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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yōu)秀檢察院民事抗訴申請書(模板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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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院民事抗訴申請書篇一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張三,男,x年11月11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奉賢區(qū),郵編。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某,男,x年4月14日生,漢族,住上海市,郵編。
            提請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提請抗訴,撤銷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駁回被申請人二審的訴訟請求,支持申請人原一審訴訟請求。
            提請抗訴的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張三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滬高一民一(民)申字第號《民事裁定書》,特提請抗訴。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
            申請人張三與案外人上海三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利公司)總經(jīng)理沈某相熟。x年9月30日應沈某的要求,用自有產權的房屋為三利公司向被申請人陳某借款60萬元提供抵押擔保,時間為x年9月30日至x年01月30日。后因三利公司償還所借款項,申請人遂要求被申請人撤銷抵押,被申請人拒絕。被申請人向法院起訴,遂涉訟;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被申請人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改判由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償還60萬元并支付利息等,申請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
            二、申訴的主要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
            首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及三利公司之間未達成債務轉移的合意。申請人不是三利公司的債務人,故在申請人未明確表示接受的情況下,被申請人與三利公司不得擅自將債務轉移給申請人。
            其次,三利公司與沈某在上海市xx區(qū)人民法院x年7月19日審理()黃民二(商)初字第號案件的庭審中,明確否認存在債權轉讓與債務轉移。
            因此,認為三利公司已將債務轉移給申請人承擔只是被申請人單方面的一廂情愿,三方之間根本不構成債務轉移,在這種情況下,二審法院仍然認定三方之間構成債務轉移系主觀臆斷,缺乏證據(jù)證明。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抵押借款協(xié)議》實為抵押協(xié)議而非借款合同。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雖然于x年9月30日簽訂了一份名為《抵押借款協(xié)議》的合同,但合同雙方主體均沒有借貸合意,申請人沒有向被申請人借款的主觀意愿,被申請人也沒有將款項借予申請人的意愿,所謂的“借款”更沒有從被申請人處移轉至申請人占有使用;該協(xié)議的重點在于抵押擔保,即申請人用其自有房屋產權對被申請人承擔60萬元的擔保責任,該筆60萬元的款項并非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所借款項,亦非申請人對三利公司所負債務。二審法院在沒有證據(jù)證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實際借款,也沒有證據(jù)證明申請人對三利公司負有債務并在此基礎上將其對被申請人的債務移轉給申請人,在這種情況下認定該《抵押借款協(xié)議》系三方債務轉移下的借款協(xié)議,二審法院有主觀臆斷之嫌。
            二)有新的證據(jù)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三利公司之間系抵押合同關系
            經(jīng)申請人的再三要求,作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利公司總經(jīng)理沈某同意作證,證明申請人系為三利公司向被申請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非申請人本身向被申請人借款,而且實際上三利公司也未實際收到該筆60萬元的借款,因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是抵押合同關系而非借款合同關系。
            三)原判決程序嚴重違法
            1、原判決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未參加訴訟
            本案中,雖然二審法院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三利公司之間構成了債務轉移,但事實上申請人只是為三利公司向被申請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但是不管是何種法律關系,三利公司作為具有利害法律關系的一個主體都應當出庭參加訴訟,即使不做被告也應當是第三人,原告沒有將其列為第三人的,法院應當依職權將其追加為第三人。然而一、二審法院均沒有追加三利公司參加訴訟,致使本案事實認定不清,乃至二審判決錯誤。
            2、本案一審二審中申請人一方代理律師代理資格不適格
            作為申請人一方代理律師的上海市律師事務所王律師,其在上海市xx區(qū)人民法院()黃民二(商)初字第號案件(即本案被申請人陳某與三利公司、沈某之間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擔任三利公司與沈某的代理律師,而本案申請人與三利公司、沈某之間在這兩個案子上是有利益沖突的(若該筆60萬元的負債確實是三利公司轉移給本案申請人的則應當由本案申請人償還;若本案申請人僅為三利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則該償還責任仍歸三利公司),王律師在本案中應當回避而不應當為本案申請人代理。
            四)原審判決案由確定錯誤
            本案并非民間借貸糾紛而是抵押合同糾紛
            從《抵押借款協(xié)議》字面上看,該合同是借款合同,所產生的糾紛也確是民間借貸糾紛,但實際上,協(xié)議雙方均沒有借貸的意思表示,也沒有該筆60萬元款項的實際流轉;協(xié)議雙方簽訂本協(xié)議的初衷是要為三利公司向被申請人所借60萬元款項提供抵押擔保,故該協(xié)議實質上是抵押擔保合同,因此發(fā)生的糾紛應當為抵押合同糾紛。
            五)抵押債權已過訴訟時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备鶕?jù)協(xié)議內容以及其它相關證據(jù),三利公司向被申請人借款時間至x年01月30日至,那么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應當是至x年01月30日止,在x年01月30日以后,抵押債權已過訴訟時效,亦即不受法律保護。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 違反法定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一)有新的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jīng)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第二百零八條、二百零九條的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請抗訴,望依法處理。
            此致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申請人:
            x年12月12日
            檢察院民事抗訴申請書篇二
            申請人: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qū)山大路56號。
            法定代表人:李偉,董事長。
            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
            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20xx)歷民初字第768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
            該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guī)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原審法院送達程序違法,傳票未實際送達申請人,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在本案中,申請人作為企業(yè)法人,原審法院既未直接送達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收人,又未通過其他合法途徑送達當事人,程序違法,剝奪了申請人參與訴訟的權利。
            就算能適用“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李xx提供的工資條及沒有印章,也沒有明確日期,如何能證明工資是誰發(fā)放的呢?更不能證實本案立案時李xx在申請人處上班。一張名片,只能證明其原先在昌平物流待過,而不是在申請人的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員工。原審法院案卷材料中,李xx提供的一份證據(jù)(崗位責任書)恰能證實其離職時間,并且此訴訟立案時間為20xx年5月,李xx又有何資格作為申請人的代收人呢?如此漏洞明顯,證據(jù)不足的材料,原審法院竟能認可李xx為申請人的員工,實在匪夷所思。故原審法院的送達是錯誤的,是有過錯的,實為未送達申請人,應撤銷此案,重新再審。
            3、傳票簽收人李xx原為是被申請人賈慶營的和平飯店的員工。后來賈慶將房產轉租給牛麗等四人經(jīng)營昌平物流,李xx留在昌平物流繼續(xù)上班。昌平物流20xx年4月13日夜間已被牛麗三人以股東糾紛的名義搶占,雇傭所謂的”保安公司控制“,”任何人未經(jīng)他們許可不能進出“。所有員工均已離職,20xx年5月的法院送達是如何進行的?離職的員工還能冒充申請人的員工簽收傳票,實在蹊蹺,他又是如何得知此有此訴訟的并簽收的呢?對于訴訟正常人的思維是逃避,而不是提交工資條、名片、崗位責任書等一系列的證據(jù)去主動要求參加訴訟。
            為此,希望貴院著重調查李xx,查清真相,有違法犯罪者交有關機關處理!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者不是被申請人賈慶,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在原審訴訟中,被申請人賈慶提供了20xx年4月9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一份,用來證明其與被申請人牛麗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系,被申請人牛麗又提供一份“合作協(xié)議”,用來證明其僅僅是履行職務行為,合同的實際履行者為昌平物流。但是被申請人賈慶與牛麗之間的“協(xié)議書”是虛假的,是為了啟動本案的訴訟偽造的,它的形成時間應該是兩年后的20xx年4月份后??赏ㄟ^司法鑒定做出結論。
            即便是存在賈慶和牛麗之間的房屋轉租合同,實際上雙方當初簽署的轉租合同只是轉移的是賈慶在原酒店的裝修120萬,已經(jīng)履行完畢。后來房屋的實際承租人昌平物流還是牛麗并沒有向賈慶支付租金,而是賈慶同意后,越過賈慶直接向房主支付的租金,房主也接受了昌平物流的租金,說明昌平和房主形成了新的租賃合同。這一點訴訟中牛麗提供的房租收據(jù),水電費收據(jù)等,也可以證明涉案房屋的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人為房主與昌平物流,房東與昌平物流才是合同的實際履行者,才是合同的主體,合同的權利義務只賦予合同的履行者。賈慶和牛麗之前的協(xié)議已經(jīng)履行完畢,履行完畢的合同對合同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故被申請人賈慶主張合同違約金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存在嚴重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的情況下做出判決,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理應得到糾正。
            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
            委托代理人:董xx山東鵬飛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
            地址:
            申請人: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20xx年3月27日
            檢察院民事抗訴申請書篇三
            你知道如何寫民事抗訴
            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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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訴申請人(原審原告):陳,男,漢族......
            抗訴申請人(原審原告):王,男,漢族......
            抗訴被申請人(原審被告):建,女,漢族......
            抗訴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梁,女,漢族......
