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總少不了接觸作文或者范文吧,通過文章可以把我們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塊。范文書寫有哪些要求呢?我們怎樣才能寫好一篇范文呢?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yōu)秀的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紀律處分條例發(fā)言稿篇一
)頒布實施的。 a、2003年12月31日 b、2004年12月31日 c、2005年12月31日 d、2006年12月31日 參考答案:a
)個月,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a、三 b、六 c、十二 d、二十四 參考答案:b
)種。 a、一 b、二 c、三 d、四
參考答案:b
)。 a、嚴重警告 b、記過 c、記大過 d、免職 參考答案:a
)。
a、警告處分 b、嚴重警告處分 c、留黨察看處分 d、開除黨籍 參考答案:b
)性質處理。 a、受賄 b、貪污
c、違反財經紀律 d、挪用公款 參考答案:a
)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a、警告或者嚴重警告
b、撤銷黨內職務 c、留黨察看 d、警告 參考答案:a
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 );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a、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b、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 c、警告
d、開除黨籍處分 參考答案:b
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 )處分。 a、警告
b、警告或者嚴重警告 c、撤銷黨內職務 d、留黨察看 參考答案:c
2010年10月,有關部門又查清劉某存在利用職務之便貪污5000元的事實,對劉某應當( )。 a、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b、延長一年察看期 c、延長兩年察看期 d、清除出黨 參考答案:a
據此,對鄭某如何處理( )。 a、應當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b、可以免予處分或不予處分 c、應當給予處分 d、應當免于處分 參考答案:b
)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a、一 b、二 c、三 d、半
參考答案:a
如沒有規(guī)定不準其重新入黨,則其( )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a、二 b、三
c、四 d、五
參考答案:d
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 ),分別給予黨紀處分。 a、所起作用大小 b、職務的高低
c、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 d、所起的作用和所得數額 參考答案:c
)從輕處分。 a、可以 b、應當 c、必須 d、不予 參考答案:a
)。 a、直接責任者
b、主要領導責任者 c、重要領導責任者 d、直接領導責任 參考答案:b
)論。 a、私分國有資產 b、侵占 c、貪污 d、挪用 參考答案:a
)。 a、給予組織處理
b、責令退還公款,可免予處分 c、依照挪用公款行為處理 d、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答案:c
)的違紀責任。 a、直接責任人員
b、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c、主要領導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d、直接領導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參考答案:b 20、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 )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a、立案 b、兩規(guī) c、初核 d、結案 參考答案:c
)處分。 a、從重 b、加重
c、從重或者加重 d、嚴厲 參考答案:c
)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 a、10天 b、5天 c、兩個月 d、一個月 參考答案:d
)。 a、從重處分 b、加重處分
c、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d、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主要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參考答案:a
對于該黨員的處分應該是:( ) a、先警告再開除黨籍 b、開除黨籍 c、分別處理 d、警告 參考答案:b
)行為。 a、貪污 b、受賄 c、索賄 d、私分 參考答案:b
)處分。 a、嚴重警告
b、留黨察看 c、開除黨籍
d、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 參考答案:c
)處分。 a、加重 b、從重
c、從重或加重 d、減輕 參考答案:a
)處分?!灸甓葟娀嘤栔袊伯a黨紀律處分條例知識競賽試題(附答案)】年度強化培訓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知識競賽試題(附答案)。 a、嚴重警告 b、開除黨籍
c、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 d、警告 參考答案:c
2007年11月,鄭某作為嘉賓參加了轄區(qū)內某公司的商業(yè)慶典,在活動中,該公司向每位嘉賓贈送了一部手機,價值人民幣4000元,鄭某收下后未登記交公。請問,對鄭某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 a、鄭某利用職務之便,收受管理對象所贈禮品,應定性為受賄行為 b、鄭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占有行為
c、對于鄭某的行為應以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品饋贈不登記交公行為處理
d、鄭某的行為具有普遍性,不應給予任何處分 參考答案:c 30、某機關干部王某參加某培訓班學習后,擅自去其它地方旅游,旅游及房間費用共計6000元,王某采取虛開發(fā)票等手段將旅游費用報銷據為己有。請問,王某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 a、公款旅游錯誤 b、違反了財經紀律 c、構成非法占有錯誤 d、構成了貪污錯誤 參考答案:d
)處分。 a、撤銷黨內職務 b、黨內警告處分 c、嚴重警告處分 d、開除黨籍處分
參考答案:a
)處分。 a、留黨察看二年 b、黨內除名 c、開除黨籍 d、黨內嚴重警告 參考答案:c
)處分。 a、黨內嚴重警告 b、撤銷黨內職務 c、留黨察看 d、開除黨籍 參考答案:d
后由財會人員做出財物憑證,經王某審批后,按照一定比例,以獎金名義發(fā)放給全體職工,共計12萬元。據此,對王某應如何處理?( ) a、可以發(fā)放,不予追究責任
b、構成集體私分國有資產錯誤,王某應負主要領導責任 c、該單位違反了亂發(fā)獎金、津貼錯誤 d、王某違反了組織紀律 參考答案:b
陳某的這種行為是屬( )性質的違紀行為? a、貪污 b、受賄 c、非法占有 d、挪用公款 參考答案:b
)。
a、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處分 b、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c、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黨紀處分
d、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除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guī)定的外,從重處分 參考答案:abcd
)。
a、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b、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c、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應當給予開除
黨籍處分
d、依法被勞動教養(yǎng)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參考答案:abcd
)行為之一的,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a、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
b、違反規(guī)定參與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的
c、購買、更換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小轎車或者對所乘坐的小轎車進行豪華裝修的 d、有其他揮霍浪費公共財產行為的 參考答案:abcd
)行為之一的,損害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a、將本單位的盈利業(yè)務交由其親友經營的
b、以市場價格向其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銷售商品的 c、向其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的 d、正常的企業(yè)管理行為 參考答案:ac
)行為之一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a、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
b、知悉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c、利用行政壟斷或者行業(yè)壟斷地位,實施或者變相實施妨礙公平競爭行為的 d、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務流向外地市場的 參考答案:abcd
)行為的,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a、經商辦企業(yè)的
b、個人違反規(guī)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c、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d、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參考答案:abcd
) a、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 b、嚴肅黨的紀律 c、純潔黨的組織
d、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等的貫徹執(zhí)行 參考答案:abcd
) a、這很正常,并沒有違反黨紀法規(guī)
b、這種行為是不符合黨紀規(guī)定的,王某應該按規(guī)定予以糾正
c、如果王某不糾正,王某本人應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組織予以調動職務 d、拒不糾正,又不辭去或調整職務,要給予王某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參考答案:bcd
) a、黨費 b、社?;?BR> c、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 d、專項項目補貼資金 參考答案:abc
)等違反有關規(guī)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a、泄露試題 b、考場舞弊 c、考場喧嘩 d、涂改考卷 參考答案:abd
)行為之一,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a、侮辱、誹謗他人的
b、對他人進行毆打、體罰、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 c、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d、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的 參考答案:abcd
)行為之一,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a、盜竊公私財物的 b、詐騙公私財物的 c、搶奪公私財物的
d、破壞或者哄搶公私財物的 參考答案:abcd
)
a、黨員張某因挪用10萬元公款半年后歸還,查處后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b、黨員王某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回扣被判處罰金3萬元 c、黨員李某因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d、黨員趙某長期包養(yǎng)情婦 參考答案:abcd
)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a、任用 b、調動 c、交流 d、分配
參考答案:bcd
)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a、評選先進 b、職務晉升 c、職稱評定
d、征兵及安置復轉軍人 參考答案:bcd
)情形應給予黨紀處分。
a、以各種方式亂收費#from 本文來自高考資源網http:// end#、亂攤派的;
b、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財物的; c、強制他人集資的
d、有其他強令他人履行非法定義務情形的 參考答案:abd
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王某的行為屬于受賄 b、張某的行為屬于介紹賄賂 c、李某的行為屬于行賄
d、對10000元作為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參考答案:abcd
