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一直以來都是中國人首選的移民目的國。尤其近幾年,越來越多中國人在美國買房、來美國讀書,美國移民,赴美生子,下面和一起來看看美國移民新政策有哪些好處。
重要規(guī)定摘要如下
1、保留已獲準的移民簽證(I-140)申請
雇主為外國籍勞工提出且已獲準的移民簽證I-140申請,不會因雇主撤回或倒閉,或待批時間超過180天,或申請轉換身份的I-485而自動失效。但是,如果DHS發(fā)現(xiàn)外籍勞工涉嫌欺詐、不實陳述、提出的相關證件無效或已被撤銷等重大過失,有權撤銷申請。
2、保留優(yōu)先日期
外籍勞工獲準I-140申請后所得到的優(yōu)先日期,是決定其等候移民簽證號碼的重要根據(jù)。根據(jù)新規(guī)定,除非被DHS撤銷I-140申請,未來外籍勞工可以保留該優(yōu)先日期。
3、工作可移動性程序
外籍勞工申請身份調(diào)整I-485,如果待批時間超過180天以上,轉換工作時不需要重新遞交勞工證(LaborCertification/PERM)或者I-140申請。另外,如果新工作跟原工作是相同或類似的行業(yè),需要在身份調(diào)整時同時遞交I-485的補充表格J表(FormI-485SupplementJ)以及相關材料,證明兩個工作的相似性。
4、非移民簽證的寬限期
持有H-1、L-1、O-1、E、TN等簽證的外籍勞工及其家屬,如果被雇主終止雇用關系,可享有留在美國的單次*多60天寬限期,以爭取在這段時間另找工作,以及以合*份續(xù)留美國的機會。另外,雖然寬限期可以多次使用,但外籍勞工在原有非移民簽證的效期內(nèi)只能使用一次寬限期。這項規(guī)定提供非移民簽證外籍勞工更大的靈活性,避免突然被解雇后必須離美的窘境,直接受益的人數(shù)也*多。
E-1、E-2、E-3、L-1、TN等非移民簽證,在簽證生效前和失效后,各增加*多10天的寬限期。這項規(guī)定可讓簽證持有人有充足時間進出美國,做好就職準備,或不致倉促離美,或轉換其他合*份留美。
5、H-1B簽證延長效期
放寬現(xiàn)行H-1B簽證*多6年的限制,而且持有人并不需要人在美國,不過,為了保留申請延期的資格,外籍勞工人必須提出調(diào)整身份或移民簽證的申請。
6、H-1B外籍勞工的可移動性
持有H-1B的外籍勞工可以提出更換雇主的申請。
7、H-1B名額豁免
根據(jù)現(xiàn)行規(guī)定,在下列機構工作的H-1B非移民勞工,不受H-1B名額的限制:
(1)高等教育機構;
(2)與高等教育機構相關或有隸屬關系的非營利實體;
(3)政府或非營利研究組織。
在新規(guī)定中,DHS進一步擴大上述第(2)項的定義,允許非營利實體與高等教育機構簽訂書面協(xié)議即可,該書面協(xié)議必須證明二者間具有以下關系:
(1)與研究或教育有關的工作關系;
(2)非營利機構的基本工作直接促進該高等教育機構的研究或教育任務。
此外,DHS進一步修訂第(3)項“政府研究組織”的定義,納入聯(lián)邦、州和地方政府的研究實體。
8、不可抗拒情況下的工作許可申請
DHS容許在特殊情況下,獲批準的I-140申請人及其家屬可以申請一年的工作許可。這項規(guī)定適用下列申請人:
(1)H-1B、H-1B1、L-1、O-1、E-3、H-1B1非移民簽證持有人或在寬限期內(nèi)的非移民申請人;
(2)獲批準的I-140申請人,由于其國家限制無法獲得移民簽證號碼。
至于“特殊情況”(compellingcircumstances)的定義,DHS并未給出具體定義,但說明以下情況可能得到EAD,包括但不限于:嚴重疾病或殘疾;雇主糾紛或保護;申請人及其家庭會遭受實質(zhì)性損害;對雇主的重大干擾等。
9、EAD文件處理
在某些情況下,DHS將自動延長EAD*多180天,前提是申請人獲許可的工作性質(zhì)沒有改變,且申請人在效期截止前提出展期申請,且申請資格仍然存在。展延申請只適用某些外國勞工,包括提出調(diào)整身份的申請人以及更新“科學、技術、工程或數(shù)學”(STEM)“可選擇實習訓練”(OptionalPracticalTraining)的申請人。不適用H-4、L-2或E類的非移民配偶。
