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曾試圖在平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寫一篇文章。寫作是培養(yǎng)人的觀察、聯想、想象、思維和記憶的重要手段。范文書寫有哪些要求呢?我們怎樣才能寫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優(yōu)質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管理規(guī)章制度篇一
一、下單錯誤:
1、未按規(guī)定下單,造成損失。錯誤達2次以上,處x元并警告(處罰明細)
2、重復下單,造成損失。錯誤達2次以上,處元并警告(處罰明細)
3、與原始訂單不符,造成損失。錯誤達2次以上,處x元并警告(處罰明細)
4、特殊情況,視具體原因處理。
二、收銀失誤:
1、未按規(guī)定收銀,造成誤差。錯誤達2次以上,處x元并警告(處罰輕重明細)
2、錯誤收銀,造成誤差。錯誤達2次以上,處x元并警告(處罰輕重明細)
3、特殊情況,視具體原因處理。
三、配發(fā)貨錯誤:
1、未按規(guī)定配發(fā)貨,造成誤差。錯誤達2次以上,處x元并警告(處罰輕重明細)
2、少發(fā)貨、欠發(fā)貨,造成誤差。錯誤達2次以上,處x元并警告(處罰輕重明細)
3、多發(fā)貨,造成庫存不正確。錯誤達2次以上,處元并警告(處罰輕重明細),同時補上多發(fā)產品的貨款。
4、未及時發(fā)貨,故意拖延,造成損失。錯誤達2次以上,處x元并警告(處罰輕重明細)
5、庫存不平,但不能說明原因,造成誤差。處x元并警告(處罰輕重明細),并自費補足缺貨產品的貨款
6、特殊情況,視具體原因處理。
1、倉庫布局及庫容不整潔,第一次書面警告、第二次處x元(處罰輕重明細)
2、工作臺面資料、單據不整齊、規(guī)范,第一次書面警告、第二次處x元(處罰輕重明細)
3、分公司展區(qū)、地面、洽談區(qū)、會議室、廚具展示廳等不整潔,有灰塵,第一次書面警告、第二次處x元(處罰輕重明細)
4、所有設備、設施,人為原因出現的故障,照價賠償,并處x元(處罰輕重明細)
5、特殊情況,視具體原因處理。
1、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處記過、降職、辭退
2、其他處罰明細
管理規(guī)章制度篇二
為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各項安全方針、政策、法令、規(guī)定和落實省、市各項安全措施的指示、決議,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安全制度,并檢查執(zhí)行情況。
一、單位要不定期舉行防火、防盜等日常性安全教育和法規(guī)性安全知識教育,真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使單位各項安全工作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全體工作人員應
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識、提高警惕,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guī)章制度,以確保單位財產及單位全體工作人員的安全。
三、各辦公室門與辦公桌的鑰匙應隨身攜帶,不得轉交他人使用。嚴禁將鑰匙交給親友使用。
四、嚴禁在辦公室內使用電爐、酒精爐、熱得快等有隱患性的工具,確因工作需要使用的,應符合安全操作使用要求。
五、冬季取暖應注意安全、小心謹慎,積極消除一切安全隱患,防止煤氣中毒、火災、觸電等事故發(fā)生。
(來源:)六、各辦公室應安排好節(jié)假日值班,注意及時關好門窗,檢查關閉各處電源、及時開關電燈、電扇、電腦、飲水機等。平時下班也要加強檢查。
七、辦公室人員離開辦公室時,應將保管的柜子與辦公桌抽屜鎖上,每天下班最后離開者應關好門、窗、櫥、柜,并關閉所有電器電源。
八、妥善保管好公、私現金及貴重物品,白天不得將貴重物品及存有現金的包、袋等隨意置放在無關鎖的地方,謹防失竊。
九、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相關物品到辦公場地。
為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各項安全方針、政策、法令、規(guī)定和落實省、市各項安全措施的指示、決議,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安全制度,并檢查執(zhí)行情況。
一、單位要不定期舉行防火、防盜等日常性安全教育和法規(guī)性安全知識教育,真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使單位各項安全工作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全體工作人員應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識、提高警惕,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guī)章制度,以確保單位財產及單位全體工作人員的安全。
三、各辦公室門與辦公桌的鑰匙應隨身攜帶,不得轉交他人使用。嚴禁將鑰匙交給親友使用。
四、嚴禁在辦公室內使用電爐、酒精爐、熱得快等有隱患性的工具,確因工作需要使用的,應符合安全操作使用要求。
五、冬季取暖應注意安全、小心謹慎,積極消除一切安全隱患,防止煤氣中毒、火災、觸電等事故發(fā)生。
六、各辦公室應安排好節(jié)假日值班,注意及時關好門窗,檢查關閉各處電源、及時開關電燈、電扇、電腦、飲水機等。平時下班也要加強檢查。