)
a、黨員吳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公款購買住房歸個人所有,其行為屬于貪污性質
b、涉嫌違紀的黨員張某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調查過程中,能夠配合調查工作,如實坦白組織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違紀事實,可以從輕處分
c、組織上擬選派黨員李某援邊,李某因身體不好等原因不愿去,即找有關領導反映自己的想法,最后組織改派王某援邊,李某不應當受紀律追究
d、黨員劉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雖時間只有兩個月,仍應當給予黨紀處分 參考答案:abcd
)
a、某縣委書記趙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公款購買住房歸個人所有,對趙某應按貪污處理
b、黨員干部錢某在經濟往來中違反有關規(guī)定收受回扣,歸個人所有,對錢某按
受賄處理
c、黨員干部孫某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品,按照規(guī)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對孫某按貪污處理
d、黨員干部李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配偶收受對方財物,無論李某是否知道,都應以受賄追究李某的責任 參考答案:abc 20、某縣審計局王某對某公司進行審計期間,接受該公司用公款在飯店、酒家等地請吃7次,并在邀請下參加有“三陪”服務的高消費娛樂活動。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王某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b、王某的行為違反了《廉政準則》的規(guī)定 c、王某的行為構成嫖娼 d、王某的行為構成受賄 參考答案:ab
) a、對路某應處以開除黨籍處分 b、對路某應處以留黨察看處分
c、路某刑滿釋放后如因表現突出可以隨時入黨 d、路某刑滿釋放后未滿5年不得批準入黨 參考答案:ad
2009年1月,經法院審理,侯某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相關部門應給予侯某紀律處分
b、侯某已經被法院免予刑事處罰,因此不必再受到紀律處分 c、免予處罰說明侯某的行為不違犯刑法 d、侯某的行為違犯刑法 參考答案:ad
劉某在方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收受夏某50萬元人民幣。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方某構成受賄 b、方某不構成受賄 c、應當追究方某的責任 d、不應當追究方某的責任 參考答案:bc
請問對李某的行為說法正確的是:( ) a、李某的行為屬于利用職務之便操辦喪事
b、李某在操辦喪事中,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 c、李某在操辦其母喪事中借機斂財
d、屬于正常人情往來,不應該追究李某的紀律責任 參考答案:abc
請問對張某的行為說法正確的是:( ) a、購買越野車是工作需要,而且還是公用,不應該追究張某的紀律責任 b、張某的行為違反了廉潔自律規(guī)定
c、張某的行為違反了嚴禁購買、更換超過規(guī)定標準汽車的有關規(guī)定 d、張某的行為屬于揮霍浪費公共財產錯誤 參考答案:bcd
【年度強化培訓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知識競賽試題(附答案)】文章年度強化培訓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知識競賽試題(附答案)出自http:///,轉載請保留此鏈接!。對該市市長應承擔的責任,說法正確的是:( )
a、市長作為本市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市發(fā)生的重大責任事故,應承擔責任
b、對重大責任事故應由各職能部門負責,不應由市長負責 c、該市長對多起責任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 d、該市長對多起責任事故的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 參考答案:ac
在該公司辦公樓裝修期間,郁某之子小郁向其表示,如將裝修工程承包給自己的同學小馬,小馬將給自己一定的好處。郁某表示同意并幫助小馬承攬到該裝修工程。事后,小馬送給小郁10萬元人民幣。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郁某構成受賄 b、郁某不構成受賄
c、小郁和郁某屬于受賄共犯 d、小郁和郁某不屬于受賄共犯 參考答案:ac
)
a、利用職務之便,向欲在該市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生意的劉某索要2000元人民幣,但沒有為其提供幫助
b、在為單位購買業(yè)務書籍過程中收受回扣2000元,揣入個人腰包 c、在經濟往來中違反規(guī)定收受2000元現金,交給財務存入單位“小金庫”用于單位日常開銷
d、孫某退休后,找其原下屬、現任某縣國土資源局局長的王某,為開發(fā)商李某違規(guī)審批土地。為此,孫某收受李某一張面值2000元的購物卡 參考答案:abd
在留黨察看處分期間,秦某沒有( )。 a、表決權 b、選舉權 c、被選舉權 d、言論自由權 參考答案:abc
) a、黨內不允許有不受任何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b、凡是違反黨紀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
c、黨員領導干部和預備黨員,同樣受黨紀約束 d、應當受紀律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參考答案:abcd
) a、涉嫌犯罪的
b、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c、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d、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參考答案:bcd
)。 a、黨章 b、憲法 c、法律 d、決議
參考答案:abc
) a、黨組織 b、黨員
c、黨的機關的工作人員 d、人大的領導干部 參考答案:ab
)依照黨內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追究的行為。
a、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 b、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
c、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 d、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 參考答案:abcd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a、生效判決 b、裁定 c、決定
d、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 參考答案:abcd
)經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a、行政處罰
b、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 c、性質
d、情節(jié)
參考答案:abcd
( ) 參考答案:錯
( ) 參考答案:錯
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 參考答案:對
( ) 參考答案:錯
( ) 參考答案:對
( ) 參考答案:對
( ) 參考答案:對
( ) 參考答案:對
( ) 參考答案:錯
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 參考答案:錯
( ) 參考答案:對
( ) 參考答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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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 參考答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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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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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強化培訓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知識競賽試題(附答案)】知識競賽http:///article/。( ) 參考答案: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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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參考答案:對
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 參考答案:對
( ) 參考答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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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參考答案:錯
( ) 參考答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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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對
( ) 參考答案:錯 40、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堅持不改或者又發(fā)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 參考答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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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參考答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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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參考答案:對
( ) 參考答案:對
答: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
答:依據《中國共產黨黨章》。
答: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答:改組和解散。
答: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
答: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
答: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答: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
答: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答: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答: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答: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答: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指與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財產損毀的實際價值。
答: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答:按共同違紀處理。
答: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答: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答: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答: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
答:應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答: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答: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答: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答: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答: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答: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答: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答: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應如何處理?
