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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擔保合同糾紛(匯總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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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是保障各方權益的有力工具,能夠確保合作項目的順利進行。需要主動與對方溝通,理解對方的需求和要求。合同的變更和終止應遵守合同本身約定的程序和條件。
            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篇一
            (一)起訴方多為銀行或信用社,且信用社起訴的多,商業(yè)銀行起訴的少。
            我縣法院xx年受理的借款合同糾紛中,農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訴的占收案總數的80%;銀行向法院起訴的借款糾紛案件雖然較少,但其不能收回的逾期貸款數量卻很多,且國有集體企業(yè)借款居多,給銀行自身發(fā)展帶來嚴重困擾的同時,也給國家造成了難以挽回的損失,但由于種種原因,其有債不訴的現象較為普遍。
            (二)原告不及時起訴、貸款續(xù)貸轉貸的現象多,貸款被拖欠的時間長。
            當前,許多銀行、信用社對借款人逾期拖欠貸款不還的情況,不愿意或不善于及時訴諸法律、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而是通過不適當的轉貸、續(xù)貸方法解決,有的轉貸、續(xù)貸數次,多的甚至達數十次。許多案件從糾紛形成到起訴,一般都要接近兩年時間,如果不考慮訴訟時效的限制,原告還不會向法院起訴;金融部門不及時起訴,喪失了收貸的良好時機,不僅給收貸帶來了困難,而且加大了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和執(zhí)行難度。
            (三)無效擔保的案件多,借款方主體變更的案件增幅大。
            在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屬違法擔保、空頭擔保、關系擔保及無效抵押等無效擔保的占了絕大多數。如有的鄉(xiāng)鎮(zhèn)政府為所屬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擔保貸款;有的企業(yè)或公民自己無代為履行的擔保能力,盲目為借款人提供空頭擔保;有的企業(yè)虧損嚴重,為取得金融部門貸款,不惜采取“父子互?!钡氖侄翁兹≠J款;還有一些企業(yè)在貸款時將企業(yè)全額財產作為抵押,而有關金融部門明知這種抵押無效,卻予以認可。同時,借款方主體變更的案件也增幅較大。
            (四)被告無力還貸的案件多,案件的執(zhí)行難度較大。
            在被告無力還貸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被告多是一些嚴重虧損、資不抵債或瀕臨倒閉破產的企業(yè),法定代表人躲債外逃,法院對于這些案件,如果采取強制執(zhí)行或破產措施,一些企業(yè)勢必倒閉或破產,企業(yè)職工難以妥善安置,影響社會穩(wěn)定;如果不果斷采取強制執(zhí)行等措施,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則難以保障,法院在執(zhí)行這些案件過程中處于進退兩難境地,案件執(zhí)行難度很大。
            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篇二
            1、請求判令撤銷登民一初字第2113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
            3、請求改判被上訴人____市某有限公司給付上訴人違約金30000元;。
            4、請求將第四項改判為被上訴人李、李對上述。
            2、3項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本案上訴費由三被上訴人共同承擔。事實與理由上訴人訴被上訴人____市某有限公司、李、李x借款合同糾紛一案,____省____市人民法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登民一初字第2113號民事判決書,原判決存在如下三處判決錯誤:
            2、原判決未支持原審原告違約金請求;。
            3、原判決第四項認定原審被告李、李x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范圍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導致合同所有條款無效。
            二、合同解除權可與其他權利一并行使。
            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篇三
            糾紛已經是很常見到的了,小編在這里為提供給大家借款合同糾紛的處理給大家借鑒。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逗贤ā芬?guī)定的借款合同包括兩部分:第一是金融機構之間及其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但是在實際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借款關系比合同法規(guī)定的要廣泛得多,還包括非金融企業(yè)之間的借款關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業(yè)之間的借款關系。因此,最高法院在第一部分合同糾紛中的第八類借款合同糾紛中列出了借款合同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在借款合同糾紛這一案由下還單獨列出了金融企業(yè)之間的借款關系又稱之為同業(yè)拆借糾紛和企業(yè)之間借款糾紛兩個附屬案由。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糾紛另立一個案由。審理借款合同糾紛重點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為債權人,即出借人,被告多為借款人。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債務人,所謂特殊情況是在債務人認為債權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能向法院起訴,如債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直接扣收貸款,或者債務人重復還款等。除這些情況外:
            1、借款同時有保證人的保證人是共同被告;。
            3、“私貸公用”情況下當事人的確定。實踐中有些地方出現“私貸公用”的情況,所謂“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業(yè),由于已經有逾期貸款未還等原因而不能貸款,于是便由個人或私營企業(yè)以自己名義代為貸款,所貸款項由企業(yè)使用。這就是所謂“私貸公用”。私貸公用以合同法的規(guī)定,應該屬于委托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為原告沒有異議。如何列被告,應考慮以下情況:
            (3)在上述情況下,如果出借人選擇用款人為被告,可以用款企業(yè)為被告。如出借人堅持以借款和用款人為共同被告,法院也應允許,因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訴權。