            申請抗訴請求: 請求**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縣人民法院()*法民初字第888號民事判決書提起抗訴,要求法院撤銷該判決書,并改判兩被申請人所簽訂的買賣房屋合同無效,被申請人梁將房屋返還給申請人。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x年3月11日申請人的父親陳找王以35000元購買了座落在**縣xx鎮(zhèn)沙灣路199號2單元601號房屋一套,隨即花了15000元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并花了7000元安裝了水、電、氣、閉路,且辦理房屋產權證還需要13000元,共計花費63000元才購買了此房。陳與其妻湛在該房居住生活。x年11月5日陳因病去世。陳去世后,繼承人沒有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由湛一人居住,后因湛腿腳不方便, 湛子女陳、王、建商量將湛送敬老院居住,房屋由建出租并將租金給湛做零花錢用,湛生活費由陳、王、建平均分擔。x年12月18日被告建因打牌輸了錢,做生意也虧了,就將該房屋低于成本價即45000元賣給了梁,且是以建自建的房屋名譽買賣的,梁認為價格便宜,不管房屋是誰的就買下了該房屋。建將房屋偷偷賣了后,被王、陳、湛知道后,并多次要求將房屋收回,但一直沒有結果。于x年7月10日王、建、湛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在訴訟期間,湛因建將自己的房屋偷偷賣了后沒有收回來生氣,于x年9月18日心臟病發(fā)作而死亡。以上事實有房屋
            買賣合同
            、收條、證人證言等為據(jù)。
            二、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認定“陳去世后,湛因年歲過高并跟隨建生活”是錯誤的。因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原審中都承認申請人的父親陳去世后,申請人的母親湛由王、陳、建三人送**縣社會福利院生活,并沒有跟隨建生活,并列舉了證據(jù)證實。所以原審法院認定“陳去世后,湛因年歲過高并跟隨建生活”是錯誤的。
            2、原審法院認定“x年12月8日湛、建在**縣xx鎮(zhèn)東升路193號夏坤壽門面內與梁協(xié)商,由湛、建將陳向王購買的座落在**縣xx鎮(zhèn)東升路199號2單元6-1號住房出售給梁所有”是錯誤的。其理由是:1)被申請人建、梁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湛并沒有在場,她當時在重慶**縣社會福利院,有敬老院的證明和一起居住的老人為證。2)如果湛參與了協(xié)商,那為什么房屋買賣合同的賣方?jīng)]有湛名字,更沒有湛簽字或蓋手印。3)被申請人梁胡軍在原審中提供的證人證實湛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在場,該證人證言沒有法律效力,根本不能作證據(jù)使用。因為她在原審中提供的證人沒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10日向法院提出,只是開庭時法官問被告有沒有證人出庭,被告說有;證人根本沒有在現(xiàn)場,這些證人都是她的親戚或哦朋友,都是為她幫忙的;證人在法庭上講具體經(jīng)過時,根本就講不出來,是證人旁邊的人教他講的假話,申請人實在看不下去了,才向法官提出抗議的;證人證實的內容與客觀事實相矛盾,與書證住房出售合同相矛盾即《住房出售合同》第一、二行明確載明“建將自建沙灣199號二單元六樓6-1住房一套約114平方米賣給烏龍村一組梁,經(jīng)雙方協(xié)商特簽訂合同如下”,從該書證來看完全是被申請人建與梁協(xié)商的,湛完全沒有在場,更談不上協(xié)商了,而且她們在協(xié)議上寫明是建將自建的房屋,根本不可能叫湛到場。4)就是沒有在場的證人在法庭上作證時都沒有說湛參與了協(xié)商賣房,只是說在哪里坐起的,具體坐在哪里不知道。不知道原審法院憑什么說湛參與了協(xié)商賣房,完全是無中生有,糊涂辦案。故此,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54條、第77條等的規(guī)定,原審法院認定“x年12月18日湛、建在**縣xx鎮(zhèn)東升路193號夏坤壽門面內與梁協(xié)商,由湛、建將陳向王購買的座落在**縣xx鎮(zhèn)東升路199號2單元6-1號住房出售給梁所有”是錯誤的。
            三、原審法院以申請人陳、王在被申請人建與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半年就知道買賣房屋的事實,其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是錯誤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其理由是:
            1、申請人陳、王知道該房屋被賣后,就經(jīng)常找被申請人建把房屋還回來,她也承認將房屋還回來,她已次次哄申請人,申請人才提起訴訟的。有被申請人建在原審法庭上的陳述為據(jù)。如果本案適用訴訟時效,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140條的規(guī)定應該是訴訟時效中斷,也根本不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
            2、確認合同無效的請求權,根本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其理由是: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雖名為請求,但實質為實體法上的形成權,因此,通說認為,其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但由于合同無效制度涉及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問題,故我國合同法并未對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的出斥期間進行規(guī)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合同無效的案例都沒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故此,確認合同無效的請求權,根本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就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規(guī)定答記者問》及其我國民法訴訟時效理論的規(guī)定,一審法院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guī)定,以申請人陳、王在被申請人建與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半年就知道買賣房屋的事實,其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已超過了訴訟時效,是錯誤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可知,被申請人建所賣房屋的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同時被申請人建明知所賣房屋不是自己的而將其處分,被申請人梁明知建所賣的房屋不是建自己的,因為該房屋便宜而購買,兩被申請人完全是一種惡意行為,同時原審法院違背法律規(guī)定認定事實、判決案件,根據(jù)我國《物權法》第106條、我國《合同法》第52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87條等的規(guī)定,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致
            **縣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舒,男,x年5月10出生,漢族,xx省xx市x街道辦事處x村。聯(lián)系電話:
            第一被申請人:xx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已注銷,現(xiàn)在責任主體為xx市教育局),地址,xx省xx市江南街道永三中路32號,法人代表,陳方亮。
            第二被申請人:應,男,x年11月9日出生,漢族,xx省xx市石柱鎮(zhèn)泉湖村人。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永城民初字第42號民事判決書,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金中法(1993)民終字第131號民事判決書,()金中法民監(jiān)字第48號駁回再審申請
            通知書
            ,()浙法告申民監(jiān)字第10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申請抗訴。
            申請抗訴的目的:本案屬工傷事故,應按勞動法規(guī)給申請人辦理工傷保險待遇。原審判決書認定事實不公正,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事實與理由:x年10月13日,申請人在施工勞動時,由于腳手架斷裂從三樓摔下,造成脊骨骨折,引起雙腳癱瘓,大、小便失禁,生活自理十分困難的嚴重后果,x年9月,被申請人請來吳,慌稱吳是縣事故處理組組長,與申請人進行一次性處理事故,由于申請人不懂法律,相信領導,要求按規(guī)定處理事故,由于吳參與,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下了一次補償給申請人9000元的協(xié)議。申請人知道被騙后,于x年1月15日向xx縣城關鎮(zhèn)人民法庭遞交了起訴狀,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給申請人按固定工待遇執(zhí)行工傷保險待遇,發(fā)給申請人工資、派護理工料理申請人日常生活,給申請人報銷醫(yī)藥費。被申請人采用欺騙的手段處理事故,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給申請人造成了巨大的生活困苦和難以想象的精神痛苦,原審判決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申請人請求金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抗訴。
            促使人民法院改判,撤銷原審的錯誤判決,判定x年9月的
            協(xié)議書
            無效,判令第一被申請人依法承擔申請人的工傷保險待遇。
            此致。
            金華市人民檢察院
            敬禮!
            申請人:舒
            x年11月10日
            檢察院民事抗訴申請書篇四
            申請人:舒,男,x年5月10出生,漢族,xx省xx市x街道辦事處x村。聯(lián)系電話:
            第一被申請人:xx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已注銷,現(xiàn)在責任主體為xx市教育局),地址,xx省xx市江南街道永三中路32號,法人代表,陳方亮。
            第二被申請人:應,男,x年11月9日出生,漢族,xx省xx市石柱鎮(zhèn)泉湖村人。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永城民初字第42號民事判決書,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金中法(1993)民終字第131號民事判決書,()金中法民監(jiān)字第48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浙法告申民監(jiān)字第10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申請抗訴。
            申請抗訴的目的:本案屬工傷事故,應按勞動法規(guī)給申請人辦理工傷保險待遇。原審判決書認定事實不公正,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事實與理由:x年10月13日,申請人在施工勞動時,由于腳手架斷裂從三樓摔下,造成脊骨骨折,引起雙腳癱瘓,大、小便失禁,生活自理十分困難的嚴重后果,x年9月,被申請人請來吳,慌稱吳是縣事故處理組組長,與申請人進行一次性處理事故,由于申請人不懂法律,相信領導,要求按規(guī)定處理事故,由于吳參與,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下了一次補償給申請人9000元的協(xié)議。申請人知道被騙后,于x年1月15日向xx縣城關鎮(zhèn)人民法庭遞交了起訴狀,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給申請人按固定工待遇執(zhí)行工傷保險待遇,發(fā)給申請人工資、派護理工料理申請人日常生活,給申請人報銷醫(yī)藥費。被申請人采用欺騙的手段處理事故,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給申請人造成了巨大的生活困苦和難以想象的精神痛苦,原審判決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申請人請求金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抗訴。
            促使人民法院改判,撤銷原審的錯誤判決,判定x年9月的協(xié)議書無效,判令第一被申請人依法承擔申請人的工傷保險待遇。
            此致。
            金華市人民檢察院
            敬禮!
            申請人:舒
            x年11月10日
            檢察院民事抗訴申請書篇五
            委托代理人:xxx
            申請人不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石法民一終字第00837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提出抗訴申請 。
            抗訴請求
            請求撤銷(20xx)石法民一終字第00837號民事判決書以及(20xx)裕民一初字第259號民事判決書中的第二、三項判決。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xxx離婚糾紛一案,經(jīng)裕華區(qū)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8日作出(20xx)裕民一處字第259號民事判決書(見附件1)。判決認定準予雙方離婚,對于孩子撫養(yǎng)和財產也做了分割,但是這一判決中有關孩子撫養(yǎng)問題和財產認定以及分割存在不公和錯誤。后申請人上訴到市中級法院,中級法院在審理時沒有給予申請人充分行使訴訟的權利,在給定的提交證據(jù)的時限內就作出了(20xx)石法民一終字第00837號判決,違反了訴訟程序,且在有關財產的認定自相矛盾情況下,隨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錯誤判決。申請人認為該判決事實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故而提出申請,請求檢察院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guī)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 申請人與xxx所購買的卓達書香園一區(qū)22-2-301房子認定為xxx所有,系事實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
            申請人與xxx共同出資購買的卓達書香園房子,系貸款所買,
            并且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鐵三宿舍房產做抵押貸的款,該房產現(xiàn)沒有還清貸款,沒有取得房產證,也即該房子至今沒有取的所有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guī)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因此,該房產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不應確定為一方所有,而只能確定由一方來使用。所以,一審法院認定該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判歸xxx所有,其違背了最高院的上述規(guī)定,是極其錯誤的,應予以糾正。此外,該房產雖然沒有還清貸款,但是其作為房產存在明顯的增殖因素,在進行分割時應予以充分考慮才能做到公平,而一審法院及二審法院所認定的“以已經(jīng)支付的款額分割比較合理”,卻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從已經(jīng)支付的購房款來看,申請人與xxx在支付的購房款限度內就擁有了對該房子處分的部分權力,該部分房產是完全可以進行估價的。所以,在雙方?jīng)]有對該房產進行協(xié)商價值的情況下,分割時就應以該房產現(xiàn)在價值中申請人與xxx所擁有的部分按照評估價進行平分,而不應只以已經(jīng)支付的價款來分。
            二、 共同財產鐵三宿舍房子沒有考慮已經(jīng)抵押的事實,判給申請人所有且按照8萬元與xxx平分事實依據(jù)也不充分。
            鐵三宿舍2-2-101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沒有錯誤,但是該房產在申請人與xxx購買卓達房子時已經(jīng)抵押給了工商銀行,在沒有解除抵押的情況下,申請人將無法完全去行使作為房子所有人的部分權力,也就是說申請人最終能否擁有該房子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一旦xxx不再支付購買卓達房子時的貸款,銀行即可對鐵三宿舍的這套房產進行處置。現(xiàn)在法院把鐵三宿舍這套房子判給申請人所有,同時又讓申請人按照8萬元的價值同xxx折價平分,這樣的判決顯然是對申請人極其不利。況且按照8萬元對該房子進行分割,一審和二審的認定違背了申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雖然在一審庭審時申請人與xxx對該房產的價值進行了協(xié)商,但是在隨后的庭審中申請人又否定了原先的意見,要求對該房產進行評估依法分割,而一審法院不顧申請人提出的要求,徑直按照8萬元進行了分割。這一認定違背了申請人的意志,不符合婚姻法中有關共同財產分割的相關規(guī)定,因此按照8萬元進行分割事實依據(jù)不充分。
            三、 xxx在和申請人婚姻存續(xù)期間向單位所交納的風險押金2萬元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平分。