答: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答: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答: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答: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答: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答: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答: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tǒng)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執(zhí)行。
答: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
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
答: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答: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答:改組、解散。
答:一年內。
答: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
答:二年內。
答:二年。
答: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答:五年內。
答:(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經查證屬實的;
答:(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及其他人員的;
答: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愛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答:(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刑的;
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
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guī)定,報請哪級組織批準?
答: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答:黨的工作人員,是指黨的各級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
員和黨的基層組織中專職、兼職從事黨內事務的黨員。
答:是指企業(yè)(公司)或者其他單位中除國家工作人員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之外的人員。
答:(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
當作出決定,開除黨籍;
答: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
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答: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答: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答: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答:是指與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財產損毀的實際價值。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
答:一個月。
答:一個月。
答:六個月。
答:開除黨籍。
答: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
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何種黨紀處分?
答:警告或者嚴重警告。
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的非法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
予何種黨紀處分?
答:開除黨籍。
子,給予何種黨紀處分?
答:開除黨籍。
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相違背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何種黨紀處分?
答: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
黨紀處分?
答:開除黨籍。
法提供情報的,給予何種黨紀處分?
答:開除黨籍。
答:開除黨籍。
答:開除黨籍。
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何種黨紀處分?
答:開除黨籍。
破壞國家統(tǒng)一和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何種黨紀處分?
答:開除黨籍。
及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實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情節(jié)較輕,能夠認真檢討并有悔改表現的,給予何種黨紀處分?
答:撤銷黨內職務或者嚴重警告。
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何種黨紀處分?
答: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
答:警告或者嚴重警告。
尊嚴、利益的,給予何種黨紀處分?
答: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
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fā)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
的,對主要責任者,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何種黨紀處分?
答:撤銷黨內職務。
答:警告或者嚴重警告。
答: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
答: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
答:開除黨籍。
答: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
答: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
答:嚴重警告。
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何種黨紀處分?
答:警告或者嚴重警告
答: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答: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紀律處分條例發(fā)言稿篇二
學習紀律處分條例交流發(fā)言材料
根據區(qū)局黨委“兩學一做”學習教育活動要求和我所專題學習計劃,今天由我給大家作《學習紀律處分條例,嚴守自律準則,做新時期的合格黨員》專題輔導。要學好用好《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做新時期的合格黨員,通過各級領導的輔導和我自身的學習領會,我認為在學好原文、理解其精神實質的前提下,要把重心放在我們如何去“做”這一環(huán)節(jié)上,真正搞清弄懂要做什么、不要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守住為人、從政、做事的基準和底線,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自身的修煉、養(yǎng)成、學習和約束。
一要明規(guī)矩。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體現著高標準與守底線相結合、依規(guī)治黨和以德治黨相結合,是為全體黨員定下的行為規(guī)范,每名黨員都要時時處處以此為鏡、以此為戒,進一步把黨章黨紀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做講規(guī)矩、守紀律的模范。
二要知敬畏。大凡是有良知和理性的人,無不對自然、權威和規(guī)范存有敬畏之心。作為一名黨員,要時時刻刻對黨的紀律和規(guī)矩心懷敬畏,把黨的紀律規(guī)矩視為帶電的高壓線,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變的防線,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三要強信念。要加強理論學習,深入學習馬克思主義理論,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做到真學、真懂、真信、真用。要堅定理想信念,以身許黨許國、報黨報國,始終堅定共產主義遠大理想,矢志不渝地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的堅定信仰者和自覺踐行者。要注重黨性錘煉,要勤于自律,始終保持共產黨人良好形象;要勇于他律,投入組織生活的“熔爐”,用好批評和自我批評的“利器”,煉就金剛不壞之身。
四要講規(guī)矩。把對黨忠誠作為基本政治素養(yǎng),在黨言黨、在黨憂黨、在黨愛黨、在黨為黨。要強化政治意識,切實增強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做到思想不含糊、立場不動搖。要保持絕對忠誠,做到始終與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緊緊地站在一起,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定維護、擁戴、忠誠于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的絕對權威。要堅定原則立場,在維護祖國統(tǒng)一、開展反分裂斗爭這一重大原則問題上,始終做到旗幟鮮明、立場堅定。
五要守節(jié)操。要嚴守黨紀,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嚴格執(zhí)行黨章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準則和條例,嚴格執(zhí)行中央“八項規(guī)定”和重慶市黨員干部政治紀律“八嚴禁”、黨員干部生活作風“十二不準”。要尊崇法律,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做到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要廉潔自律,牢固樹立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問題上沒有任何特殊性的思想,嚴格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guī)定,始終保持共產黨人的政治本色和廉潔操守。
六要踐行宗旨。要在感情上貼近群眾,視群眾為家人、視民生為家事,解民憂、暖民心、惠民生,不斷密切黨同群眾的魚水深情。要在行動上走近群眾,踐行好黨的群眾路線,要在工作上服務群眾,生活上關心群眾,深入持久地辦好利民惠民的實事,扎實推進精準扶貧、精準脫貧,讓群眾切身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與溫暖。
七要甘奉獻。要求真務實,講實話、鼓實勁、出實招、干實事,只爭朝夕、雷厲風行,鍥而不舍、狠抓落實,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開花結果。要敢于擔當,一方面要堅持原則、勤奮工作、干事創(chuàng)業(yè),另一方面還要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勇于創(chuàng)新。要把公
安監(jiān)管工作做為事業(yè)來干,力爭干好、干扎實、干出成績,在困難面前永不言敗。
八要重品行。要注重道德修養(yǎng),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帶頭恪守社會公德、職業(yè)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養(yǎng)成共產黨人的高風亮節(jié)。要追求高尚情操,注重情操修養(yǎng),保持高雅的興趣、端正自己的愛好,遠離低級趣味,保持健康向上的良好心態(tài)和生活方式。要重視家風建設,重家教、立家規(guī)、正家風,以身作則為家庭成員、身邊同志和全社會作出榜樣,以有形的“鐵家規(guī)”涵養(yǎng)無形的“好家風”,做到自身清、家人清、身邊清,以家庭和諧促進社會和諧、以家庭清廉維護一生清譽,始終做到一身正氣、兩袖清風。
各位領導和同志們,以上是我的交流發(fā)言,不當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謝謝大家!