            4、借款單位或者擔保單位發(fā)生了變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產等,原告起訴誰,包括與該企業(yè)有關系的單位如上級主管部門或母公司,即列為被告。最高法院副院長李國光在關于當前民事審判的有關問題《關于企業(yè)歇業(yè)、被撤并或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后的訴訟主體的確認問題》中認為:第一,訴訟主體的確認。企業(yè)在歇業(yè)、被撤并或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后,是否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區(qū)別對待,以確認訴訟主體。應當注意的是,無論在企業(yè)歇業(yè)、被撤銷或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情形中如果存在多個清算主體的,均應成為共同清算主體。第二,清算主體的認定。由于將企業(yè)因歇業(y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情形中的清算主體確定為訴訟主體,因此對于不同性質的企業(yè)如何確定其清算主體就成為訴訟程序的關鍵。依據我國《公司法》第191條和192條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我們認為,國有企業(yè)的清算主體是其上級主管部門;集體企業(yè)的清算主體是其開辦單位;聯(lián)營企業(yè)的清算主體是其聯(lián)營各方;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控股股東。因此,如法院立案時初步審查認為不應列為被告的,可以提出參考意見,如原告堅持列為被告應尊重原告意見,是否應承擔責任,應在審理中解決。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關系到借貸關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護。因此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時,應該認真審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進行非法活動的借款合同無效?!督洕贤ā返谖迨l(三)規(guī)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貨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借貸意見》第11條規(guī)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北热缬械钠髽I(yè)見炒股或者買賣煙草賺錢,便買通金融機構某些承辦人編造假的貸款理由如擴大再生產、購買原材料等簽訂借款合同貸出款項,這種違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無效。
            2、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逗贤ā返谖迨l(一)規(guī)定“一方以欺許、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借貸意見》第10條規(guī)定“一方以欺許、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币驗榇艘庖娛窃?991年作出的,與當時的《經濟合同法》的規(guī)定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無效合同的范圍。僅規(guī)定了欺詐、脅迫形成的合同當其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認定為無效合同。而對此種情況規(guī)定了當事人有權申請撤銷和變更。所以在掌握是否無效時應該與原來的認定有區(qū)別。不能把可以撤銷和變更的合同當無效認定,否則會在適用法律上出現錯誤。
            3、企業(yè)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逗贤ā分栽谝?guī)定兩大類借款合同糾紛中沒有將企業(yè)間的借貸納入,其主要原因是該種借貨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不是我國法律所認可的合法合同。因為任何國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經濟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機構有權經營借貸業(yè)務,如果任何企業(yè)都可以經營金融業(yè)務從事借貸我國的金融秩序就亂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機構的存在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23日給四川省高級法律《關于對企業(yè)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中明確“企業(yè)借貨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guī),屬無效合同。對于合同期屆滿后,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fā)((1990)27號《關于審理聯(lián)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guī)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貨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BR>    4、不具備借貸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從事借貸業(yè)務的借款合同無效。在金融機構內部也有明確的分工,可以從事借貸業(yè)務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機構。其他內設機構和下屬部門只有一些行政事務或吸收存款的業(yè)務,絕對沒有對外進行借貸的業(yè)務。這些部門如果因為手中掌握一些資金,為了得到利息,而進行借貸,其簽訂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在大多數借款合同中,都有擔保的存在,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在主債務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能保證金融機構發(fā)放的貸款收回。但在實踐中,有的是業(yè)務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現擔保無效的情況。擔保無效主要有以下幾類:
