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備考正在進行中,為了方便考生有效的備考,今天為您精心整理了2023年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備考要點,供大家的參考和學習。如想獲取更多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的備考資料,請關注的更新。

1.2023年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備考要點 篇一
無效合同與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概念:
(1)無效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
(2)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3)一般情況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也屬于無效合同;如果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但是未損害國家、集體以及第三方的利益,則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2023年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備考要點 篇二
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即為無效。履行中的合同應當終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繼續(xù)履行。
(2)對因履行無效合同而產生的財產后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包括以下方面: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收歸國有。
3.2023年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備考要點 篇三
關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1)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內容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
(2)如果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可變更或可撤銷發(fā)生爭議,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有權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3)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不同于無效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是合同被變更、撤銷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主動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當事人如果只要求變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其合同。
4.2023年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備考要點 篇四
定金:
1.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
2.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3.定金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4.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1.2023年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備考要點 篇一
無效合同與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概念:
(1)無效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
(2)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3)一般情況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也屬于無效合同;如果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但是未損害國家、集體以及第三方的利益,則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2023年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備考要點 篇二
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即為無效。履行中的合同應當終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繼續(xù)履行。
(2)對因履行無效合同而產生的財產后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包括以下方面: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收歸國有。
3.2023年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備考要點 篇三
關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1)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內容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
(2)如果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可變更或可撤銷發(fā)生爭議,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有權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3)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不同于無效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是合同被變更、撤銷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主動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當事人如果只要求變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其合同。
4.2023年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備考要點 篇四
定金:
1.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
2.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3.定金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4.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