紀律處分條例發(fā)言稿篇三
舊紀律處分條例
篇1:舊版老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舊版到2016年1月1日為止)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條 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tǒng)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執(zhí)行。
第三條 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應當遵守和維護黨的紀律。對于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處理。
第四條 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犯黨紀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條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guī)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繩,準確地認定違紀性質,區(qū)別不同情況,恰當地予以處理。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guī)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zhí)行。
第七條 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八條 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九條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guī)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guī)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十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第十一條 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第十二條 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三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guī)定作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四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fā)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五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guī)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guī)定。
第十六條 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七條 對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宣布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guī)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guī)則
第十八條 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十九條 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條 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guī)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前款減輕處分的規(guī)則。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guī)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第二十二條 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量紀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guī)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guī)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二十五條 一人有本條例分則中規(guī)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基于一個違紀故意或者過失,其行為觸犯本條例分則中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guī)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guī)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guī)定與一般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除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guī)定的外,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黨紀處分。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違法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處分。
第二十九條 對于本條例沒有規(guī)定但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確需追究黨紀責任的違紀行為,比照分則中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按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guī)定,應當由省(部)級黨委、紀委批準處理的案件,報請中央紀委批準;應當由省(部)級以下黨委、紀委批準處理的案件,由?。ú浚┘壖o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批準并報中央紀委備案。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guī)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一條 依法被勞動教養(yǎng)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黨員受到黨紀追究,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三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經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企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guī)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進行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第五章 其他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黨的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
黨的工作人員,是指黨的各級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和黨的基層組織中專職、兼職從事黨內事務的黨員。
對國家工作人員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的認定,依照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以及司法解釋執(zhí)行。
本條例所稱非國家工作人員,是指企業(yè)(公司)或者其他單位中除國家工作人員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之外的人員。
第三十五條 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jié)較輕,尚可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jié)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第三十六條 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qū)別情況作出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fā)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第三十八條 失職、瀆職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qū)分: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調查過程中,涉嫌違紀的黨員能夠配合調查工作,如實坦白組織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違紀事實的,可以從輕處分。
第四十條 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財產損毀的實際價值。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
第四十一條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規(guī)定予以糾正。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xù);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
第四十三條 執(zhí)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zhí)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不按照規(guī)定落實黨紀處分決定和其他相關處理手續(xù)的,應當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其中情節(jié)較重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總則適用于有黨紀處分規(guī)定的其他黨內法規(guī),但是中共中央發(fā)布或者批準發(fā)布的其他黨內法規(guī)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編 分 則
第六章 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 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fā)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或者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公開發(fā)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改革開放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黨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七條 從國(境)外攜帶反動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境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八條 組織、領導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敵視政府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的非法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九條 組織、領導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條 拒不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或者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相違背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一條 在黨內以組織秘密集團等方式進行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二條 參加國(境)外情報組織或者向國(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非法提供情報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三條 投敵叛變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向敵人自首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四條 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違法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fā)表反對黨和政府的言論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五條 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 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煽動騷亂鬧事,破壞國家統(tǒng)一和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七條 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實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開除黨籍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較輕,能夠認真檢討并有悔改表現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五十八條 編造謠言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傳播謠言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篇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條例修訂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指導思想、任務和適用范圍[2] 第一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思想,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條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發(fā)揚黨的優(yōu)良作風,保護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全黨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的高度統(tǒng)一,保證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執(zhí)行。
第三條 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凡違犯黨的紀律應當給予黨的紀律處分的,都適用本條例。
第二章 實施黨紀處分的原則
第四條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準確地認定錯誤性質,區(qū)別不同情況,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恰當地給犯錯誤的黨員和黨組織以紀律處分。
第五條 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必須維護黨的紀律。對于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和黨組織,必須依照本條例嚴肅處理,不得姑息遷就。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違犯黨紀行為的處理,必須經黨委或者紀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 第七條 堅持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黨員。任何黨員違犯了黨的紀律,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處分的,都必須依照本條例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八條 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員和黨組織,要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第三章 違犯紀律與紀律處分
第九條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共同遵守的行為規(guī)范。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黨內法規(guī)、黨的政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規(guī)范,危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為,依照本條例應當給予黨的紀律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十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一條對黨組織的紀律處分種類:
(二)解散。
第十二條 警告。受到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三條 嚴重警告。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四條 撤銷黨內職務。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的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擔任的黨組織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在受處分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原任的職務。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一般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并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第十五條 留黨察看。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可以視其具體表現情況,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已改正錯誤的,期滿后按期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開除其黨籍;又犯有其他應受黨紀
處分的錯誤的,也應當開除黨籍。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原任的職務。
第十六條 開除黨籍。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guī)定不準重新入黨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改組。適用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的領導機構。受到改組處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中的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者外,均作為自然免職。由上級黨組織任命或者由相應的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選舉新的領導機構成員。 第十八條 解散。適用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對于受到解散處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錯誤嚴重,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開除黨籍;不起黨員作用,不符合共產黨員條件的,不予登記,宣布除名;符合共產黨員條件的,應當予以重新登記,對其中犯有錯誤的,還應當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jié),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對于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免予處分條件的黨員,可以免予處分。對犯錯誤黨員免予處分,要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條 對于犯有本條例分則中規(guī)定的錯誤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可以進行批評教育,不予處分。