            關于這一風險押金,在一審開庭時申請人向法庭提出了是xxx向單位的入股金,雖說不出具體的數(shù)目但是知道一定存在,而xxx在當庭對申請人的說法進行了糾正,其陳述說是風險押金且承認是2萬元整(見一審庭審筆錄)。不管是風險押金還是入股金,總之,這一事實根據(jù)一審時雙方的庭審陳述,完全應該認定為雙方的一項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然而,一審法院竟沒有對該項事實進行確認,在判決書中也沒有對該事實進行任何的說明。二審也沒有糾正一審的這一錯誤,現(xiàn)造成申請人因這一事項少分共同財產至少10000元。
            四、 xxx在平安保險公司所入的大病保險,雖然有人身性質,也應作為一項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對于這一保險雖然被保險人是xxx,但是其具有財產性質,是可以用金錢來衡量的一種財產權。因此應依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共同財產參與分割。在具體處理時,可以考慮這一財產具有人身性質的特點而判歸xxx所有,但是應予以折價給申請人,而不應是一審判決中所認定的因具有人身性質而全部判給xxx。一審法院的對該保險的判決和二審法院的認定均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jù),因而是錯誤的。
            五、存放在被申請人父母處的液化氣一套和縫紉機一臺應判給申請人所有在一審時,被申請人承認存放在其父母處的一套液化氣和一臺縫紉機屬于申請人的父母,并且在一審和二審時法院都認定被申請人應對以上財產予以返還給申請人,但是在最后的判決里卻沒有寫上,漏掉了該事項,造成申請人無法依據(jù)判決要回該項財產,需予以糾正。
            六、 判決讓申請人每年預先一次性支付孩子全年的撫養(yǎng)費用不合理。且在判決中沒有寫明讓申請人支付孩子撫養(yǎng)費到什么時候為止,這樣的判決不確定性很大,不利于判決的執(zhí)行。
            申請人在鐵路上工作,工作穩(wěn)定但收入不高,一年下來除了花費外也剩不了幾個錢。對于判決讓申請人每月支付孩子撫養(yǎng)費用300元,申請人雖然感覺不低,但是考慮到是給自己的孩子也可以接受,而讓申請人在每年的年初就要支付孩子全年的費用3600元,申請人一方面沒有這個能力支付,另一方面感覺也確實不合理。申請人的單位每月都按時開支,在每月開支時支付孩子撫養(yǎng)費300元是沒有問題的,而一審的判決使得申請人將無能力遵照執(zhí)行。本著申請人的實際情況,也為了便于申請人能夠實際履行,孩子的撫養(yǎng)費改為每月開支時支付300元較為合理。此外,自從訴訟開始至今xxx就不讓申請人探視孩子,如判決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且在申請人支付撫養(yǎng)費時有權探視孩子,將會增加申請人與孩子見面的機會,不管是從增進父女感情的角度考慮還是從利于判決的順利履行方面考慮,均是可取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yǎng)應該到子女成年為止,即到孩子18周歲,但是在該案的判決中卻沒有寫明這一規(guī)定,只是讓申請人每年出撫養(yǎng)費3600元,具體到那一天為止在判決書中沒有進行明確,使得執(zhí)行起來隨意性會很大,需予以糾正。
            七、 二審法院違反訴訟程序
            本案在二審期間,主審法官于20xx年8月17日告知申請人在一個月內提交證據(jù),并做了筆錄,然而,就在兩天后即20xx年8月19日判決書就已經(jīng)出了,根本就沒有給夠申請人指定的提交證據(jù)的時間,剝奪了申請人基本的訴訟權利,二審法院的這一做法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
            總上所述,申請人認為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對該案極其不負責任,出現(xiàn)多項錯誤的認定,已經(jīng)認定的事實在判決部分卻沒有寫進去,導致申請人與xxx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上明顯的不公平,使得申請人的利益受到了嚴重的損害,違反了我國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為此,懇請貴院維護法律的公正,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將此案依法予以抗訴。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檢察院民事抗訴申請書篇六
            申請人:______,__,漢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__省____________________村民,現(xiàn)住______________區(qū)。
            被申請人:______
            地址:______
            請求:請求撤銷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jīng)__縣人民法院(__)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申請人不服一審裁定上訴到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以申請人提供還款憑證無公章為由,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申請人認為認定事實證據(jù)不足,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jù)《民事訴訟》第一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依法提出抗訴。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jù)沒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當時彩霞地毯集團有限公司內部管理混亂,所以部分單據(jù)只有收款人簽名,收款人可做證人出庭證實,但法院沒有傳證人出庭作證就做出終審判決。
            所以,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jù)沒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妻子在對賬單上的代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jù)《民法通則》第66條規(guī)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jīng)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申請人曾在法庭否認妻子的簽名,故對賬單上的簽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適用法律錯誤,故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呈
            ________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__年____日
            檢察院民事抗訴申請書篇七
            2月17日,甘肅省商務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張世恩主持召開了駐外商務代表座談會。甘肅商務駐白俄羅斯、伊朗、霍爾果斯、土耳其、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印度、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等9個駐外代表處首席代表及省經(jīng)合局、廳人事處、政研室、財務處、外貿處、外經(jīng)處、外聯(lián)處、向西辦、廳信息中心等單位和廳機關相關處室負責人參加了此次座談會。
            會上,各駐外商務代表處介紹了20xx年所做的主要工作,提出了20xx年重點工作計劃和打算,同時就下一步配合我省“一帶一路”建設,進一步發(fā)揮好駐外商務代表處的提出了意見建議。廳人事處、財務處、外貿處、外經(jīng)處、外聯(lián)處、廳信息中心等處室負責人結合本處室業(yè)務職能分別做了發(fā)言,表示今后要加強對駐外商務代表處的服務保障和監(jiān)督管理。
            張世恩副廳長認真聽取了各駐外代表處首席代表的發(fā)言后指出,20xx年,在省商務廳黨組的正確領導下,各代表處適應形勢發(fā)展的要求,在幫助企業(yè)搜集市場信息、抓貿易訂單落實、尋求投資合作項目、推進項目落實的同時,為我省企業(yè)在相關國家開展考察調研、項目對接、宣傳推介、舉辦展會等提供協(xié)調和服務保障,為支持我省企業(yè)大力開拓“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市場作出了重要貢獻。駐外代表處工作各有所長,比如駐白俄羅斯、伊朗、馬來西亞等駐外代表處與駐在國政府高層保持密切聯(lián)系,在推動省政府與這些國家政府部門開展交流,強化友城合作,協(xié)調支持重點節(jié)會方面效果顯著。其他駐外代表處在收集市場信息、推動項目實施等商務基礎層面工作扎實認真。各代表處要互相借鑒經(jīng)驗和做法,互相學習。省領導和廳黨組在工作總結報告中對我省9個駐外商務代表處的工作給予了積極肯定。各代表處要繼續(xù)努力,克服困難、主動作為,積極發(fā)揮“窗口、橋梁、協(xié)調、輻射、服務”作用,不辜負省領導對我們的厚望。
            為繼續(xù)有效發(fā)揮好駐外代表處作用,張世恩副廳長就做好20xx年工作提出了五點要求。
            進一步加大與駐在國經(jīng)濟部門、政府部門、商協(xié)會、大型企業(yè)等溝通聯(lián)系,營造良好的對外工作環(huán)境,不斷擴大獲取和掌握各種信息的渠道,有效拓寬信息資源。
            。根據(jù)20xx年我省重點節(jié)會活動,做好宣傳和外賓邀請工作,著重要做好第23節(jié)蘭洽會的宣傳、主賓國邀請、政府代表團及參展企業(yè)邀請,以及20xx年絲綢之路(敦煌)文博會等節(jié)會的外賓邀請、接待、活動保障等工作。同時,要為省上各部門和企業(yè)出訪提供服務。
            加強市場調研,進一步弄清駐在國產業(yè)發(fā)展、市場需求、吸引外商投資產業(yè)指導目錄等等方面的情況,努力做到心中有數(shù),不斷提升服務企業(yè)“走出去”開拓當?shù)赝顿Y貿易市場的能力。在重視支持省內企業(yè)和產品“走出去”的同時,還要重視“引進來”。根據(jù)駐在國實際,既要重視引進資源性產品,同時還要重視技術、服務等的引進,要有開放的視線、多元化合作的思維,要有綜合推動文化、教育、旅游、中醫(yī)藥等多產業(yè)合作的視角,針對不同國別資源優(yōu)勢(20xx.392, 7.03, 0.35%)確定合作方向,比如印度尼西亞各種原材料資源豐富,白俄羅斯擁有高新技術產品等等,應地制宜、因勢利導,有效開展對外交流合作。同時,根據(jù)當前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相關處室要加大工作力度,盡快建立起與代表處共享的微信平臺,完善代表處信息報送、篩選、審核、發(fā)布、更新等技術規(guī)程,有效提升信息服務質量。
            各代表處要按照廳里所賦予的職能要求對外開展工作,加強內部管理,進一步明確職能責任,要“有所為,有所不為”,嚴格自身業(yè)務范圍,堅決防止未經(jīng)授權以代表處名義對外簽訂任何形式的經(jīng)濟合同。加強學習,規(guī)范工作機制,有效借鑒其他代表處好的做法和經(jīng)驗,不斷提高自身對外開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各代表處要利用各種渠道和場合,加大對甘肅的宣傳力度,提升甘肅的影響力和知名度。要重點宣傳甘肅自然資源、產業(yè)優(yōu)勢,以及經(jīng)濟發(fā)展狀況等方面,大力推介甘肅對外合作優(yōu)勢條件和對外合作項目。為便于各代表處對外開展工作,相關單位和廳機關處室要將最新的甘肅出口商品目錄和對外貿易企業(yè)名錄,以及每年最新制作甘肅招商引資、對外宣傳方面的國際通用影視材料,及時向各代表提供。
            張世恩副廳長在會議最后進一步強調指出,相關處室和省對外貿易協(xié)會要不斷改進工作,強化服務,全力支持駐外代表處做好工作。各代表處要緊緊圍繞20xx年甘肅商務工作總體思路,全力實施商務發(fā)展“13105”行動計劃,進一步提振信心,以飽滿的精神狀態(tài)迎接新挑戰(zhàn),為甘肅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檢察院民事抗訴申請書篇八
            抗訴申請人(原審原告):陳,男,漢族......
            抗訴申請人(原審原告):王,男,漢族......
            抗訴被申請人(原審被告):建,女,漢族......
            抗訴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梁,女,漢族......
            申請抗訴請求: 請求**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縣人民法院()*法民初字第888號民事判決書提起抗訴,要求法院撤銷該判決書,并改判兩被申請人所簽訂的買賣房屋合同無效,被申請人梁將房屋返還給申請人。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x年3月11日申請人的父親陳找王以35000元購買了座落在**縣xx鎮(zhèn)沙灣路199號2單元601號房屋一套,隨即花了15000元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并花了7000元安裝了水、電、氣、閉路,且辦理房屋產權證還需要13000元,共計花費63000元才購買了此房。陳與其妻湛在該房居住生活。x年11月5日陳因病去世。陳去世后,繼承人沒有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由湛一人居住,后因湛腿腳不方便, 湛子女陳、王、建商量將湛送敬老院居住,房屋由建出租并將租金給湛做零花錢用,湛生活費由陳、王、建平均分擔。x年12月18日被告建因打牌輸了錢,做生意也虧了,就將該房屋低于成本價即45000元賣給了梁,且是以建自建的房屋名譽買賣的,梁認為價格便宜,不管房屋是誰的就買下了該房屋。建將房屋偷偷賣了后,被王、陳、湛知道后,并多次要求將房屋收回,但一直沒有結果。于x年7月10日王、建、湛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在訴訟期間,湛因建將自己的房屋偷偷賣了后沒有收回來生氣,于x年9月18日心臟病發(fā)作而死亡。以上事實有房屋買賣合同、收條、證人證言等為據(jù)。
            二、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認定“陳去世后,湛因年歲過高并跟隨建生活”是錯誤的。因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原審中都承認申請人的父親陳去世后,申請人的母親湛由王、陳、建三人送**縣社會福利院生活,并沒有跟隨建生活,并列舉了證據(jù)證實。所以原審法院認定“陳去世后,湛因年歲過高并跟隨建生活”是錯誤的。
            2、原審法院認定“x年12月8日湛、建在**縣xx鎮(zhèn)東升路193號夏坤壽門面內與梁協(xié)商,由湛、建將陳向王購買的座落在**縣xx鎮(zhèn)東升路199號2單元6-1號住房出售給梁所有”是錯誤的。其理由是:1)被申請人建、梁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湛并沒有在場,她當時在重慶**縣社會福利院,有敬老院的證明和一起居住的老人為證。2)如果湛參與了協(xié)商,那為什么房屋買賣合同的賣方?jīng)]有湛名字,更沒有湛簽字或蓋手印。3)被申請人梁胡軍在原審中提供的證人證實湛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在場,該證人證言沒有法律效力,根本不能作證據(jù)使用。因為她在原審中提供的證人沒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10日向法院提出,只是開庭時法官問被告有沒有證人出庭,被告說有;證人根本沒有在現(xiàn)場,這些證人都是她的親戚或哦朋友,都是為她幫忙的;證人在法庭上講具體經(jīng)過時,根本就講不出來,是證人旁邊的人教他講的假話,申請人實在看不下去了,才向法官提出抗議的;證人證實的內容與客觀事實相矛盾,與書證住房出售合同相矛盾即《住房出售合同》第一、二行明確載明“建將自建沙灣199號二單元六樓6-1住房一套約114平方米賣給烏龍村一組梁,經(jīng)雙方協(xié)商特簽訂合同如下”,從該書證來看完全是被申請人建與梁協(xié)商的,湛完全沒有在場,更談不上協(xié)商了,而且她們在協(xié)議上寫明是建將自建的房屋,根本不可能叫湛到場。4)就是沒有在場的證人在法庭上作證時都沒有說湛參與了協(xié)商賣房,只是說在哪里坐起的,具體坐在哪里不知道。不知道原審法院憑什么說湛參與了協(xié)商賣房,完全是無中生有,糊涂辦案。故此,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54條、第77條等的規(guī)定,原審法院認定“x年12月18日湛、建在**縣xx鎮(zhèn)東升路193號夏坤壽門面內與梁協(xié)商,由湛、建將陳向王購買的座落在**縣xx鎮(zhèn)東升路199號2單元6-1號住房出售給梁所有”是錯誤的。
            三、原審法院以申請人陳、王在被申請人建與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半年就知道買賣房屋的事實,其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是錯誤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其理由是:
            1、申請人陳、王知道該房屋被賣后,就經(jīng)常找被申請人建把房屋還回來,她也承認將房屋還回來,她已次次哄申請人,申請人才提起訴訟的。有被申請人建在原審法庭上的陳述為據(jù)。如果本案適用訴訟時效,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140條的規(guī)定應該是訴訟時效中斷,也根本不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
