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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法考背誦考點: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及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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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
            1、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2、附帶民事訴訟與通常的民事訴訟有所不同。從實體上說,這種賠償是由犯罪行為所引起的;從程序上說,它是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審判刑事案件的審判組織一并審判。
            二、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條件★★
            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前提:刑事訴訟已經(jīng)成立
            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如果刑事訴訟不能成立,附帶民事訴訟也不能成立,但可以另行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
            (二)損失: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
            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或賠償范圍僅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
            被害人的物質損失包括:已經(jīng)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1)已經(jīng)遭受的實際損失,是指因犯罪行為已經(jīng)發(fā)生的物質損失,又稱為積極損失。如犯罪分子破壞的門窗、車輛、被害人的醫(yī)療費等。
            (2)必然遭受的損失,是指因犯罪行為引起,由犯罪行為導致的必然損失,又稱為消極損失。如因傷殘減少的收入、繼續(xù)醫(yī)療的費用等。
            附帶民事訴訟中,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圍:

            情形
            

            注釋
            

            精神損失不予支持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亦不受理
            

            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chǎn)的
            

            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chǎn)的,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考慮
            例如,對于盜竊所得贓款部分,應予追繳,不允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盜竊過程中損壞的門窗造成損失的屬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他人人身、財產(chǎn)權利構成犯罪的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非因犯罪行為所導致的損失不予支持(引起犯罪行為的民事糾紛)
            

            引起犯罪行為的民事糾紛不是附帶民事訴訟處理的范圍
            例如:王某因欠李某5萬元,李某向王某索債而被王某打成輕傷,王某欠李某的5萬元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
            

            非實際、必然的損失不予支持
            

            如受到人身損害的被害人,未來可能得到的加班獎金、廣告代言費等,不在賠償范圍(因犯罪行為引起的間接損失)
            

            (三)因果關系: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1)只要行為人被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追訴,即從立案之日起,因其行為遭受損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使被告人的行為最終沒有被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確定為犯罪行為,也不影響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和進行。
            《高法解釋》第160條第1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對已經(jīng)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jīng)調解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2)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換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