第四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guī)則
第二十一條 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二十二條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除分則中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根據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黨紀處分。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第二十三條 一人犯有本條例分則中規(guī)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錯誤,應當合并處理,按所犯數種錯誤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錯誤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guī)定的所犯錯誤應當受到的處分的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五條 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guī)定的所犯錯誤應當受到的處分的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結果發(fā)生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五)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guī)定的。
第二十七條 黨員在經濟方面違法、違紀后,主動退賠、退贓的,可以從輕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二)包庇同案人的; (三)強迫、唆使他人違犯紀律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fā)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的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guī)定的。
第二十九條 犯有本條例分則中沒有規(guī)定的錯誤,比照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按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應當由省(部)級黨委、紀委批準的案件,報中央紀委批準;其他案件由省(部)級紀委批準并報中央紀委備案。
第五章 對違法犯罪的黨員的黨紀處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開除黨籍:
(二)因經濟方面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guī)定的主刑的; (三)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四)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五)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六)畏罪逃往國外、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前款第三項不包括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黨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貫表現較好,認真檢討并有悔改表現,在群眾中未造成惡劣影響的,可以不開除黨籍,但須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二)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較輕刑罰的。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二)兩項的規(guī)定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服刑期間,停止過黨的組織生活,留黨察看期限從刑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二條 依法被勞動教養(yǎng)的,一律開除黨籍。 篇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最新全文)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為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tǒng)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執(zhí)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戰(zhàn)略部署。
第三條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guī),是管黨治黨的總規(guī)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guī)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zhí)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
第四條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jiān)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zhí)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guī)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qū)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guī)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zhí)行。
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五條 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六條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guī)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七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三)撤銷黨內職務;
第八條 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第九條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 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guī)定作出相應處理。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guī)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一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fā)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二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guī)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guī)定。
第十三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十四條 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五條 對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guī)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guī)則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七條 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
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十八條 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guī)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二十條 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fā)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二十一條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guī)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一人有本條例規(guī)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二十四條 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guī)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guī)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guī)定與一般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第二十六條 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guī)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黨員有刑法規(guī)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jié)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條 黨員受到黨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
第三十一條 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二條 黨員犯罪情節(jié)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guī)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四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經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違反企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guī)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進行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后,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后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章 其他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 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jié)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jié)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第三十六條 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qū)別情況作出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fā)現
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第三十八條 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qū)分:
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在初核、立案調查過程中,涉嫌違紀的黨員能夠配合調查工作,如實坦白組織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違紀事實的,可以從輕處分。
第四十條 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財產損毀的實際價值。
第四十一條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guī)定予以糾正。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xù);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三條 執(zhí)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zhí)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總則適用于有黨紀處分規(guī)定的其他黨內法規(guī),但是中共中央發(fā)布或者批準發(fā)布的其他黨內法規(guī)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編 分 則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五條 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fā)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發(fā)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舊紀律處分條例》
紀律處分條例發(fā)言稿篇一
)頒布實施的。 a、2003年12月31日 b、2004年12月31日 c、2005年12月31日 d、2006年12月31日 參考答案:a
)個月,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a、三 b、六 c、十二 d、二十四 參考答案:b
)種。 a、一 b、二 c、三 d、四
參考答案:b
)。 a、嚴重警告 b、記過 c、記大過 d、免職 參考答案:a
)。
a、警告處分 b、嚴重警告處分 c、留黨察看處分 d、開除黨籍 參考答案:b
)性質處理。 a、受賄 b、貪污
c、違反財經紀律 d、挪用公款 參考答案:a
)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a、警告或者嚴重警告
b、撤銷黨內職務 c、留黨察看 d、警告 參考答案:a
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 );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a、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b、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 c、警告
d、開除黨籍處分 參考答案:b
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 )處分。 a、警告
b、警告或者嚴重警告 c、撤銷黨內職務 d、留黨察看 參考答案:c
2010年10月,有關部門又查清劉某存在利用職務之便貪污5000元的事實,對劉某應當( )。 a、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b、延長一年察看期 c、延長兩年察看期 d、清除出黨 參考答案:a
據此,對鄭某如何處理( )。 a、應當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b、可以免予處分或不予處分 c、應當給予處分 d、應當免于處分 參考答案:b
)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a、一 b、二 c、三 d、半
參考答案:a
如沒有規(guī)定不準其重新入黨,則其( )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a、二 b、三
c、四 d、五
參考答案:d
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 ),分別給予黨紀處分。 a、所起作用大小 b、職務的高低
c、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 d、所起的作用和所得數額 參考答案:c
)從輕處分。 a、可以 b、應當 c、必須 d、不予 參考答案:a
)。 a、直接責任者
b、主要領導責任者 c、重要領導責任者 d、直接領導責任 參考答案:b
)論。 a、私分國有資產 b、侵占 c、貪污 d、挪用 參考答案:a
)。 a、給予組織處理
b、責令退還公款,可免予處分 c、依照挪用公款行為處理 d、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答案:c
)的違紀責任。 a、直接責任人員
b、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c、主要領導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d、直接領導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參考答案:b 20、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 )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a、立案 b、兩規(guī) c、初核 d、結案 參考答案:c
)處分。 a、從重 b、加重
c、從重或者加重 d、嚴厲 參考答案:c
)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 a、10天 b、5天 c、兩個月 d、一個月 參考答案:d
)。 a、從重處分 b、加重處分
c、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d、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主要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參考答案:a
對于該黨員的處分應該是:( ) a、先警告再開除黨籍 b、開除黨籍 c、分別處理 d、警告 參考答案:b
)行為。 a、貪污 b、受賄 c、索賄 d、私分 參考答案:b
)處分。 a、嚴重警告
b、留黨察看 c、開除黨籍
d、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 參考答案:c
)處分。 a、加重 b、從重
c、從重或加重 d、減輕 參考答案:a
)處分?!灸甓葟娀嘤栔袊伯a黨紀律處分條例知識競賽試題(附答案)】年度強化培訓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知識競賽試題(附答案)。 a、嚴重警告 b、開除黨籍
c、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 d、警告 參考答案:c
2007年11月,鄭某作為嘉賓參加了轄區(qū)內某公司的商業(yè)慶典,在活動中,該公司向每位嘉賓贈送了一部手機,價值人民幣4000元,鄭某收下后未登記交公。請問,對鄭某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 a、鄭某利用職務之便,收受管理對象所贈禮品,應定性為受賄行為 b、鄭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占有行為
c、對于鄭某的行為應以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品饋贈不登記交公行為處理
d、鄭某的行為具有普遍性,不應給予任何處分 參考答案:c 30、某機關干部王某參加某培訓班學習后,擅自去其它地方旅游,旅游及房間費用共計6000元,王某采取虛開發(fā)票等手段將旅游費用報銷據為己有。請問,王某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 a、公款旅游錯誤 b、違反了財經紀律 c、構成非法占有錯誤 d、構成了貪污錯誤 參考答案:d
)處分。 a、撤銷黨內職務 b、黨內警告處分 c、嚴重警告處分 d、開除黨籍處分
參考答案:a
)處分。 a、留黨察看二年 b、黨內除名 c、開除黨籍 d、黨內嚴重警告 參考答案:c
)處分。 a、黨內嚴重警告 b、撤銷黨內職務 c、留黨察看 d、開除黨籍 參考答案:d
后由財會人員做出財物憑證,經王某審批后,按照一定比例,以獎金名義發(fā)放給全體職工,共計12萬元。據此,對王某應如何處理?( ) a、可以發(fā)放,不予追究責任
b、構成集體私分國有資產錯誤,王某應負主要領導責任 c、該單位違反了亂發(fā)獎金、津貼錯誤 d、王某違反了組織紀律 參考答案:b
陳某的這種行為是屬( )性質的違紀行為? a、貪污 b、受賄 c、非法占有 d、挪用公款 參考答案:b
)。
a、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處分 b、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c、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黨紀處分
d、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除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guī)定的外,從重處分 參考答案:abcd
)。
a、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b、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c、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應當給予開除