            2、確認合同無效的請求權,根本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其理由是: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雖名為請求,但實質為實體法上的形成權,因此,通說認為,其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但由于合同無效制度涉及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問題,故我國合同法并未對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的出斥期間進行規(guī)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合同無效的案例都沒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故此,確認合同無效的請求權,根本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就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規(guī)定答記者問》及其我國民法訴訟時效理論的規(guī)定,一審法院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guī)定,以申請人陳、王在被申請人建與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半年就知道買賣房屋的事實,其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已超過了訴訟時效,是錯誤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可知,被申請人建所賣房屋的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同時被申請人建明知所賣房屋不是自己的而將其處分,被申請人梁明知建所賣的房屋不是建自己的,因為該房屋便宜而購買,兩被申請人完全是一種惡意行為,同時原審法院違背法律規(guī)定認定事實、判決案件,根據(jù)我國《物權法》第106條、我國《合同法》第52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87條等的規(guī)定,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致
            **縣人民檢察院
            檢察院民事抗訴申請書篇九
            申請人:xx,女,1968年2月15日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四平市鐵東區(qū)黃土坑街平林委4組。
            被申請人:華子,男,1960年8月18日生,漢族,住四平市鐵東區(qū)黃土坑街平林委4組。
            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四民一終字第71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
            事實與理由
            該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依法提出抗訴。
            原二審法院在財產分割過程中,將案外人小彤所有的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是嚴重違法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币婪ㄞk理產權登記是房產部門行使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權,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審判庭無權作出申請人將房屋轉讓并過戶的行為認定無效。也就是說本案作為離婚之訴人民法院不應該對登記在小彤名下的房屋進行審理。更不能錯誤的認定轉讓無效,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外登記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請人xx單位的福利房,當時單位照顧職工由單位拿15000元,職工拿22300元,產權就歸為私有。盡管22300元錢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婚后交的房款,但這個房子不應都算做夫妻共同財產,最起碼單位拿的15000元是xx自己的。
            二審庭審時,被申請人將其父親的房產證(正房,63多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權證書向法庭出示,其認為添附的房屋都應該歸其父親所有,一審法院也是基于這個原因判給其父親的。但事實是,1997年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結婚在被上訴人其父親的正房內居住,1998年申請人[xx娘家出錢并找人在被申請人其父親的土地上建了兩間小房(10多平方米和20多平方米),一直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居住至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痹?、二審兩級法院沒有認真核查事實,僅以此兩間小房在其父親的土地上建筑就認定是其父親的財產,顯然是不對的。兩間小房雖然依附于被申請人其父親使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證明這個房子就是其父親蓋的,更不能證明就歸其父親所有。這兩間小房應評估作價,評估的價款作為夫妻共同所有來進行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判決?!倍弧⒍徟袥Q完全是傾向男方而沒有照顧女方。
            首先,二審判決處分給被申請人(男方)的位于鐵東區(qū)三馬路凱盛小區(qū)2號樓4單元1樓右門62.29平方米房屋的價值要遠高于終審判決分給申請人(女方)的位于鐵西區(qū)北溝街鐵橋委6組北河小區(qū)2號樓5單元7樓(頂層),建筑面積62.20平方米房屋的價值。而且此房屋所有權歸小彤所有。
            其次,雙方位于鐵東區(qū)一馬路圓夢小區(qū)6號樓5單元1樓左門46.72平方米,于20xx年購買算裝修共花費5200元的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guī)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一審法院沒有按照上述規(guī)定來判決該房屋,而是直接把該房屋分給原告(男方),原告給被告(女方)該房屋的一半房價款及裝修款即26000元,原二審法院竟然維持了該判決,此判決明顯違反法律規(guī)定。試想若法院能這樣判決的話,那第一處房產單位的福利房歸申請人xx所有,由xx支付被申請人22300元的一半款也是可以的。
            第三,原二審判決違背了婚姻法中照顧生活困難一方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導致申請人精神分裂住院42天,住院期間被申請人不聞不問,住院治療費用都是從申請人親屬手中借的,共花費7000多元。在庭審時申請人已拿出住院病志,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欠的債務應是共同債務,但二審法院都沒有對共同債務進行分割也是錯誤的,如果按終審維持一審判決處理財產,會導致申請人離婚后將無房可住,無法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護當?shù)鼗旧钏健R环诫x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BR>    綜上所述,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四平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
            檢察院民事抗訴申請書篇十
            第一被申請人:xx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已注銷,現(xiàn)在責任主體為xx市教育局),地址,xx省xx市江南街道永三中路32號,法人代表,陳方亮。
            第二被申請人:應xx,男,xxxx年11月9日出生,漢族,xx省xx市石柱鎮(zhèn)泉湖村人。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xxxx)永城民初字第42號民事判決書,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金中法(1993)民終字第131號民事判決書,(xxxx)金中法民監(jiān)字第48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xxxx)浙法告申民監(jiān)字第10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申請抗訴。
            申請抗訴的目的:本案屬工傷事故,應按勞動法規(guī)給申請人辦理工傷保險待遇。原審判決書認定事實不公正,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事實與理由:xxxx年10月13日,申請人在施工勞動時,由于腳手架斷裂從三樓摔下,造成脊骨骨折,引起雙腳癱瘓,大、小便失禁,生活自理十分困難的嚴重后果,xxxx年9月,被申請人請來吳xx,慌稱吳xx是縣事故處理組組長,與申請人進行一次性處理事故,由于申請人不懂法律,相信領導,要求按規(guī)定處理事故,由于吳xx的參與,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下了一次補償給申請人9000元的協(xié)議。申請人知道被騙后,于xxxx年1月15日向xx縣城關鎮(zhèn)人民法庭遞交了起訴狀,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給申請人按固定工待遇執(zhí)行工傷保險待遇,發(fā)給申請人工資、派護理工料理申請人日常生活,給申請人報銷醫(yī)藥費。被申請人采用欺騙的手段處理事故,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給申請人造成了巨大的生活困苦和難以想象的精神痛苦,原審判決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申請人請求金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抗訴。
            促使人民法院改判,撤銷原審的錯誤判決,判定xxxx年9月的協(xié)議書無效,判令第一被申請人依法承擔申請人的工傷保險待遇。
            此致。
            金華市人民檢察院
            敬禮!
            申請人:舒xx
            xxxx年11月10日
            檢察院民事抗訴申請書篇十一
            9月7日下午,奉節(jié)縣中醫(yī)院在小會議室召開歡迎新員工座談會。參加座談會的有院黨政領導史克祥、陳孔見、曾凌文、楊曉云以及總支委員、職能科室負責人和今年新招聘的員工及部分老員工。會議由政工人事科主持。
            院長史克祥代表醫(yī)院全體員工對新員工的到來表示熱烈的歡迎,并向大家介紹了中醫(yī)院的基本情況、發(fā)展歷程和發(fā)展前景。史院長說,新員工的加入為中醫(yī)院的發(fā)展帶來了新鮮血液,要求新員工要虛心向老員工學習,將學到的醫(yī)學知識用到工作中去,立足崗位,服務人民;同時鼓勵新員工勇敢地面對機遇和挑戰(zhàn),以積極的心態(tài),盡快適應工作和學習生活,盡早融入醫(yī)院這個大家庭。
            座談會上,新員工進行了自我介紹,并和院領導進行了問答互動。通過相互溝通,解決問題,使新員工感到家的親切。最后,新員工紛紛表示將盡快融入到醫(yī)院這個大家庭中來,在艱苦的環(huán)境中磨練自己,發(fā)揮自己的特長,努力工作,為醫(yī)院的發(fā)展貢獻力量。
            檢察院民事抗訴申請書篇十二
            申請人:馬某。
            申請請求:申請人不服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某判決書,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錯誤適用法律,特申請無錫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提出抗訴。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基本情況概況:
            申請人及其丈夫孫某與李某之間長期存在煤炭買賣業(yè)務往來。申請人系以自己承包的無錫市新某物資經(jīng)營部的名義從事經(jīng)營活動。為方便考慮,申請人(無錫市新某物資經(jīng)營部)也曾委托李某代為在包頭地區(qū)辦理煤炭的發(fā)貨、結算等業(yè)務。
            起至9月業(yè)務終止,申請人與李某雙方往來業(yè)務大約在200萬元,李某結欠申請人款項。
            因往來業(yè)務繁多,帳目混亂。209月30日,李某就雙方往來進行對帳。對帳清單中,就雙方存在的爭議,雙方確認為:1、關于12月24日至30日中,李某有否從農行包頭市昆區(qū)支行匯出過15萬元給申請人;2、農行包頭市青山支行的17萬元,由李某去核查。
            2005年10月2日,雙方又在無錫市石塘灣派出所訂立了一份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約定:由李某回包頭查昆區(qū)農行由12月份孫(指申請人的丈夫孫某)匯出的15萬元的單據(jù),如查出單據(jù)是孫匯出的,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由孫全部承擔,如查不出此款的單據(jù),一切由李某承擔損失及此款。雙方同時在協(xié)議書中又約定“青山農行孫某的款項單據(jù)金額為17萬元,由李拿出未拿此款證據(jù)為依據(jù),如果李拿不出依據(jù),由李承擔;如果拿出依據(jù),由孫承擔”。
            上述協(xié)議訂立后,李某未提供證據(jù),又不歸還爭議款項。申請人即于2005年12月12日,向無錫市某區(qū)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7月6日,無錫市某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作出了(2005)民二初字某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申請人不服,提出上訴,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作出了某判決書,判決維持原判。
            二、上述一、二審判決均錯誤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
            1、對雙方有關17萬元貨款的爭議,一二審判決均錯誤認定事實:
            一審訴訟中,法院認定1月7日,孫某(申請人的丈夫)開設的農行包頭市青山支行賬戶中有取款17萬元的事實,并認定該17萬元款項被孫某提取。對此,申請人認為,一二判決根本無視申請人與李某已有的約定。
            依據(jù)雙方9月30日的對帳清單以及10月2日的協(xié)議書(為表述計,下文對前述對帳清單及協(xié)議書統(tǒng)稱為“協(xié)議”)內容,雙方對孫某農行包頭市青山支行賬戶中曾被提取17萬元的事實無爭議,而爭議焦點是:李某否認最終系由其實際獲取了該17萬元,因而雙方的對帳單以及協(xié)議書均約定由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該款的證據(jù)。因此,根據(jù)如前約定,說明雙方并不確認系孫某最終獲取上述17萬元,相反是要求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該款的證據(jù),舉證責任確定給了李某。
            既然依據(jù)上述協(xié)議約定,應由李某負責去核查以及提供證據(jù),那么,在訴訟中,相關的舉證責任,也應當由李某來承擔。
            而現(xiàn)一二審判決均不顧如上協(xié)議約定,沒有安排正確的舉證責任分配,僅從常規(guī)角度出發(fā),卻要求申請人舉證,此違反了上述協(xié)議的約定,違反了當事人間的意思自治,導致了案件的錯誤判決。
            現(xiàn)申請人在二審判決后,經(jīng)過努力,就17萬元的款項去向,取得了重要的證據(jù),已足以推翻原審認定。申請人獲取的證據(jù)表明:
            201月7日當天,李某與孫某從銀行取出17萬元后,李某將款項直接解入申請人的業(yè)務單位某公司,該公司即作為申請人的預付款入帳,而2004年3月16日,李某即以無錫市新某物資經(jīng)營部的名義將該款取走。而李某前述取款并未經(jīng)過申請人同意,該17萬元的爭議款項,系被李某個人非法占有。
            2、關于15萬元的爭議,一二審法院違反證據(jù)認定準則,以推斷代替事實,其對事實的認定缺乏依據(jù)、毫無說服力,錯誤適用法律,致成錯誤判決應予以糾正。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jù)上述協(xié)議,有關15萬元的爭議焦點應該是:2003年的12月24日至30日間,李某有沒有從昆區(qū)農行匯出過15萬元。上述兩份書證,均為李某親筆書寫,應認定為其內容是得到李某的充分考慮和認可的。
            但,原審中,李某提供了2004年1月12日向申請人付款15萬元的存款憑條,以此作為已經(jīng)支付15萬元款項的證據(jù),并辯稱,訂立協(xié)議時記憶錯誤,實際不是2003年12月付的款。
            上述李某的舉證顯然達不到舉證目的,因為:第一,雙方爭議焦點是在明確的時段內李某是否存在付款的事實,而現(xiàn)李某之舉證并非所指時段;第二,兩份書證均已以文字表述很清楚的約定時段,而李某卻后以記憶出錯為借口,顯然難以自圓其說。
            但遺憾的是,一二審法院竟然認同李某沒有任何證據(jù)支持的辯解,認定了系李某記憶差錯合理,及認定2004年1月12日的付款即為協(xié)議書上約定的付款。一二審法院該對事實和證據(jù)的認定完全違反證據(jù)規(guī)則。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及根據(jù)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jù)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現(xiàn)李某在上述二份協(xié)議中均確認對訴爭15萬元系由其提供2003年的12月24日至30日間的付款證據(jù),而現(xiàn)李某反悔認為訴爭付款時間并非協(xié)議所述時間。如依李某此反悔,則原協(xié)議約定則屬對李某不利之事實,李某即應提供證據(jù)以表明上述協(xié)議約定的期間系錯誤的,但李某并未提供有關上述協(xié)議約定的期間系錯誤的證據(jù),故李某此反悔不能成立,上述協(xié)議約定的期間系正確的。
            而且,根據(jù)法律邏輯,李某首先需要提供證據(jù)以證明上述上述協(xié)議約定的期間系錯誤的,其再提供的2004年1月12日的付款才能作出對其有利的認定。而現(xiàn)李某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上述上述協(xié)議約定的期間系錯誤的,因而其提供的2004年1月12日的付款不能作出對其有利的認定,李某提供的2004年1月12日的付款并不能表明上述協(xié)議約定的期間系錯誤的及其反悔是準確的,不能反果為因。
            特別提出的是:
            b、上述協(xié)議并非僅有一次,二次協(xié)議約定均一致,李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何以二次均錯誤認識?由此可見,李某反悔所述也違反基本的行為慣例。