            1、擔保的主體不合格。按照國家法律和法規(guī)規(guī)定,有些部門和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就是說沒有擔保資格。國家法規(guī)規(guī)定,學校、醫(yī)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因為這些部門和機構從事的是社會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財產為國家所有,與此同時,這些部門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斷性。不可能因為其進行擔保而將其財產執(zhí)行而造成學校停學,醫(yī)院停診。最高院20xx年12月8日公告12月13日《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guī)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或內部職能部門擔保無效。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發(fā)出的《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以下簡稱《保證規(guī)定》“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薄侗WC規(guī)定》18項“法人的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由法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為的擔保無效?!稉7ń忉尅返谒臈l規(guī)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4、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保證規(guī)定》第19項“主合同債權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稉7ń狻返谖鍡l規(guī)定“以法律、法規(guī)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6、未經批準及無權設立的對外擔保無效。在對外擔保問題上我國法律和法規(guī)有嚴格的限制?!稉7ń忉尅返诹鶙l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一)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三)為外商投資企業(yè)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yè)中的外文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BR>    7、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侗WC規(guī)定》第20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債權人行使債權的時間,就是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時間。一般來說這個問題比較簡單,也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由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間。約定的履行債務的時間到了,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做為債務人也就可以向債權人履行償還義務了。如果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到來后行使權利,就是合法。如果未屆履行期限則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不能行使權利。但是如果是約定分期償還借款,則可以在每一期還款時間屆至時行使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在兩種情況下可以提前行使權利。一是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在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能力明顯下降時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對此法律有明確的規(guī)定,規(guī)定的也比較細致。第二種情況是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申報債權,也可以直接起訴保證人。這是因為,債務人破產,說明其已經不能履行到期債務,到期債務尚不能履行,未到債務當然也不能履行。所以此時此種債務應該視為到期債務。最高院《擔保法解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這項規(guī)定不僅確定了債權人可以選擇申報債權或向保證人主張權利,而且對保證人的保證方式亦不加限制,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向一般保證人直接主張權利。當然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后也可以向債務人申報債權。如某市軋鋼廠向銀行貸款4000萬元,在未到還款期限時即進入了破產程序。銀行起訴了擔保人某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以貸款未到期進行抗辯。法院認定貸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均有效,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實際上已經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應該視為銀行享有到期債權,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擔保人亦應承擔還款責任。
            關于借款的利率一般以雙方的約定為主,但也不是全都如此,應該區(qū)別不同情況依法確定。
            1、國家金融機構做為出借方的借款合同,其利率應該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而國家在不同的時期對利率進行宏觀調控,有時一年中會有幾次調整。但是,在不同的情況下有些金融單位出于不同的考慮或者根據貸款方貸款的用途及使用的緩急可以與借款方約定高于或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對此,法院不應予以支持,而應該以國家規(guī)定為準。
            2、一方為個人的借款稱之為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最高可以支持到相當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這個4倍是包括本數在內的4倍,不是高于銀行貸款利率4倍。有的人理解法院可以支持到4分利,即年利40%,這在前些年銀行貸款年息10%時是正確的。但近年來,存款利率和貸款利率都大幅度下調,已經遠遠不是當年的情況。
            3、企業(yè)間的借貸是違反我國金融法律法規(guī)的,法律不予保護。因此,其利息無論高低,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前所引最高院的答復,對于其雙方約定的利息法院要予以收繳,如果沒有約定利息,按當時銀行利率計算,并予以收繳。
            4、對于借貸雙方借款合同合法,約定的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應該按雙方約定支持。