黨籍處分
d、依法被勞動教養(yǎng)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參考答案:abcd
)行為之一的,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a、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
b、違反規(guī)定參與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的
c、購買、更換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小轎車或者對所乘坐的小轎車進行豪華裝修的 d、有其他揮霍浪費公共財產行為的 參考答案:abcd
)行為之一的,損害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a、將本單位的盈利業(yè)務交由其親友經營的
b、以市場價格向其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銷售商品的 c、向其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的 d、正常的企業(yè)管理行為 參考答案:ac
)行為之一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a、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
b、知悉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c、利用行政壟斷或者行業(yè)壟斷地位,實施或者變相實施妨礙公平競爭行為的 d、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務流向外地市場的 參考答案:abcd
)行為的,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a、經商辦企業(yè)的
b、個人違反規(guī)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c、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d、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參考答案:abcd
) a、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 b、嚴肅黨的紀律 c、純潔黨的組織
d、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等的貫徹執(zhí)行 參考答案:abcd
) a、這很正常,并沒有違反黨紀法規(guī)
b、這種行為是不符合黨紀規(guī)定的,王某應該按規(guī)定予以糾正
c、如果王某不糾正,王某本人應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組織予以調動職務 d、拒不糾正,又不辭去或調整職務,要給予王某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參考答案:bcd
) a、黨費 b、社?;?BR> c、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 d、專項項目補貼資金 參考答案:abc
)等違反有關規(guī)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a、泄露試題 b、考場舞弊 c、考場喧嘩 d、涂改考卷 參考答案:abd
)行為之一,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a、侮辱、誹謗他人的
b、對他人進行毆打、體罰、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 c、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d、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的 參考答案:abcd
)行為之一,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a、盜竊公私財物的 b、詐騙公私財物的 c、搶奪公私財物的
d、破壞或者哄搶公私財物的 參考答案:abcd
)
a、黨員張某因挪用10萬元公款半年后歸還,查處后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b、黨員王某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回扣被判處罰金3萬元 c、黨員李某因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d、黨員趙某長期包養(yǎng)情婦 參考答案:abcd
)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a、任用 b、調動 c、交流 d、分配
參考答案:bcd
)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a、評選先進 b、職務晉升 c、職稱評定
d、征兵及安置復轉軍人 參考答案:bcd
)情形應給予黨紀處分。
a、以各種方式亂收費#from 本文來自高考資源網http:// end#、亂攤派的;
b、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財物的; c、強制他人集資的
d、有其他強令他人履行非法定義務情形的 參考答案:abd
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王某的行為屬于受賄 b、張某的行為屬于介紹賄賂 c、李某的行為屬于行賄
d、對10000元作為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參考答案:abcd
)
a、黨員吳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公款購買住房歸個人所有,其行為屬于貪污性質
b、涉嫌違紀的黨員張某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調查過程中,能夠配合調查工作,如實坦白組織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違紀事實,可以從輕處分
c、組織上擬選派黨員李某援邊,李某因身體不好等原因不愿去,即找有關領導反映自己的想法,最后組織改派王某援邊,李某不應當受紀律追究
d、黨員劉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雖時間只有兩個月,仍應當給予黨紀處分 參考答案:abcd
)
a、某縣委書記趙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公款購買住房歸個人所有,對趙某應按貪污處理
b、黨員干部錢某在經濟往來中違反有關規(guī)定收受回扣,歸個人所有,對錢某按
受賄處理
c、黨員干部孫某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品,按照規(guī)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對孫某按貪污處理
d、黨員干部李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配偶收受對方財物,無論李某是否知道,都應以受賄追究李某的責任 參考答案:abc 20、某縣審計局王某對某公司進行審計期間,接受該公司用公款在飯店、酒家等地請吃7次,并在邀請下參加有“三陪”服務的高消費娛樂活動。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王某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b、王某的行為違反了《廉政準則》的規(guī)定 c、王某的行為構成嫖娼 d、王某的行為構成受賄 參考答案:ab
) a、對路某應處以開除黨籍處分 b、對路某應處以留黨察看處分
c、路某刑滿釋放后如因表現突出可以隨時入黨 d、路某刑滿釋放后未滿5年不得批準入黨 參考答案:ad
2009年1月,經法院審理,侯某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相關部門應給予侯某紀律處分
b、侯某已經被法院免予刑事處罰,因此不必再受到紀律處分 c、免予處罰說明侯某的行為不違犯刑法 d、侯某的行為違犯刑法 參考答案:ad
劉某在方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收受夏某50萬元人民幣。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方某構成受賄 b、方某不構成受賄 c、應當追究方某的責任 d、不應當追究方某的責任 參考答案:bc
請問對李某的行為說法正確的是:( ) a、李某的行為屬于利用職務之便操辦喪事
b、李某在操辦喪事中,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 c、李某在操辦其母喪事中借機斂財
d、屬于正常人情往來,不應該追究李某的紀律責任 參考答案:abc
請問對張某的行為說法正確的是:( ) a、購買越野車是工作需要,而且還是公用,不應該追究張某的紀律責任 b、張某的行為違反了廉潔自律規(guī)定
c、張某的行為違反了嚴禁購買、更換超過規(guī)定標準汽車的有關規(guī)定 d、張某的行為屬于揮霍浪費公共財產錯誤 參考答案:bcd
【年度強化培訓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知識競賽試題(附答案)】文章年度強化培訓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知識競賽試題(附答案)出自http:///,轉載請保留此鏈接!。對該市市長應承擔的責任,說法正確的是:( )
a、市長作為本市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市發(fā)生的重大責任事故,應承擔責任
b、對重大責任事故應由各職能部門負責,不應由市長負責 c、該市長對多起責任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 d、該市長對多起責任事故的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 參考答案:ac
在該公司辦公樓裝修期間,郁某之子小郁向其表示,如將裝修工程承包給自己的同學小馬,小馬將給自己一定的好處。郁某表示同意并幫助小馬承攬到該裝修工程。事后,小馬送給小郁10萬元人民幣。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郁某構成受賄 b、郁某不構成受賄
c、小郁和郁某屬于受賄共犯 d、小郁和郁某不屬于受賄共犯 參考答案:ac
)
a、利用職務之便,向欲在該市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生意的劉某索要2000元人民幣,但沒有為其提供幫助
b、在為單位購買業(yè)務書籍過程中收受回扣2000元,揣入個人腰包 c、在經濟往來中違反規(guī)定收受2000元現金,交給財務存入單位“小金庫”用于單位日常開銷
d、孫某退休后,找其原下屬、現任某縣國土資源局局長的王某,為開發(fā)商李某違規(guī)審批土地。為此,孫某收受李某一張面值2000元的購物卡 參考答案:abd
在留黨察看處分期間,秦某沒有( )。 a、表決權 b、選舉權 c、被選舉權 d、言論自由權 參考答案:abc
) a、黨內不允許有不受任何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b、凡是違反黨紀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
c、黨員領導干部和預備黨員,同樣受黨紀約束 d、應當受紀律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參考答案:abcd
) a、涉嫌犯罪的
b、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c、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d、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參考答案:bcd
)。 a、黨章 b、憲法 c、法律 d、決議
參考答案:abc
) a、黨組織 b、黨員
c、黨的機關的工作人員 d、人大的領導干部 參考答案:ab
)依照黨內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追究的行為。
a、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 b、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
c、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 d、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 參考答案:abcd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a、生效判決 b、裁定 c、決定
d、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 參考答案:abcd
)經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a、行政處罰
b、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 c、性質
d、情節(jié)
參考答案:abcd
( ) 參考答案:錯
( ) 參考答案:錯
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 參考答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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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參考答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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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參考答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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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 參考答案: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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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 參考答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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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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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強化培訓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知識競賽試題(附答案)】知識競賽http:///article/。( ) 參考答案: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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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 參考答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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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參考答案:錯 40、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堅持不改或者又發(fā)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 參考答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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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
答:依據《中國共產黨黨章》。
答: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答:改組和解散。
答: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
答: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
答: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答: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
答: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答: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答: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答: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答: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指與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財產損毀的實際價值。
答: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答:按共同違紀處理。
答: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答: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答: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答: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
答:應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答: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答: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答: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答: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答: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答: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答: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答: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應如何處理?
答: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答: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答: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答: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答: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答: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答: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tǒng)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執(zhí)行。
答: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
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
答: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答: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答:改組、解散。
答:一年內。
答: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
答:二年內。
答:二年。
答: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答:五年內。
答:(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經查證屬實的;
答:(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及其他人員的;
答: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愛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答:(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刑的;
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
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guī)定,報請哪級組織批準?