            檢察院民事抗訴申請書篇十三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公司子公司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稱“通信”)將于20xx年5月28日召開虛擬運營品牌“移動”的新聞發(fā)布會,具體情況如下:
            (一)召開時間:20xx年5月28日上午10時
            (二)召開地點:xx市西城區(qū)德勝門外大街117號公司總部
            (三)參加人員:公司邀請的協(xié)會、運營商、廠商和新聞媒體等人員及公司員工等
            (四)活動內容:通信將推出其虛擬運營企業(yè)品牌“移動”,同期推出產品“170一起來套餐”、開通業(yè)務服務網(wǎng)站并宣布開業(yè)放號計劃。
            1、產品基本情況
            “170一起來”套餐產品設計貼近移動互聯(lián)網(wǎng)客戶群,目前可實現(xiàn)家庭或朋友圈資源共享的功能,套餐設5檔,分別對應1-5人的親友圈語音、流量可共享,套餐內語音、流量資源可按一定比例互相轉換使用,流量兩年不清零,本套餐是目前開業(yè)主推套餐,公司后續(xù)結合市場情況將陸續(xù)推出其他產品。
            2、網(wǎng)站情況
            通信運營的網(wǎng)站正式開通服務,移動的個人用戶、合作伙伴均可以通過該網(wǎng)站獲得咨詢、入網(wǎng)、查詢、交費、辦理等全方位服務。
            3、通信于20xx年5月28日開始采取內部友好用戶試商運放號,計劃6月中旬正式對外商用放號,6月份開放城市范圍涉及、上海、廣州、深圳4個城市,7月份以后陸續(xù)全國其他30多個城市開放。從即日起,廣大用戶即可登錄網(wǎng)站進行全國30多個城市170號碼預約選號登記。
            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xx年5月28日
            檢察院民事抗訴申請書篇十四
            申請人:***,男,xxx年5月17日出生,住所:xx鎮(zhèn)******號。
            被申請人:張***,男,xxx年2月28日出生,xx市*****村**號。
            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xx市人民法院(xxxx)武民初字第361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該判決認定“此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是完全錯誤的。損害了國家利益,損害了法律的尊嚴。
            由此可見,該協(xié)議約定的內容是xx主井以40萬元的價格將其井下資源出賣給其他三個礦井。xx主井從中牟利40萬元而未付出任何財產代價,只是將國家的礦產資源賣出牟利。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6條第二款規(guī)定: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
            該條是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
            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已經(jīng)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yè),因企業(yè)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jīng)營,或者因企業(yè)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yè)資產產權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jīng)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第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批準轉讓的,轉讓合同自批準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條規(guī)定,未經(jīng)審批管理機關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guī)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xù),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xù)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屬于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guī),該協(xié)議違反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絕對屬于無效合同。該判決認定“此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是完全錯誤的。
            二、該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該判決書將本案定為無名合同糾紛,既是合同糾紛,就應當優(yōu)先適用《合同法》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特別規(guī)定與一般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guī)定;新的規(guī)定與舊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guī)定?!逗贤ā废鄬τ凇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來說,既是特別法又是新法,處理本案應當優(yōu)先適用《合同法》的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該判決沒有正確適用本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的規(guī)定處理本案,而是依據(jù)不具有法律法規(guī)效力的縣級政府部門文件“xx市地質礦產局聯(lián)合辦礦程序試行辦法”認定合同的效力。適用法律明顯錯誤。
            三、被申請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起訴的被告主體有誤。
            被申請人提起訴訟所依據(jù)的協(xié)議書是xx市徘徊鎮(zhèn)鳳凰山4號鐵礦與xx市順義莊xx鐵礦等各礦之間簽訂的合同,被申請人張**是xx市順義莊xx鐵礦的代表人。申請人是xx市徘徊鎮(zhèn)鳳凰山4號鐵礦的代表人。原、被告?zhèn)€人在協(xié)議書上簽字是代表各自的鐵礦簽訂協(xié)議。是職務行為,其法律后果應當由各自所代表的鐵礦承擔。
            協(xié)議第一條約定的是“其他四礦井以每井口10萬元支付xx主井”,而不是張**個人支付張**個人10萬元。
            xx市徘徊鎮(zhèn)鳳凰山4號鐵礦是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私營獨資企業(yè),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組織,具備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第(1)款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私營獨資企業(yè)、合伙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基于以上事實和法律的規(guī)定,該案應當以原、被告各自所代表的鐵礦企業(yè)為原、被告進行訴訟,本案原、被告均不符合訴訟主體資格。
            綜上所述,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xx市人民檢察院
            xx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張**
            xxxx年六月九日
            檢察院民事抗訴申請書篇十五
            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錯誤認定本案“直通車”爭議商標的性質、人財保險公司的爭議申請理由、本案的審理范圍以及避免在后續(xù)程序中被認定為漏審等因素。正因為如此,致使法律的天平傾斜,陽光司法,公正司法難以實現(xiàn),“讓每一個人民群眾在每個司法案件得到公平正義”化為泡影。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第7頁第3段)指出:“但考慮到爭議商標的性質,人財保險公司的爭議申請理由、本案的審理范圍以及避免在后續(xù)程序中被認定為漏審等因素,商標評審委員會的上述作法并無不妥。”實際情況是:直通車爭議商標在商評委質證階段中,申請人用大量的事實證明:直通車是申請人在先注冊、在先使用、一直使用至今的商標品牌,以“直通車”為品牌的互聯(lián)網(wǎng)保險服務取得國家著作權證書,“直通車”的授權使用合同在國家工商總局使用備案。由于人財保險公司涉嫌侵權,被原告依法起訴至法院。人財保險公司為了消除侵權事實證據(jù)和擺脫侵權責任,在原告起訴一周后向商評委提出申請,申請對直通車商標“撤銷商標三年不使用”及“撤銷商標爭議”。本案完全是由于申請人起訴人財保險公司商標侵權,人財保險公司為了擺脫侵權責任,對申請人“直通車”采取商標惡意撤銷而提起“撤銷商標三年不使用”及“撤銷商標爭議”。本案在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的庭審中,商評委沒有任何人出庭,完全是人財保險公司代替辯護,甚至在最高院再審答辯中也是由人財保險公司一手包辦。人財保險公司在法院歷次庭審現(xiàn)場及商評委質證材料中,多次以國有企業(yè)、個案認定、兜底條款、損害同業(yè)利益等,協(xié)迫商評委、法院作出對其有利的裁定及判決。人財保險公司在庭審及遞交的材料中,為加強說服力,多次將自身意思冒用申請人表達,為了將平安保險公司與自身綁在一起,不惜篡改文字。人財保險公司在向最高院遞交意見中為了把平安保險公司與自身捆綁,寫到“還是平安的網(wǎng)上車險直通車,特意漏掉“險”字,使人誤認平安保險公司使用直通車文字,其真實文字應是:“還是平安的網(wǎng)上直通車險”。人財保險公司甚至將與爭議商標不屬同一類別的太平保險的“健康直通車”、泰康保險的“繳費直通車”也與自身強綁一起,并且在庭審中有庭審記錄佐證,證明其當庭闡明:如不撤銷爭議商標,將可能會導致一系列民事訴訟的產生,將會影響數(shù)家保險公司的正常經(jīng)營活動。其真實情況是:除申請人使用外,在保險行業(yè)中僅僅人財保險公司商標性質使用直通車商標。上述將無辜保險公司與自身綁架一起的作假、摻假行為,完全是在脅迫法院作出對其有利的裁決。人財保險公司在向最高院遞交意見中寫明“石剛已經(jīng)在大連西崗區(qū)人民法院.....甚至有美國投資人想與他合作借機做空人保財險”,人財保險公司斷章取義、肆意歪曲事實,真實情況是《新京報》發(fā)表于7月18日的文章“直通車商標爭奪戰(zhàn)”,其原文如下:“據(jù)《證券市場周刊》報道,美國一家第三方調查公司找到石剛的委托代理人,希望能夠在“直通車”商標一案中合作,以人保財險未披露不利信息為由做空人保財險,聯(lián)手獲利。這個消息的來源則是“知情人士”。石剛說,他并沒有同意做空機構的聯(lián)手建議,即使官司贏了,那也是我維護自身權益的行為獲得了勝利,絕不會和美國做空機構同流合污?!北疽馐鞘瘎偩芙^建議,但是人財保險公司惡意變造事實,黑白顛倒,歪曲真實意思,抹黑申請人,欺騙最高人民法院。人財保險公司在向最高院遞交意見中寫明“除了直通車外,石剛還申請了.....借商標謀利”,申請人自從事保險行業(yè)的工作至今近二十年,在經(jīng)營保險代理公司期間,基于業(yè)務發(fā)展的需要,在商標保險類別中,注冊包括“直通車”在內的多個商標亦屬正?,F(xiàn)象,申請人沒有任何借商標謀利的情形發(fā)生,甚至在與人財保險公司的司法訴訟中,申請人是在預先告知不理,律師函不回的情況下才走到司法渠道。申請人僅指出其侵權后果,從未提出任何索賠要求,人財保險公司毫無事實根據(jù)污蔑申請人的事實與其自身企業(yè)商譽嚴重不符。人財保險公司在商評委爭議商標質證階段,在遞交商評委的材料中,于207月29日遞交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商標爭議答辯之質證意見》的第五頁第二段,涉嫌變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已舉報至商評委、北京高院。人財保險公司是在法院起訴后才到商標局撤銷爭議商標,一方面采取管轄地異議、判決不服又上訴、另一方面到商標局爭議撤銷注冊商標,盡量拖延時間,并在此期間銷毀一切侵權事實及證據(jù)。人財保險公司在大連市西崗區(qū)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庭審現(xiàn)場中以“個案認定”“兜底條款”“大型國企”提醒審判長,在商評委關于爭議商標證據(jù)質證階段,人財保險公司以“不撤銷爭議商標影響保險行業(yè)發(fā)展”,“條款的名稱是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新京報記者調查與事實不符并刊文發(fā)表)。人財保險公司將政府部門合理使用直通車文字與自身綁架,用政府信譽為其背書,人財保險公司將其他保險公司在非保險類別使用直通車文字歪曲、變造為保險公司在保險類別使用直通車文字,以達到綁架保險行業(yè)同的目的。第三人上述種種作法已完全違背國有企業(yè)應有的商業(yè)道德,其無視法律尊嚴,嚴重干擾了正常司法活動的行為令人發(fā)指。人財保險公司以國有公司自居,在歪曲事實、憑空捏造,惡意詆毀申請人的同時,將政府信譽、其他保險公司與自身綁架一起,施加壓力,脅迫商評委、法院作出對其有利裁定、判決,以達到其自身擺脫侵權責任的目的。商評委全然不顧本案直通車商標由其核準注冊且多年使用的事實,全然不顧現(xiàn)今有效的服務行業(yè)中50多個單獨直通車文字的商標?!爸蓖ㄜ嚒比齻€文字商標不僅在服務行業(yè)中廣泛注冊,并且在與本案商標同屬36類中的銀行、房產類都有單獨“直通車”文字商標注冊,甚至與本案“直通車”同屬36類的保險類服務中就有至今有效的包含“直通車”文字的商標,例如:“利寶理賠直通車”、“華道理賠直通車”,以上事實充分證明:“直通車”文字結合所屬行業(yè)并不缺乏顯著性。商評委僅以“直通車直接表示了該服務方便快捷等特點”為理由,撤銷本案商標。為了避免后續(xù)程序漏審,再無其他事實理由的情況下,羅織罪名,由后續(xù)行政審理機關給予背書,此項嚴重違法作法不僅未得到制止,還得到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為其背書,很難想象如此明目張膽的違法行為至今暢行無阻。
            四、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在認定原審法院“裁定相關認定有誤,適用法律有誤”,基于主要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情況下,并非依法判決,而是采取“本院予以糾正”作法,對申請人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人民法院本應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商評委裁定書進行司法審查,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不僅沒有履行司法審查職責,反而另尋理由維持商評委裁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第7頁第3段)指出:“原審法院關于第93621號裁定相關認定有誤、適用法律有不妥之處的結論,并未考慮上述因素,本院對此予以糾正?!薄跋嚓P”認定是上訴人的主要上訴理由,在審查認定“有誤、不妥”后并未依法判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第7頁第3段)指出:“直通車不僅是描述保險服務行業(yè)特點的標志,也屬于其他多種服務行業(yè)的商貿用語,”“商貿用語”并非是在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也并非是商評委作出裁定的事實依據(jù),也并無在商評委爭議階段、法庭庭審期間質證過的事實,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另尋理由,用以維持商評委的裁定,其作法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
            五、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法院以“在司法實踐中”為借口,隨意捏合法律條文,另尋理由,將未經(jīng)質證、毫無法律效力的事實依據(jù)作為判決的事實證據(jù)。上述作法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置法律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完全有違司法的公平、公正。雖然頭頂天平,并不嚴格司法,完全把司法活動用作為特殊目的服務的特殊工具。
            本案直通車商標依據(jù)《商標法》的法律法規(guī),無論是在提出注冊申請時,還是現(xiàn)在完全符合其顯著性的要求,因此本案直通車商標的顯著性本不應質疑。當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并無適用撤銷直通車商標的情況下,為了達到撤銷商標的目的,相關法院只有在“司法實踐中“尋找突破口。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第7頁第3段)“直通車不僅是描述保險服務行業(yè)特點的標志,也屬于其他多種服務行業(yè)的商貿用語,因此也可以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即第(二)項和第(三)項規(guī)定的法律適用在實踐中并非能夠截然區(qū)分開來。”其錯誤有兩個方面:(1)關于“商貿用語”能否注冊,法律已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依據(jù)《商標審查標準》第二部分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第五條“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第九款規(guī)定是指:本行業(yè)或者相關行業(yè)通用的商貿用語或者標志不能注冊為商標,明顯“直通車”不屬于此類范疇。(2)未經(jīng)質證的證據(jù),不得作為定案依據(jù),這是各大類型訴訟通行的證據(jù)規(guī)則,只有經(jīng)過質證,才能去偽存真?!吧藤Q用語”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另尋證據(jù),如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另尋“直通車亦屬于對保險類服務其他相關特點的直接描述”一樣,并未經(jīng)過申請人質證,也未經(jīng)商評委、人財保險公司提出,因此“商貿用語”作為證據(jù)無任何法律效力。