重要規(guī)定摘要如下
1、保留已獲準的移民簽證(I-140)申請
雇主為外國籍勞工提出且已獲準的移民簽證I-140申請,不會因雇主撤回或倒閉,或待批時間超過180天,或申請轉換身份的I-485而自動失效。但是,如果DHS發(fā)現(xiàn)外籍勞工涉嫌欺詐、不實陳述、提出的相關證件無效或已被撤銷等重大過失,有權撤銷申請。
2、保留優(yōu)先日期
外籍勞工獲準I-140申請后所得到的優(yōu)先日期,是決定其等候移民簽證號碼的重要根據(jù)。根據(jù)新規(guī)定,除非被DHS撤銷I-140申請,未來外籍勞工可以保留該優(yōu)先日期。
3、工作可移動性程序
外籍勞工申請身份調(diào)整I-485,如果待批時間超過180天以上,轉換工作時不需要重新遞交勞工證(LaborCertification/PERM)或者I-140申請。另外,如果新工作跟原工作是相同或類似的行業(yè),需要在身份調(diào)整時同時遞交I-485的補充表格J表(FormI-485SupplementJ)以及相關材料,證明兩個工作的相似性。
4、非移民簽證的寬限期
持有H-1、L-1、O-1、E、TN等簽證的外籍勞工及其家屬,如果被雇主終止雇用關系,可享有留在美國的單次*多60天寬限期,以爭取在這段時間另找工作,以及以合*份續(xù)留美國的機會。另外,雖然寬限期可以多次使用,但外籍勞工在原有非移民簽證的效期內(nèi)只能使用一次寬限期。這項規(guī)定提供非移民簽證外籍勞工更大的靈活性,避免突然被解雇后必須離美的窘境,直接受益的人數(shù)也*多。
E-1、E-2、E-3、L-1、TN等非移民簽證,在簽證生效前和失效后,各增加*多10天的寬限期。這項規(guī)定可讓簽證持有人有充足時間進出美國,做好就職準備,或不致倉促離美,或轉換其他合*份留美。
5、H-1B簽證延長效期
放寬現(xiàn)行H-1B簽證*多6年的限制,而且持有人并不需要人在美國,不過,為了保留申請延期的資格,外籍勞工人必須提出調(diào)整身份或移民簽證的申請。
6、H-1B外籍勞工的可移動性
持有H-1B的外籍勞工可以提出更換雇主的申請。
7、H-1B名額豁免
根據(jù)現(xiàn)行規(guī)定,在下列機構工作的H-1B非移民勞工,不受H-1B名額的限制:
(1)高等教育機構;
(2)與高等教育機構相關或有隸屬關系的非營利實體;
(3)政府或非營利研究組織。
在新規(guī)定中,DHS進一步擴大上述第(2)項的定義,允許非營利實體與高等教育機構簽訂書面協(xié)議即可,該書面協(xié)議必須證明二者間具有以下關系:
(1)與研究或教育有關的工作關系;
(2)非營利機構的基本工作直接促進該高等教育機構的研究或教育任務。
此外,DHS進一步修訂第(3)項“政府研究組織”的定義,納入聯(lián)邦、州和地方政府的研究實體。
8、不可抗拒情況下的工作許可申請
DHS容許在特殊情況下,獲批準的I-140申請人及其家屬可以申請一年的工作許可。這項規(guī)定適用下列申請人:
(1)H-1B、H-1B1、L-1、O-1、E-3、H-1B1非移民簽證持有人或在寬限期內(nèi)的非移民申請人;
(2)獲批準的I-140申請人,由于其國家限制無法獲得移民簽證號碼。
至于“特殊情況”(compellingcircumstances)的定義,DHS并未給出具體定義,但說明以下情況可能得到EAD,包括但不限于:嚴重疾病或殘疾;雇主糾紛或保護;申請人及其家庭會遭受實質(zhì)性損害;對雇主的重大干擾等。
9、EAD文件處理
在某些情況下,DHS將自動延長EAD*多180天,前提是申請人獲許可的工作性質(zhì)沒有改變,且申請人在效期截止前提出展期申請,且申請資格仍然存在。展延申請只適用某些外國勞工,包括提出調(diào)整身份的申請人以及更新“科學、技術、工程或數(shù)學”(STEM)“可選擇實習訓練”(OptionalPracticalTraining)的申請人。不適用H-4、L-2或E類的非移民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