七、辦公室人員離開辦公室時,應將保管的柜子與辦公桌抽屜鎖上,每天下班最后離開者應關好門、窗、櫥、柜,并關閉所有電器電源。
八、妥善保管好公、私現金及貴重物品,白天不得將貴重物品及存有現金的包、袋等隨意置放在無關鎖的地方,謹防失竊。
九、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相關物品到辦公場地。
管理規(guī)章制度篇三
第一條為確保安全、合理使用農藥,保護環(huán)境,保障人民健康,促進農林牧副漁業(yè)發(fā)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市凡施用于農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農藥,均屬本規(guī)定的管理范圍。
第三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采購、貯存、銷售(以下統稱為經營)和使用農藥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上海市農業(yè)局是本市農藥管理的主管機關,其執(zhí)行機構是上海市農藥檢定所。各縣農業(yè)局和上海市農場管理局負責所屬范圍內的農藥管理工作,其執(zhí)行機構是所屬的植保植檢站。
第五條各種農藥必須具有農牧漁業(yè)部核發(fā)的《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方可經營和使用。
第六條外國農藥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yè)部農藥登記證》的,不準進口、經營和使用。外國農藥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yè)部農藥田間藥效試驗許可證》的,不準進行試驗。
第七條凡經農牧漁業(yè)部《農藥登記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銷登記的農藥,不準再經營、使用和進口。
第八條經營農藥的單位在采購、貯存、銷售過程中,應做好質量檢查工作,保證所經營的農藥符合批準登記的質量標準。
第九條農藥的包裝必須符合保證質量和安全運輸的要求,并附有符合《農藥質量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商標說明。沒有商標說明或商標說明脫落、商標說明字跡模糊的農藥不準出售。
第十條經營農藥的單位為方便銷售和使用,需要將原包裝農藥改裝后在本單位門市部零售的,必須附貼新的明顯的商品說明。新的商品說明必須具備農藥品名、含量、重量(或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標記、原生產廠家、出廠日期、改裝單位、改裝日期等內容。
第十一條經營農藥的單位自行改裝的農藥,如需對外批發(fā)或在本單位以外的門市部零售的,應事先向市農藥管理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并須在商品說明中注明批準文號。
第十二條凡質量不符合規(guī)定標準的降效或失效農藥,均必須予以封存,在農藥管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以前,不得銷售和使用。禁止制造和銷售假農藥。
第十三條經營農藥的單位,必須持有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配備熟悉農藥商品基本知識的業(yè)務人員。任何個人均不得經營農藥。
第十四條經營農藥的單位在銷售供本市使用的農藥時,其品種和數量均應分級納入農藥供應計劃。如需要擴大經營品種及經營數量的,應向市農業(yè)局提出申請。未經批準不得任意擴大經營范圍。
第十五條使用農藥必須遵守農牧漁業(yè)部、衛(wèi)生部頒布的《農藥安全使用規(guī)定》、《農藥安全使用試行標準》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并接受農藥管理、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等部門的指導,不得亂用、濫用農藥。
第十六條農藥使用后的剩余部分必須妥善保管,施藥工具、空瓶空袋等應及時作清洗、回收或深埋等處理,不準亂扔亂放。
第十七條農藥不得與食品、種子、飼料、日用品等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裝、混放。
第十八條存放農藥應有專倉或專柜。高毒、劇毒農藥除應有專倉或專柜存放以外,還應有專人負責保管。個人或家庭應限制存放高毒、劇毒農藥。
第十九條禁止使用農藥捕殺水產、禽類等動物。因農藥而中毒、死亡的動物應予銷毀,嚴禁食用和出售。
第二十條對經營劣質、降效、失效農藥的單位,農藥管理部門應責令其賠償使用者的經濟損失,并可視情節(jié)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對擅自擴大農藥經營品種或經營數量,造成人畜中毒、農作物藥害等嚴重后果的單位,農藥管理部門應追查其責任,并可視情節(jié)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農藥管理部門在對違章經營單位進行處理的同時,可建議有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經營假農藥的單位,由農藥管理部門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并沒收其全部假農藥及非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以外的其他條款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農藥管理部門應追查責任,及時進行處理,或建議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管理規(guī)章制度篇一