            當事人不服商評委裁定向法院上訴,作為權利的最終救濟方式—司法救濟,本應依法公正審核商評委裁定的合法性,不應出現(xiàn)利用未經(jīng)質證的證據(jù),幫助商評委另尋理由維持其裁定的情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故爭議商標直通車使用在其核定使用的保險類服務上,雖并非是對其主要業(yè)務特點的直接描述,但亦屬于對該服務其他相關特點的直接描述?!绷韺ぁ捌渌嚓P特點”作為事實依據(jù),維持裁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直通車不僅是描述保險服務行業(yè)特點的標志,也屬于其他多種服務行業(yè)的商貿用語”另提“商貿用語”作為事實依據(jù),維持裁定,法院嚴重怠于法律賦予對商評委裁定書司法審查的責任。
            最高院(2014)知行字第125號行政裁定書第4頁事實認定內容為“本院認為......本案并無充分證據(jù)表明直通車一般表示各種服務特點,但使用在保險類服務上,因其暗含的意義,也使相關公眾不會以此區(qū)分服務的來源。......因直通車并非僅僅直接表示保險類服務特點,本案適用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為宜。”最高院裁定書指出“直通車并非僅僅直接表示保險類服務特點”,已從根本否定商評委裁定商標撤銷的主要事實依據(jù)即“直接表示了該服務方便快捷等特點”,已從根本否定下級法院維持商評委裁定的全部事實依據(jù)。最高院裁定書從根本否定商評委裁定商標撤銷的全部事實依據(jù),同時也就否定了商評委裁定書認定相關公眾基于“直通車直接表示了該服務方便快捷等特點”所作的認知”,即“相關公眾接觸到直通車時,也易將其理解為對所服務特點的描述而不會將其作為商標識別”(原文),否定了商評委在裁定書認定“相關公眾”不會將其作為商標識別的決定因素,否定了商評委“相關公眾”的認知事實。根據(jù)《商標顯著性審查》商標由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和其他要素構成,其中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應當與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特點相一致,或者依據(jù)商業(yè)慣例和消費習慣,不會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由此確定商標顯著性結合該服務特點,考量是否一致是確定“相關公眾”能否作為商標識別的關鍵,由此,商評委認定直通車與保險類服務特點相一致的全部事實完全錯誤,在此基礎上推斷相關公眾的認知更是錯上加錯。至此,最高院已認定商評委裁定書認定事實完全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但是最高院以“使用在保險類服務上,直通車暗含的意義,也使相關公眾不會以此區(qū)分服務的來源”為由,另尋理由,駁回再審申請,其錯誤有3個方面:1、最高院已認定商評委事實依據(jù)、法律適用全部錯誤理應再審,2、文字商標注冊不排斥暗含意思,且“直通車”的暗含意思與保險類服務特點不相一致,完全具有顯著性,3、根據(jù)《商標顯著性審查》的規(guī)定,商標由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和其他要素構成,其中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應當與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特點相一致,或者依據(jù)商業(yè)慣例和消費習慣,不會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由此確定:商標與該服務的特點是否一致、商業(yè)慣例和消費習慣是確定“相關公眾”能否將“直通車”作為商標識別的關鍵。“直通車”與保險類服務特點不一致,“直通車”不是保險行業(yè)通用名稱,“直通車”不是本行業(yè)或者相關行業(yè)通用的商貿用語或者標志,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直通車”是保險類服務相關公眾的消費習慣,因此,在保險類服務中,相關公眾能夠區(qū)分服務來源,直通車具有商標意義的顯著性。最高院裁定書曲解并擴大顯著性的認定范圍,在“服務內容”、“質量”、“方式”、“手段”方面,《商標法》關于商標不具有顯著性認定的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明確規(guī)定“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結合本案是指“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保險類服務的內容、質量、功能、方式、方法等”,其中“手段”并未納入考量??剂俊胺諆热荨薄ⅰ百|量”、“方式”在《商標法》中明確規(guī)定其前提是“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服務的”而非廣義的“服務內容”、“質量”“方式”。依據(jù)《商標顯著性審查》的規(guī)定:結合保險類服務,衡量相關公眾的認知標準是“直通車與保險類服務特點是否一致,是否是保險類服務通用名稱和相關公眾在保險類服務的消費習慣。關于直通車與保險類服務特點是否一致,最高院已明確肯定不相一致,這與其“相關公眾的認知”自相矛盾。關于直通車是否是保險類服務通用名稱和相關公眾在保險類服務的消費習慣,關于這點在商評委雙方質證階段已明確闡明“不是”,因此商評委裁定書中關于“保險類服務通用名稱和相關公眾在保險類服務的消費習慣”并未涉及并以此作為事實證據(jù)?!胺諆热菔欠袢?,服務保障是否充分,投保和理賠方式是否便捷、服務方式是否多樣化,提供服務的企業(yè)實力是否雄厚等”僅是相關公眾考量保險類服務的外在因素而非保險類服務的特點,更與“直通車”毫無關聯(lián),若以“直通車”暗含“方便快捷”意思而言,并非直接表示,更與保險類服務特點無關。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通知的第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時,應當根據(jù)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從整體上對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進行審查判斷。標志中含有的描述性要素不影響商標整體上具有顯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標志是以獨特方式進行表現(xiàn),相關公眾能夠以其識別商品來源的,應當認定其具有顯著特征。最高院裁定駁回再審裁定曲解相關法律法規(guī),主觀臆定“相關公眾”的認知,在商評委全部事實證據(jù)錯誤的情況下,另尋其他因素維持商評委的裁定,不僅剝奪了申請人依法質證的權利,也完全違背其依法審查的責任及義務,其作法已違公平、正義,因此最高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商評委裁定書中僅認定一個事實,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平審委員會第4207334號“直通車”商標爭議裁定書第4、5頁“我委認為:......被申請人將直通車商標注冊,使用在保險等服務項目上,直接表示了該服務方便快捷等特點,相關公眾接觸到“直通車”時,也易將其理解為對所提供服務特點的描述而不會將其作為商標識別,因為爭議商標難以起到區(qū)分服務來源的作用,缺乏顯著性?!贝隧検聦嵰驯蛔罡呷嗣穹ㄔ?2014)知行字第125號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書第4頁認定的事實即“本案并無充分證據(jù)表明直通車一般表示各種服務的特點”,“直通車并非直接表示保險類服務的特點”徹底否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依據(jù)的“直通車文字說明了服務具有方便快捷的特點”、“對該服務其他相關特點的直接描述?!笔聦嵰罁?jù)被證明也是錯誤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另尋“商貿用語”、“其他相關特點”等事實證據(jù)并未經(jīng)過申請人質證,依據(jù)《關于行政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未經(jīng)質證的證據(jù),不得作為定案依據(jù)訴訟通行的證據(jù)規(guī)則,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在商評委商標爭議質證長達一年半的時間里,“商貿用語”、其他相關特點”等是申請人自商評委商標爭議以來首次看到的事實理由,未經(jīng)質證的證據(jù)如果作為有效事實,將嚴重剝奪申請人依法質證的合法權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將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實,以此作為證據(jù)并對應相關法律,更是是錯上加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在認定原審法院“裁定相關認定有誤,適用法律有誤”,基于“主要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并非依法判決,而是采取“本院予以糾正”的作法,從而達到對申請人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的目的。人民法院本應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商評委裁定書進行司法審查,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不僅沒有履行司法審查職責,反而另尋理由維持商評委裁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4)高行(知)終字第2464號判決書認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申請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依法提出抗訴申請。
            此致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檢察院民事抗訴申請書篇十六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張三,男,xxx年11月11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奉賢區(qū)****,郵編xxxxxxxxx。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某,男,xxxx年4月14日生,漢族,住上海市****,郵編xxxxxxxxx。
            提請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提請抗訴,撤銷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xxxx)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駁回被申請人二審的訴訟請求,支持申請人原一審訴訟請求。
            提請抗訴的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張三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xxxx)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xxxx)滬高一民一(民)申字第***號《民事裁定書》,特提請抗訴。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
            申請人張三與案外人上海三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利公司)總經(jīng)理沈某相熟。xxxx年9月30日應沈某的要求,用自有產權的房屋為三利公司向被申請人陳某借款60萬元提供抵押擔保,時間為xxxx年9月30日至xxxx年01月30日。后因三利公司償還所借款項,申請人遂要求被申請人撤銷抵押,被申請人拒絕。被申請人向法院起訴,遂涉訟;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被申請人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改判由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償還60萬元并支付利息等,申請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
            二、申訴的主要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
            首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及三利公司之間未達成債務轉移的合意。申請人不是三利公司的債務人,故在申請人未明確表示接受的情況下,被申請人與三利公司不得擅自將債務轉移給申請人。
            其次,三利公司與沈某在上海市xx區(qū)人民法院xxxx年7月19日審理(xxxx)黃民二(商)初字第**號案件的庭審中,明確否認存在債權轉讓與債務轉移。
            因此,認為三利公司已將債務轉移給申請人承擔只是被申請人單方面的一廂情愿,三方之間根本不構成債務轉移,在這種情況下,二審法院仍然認定三方之間構成債務轉移系主觀臆斷,缺乏證據(jù)證明。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抵押借款協(xié)議》實為抵押協(xié)議而非借款合同。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雖然于xxxx年9月30日簽訂了一份名為《抵押借款協(xié)議》的合同,但合同雙方主體均沒有借貸合意,申請人沒有向被申請人借款的主觀意愿,被申請人也沒有將款項借予申請人的意愿,所謂的“借款”更沒有從被申請人處移轉至申請人占有使用;該協(xié)議的重點在于抵押擔保,即申請人用其自有房屋產權對被申請人承擔60萬元的'擔保責任,該筆60萬元的款項并非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所借款項,亦非申請人對三利公司所負債務。二審法院在沒有證據(jù)證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實際借款,也沒有證據(jù)證明申請人對三利公司負有債務并在此基礎上將其對被申請人的債務移轉給申請人,在這種情況下認定該《抵押借款協(xié)議》系三方債務轉移下的借款協(xié)議,二審法院有主觀臆斷之嫌。
            二)有新的證據(jù)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三利公司之間系抵押合同關系
            經(jīng)申請人的再三要求,作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利公司總經(jīng)理沈某同意作證,證明申請人系為三利公司向被申請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非申請人本身向被申請人借款,而且實際上三利公司也未實際收到該筆60萬元的借款,因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是抵押合同關系而非借款合同關系。
            三)原判決程序嚴重違法
            1、原判決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未參加訴訟
            本案中,雖然二審法院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三利公司之間構成了債務轉移,但事實上申請人只是為三利公司向被申請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但是不管是何種法律關系,三利公司作為具有利害法律關系的一個主體都應當出庭參加訴訟,即使不做被告也應當是第三人,原告沒有將其列為第三人的,法院應當依職權將其追加為第三人。然而一、二審法院均沒有追加三利公司參加訴訟,致使本案事實認定不清,乃至二審判決錯誤。
            2、本案一審二審中申請人一方代理律師代理資格不適格
            作為申請人一方代理律師的上海市****律師事務所王律師,其在上海市xx區(qū)人民法院(xxxx)黃民二(商)初字第***號案件(即本案被申請人陳某與三利公司、沈某之間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擔任三利公司與沈某的代理律師,而本案申請人與三利公司、沈某之間在這兩個案子上是有利益沖突的(若該筆60萬元的負債確實是三利公司轉移給本案申請人的則應當由本案申請人償還;若本案申請人僅為三利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則該償還責任仍歸三利公司),王律師在本案中應當回避而不應當為本案申請人代理。
            四)原審判決案由確定錯誤
            本案并非民間借貸糾紛而是抵押合同糾紛
            從《抵押借款協(xié)議》字面上看,該合同是借款合同,所產生的糾紛也確是民間借貸糾紛,但實際上,協(xié)議雙方均沒有借貸的意思表示,也沒有該筆60萬元款項的實際流轉;協(xié)議雙方簽訂本協(xié)議的初衷是要為三利公司向被申請人所借60萬元款項提供抵押擔保,故該協(xié)議實質上是抵押擔保合同,因此發(fā)生的糾紛應當為抵押合同糾紛。
            五)抵押債權已過訴訟時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备鶕?jù)協(xié)議內容以及其它相關證據(jù),三利公司向被申請人借款時間至xxxx年01月30日至,那么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應當是至xxxx年01月30日止,在xxxx年01月30日以后,抵押債權已過訴訟時效,亦即不受法律保護。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違反法定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一)有新的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jīng)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第二百零八條、二百零九條的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請抗訴,望依法處理。
            此致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申請人:
            xxxx年12月12日
            檢察院民事抗訴申請書篇十七
            抗訴申請人(原審原告):陳**,男,漢族......
