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即將開始,為了讓考生更好掌握知識點特發(fā)布“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講義:行政訴訟”,通過本文學習需要掌握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知識點,希望考生提前預習,全面掌握。

(二)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確認發(fā)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2、地域管轄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經(jīng)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chǎn)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起訴和受理
1、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先申請行政復議,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5、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jīng)審查,應當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四)審理和判決
1、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shù)。
3、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上述人員回避。上述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4、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提示: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
5、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jīng)批準程序。
6、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7、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五)侵權賠償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賠償訴訟可以調解。
3、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備注: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jù)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仲裁不公開進行,是指仲裁庭在審理案件時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群眾旁聽,也不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和報道。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調解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不簽收意味著拒絕調解)。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jīng)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法院審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公開進行。
仲裁的基本原則:(1)自愿原則(2)公平合理原則(3)獨立仲裁原則(4)一裁終局原則
審判制度:(1)合議制度:3名以上的單數(shù)(2)回避制度(3)公開審判: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4)兩審終審制度。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yè)法人破產(chǎn)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如果發(fā)現(xiàn)終審裁判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

(二)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確認發(fā)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2、地域管轄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經(jīng)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chǎn)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起訴和受理
1、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先申請行政復議,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5、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jīng)審查,應當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四)審理和判決
1、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shù)。
3、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上述人員回避。上述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4、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提示: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
5、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jīng)批準程序。
6、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7、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五)侵權賠償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賠償訴訟可以調解。
3、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備注: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jù)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仲裁不公開進行,是指仲裁庭在審理案件時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群眾旁聽,也不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和報道。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調解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不簽收意味著拒絕調解)。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jīng)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法院審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公開進行。
仲裁的基本原則:(1)自愿原則(2)公平合理原則(3)獨立仲裁原則(4)一裁終局原則
審判制度:(1)合議制度:3名以上的單數(shù)(2)回避制度(3)公開審判: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4)兩審終審制度。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yè)法人破產(chǎn)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如果發(fā)現(xiàn)終審裁判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