一、下單錯誤:
1、未按規(guī)定下單,造成損失。錯誤達2次以上,處x元并警告(處罰明細)
2、重復下單,造成損失。錯誤達2次以上,處元并警告(處罰明細)
3、與原始訂單不符,造成損失。錯誤達2次以上,處x元并警告(處罰明細)
4、特殊情況,視具體原因處理。
二、收銀失誤:
1、未按規(guī)定收銀,造成誤差。錯誤達2次以上,處x元并警告(處罰輕重明細)
2、錯誤收銀,造成誤差。錯誤達2次以上,處x元并警告(處罰輕重明細)
3、特殊情況,視具體原因處理。
三、配發(fā)貨錯誤:
1、未按規(guī)定配發(fā)貨,造成誤差。錯誤達2次以上,處x元并警告(處罰輕重明細)
2、少發(fā)貨、欠發(fā)貨,造成誤差。錯誤達2次以上,處x元并警告(處罰輕重明細)
3、多發(fā)貨,造成庫存不正確。錯誤達2次以上,處元并警告(處罰輕重明細),同時補上多發(fā)產品的貨款。
4、未及時發(fā)貨,故意拖延,造成損失。錯誤達2次以上,處x元并警告(處罰輕重明細)
5、庫存不平,但不能說明原因,造成誤差。處x元并警告(處罰輕重明細),并自費補足缺貨產品的貨款
6、特殊情況,視具體原因處理。
1、倉庫布局及庫容不整潔,第一次書面警告、第二次處x元(處罰輕重明細)
2、工作臺面資料、單據不整齊、規(guī)范,第一次書面警告、第二次處x元(處罰輕重明細)
3、分公司展區(qū)、地面、洽談區(qū)、會議室、廚具展示廳等不整潔,有灰塵,第一次書面警告、第二次處x元(處罰輕重明細)
4、所有設備、設施,人為原因出現的故障,照價賠償,并處x元(處罰輕重明細)
5、特殊情況,視具體原因處理。
1、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處記過、降職、辭退
2、其他處罰明細
管理規(guī)章制度篇二
為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各項安全方針、政策、法令、規(guī)定和落實省、市各項安全措施的指示、決議,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安全制度,并檢查執(zhí)行情況。
一、單位要不定期舉行防火、防盜等日常性安全教育和法規(guī)性安全知識教育,真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使單位各項安全工作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全體工作人員應
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識、提高警惕,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guī)章制度,以確保單位財產及單位全體工作人員的安全。
三、各辦公室門與辦公桌的鑰匙應隨身攜帶,不得轉交他人使用。嚴禁將鑰匙交給親友使用。
四、嚴禁在辦公室內使用電爐、酒精爐、熱得快等有隱患性的工具,確因工作需要使用的,應符合安全操作使用要求。
五、冬季取暖應注意安全、小心謹慎,積極消除一切安全隱患,防止煤氣中毒、火災、觸電等事故發(fā)生。
(來源:)六、各辦公室應安排好節(jié)假日值班,注意及時關好門窗,檢查關閉各處電源、及時開關電燈、電扇、電腦、飲水機等。平時下班也要加強檢查。
七、辦公室人員離開辦公室時,應將保管的柜子與辦公桌抽屜鎖上,每天下班最后離開者應關好門、窗、櫥、柜,并關閉所有電器電源。
八、妥善保管好公、私現金及貴重物品,白天不得將貴重物品及存有現金的包、袋等隨意置放在無關鎖的地方,謹防失竊。
九、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相關物品到辦公場地。
為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各項安全方針、政策、法令、規(guī)定和落實省、市各項安全措施的指示、決議,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安全制度,并檢查執(zhí)行情況。
一、單位要不定期舉行防火、防盜等日常性安全教育和法規(guī)性安全知識教育,真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使單位各項安全工作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全體工作人員應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識、提高警惕,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guī)章制度,以確保單位財產及單位全體工作人員的安全。
三、各辦公室門與辦公桌的鑰匙應隨身攜帶,不得轉交他人使用。嚴禁將鑰匙交給親友使用。
四、嚴禁在辦公室內使用電爐、酒精爐、熱得快等有隱患性的工具,確因工作需要使用的,應符合安全操作使用要求。
五、冬季取暖應注意安全、小心謹慎,積極消除一切安全隱患,防止煤氣中毒、火災、觸電等事故發(fā)生。
六、各辦公室應安排好節(jié)假日值班,注意及時關好門窗,檢查關閉各處電源、及時開關電燈、電扇、電腦、飲水機等。平時下班也要加強檢查。
七、辦公室人員離開辦公室時,應將保管的柜子與辦公桌抽屜鎖上,每天下班最后離開者應關好門、窗、櫥、柜,并關閉所有電器電源。
八、妥善保管好公、私現金及貴重物品,白天不得將貴重物品及存有現金的包、袋等隨意置放在無關鎖的地方,謹防失竊。