            抗訴申請人(原審原告):王**,男,漢族......
            抗訴被申請人(原審被告):建**,女,漢族......
            抗訴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梁**,女,漢族......
            申請抗訴請求:請求**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縣人民法院(xxxx)*法民初字第888號民事判決書提起抗訴,要求法院撤銷該判決書,并改判兩被申請人所簽訂的買賣房屋合同無效,被申請人梁**將房屋返還給申請人。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xxxx年3月11日申請人的父親陳xx找王xx以35000元購買了座落在**縣xx鎮(zhèn)沙灣路199號2單元601號房屋一套,隨即花了15000元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并花了7000元安裝了水、電、氣、閉路,且辦理房屋產權證還需要13000元,共計花費63000元才購買了此房。陳xx與其妻湛xx在該房居住生活。xxxx年11月5日陳xx因病去世。陳xx去世后,繼承人沒有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由湛xx一人居住,后因湛xx腿腳不方便,湛xx的子女陳**、王**、建**商量將湛xx送敬老院居住,房屋由建**出租并將租金給湛xx做零花錢用,湛xx的生活費由陳**、王**、建**平均分擔。xxxx年12月18日被告建**因打牌輸了錢,做生意也虧了,就將該房屋低于成本價即45000元賣給了梁**,且是以建**自建的房屋名譽買賣的,梁**認為價格便宜,不管房屋是誰的就買下了該房屋。建**將房屋偷偷賣了后,被王**、陳**、湛xx知道后,并多次要求將房屋收回,但一直沒有結果。于xxxx年7月10日王**、建**、湛xx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在訴訟期間,湛xx因建**將自己的房屋偷偷賣了后沒有收回來生氣,于xxxx年9月18日心臟病發(fā)作而死亡。以上事實有房屋買賣合同、收條、證人證言等為據(jù)。
            二、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認定“陳xx去世后,湛xx因年歲過高并跟隨建**生活”是錯誤的。因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原審中都承認申請人的父親陳xx去世后,申請人的母親湛xx由王**、陳**、建**三人送**縣社會福利院生活,并沒有跟隨建**生活,并列舉了證據(jù)證實。所以原審法院認定“陳xx去世后,湛xx因年歲過高并跟隨建**生活”是錯誤的。
            2、原審法院認定“xxxx年12月8日湛xx、建**在**縣xx鎮(zhèn)東升路193號夏坤壽門面內與梁**協(xié)商,由湛xx、建**將陳xx向王xx購買的座落在**縣xx鎮(zhèn)東升路199號2單元6-1號住房出售給梁**所有”是錯誤的。其理由是:1)被申請人建**、梁**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湛xx并沒有在場,她當時在重慶**縣社會福利院,有敬老院的證明和一起居住的老人為證。2)如果湛xx參與了協(xié)商,那為什么房屋買賣合同的賣方?jīng)]有湛xx的名字,更沒有湛xx的簽字或蓋手印。3)被申請人梁胡軍在原審中提供的證人證實湛xx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在場,該證人證言沒有法律效力,根本不能作證據(jù)使用。因為她在原審中提供的證人沒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10日向法院提出,只是開庭時法官問被告有沒有證人出庭,被告說有;證人根本沒有在現(xiàn)場,這些證人都是她的親戚或哦朋友,都是為她幫忙的;證人在法庭上講具體經(jīng)過時,根本就講不出來,是證人旁邊的人教他講的假話,申請人實在看不下去了,才向法官提出抗議的;證人證實的內容與客觀事實相矛盾,與書證住房出售合同相矛盾即《住房出售合同》第一、二行明確載明“建**將自建沙灣199號二單元六樓6-1住房一套約114平方米賣給烏龍村一組梁**,經(jīng)雙方協(xié)商特簽訂合同如下”,從該書證來看完全是被申請人建**與梁**協(xié)商的,湛xx完全沒有在場,更談不上協(xié)商了,而且她們在協(xié)議上寫明是建**將自建的房屋,根本不可能叫湛xx到場。4)就是沒有在場的證人在法庭上作證時都沒有說湛xx參與了協(xié)商賣房,只是說在哪里坐起的,具體坐在哪里不知道。不知道原審法院憑什么說湛xx參與了協(xié)商賣房,完全是無中生有,糊涂辦案。故此,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54條、第77條等的規(guī)定,原審法院認定“xxxx年12月18日湛xx、建**在**縣xx鎮(zhèn)東升路193號夏坤壽門面內與梁**協(xié)商,由湛xx、建**將陳xx向王xx購買的座落在**縣xx鎮(zhèn)東升路199號2單元6-1號住房出售給梁**所有”是錯誤的。
            三、原審法院以申請人陳**、王**在被申請人建**與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半年就知道買賣房屋的事實,其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是錯誤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其理由是:
            1、申請人陳**、王**知道該房屋被賣后,就經(jīng)常找被申請人建**把房屋還回來,她也承認將房屋還回來,她已次次哄申請人,申請人才提起訴訟的。有被申請人建**在原審法庭上的陳述為據(jù)。如果本案適用訴訟時效,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140條的規(guī)定應該是訴訟時效中斷,也根本不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
            2、確認合同無效的請求權,根本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其理由是: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雖名為請求,但實質為實體法上的形成權,因此,通說認為,其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但由于合同無效制度涉及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問題,故我國合同法并未對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的出斥期間進行規(guī)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合同無效的案例都沒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故此,確認合同無效的請求權,根本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就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規(guī)定答記者問》及其我國民法訴訟時效理論的規(guī)定,一審法院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guī)定,以申請人陳**、王**在被申請人建**與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半年就知道買賣房屋的事實,其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已超過了訴訟時效,是錯誤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可知,被申請人建**所賣房屋的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同時被申請人建**明知所賣房屋不是自己的而將其處分,被申請人梁**明知建**所賣的房屋不是建**自己的,因為該房屋便宜而購買,兩被申請人完全是一種惡意行為,同時原審法院違背法律規(guī)定認定事實、判決案件,根據(jù)我國《物權法》第106條、我國《合同法》第52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87條等的規(guī)定,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致
            **縣人民檢察院
            檢察院民事抗訴申請書篇十八
            住所地:鄭州市任寨北街1號
            法定代表人:元長生
            被答辯人:河南民安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鄭州市經(jīng)八路9號附14號
            法定代表人:王永成
            因被答辯人申請檢察院對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鄭民四終字第502號民事判決書提出抗訴一案,答辯人根據(jù)本案客觀事實,依據(jù)相關法律,現(xiàn)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被答辯人的抗訴申請無事實根據(jù),也無法律依據(jù),依法應予駁回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的相關事實
            1、合作的事實
            20xx年11月17日,河南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guī)定》的規(guī)定,印發(fā)《河南省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條件標準》。
            對河南省安全評價機構條件標準提出新要求,鼓勵在20xx年6月30日換證前,通過兼并重組、聯(lián)合經(jīng)營等方式做大做強。
            為達到河南省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條件標準,答辯人于20xx年11月15日出資30萬元整體收購河南省安生安全評價有限公司,不僅包括設備,更重要的在于還包括11名安全評價師(其中7名一級安全評價師是申請資質必須的),為達到河南省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條件標準作了充分準備。
            20xx年11月16日被答辯人河南民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成找到答辯人河南省寶利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元長生提出希望合作。
            雙方經(jīng)過一個月的充分溝通協(xié)商,于212月15日簽定了《協(xié)議書》。
            2、合作的結果
            答辯人履行了《協(xié)議書》約定的合作義務,使以被答辯人名義的新安全評價機構資質在20xx年5月18日公示,20xx年6月18日取得。
            被告對20xx年6月18日安全評價機構資質才取得沒有提出任何異議。
            首先,答辯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為資質取得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答辯人出資30萬元整體收購河南省安生安全評價有限公司,不僅包括設備,更重要的在于還包括11名安全評價師(其中7名一級安全評價師是申請資質必須的),加上答辯人原有的8名安全評價師,使以被答辯人名義申請取得安全評價機構資質成為可能,進而在雙方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新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
            答辯人具體的人力物力財力投入已經(jīng)在一審庭審中出示。
            其次,答辯人法定代表人元長生依協(xié)議書約定出任常務副總經(jīng)理,自始至終參與領導了新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工作。
            包括按照合同約定變更安全評價師注冊、購買硬件軟件、專用設備、通用設備、簽定技術合作協(xié)議、準備考核材料、組織主持考核驗收會議、代表河南民安科技有限公司匯報準備情況,按照考核驗收提出的問題,逐項整改,最終以被告名義申請取得了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證書。
            3、糾紛的引起
            20xx年6月17日中午1點26分被答辯人法定代表人王永成以停水停電相要挾,要求答辯人20xx年6月18日下午6點前將辦公室從位于國基路的河南民安科技有限公司搬走。
            答辯人無奈只好在20xx年6月18日重新搬回了河南省寶利來科技有限公司原址辦公。
            造成答辯人失去資質,無法取得收入以維持工作人員生計,給答辯人造成巨大損失的嚴重后果。
            鑒于這種情況,答辯人決定自20xx年6月21日起,按照《協(xié)議書》第五條的有關約定退出合作,并于20xx年6月21日向被答辯人發(fā)出退出合作通知(詳見證據(jù):通知及郵寄手續(xù))。
            二、本案的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1、被答辯人支付100萬元補償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2、被答辯人二審有無新證據(jù),且能改變對支付100萬元補償?shù)恼J定。
            1、被答辯人支付100萬元補償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事實依據(jù)。
            20xx年12月15日雙方簽訂《協(xié)議書》的第5條第1款、第2款約定,任何一方均可無理由退出合作,一方退出另乙方應支付100萬補償。
            這一約定是對退出合作的條件和退出后雙方如何處理、如何補償?shù)募s定,而不是違約的規(guī)定,因此所謂人數(shù)的多少,水電費的使用等均不影響退出,更不存在“補償金是附條件”的問題,需注意的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是“補償”而非“賠償”,該約定是具有合作的投入及合作一方退出后另一方喪失了從事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無法繼續(xù)從事安全評價工作經(jīng)濟損失的考慮,該事實約定合情合理。
            法律依據(jù)。
            20xx年12月15日雙方簽訂《協(xié)議書》是有效協(xié)議,對此問題被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在二審法庭上明確承認協(xié)議書有效,而且依據(jù)協(xié)議書已經(jīng)向金水區(qū)法院提出起訴。
            合同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那么依據(jù)雙方簽訂《協(xié)議書》的第5條第1款、第2款約定,一方退出另乙方應支付100萬補償。
            2、被答辯人二審有無新證據(jù)且能否改變對支付100萬元補償?shù)恼J定
            首先,被答辯人在二審期間并沒有提交大量的新證據(jù)。
            被答辯人在二審提交的證據(jù)都是一審時已經(jīng)提交了的證據(jù)。
            其次,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能改變對支付100萬元補償?shù)恼J定。
            1、答辯人是否全面履行義務問題,是違約與否的問題,此問題只能判斷是否違約,但是,需注意的是,以被答辯人名義的新安全評價機構資質在20xx年5月18日公示,20xx年6月18日取得,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起訴前沒有因任何違約問題向答辯人提出任何異議。
            事實上,合作的根本目的是取得新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該目的已經(jīng)達到,因此,不存在答辯人違約問題。
            需要強調的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是“補償”而非“賠償”,因此補償100萬元與是否違約無關。
            2、被答辯人提出的補償金是附條件的不能成立。
            約定十分明確,在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限內,允許乙方(河南省寶利來科技有限公司)無理由退出……甲方出100萬元給乙方經(jīng)濟補償,這是不附條件的。
