”原文:Ungeachtet des §4 Abs. 2 Satz 3 berechtigt 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zur Ausuebung einer Erwerbstaetigkeit, soweit der Auslaender, zu dem der Familiennachzug erfolgt, zur Ausuebung einer Erwerbstaetigkeit berechtigt ist oder wenn die eheliche Lebensgemeinschaft seit mindestens zwei Jahren rechtmaessig im Bundesgebitet bestanden ist.
             第4條第2款是對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給予工作許可的規(guī)定。
             值得推敲之一:迄今為止,無論在德家庭成員有無工作,來團聚的家庭成員必須待滿兩年才有獲得工作許可的可能。而且,如果來團聚的家庭成員一開始居留條件中已經(jīng)規(guī)定不可工作,基本上就改不了。從字面上看,按29條這一點的規(guī)定,只要作為目標的一方有工作或其它職業(yè)(比如自立),來團聚的一方就可以(立即?)得到工作許可。
             值得推敲之二:同樣從字面上看,無論作為目標的一方是否有工作,來團聚的家庭成員待滿兩年后都可以獲得工作許可。因為:這兩個前提條件之間用的是“或”(oder)而不是“并”(und)。
             如果果真如此,這又是一個不小的進步,對許多在德中國人來說也是個好消息。當然,這也要看將來的執(zhí)行條例是如何規(guī)定的。在新執(zhí)行條例出臺之前,有關(guān)外國人局是按移民法本身還是按外國人法執(zhí)行條例來執(zhí)行就很難說了。無論如何,受涉及的在德中國人在2005年初移民法正式生效后不妨據(jù)此一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