答: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答:黨的工作人員,是指黨的各級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
員和黨的基層組織中專職、兼職從事黨內事務的黨員。
答:是指企業(yè)(公司)或者其他單位中除國家工作人員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之外的人員。
答:(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
當作出決定,開除黨籍;
答: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
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答: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答: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答: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答:是指與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財產損毀的實際價值。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
答:一個月。
答:一個月。
答:六個月。
答:開除黨籍。
答: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
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何種黨紀處分?
答:警告或者嚴重警告。
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的非法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
予何種黨紀處分?
答:開除黨籍。
子,給予何種黨紀處分?
答:開除黨籍。
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相違背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何種黨紀處分?
答: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
黨紀處分?
答:開除黨籍。
法提供情報的,給予何種黨紀處分?
答:開除黨籍。
答:開除黨籍。
答:開除黨籍。
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何種黨紀處分?
答:開除黨籍。
破壞國家統(tǒng)一和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何種黨紀處分?
答:開除黨籍。
及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實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情節(jié)較輕,能夠認真檢討并有悔改表現的,給予何種黨紀處分?
答:撤銷黨內職務或者嚴重警告。
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何種黨紀處分?
答: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
答:警告或者嚴重警告。
尊嚴、利益的,給予何種黨紀處分?
答: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
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fā)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
的,對主要責任者,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何種黨紀處分?
答:撤銷黨內職務。
答:警告或者嚴重警告。
答: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
答: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
答:開除黨籍。
答: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
答: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
答:嚴重警告。
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何種黨紀處分?
答:警告或者嚴重警告
答: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答: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紀律處分條例發(fā)言稿篇二
學習紀律處分條例交流發(fā)言材料
根據區(qū)局黨委“兩學一做”學習教育活動要求和我所專題學習計劃,今天由我給大家作《學習紀律處分條例,嚴守自律準則,做新時期的合格黨員》專題輔導。要學好用好《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做新時期的合格黨員,通過各級領導的輔導和我自身的學習領會,我認為在學好原文、理解其精神實質的前提下,要把重心放在我們如何去“做”這一環(huán)節(jié)上,真正搞清弄懂要做什么、不要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守住為人、從政、做事的基準和底線,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自身的修煉、養(yǎng)成、學習和約束。
一要明規(guī)矩。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體現著高標準與守底線相結合、依規(guī)治黨和以德治黨相結合,是為全體黨員定下的行為規(guī)范,每名黨員都要時時處處以此為鏡、以此為戒,進一步把黨章黨紀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做講規(guī)矩、守紀律的模范。
二要知敬畏。大凡是有良知和理性的人,無不對自然、權威和規(guī)范存有敬畏之心。作為一名黨員,要時時刻刻對黨的紀律和規(guī)矩心懷敬畏,把黨的紀律規(guī)矩視為帶電的高壓線,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變的防線,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三要強信念。要加強理論學習,深入學習馬克思主義理論,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做到真學、真懂、真信、真用。要堅定理想信念,以身許黨許國、報黨報國,始終堅定共產主義遠大理想,矢志不渝地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的堅定信仰者和自覺踐行者。要注重黨性錘煉,要勤于自律,始終保持共產黨人良好形象;要勇于他律,投入組織生活的“熔爐”,用好批評和自我批評的“利器”,煉就金剛不壞之身。
四要講規(guī)矩。把對黨忠誠作為基本政治素養(yǎng),在黨言黨、在黨憂黨、在黨愛黨、在黨為黨。要強化政治意識,切實增強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做到思想不含糊、立場不動搖。要保持絕對忠誠,做到始終與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緊緊地站在一起,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定維護、擁戴、忠誠于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的絕對權威。要堅定原則立場,在維護祖國統(tǒng)一、開展反分裂斗爭這一重大原則問題上,始終做到旗幟鮮明、立場堅定。
五要守節(jié)操。要嚴守黨紀,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嚴格執(zhí)行黨章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準則和條例,嚴格執(zhí)行中央“八項規(guī)定”和重慶市黨員干部政治紀律“八嚴禁”、黨員干部生活作風“十二不準”。要尊崇法律,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做到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要廉潔自律,牢固樹立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問題上沒有任何特殊性的思想,嚴格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guī)定,始終保持共產黨人的政治本色和廉潔操守。
六要踐行宗旨。要在感情上貼近群眾,視群眾為家人、視民生為家事,解民憂、暖民心、惠民生,不斷密切黨同群眾的魚水深情。要在行動上走近群眾,踐行好黨的群眾路線,要在工作上服務群眾,生活上關心群眾,深入持久地辦好利民惠民的實事,扎實推進精準扶貧、精準脫貧,讓群眾切身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與溫暖。
七要甘奉獻。要求真務實,講實話、鼓實勁、出實招、干實事,只爭朝夕、雷厲風行,鍥而不舍、狠抓落實,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開花結果。要敢于擔當,一方面要堅持原則、勤奮工作、干事創(chuàng)業(yè),另一方面還要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勇于創(chuàng)新。要把公
安監(jiān)管工作做為事業(yè)來干,力爭干好、干扎實、干出成績,在困難面前永不言敗。
八要重品行。要注重道德修養(yǎng),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帶頭恪守社會公德、職業(yè)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養(yǎng)成共產黨人的高風亮節(jié)。要追求高尚情操,注重情操修養(yǎng),保持高雅的興趣、端正自己的愛好,遠離低級趣味,保持健康向上的良好心態(tài)和生活方式。要重視家風建設,重家教、立家規(guī)、正家風,以身作則為家庭成員、身邊同志和全社會作出榜樣,以有形的“鐵家規(guī)”涵養(yǎng)無形的“好家風”,做到自身清、家人清、身邊清,以家庭和諧促進社會和諧、以家庭清廉維護一生清譽,始終做到一身正氣、兩袖清風。
各位領導和同志們,以上是我的交流發(fā)言,不當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謝謝大家!