            至于說“安全評價師、所有通用設備、專用設備、檔案歸甲方”等,是屬于答辯人的權利,該問題和所謂水電費、辦公場地費、工資三金等、遞減等問題屬與答辯人起訴請求性質不同,可以一審時反訴,也可以另行起訴。
            但被答辯人一審沒有反訴,按照民不告官不究的原則,法院當然不予審理,但不能據(jù)此說法院判決錯誤。
            目前,被答辯人已經(jīng)向法院單獨起訴,法院已經(jīng)受理,正處于審理之中。
            3、被答辯人稱答辯人“使用其資質達8個月”,純屬無視事實!河南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規(guī)定在20xx年6月30日前換證。
            也就是說答辯人20xx年6月30日前自身有資質,上訴人20xx年6月18日才拿到新資質!也就是說,被答辯人拿到新資質的前一天,把答辯人趕了出來!新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答辯人至今都沒看到過一眼!而20xx年6月21日向上訴人發(fā)出自6月21日退出合作通知,上訴人認可退出合作,因此不存在遞減問題。
            因此,被答辯人二審提出的證據(jù)不能改變對支付100萬元補償?shù)恼J定。
            三、本案不符合抗訴的條件
            一部分是,如果退出如何處理,包括支付墊付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水電物業(yè)費用和支付辦公場地費用、所有安全評價師、所有通用設備、專用設備、檔案歸屬問題,100萬是否遞減問題。
            第一部分已經(jīng)通過答辯人起訴解決,事實清楚,并無不當。
            第二部分并不影響第一部分的認定,而第二部分,正是被答辯人申請抗訴的部分,被答辯人已經(jīng)向金水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已經(jīng)進入審判程序。
            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案件申請抗訴規(guī)定,另行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不予抗訴。
            本案抗訴申請,一部分事實清楚,沒有任何問題,一部分已經(jīng)進入訴訟,正在審理過程中,因此,答辯人認為本案不符合抗訴的條件,其抗訴申請依法應予以駁回。
            此致
            鄭州市人民檢察院
            20**年9月19日
            檢察院民事抗訴申請書篇十九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jīng)理
            被申請人:公司乙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jīng)理
            申請請求:
            申請人公司甲對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淮民二終字號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20__]烈民二初字第號判決書不服,請求貴院依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抗訴。
            事實及理由:
            20__年公司甲與公司乙簽訂煤炭供貨合同,該合同約定:“貨到收貨地徐州銅山港,含稅價800元/噸。”,“貨到收貨港前一切費用由供貨方負責,到港后的費用由收貨方承擔。”,“第一批貨后,結算方式為貨到收貨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額貨款?!?BR>    公司乙聲稱:貨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貨款。公司乙提供證據(jù):
            1、煤炭供貨合同及授權委托書;
            2、收款收據(jù);
            3、公司甲的原材料檢驗報表;
            4、公司丙20__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
            5、武維維20__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
            6、煤炭化驗單;
            7、手機繳費發(fā)票及手機短信。
            我方對煤炭供貨合同及授權委托書的效力不存在異議。然而,東南運輸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據(jù)”證據(jù)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從實質上都無法證明我方收到貨物。第一,“收款收據(jù)”的名稱與收取貨物的收據(jù)形式上不相符;第二,“收款收據(jù)”上的填票人“李雙”系何人無法證明其身份;第三,“收款收據(jù)”上收款人簽名無法確認為何人;第四,“收款收據(jù)”上無公司甲的公章。數(shù)額這么大的一批貨物,收貨人開具的收貨收據(jù)形式不合法,無單位公章且簽名無法辨認,對這一現(xiàn)象值得我們去商榷。
            證據(jù)“武維維20__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首先,是否真有武維維這個人,無法證實。其次,其證明收到恒升管樁港務費,即使此人真實存在,其可有證明這一內容的職能值得懷疑。再者,收到恒升管樁有限公司港務費,繳費人可為該公司人員其無法查實。換句話說,貨物是否達到港口的事實此證據(jù)都無法證明,更何談后面的證明內容。
            證據(jù)“公司丙20__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公司丙結算收據(jù)”及法院“對朱從敬的問話筆錄”。首先,“公司丙20__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無該公司公章,該證據(jù)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證明力不言而喻。其次,這些證據(jù)相互印證只能達到證明該公司是與劉某某聯(lián)系,煤是劉某某的一直在其控制范圍內,且在聯(lián)系時僅有第二人出現(xiàn),即“姓高的”,此人又為何人僅有劉某某本人知道。至于貨物是否由公司丙運到公司甲無法僅憑此證據(jù)就能達到證明的目的。運輸公司與人簽訂運輸合同僅僅是憑前去聯(lián)系人嘴中得知是哪家單位需要運輸貨物,到底真是不是這家公司讓他們運送貨物,他們是不會要求聯(lián)系人拿自己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其他相關證明證明自己身份的。因此,公司丙的結算憑證上繳費人是否為公司甲更無從證明。再者,公司丙結算收據(jù)是在20__年10月4日開具的,而“收款收據(jù)”的日期是20__年10月2日,退一步說,對該“收款收據(jù)”除日期外不存在異議,在沒有收到貨物之前就簽收貨收據(jù),是完全不符合邏輯的,根本無法理解。上述證據(jù)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實性,依法均不應采納。
            檢察院民事抗訴申請書篇二十
            一般情況下可以向市檢察院申請抗訴(即申訴),也可以向省檢察院提出,那么,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抗訴
            申請書
            范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申請人:舒,男,x年5月10出生,漢族,xx省xx市x街道辦事處x村。聯(lián)系電話:
            第一被申請人:xx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已注銷,現(xiàn)在責任主體為xx市教育局),地址,xx省xx市江南街道永三中路32號,法人代表,陳方亮。
            第二被申請人:應,男,x年11月9日出生,漢族,xx省xx市石柱鎮(zhèn)泉湖村人。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永城民初字第42號民事判決書,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金中法(1993)民終字第131號民事判決書,()金中法民監(jiān)字第48號駁回再審申請
            通知書
            ,()浙法告申民監(jiān)字第10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申請抗訴。
            申請抗訴的目的:本案屬工傷事故,應按勞動法規(guī)給申請人辦理工傷保險待遇。原審判決書認定事實不公正,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事實與理由:x年10月13日,申請人在施工勞動時,由于腳手架斷裂從三樓摔下,造成脊骨骨折,引起雙腳癱瘓,大、小便失禁,生活自理十分困難的嚴重后果,x年9月,被申請人請來吳,慌稱吳是縣事故處理組組長,與申請人進行一次性處理事故,由于申請人不懂法律,相信領導,要求按規(guī)定處理事故,由于吳參與,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下了一次補償給申請人9000元的協(xié)議。申請人知道被騙后,于x年1月15日向xx縣城關鎮(zhèn)人民法庭遞交了起訴狀,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給申請人按固定工待遇執(zhí)行工傷保險待遇,發(fā)給申請人工資、派護理工料理申請人日常生活,給申請人報銷醫(yī)藥費。被申請人采用欺騙的手段處理事故,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給申請人造成了巨大的生活困苦和難以想象的精神痛苦,原審判決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申請人請求金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抗訴。
            促使人民法院改判,撤銷原審的錯誤判決,判定x年9月的
            協(xié)議書
            無效,判令第一被申請人依法承擔申請人的工傷保險待遇。
            此致。
            金華市人民檢察院
            敬禮!
            申請人:舒
            x年11月10日
            申請人:,男,x年5月17日出生,住所:xx鎮(zhèn)號。
            被申請人:張,男,x年2月28日出生,xx市*村號。
            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xx市人民法院()武民初字第361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該判決認定“此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是完全錯誤的。損害了國家利益,損害了法律的尊嚴。
            由此可見,該協(xié)議約定的內容是主井以40萬元的價格將其井下資源出賣給其他三個礦井。主井從中牟利40萬元而未付出任何財產代價,只是將國家的礦產資源賣出牟利。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6條第二款規(guī)定: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
            該條是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
            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
            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已經(jīng)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yè),因企業(yè)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jīng)營,或者因企業(yè)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yè)資產產權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jīng)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第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批準轉讓的,轉讓合同自批準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條規(guī)定,未經(jīng)審批管理機關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guī)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xù),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xù)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屬于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guī),該協(xié)議違反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絕對屬于無效合同。該判決認定“此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是完全錯誤的。
            二、該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該判決書將本案定為無名合同糾紛,既是合同糾紛,就應當優(yōu)先適用《合同法》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特別規(guī)定與一般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guī)定;新的規(guī)定與舊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guī)定?!逗贤ā废鄬τ凇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來說,既是特別法又是新法,處理本案應當優(yōu)先適用《合同法》的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該判決沒有正確適用本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的規(guī)定處理本案,而是依據(jù)不具有法律法規(guī)效力的縣級政府部門文件“xx市地質礦產局聯(lián)合辦礦程序試行辦法”認定合同的效力。適用法律明顯錯誤。
            三、被申請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起訴的被告主體有誤。
            被申請人提起訴訟所依據(jù)的協(xié)議書是xx市徘徊鎮(zhèn)鳳凰山4號鐵礦與xx市順義莊鐵礦等各礦之間簽訂的合同,被申請人張是xx市順義莊鐵礦的代表人。申請人是xx市徘徊鎮(zhèn)鳳凰山4號鐵礦的代表人。原、被告?zhèn)€人在協(xié)議書上簽字是代表各自的鐵礦簽訂協(xié)議。是職務行為,其法律后果應當由各自所代表的鐵礦承擔。
            協(xié)議第一條約定的是“其他四礦井以每井口10萬元支付主井”,而不是張**個人支付張**個人10萬元。
            xx市徘徊鎮(zhèn)鳳凰山4號鐵礦是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私營獨資企業(yè),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組織,具備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第(1)款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私營獨資企業(yè)、合伙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基于以上事實和法律的規(guī)定,該案應當以原、被告各自所代表的鐵礦企業(yè)為原、被告進行訴訟,本案原、被告均不符合訴訟主體資格。
            綜上所述,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市人民檢察院
            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張
            x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