九、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相關物品到辦公場地。
管理規(guī)章制度篇三
第一條為確保安全、合理使用農藥,保護環(huán)境,保障人民健康,促進農林牧副漁業(yè)發(fā)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市凡施用于農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農藥,均屬本規(guī)定的管理范圍。
第三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采購、貯存、銷售(以下統稱為經營)和使用農藥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上海市農業(yè)局是本市農藥管理的主管機關,其執(zhí)行機構是上海市農藥檢定所。各縣農業(yè)局和上海市農場管理局負責所屬范圍內的農藥管理工作,其執(zhí)行機構是所屬的植保植檢站。
第五條各種農藥必須具有農牧漁業(yè)部核發(fā)的《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方可經營和使用。
第六條外國農藥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yè)部農藥登記證》的,不準進口、經營和使用。外國農藥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yè)部農藥田間藥效試驗許可證》的,不準進行試驗。
第七條凡經農牧漁業(yè)部《農藥登記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銷登記的農藥,不準再經營、使用和進口。
第八條經營農藥的單位在采購、貯存、銷售過程中,應做好質量檢查工作,保證所經營的農藥符合批準登記的質量標準。
第九條農藥的包裝必須符合保證質量和安全運輸的要求,并附有符合《農藥質量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商標說明。沒有商標說明或商標說明脫落、商標說明字跡模糊的農藥不準出售。
第十條經營農藥的單位為方便銷售和使用,需要將原包裝農藥改裝后在本單位門市部零售的,必須附貼新的明顯的商品說明。新的商品說明必須具備農藥品名、含量、重量(或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標記、原生產廠家、出廠日期、改裝單位、改裝日期等內容。
第十一條經營農藥的單位自行改裝的農藥,如需對外批發(fā)或在本單位以外的門市部零售的,應事先向市農藥管理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并須在商品說明中注明批準文號。
第十二條凡質量不符合規(guī)定標準的降效或失效農藥,均必須予以封存,在農藥管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以前,不得銷售和使用。禁止制造和銷售假農藥。
第十三條經營農藥的單位,必須持有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配備熟悉農藥商品基本知識的業(yè)務人員。任何個人均不得經營農藥。
第十四條經營農藥的單位在銷售供本市使用的農藥時,其品種和數量均應分級納入農藥供應計劃。如需要擴大經營品種及經營數量的,應向市農業(yè)局提出申請。未經批準不得任意擴大經營范圍。
第十五條使用農藥必須遵守農牧漁業(yè)部、衛(wèi)生部頒布的《農藥安全使用規(guī)定》、《農藥安全使用試行標準》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并接受農藥管理、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等部門的指導,不得亂用、濫用農藥。
第十六條農藥使用后的剩余部分必須妥善保管,施藥工具、空瓶空袋等應及時作清洗、回收或深埋等處理,不準亂扔亂放。
第十七條農藥不得與食品、種子、飼料、日用品等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裝、混放。
第十八條存放農藥應有專倉或專柜。高毒、劇毒農藥除應有專倉或專柜存放以外,還應有專人負責保管。個人或家庭應限制存放高毒、劇毒農藥。
第十九條禁止使用農藥捕殺水產、禽類等動物。因農藥而中毒、死亡的動物應予銷毀,嚴禁食用和出售。
第二十條對經營劣質、降效、失效農藥的單位,農藥管理部門應責令其賠償使用者的經濟損失,并可視情節(jié)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對擅自擴大農藥經營品種或經營數量,造成人畜中毒、農作物藥害等嚴重后果的單位,農藥管理部門應追查其責任,并可視情節(jié)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農藥管理部門在對違章經營單位進行處理的同時,可建議有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經營假農藥的單位,由農藥管理部門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并沒收其全部假農藥及非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以外的其他條款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農藥管理部門應追查責任,及時進行處理,或建議有關部門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