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丙、丁四被告都是已成年的男子。一天他們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邊的貨船上盜竊財物,乙、丙、丁表示同意,甲遂分派乙去準備匕首和自行車,丁去窺,視作案地形。入夜后,甲、乙、丁三被告聚集在一起,由丁帶領(lǐng)到一船裝有出口衣料的貨船上,盜得出口布料三捆,價值人民幣3000余元;第二天,甲要乙去找丙想辦法銷贓,乙找到丙后,丙一再表示不干,乙說“上船容易下船難,不去小心你的狗命”。丙出于無奈,遂把贓物賣掉,所得贓款由四被告平分。
問:在本案中,誰是主犯?誰是從犯?。誰是脅從犯?并說明理由。
2.某縣人民檢察院報經(jīng)縣人大常委會批準,于1996年4月6日以貪污、受賄嫌疑將縣人大代表侯某逮捕,同月26日向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5月20日縣人民法院對侯某作出一年管制的判決。侯某不服,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證據(jù)不足,于同年7月2日作出撤銷原判、宣告侯某無罪的終審判決。1998年5月10日侯某以對其錯誤逮捕、判決為由,向縣人民法院請求賠償,請求賠償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的誤工損失、參與刑事訴訟費用以及精神損害費共計8000元,并要求為其恢復名譽。
問:在本案中,誰是主犯?誰是從犯?。誰是脅從犯?并說明理由。
2.某縣人民檢察院報經(jīng)縣人大常委會批準,于1996年4月6日以貪污、受賄嫌疑將縣人大代表侯某逮捕,同月26日向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5月20日縣人民法院對侯某作出一年管制的判決。侯某不服,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證據(jù)不足,于同年7月2日作出撤銷原判、宣告侯某無罪的終審判決。1998年5月10日侯某以對其錯誤逮捕、判決為由,向縣人民法院請求賠償,請求賠償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的誤工損失、參與刑事訴訟費用以及精神損害費共計8000元,并要求為其恢復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