紀律處分條例發(fā)言稿篇三
舊紀律處分條例
篇1:舊版老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舊版到2016年1月1日為止)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條 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tǒng)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執(zhí)行。
第三條 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應當遵守和維護黨的紀律。對于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處理。
第四條 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犯黨紀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條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guī)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繩,準確地認定違紀性質,區(qū)別不同情況,恰當地予以處理。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guī)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zhí)行。
第七條 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八條 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九條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guī)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guī)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十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第十一條 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第十二條 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三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guī)定作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四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fā)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五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guī)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guī)定。
第十六條 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七條 對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宣布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guī)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guī)則
第十八條 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十九條 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條 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guī)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前款減輕處分的規(guī)則。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guī)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第二十二條 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量紀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guī)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guī)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二十五條 一人有本條例分則中規(guī)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基于一個違紀故意或者過失,其行為觸犯本條例分則中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guī)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guī)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guī)定與一般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除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guī)定的外,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黨紀處分。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違法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處分。
第二十九條 對于本條例沒有規(guī)定但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確需追究黨紀責任的違紀行為,比照分則中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按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guī)定,應當由省(部)級黨委、紀委批準處理的案件,報請中央紀委批準;應當由省(部)級以下黨委、紀委批準處理的案件,由?。ú浚┘壖o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批準并報中央紀委備案。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guī)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一條 依法被勞動教養(yǎng)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黨員受到黨紀追究,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三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經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企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guī)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進行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第五章 其他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黨的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
黨的工作人員,是指黨的各級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和黨的基層組織中專職、兼職從事黨內事務的黨員。
對國家工作人員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的認定,依照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以及司法解釋執(zhí)行。
本條例所稱非國家工作人員,是指企業(yè)(公司)或者其他單位中除國家工作人員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之外的人員。
第三十五條 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jié)較輕,尚可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jié)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第三十六條 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qū)別情況作出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fā)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第三十八條 失職、瀆職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qū)分: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調查過程中,涉嫌違紀的黨員能夠配合調查工作,如實坦白組織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違紀事實的,可以從輕處分。
第四十條 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財產損毀的實際價值。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
第四十一條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規(guī)定予以糾正。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xù);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
第四十三條 執(zhí)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zhí)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不按照規(guī)定落實黨紀處分決定和其他相關處理手續(xù)的,應當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其中情節(jié)較重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總則適用于有黨紀處分規(guī)定的其他黨內法規(guī),但是中共中央發(fā)布或者批準發(fā)布的其他黨內法規(guī)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編 分 則
第六章 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 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fā)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或者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公開發(fā)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改革開放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黨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七條 從國(境)外攜帶反動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境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八條 組織、領導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敵視政府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的非法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九條 組織、領導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條 拒不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或者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相違背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一條 在黨內以組織秘密集團等方式進行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二條 參加國(境)外情報組織或者向國(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非法提供情報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三條 投敵叛變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向敵人自首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四條 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違法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fā)表反對黨和政府的言論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五條 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 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煽動騷亂鬧事,破壞國家統(tǒng)一和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七條 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實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開除黨籍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較輕,能夠認真檢討并有悔改表現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五十八條 編造謠言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傳播謠言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篇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條例修訂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指導思想、任務和適用范圍[2] 第一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思想,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條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發(fā)揚黨的優(yōu)良作風,保護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全黨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的高度統(tǒng)一,保證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執(zhí)行。
第三條 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凡違犯黨的紀律應當給予黨的紀律處分的,都適用本條例。
第二章 實施黨紀處分的原則
第四條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準確地認定錯誤性質,區(qū)別不同情況,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恰當地給犯錯誤的黨員和黨組織以紀律處分。
第五條 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必須維護黨的紀律。對于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和黨組織,必須依照本條例嚴肅處理,不得姑息遷就。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違犯黨紀行為的處理,必須經黨委或者紀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 第七條 堅持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黨員。任何黨員違犯了黨的紀律,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處分的,都必須依照本條例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八條 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員和黨組織,要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第三章 違犯紀律與紀律處分
第九條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共同遵守的行為規(guī)范。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黨內法規(guī)、黨的政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規(guī)范,危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為,依照本條例應當給予黨的紀律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十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一條對黨組織的紀律處分種類:
(二)解散。
第十二條 警告。受到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三條 嚴重警告。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四條 撤銷黨內職務。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的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擔任的黨組織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在受處分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原任的職務。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一般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并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第十五條 留黨察看。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可以視其具體表現情況,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已改正錯誤的,期滿后按期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開除其黨籍;又犯有其他應受黨紀
處分的錯誤的,也應當開除黨籍。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原任的職務。
第十六條 開除黨籍。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guī)定不準重新入黨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改組。適用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的領導機構。受到改組處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中的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者外,均作為自然免職。由上級黨組織任命或者由相應的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選舉新的領導機構成員。 第十八條 解散。適用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對于受到解散處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錯誤嚴重,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開除黨籍;不起黨員作用,不符合共產黨員條件的,不予登記,宣布除名;符合共產黨員條件的,應當予以重新登記,對其中犯有錯誤的,還應當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jié),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對于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免予處分條件的黨員,可以免予處分。對犯錯誤黨員免予處分,要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條 對于犯有本條例分則中規(guī)定的錯誤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可以進行批評教育,不予處分。
第四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guī)則
第二十一條 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二十二條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除分則中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根據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黨紀處分。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第二十三條 一人犯有本條例分則中規(guī)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錯誤,應當合并處理,按所犯數種錯誤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錯誤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guī)定的所犯錯誤應當受到的處分的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五條 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guī)定的所犯錯誤應當受到的處分的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結果發(fā)生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五)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guī)定的。
第二十七條 黨員在經濟方面違法、違紀后,主動退賠、退贓的,可以從輕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二)包庇同案人的; (三)強迫、唆使他人違犯紀律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fā)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的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guī)定的。
第二十九條 犯有本條例分則中沒有規(guī)定的錯誤,比照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按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應當由省(部)級黨委、紀委批準的案件,報中央紀委批準;其他案件由省(部)級紀委批準并報中央紀委備案。
第五章 對違法犯罪的黨員的黨紀處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開除黨籍:
(二)因經濟方面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guī)定的主刑的; (三)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四)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五)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六)畏罪逃往國外、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前款第三項不包括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黨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貫表現較好,認真檢討并有悔改表現,在群眾中未造成惡劣影響的,可以不開除黨籍,但須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二)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較輕刑罰的。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二)兩項的規(guī)定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服刑期間,停止過黨的組織生活,留黨察看期限從刑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二條 依法被勞動教養(yǎng)的,一律開除黨籍。 篇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最新全文)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為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tǒng)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執(zhí)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戰(zhàn)略部署。
第三條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guī),是管黨治黨的總規(guī)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guī)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zhí)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
第四條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jiān)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zhí)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guī)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qū)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guī)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zhí)行。
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五條 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六條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guī)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七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三)撤銷黨內職務;
第八條 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第九條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 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guī)定作出相應處理。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guī)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一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fā)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二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guī)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guī)定。
第十三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十四條 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五條 對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guī)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guī)則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七條 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
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十八條 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guī)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二十條 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fā)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二十一條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guī)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一人有本條例規(guī)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二十四條 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guī)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guī)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guī)定與一般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第二十六條 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guī)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黨員有刑法規(guī)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jié)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條 黨員受到黨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
第三十一條 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二條 黨員犯罪情節(jié)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guī)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四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經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違反企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guī)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進行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后,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后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章 其他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 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jié)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jié)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第三十六條 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qū)別情況作出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fā)現
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第三十八條 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qū)分:
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在初核、立案調查過程中,涉嫌違紀的黨員能夠配合調查工作,如實坦白組織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違紀事實的,可以從輕處分。
第四十條 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財產損毀的實際價值。
第四十一條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guī)定予以糾正。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xù);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三條 執(zhí)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zhí)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總則適用于有黨紀處分規(guī)定的其他黨內法規(guī),但是中共中央發(fā)布或者批準發(fā)布的其他黨內法規(guī)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編 分 則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五條 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fā)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發(fā)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舊紀律處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