            5、特殊利率的處理。有的時候,借貸雙會約定一種特殊利率。如張某和李某于1999年12月28日因急于用款提出向王某借款20xx0元,于20xx年2月即可歸還。王某因手中錢不夠便表示可將自己手中1000股方正科技股票賣出,當時股價每股18。75元,但要求張、李補足還款前該股票的最高股價與18。75元之間的差價款。張、李表示同意。于是,王某將1000股方正科技股票賣出補上15250元,湊夠20xx0元交給張、李。在還款時王提出在張、李使用款項期間方正科技股票最高股份34元每股高出15。25元,因此除應償還20xx0元借款外,還應支付15250元。對此,張、李不同意,王起訴法院。表面上看,張、李借款僅2萬元,借款2個多月,就支付利息15250元,相當于月利率76%,大大超過了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規(guī)定,似不應予以支持。但實際上如果王不將股票賣掉,也必然會得到如此的收益。相反如果該股票在此間不溢價甚至掉價,王某也可能一分利息得不到。反之,如果張、李以此款購買了方正科技股票,其盈利也是15250元。以此而言,這種風險對于雙方是相同的。因此,對于這種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風險借款約定應予支持。后法院對雙方進行了調解,張、李承擔了5000元利息和訴訟費。這是王某放棄了部分請求,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也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做為借款合同,其還款義務首先由主債務人即借款人承擔,這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在有的情況下會出現某些特殊情況。應該根據不同情況做不同的處理。
            1、行為人以他人名義借款的責任承擔。比如在農村有的人以他人名義(如刻有他人的名字的名章)借款,但事后借款人不承認,發(fā)生爭議。對于這種情況最高院《借貸意見》14規(guī)定“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2、“私貸公用”情況下責任的承擔。出借人不知用款人,用款人也沒有介入貸款還款事宜的,由借款人承擔責任;出借人知道或借款披露了用款人的出借人只能選擇借款人或用款之一承擔責任。如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與用款人承擔連帶責任,法院應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判決由一方承擔責任,而駁回對另一方的訴訟請求。如果借款人承擔責任后起訴用款人,應判決用款人承擔償還責任。
            3、一般有效保證責任的承擔。在擔保中《擔保法》規(guī)定了兩種不同的保證。一是一般保證,二是連帶責任保證?!稉7ā返诙鍡l規(guī)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經審理如果貸款合同有效且擔保有效,對于一般保證,債權人必須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6個月內起訴,6個月內起訴的,判決其承擔一般保證責任;超過6個月未起訴的,擔保人不承擔責任。
            4、連帶責任保證的責任承擔。《合同法》第十八條二款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債權人起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或者單獨起訴擔保人都是合法有效的。一起起訴的判決承擔連帶責任,單獨起訴擔保人的判決擔保人承擔責任。當然,擔保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5、無效擔保責任的承擔。在原《貸款規(guī)定》中只規(guī)定了無效擔保在有的情況下不承擔責任,有的情況下只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責任到底多大,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在實踐中有的還是按有效處理承擔全部責任。鑒此,最高院在20xx年的《擔保法解釋》中作了明確規(guī)定。
            (1)主合同無效導致?lián):贤矡o效的?!稉7ń忉尅返诎藯l規(guī)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瑹o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這里要注意的是“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不是總債務的三分之一。
            (2)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責任的承擔?!稉7ń忉尅返谄邨l規(guī)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6、債務承擔問題。
            債務承擔,簡單說就是變更債務人,新的債務人稱為承擔人。在借款合同中,原債務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債務,由第三人承擔債務的履行。第三人履行債務可以經過原債務人同意,也可以不經過原債務人同意,只要是第三人自愿履行即可。債務承擔屬于合同變更的一種形式,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債務人承擔債務后不得反悔。如張某與劉某合伙做生意,獲利三萬元,張應該分劉某1。5萬元,便給劉出據了1。5萬元的欠條。劉某女兒有病急需要用錢,找到張某之子說明情況。張子見狀同意自己先將款付于劉某并收回了欠條。后張某反悔,以未經父親同意為由主張將錢收回。法院認為張某之子自愿替父親償還債務,并實際履行,屬于債務的承擔。債權人與承擔人自愿簽訂債務承擔協(xié)議并予履行,無需要債務人同意。只要承擔人與債權人達成協(xié)議,就發(fā)生法律效力,于是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對于債務的承擔,有的稱之為債務的清償,或代為清償。如甲公司欠劉某10萬元貨款,劉多次索要未能如愿。當劉再次索要時,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表示該貨款自己可以償還并寫了欠據和還款時間。等到還款時間時,王未歸還,劉起訴到法院。王表示自己當時是無奈才寫的欠據,自己未經甲公司同意,自認還款行為無效。法院審理認為,王某的還款。
            承諾書。
            是一個代為清償的承諾。劉因王的承諾而取得了要求其清償的權利。意大利民法典第1272條規(guī)定“沒有債務人的委托而向債權人承擔債務的第三人,在債權人沒有明確表示解除他的義務的情況下,該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當然,在債務承擔或代為清償的情況下,必須是債權人以明確的態(tài)度即是以書面或者行為表示接受承擔人的承諾。如果承擔人在債權人接受之前已經撤回承諾,則不發(fā)生債務的承擔問題。如前,已經將錢交付債權人并把欠據收去,整個債權債務已經消滅,不能再恢復原狀,反悔是不行的。
            (1)出借人是借款糾紛案件的權利人,如果發(fā)生變化,其權利應由承繼該權利的人享有。
            (2)借款人、擔保人發(fā)生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單位承擔責任。
            (3)借款人、擔保人發(fā)生分立的,如果在分立協(xié)議中確定了義務承擔且承擔合理的,可以分立協(xié)議確定的承擔部門或企業(yè)承擔義務,協(xié)議不合理或以分立逃債的以分立后的所有單位承擔責任。
            (4)借款人、擔保人破產的,出借人應該申報債權,出借人在借款人破產財產中得不到清償或清償不足的,向擔保人起訴。擔保人破產的,出借人向擔保人申報債權。
            (5)借款人和擔保人發(fā)生轉制的,應視轉制的情況區(qū)別對待。所謂轉制主要是指股份制改造、企業(yè)出售等。
            a、股份制改造不能改掉債務的承擔,改制后的企業(yè)仍應承擔原債務。
            b、關于企業(yè)出售,原企業(yè)遺留債務承擔問題,最高院20xx年3月的《關于審理與企業(yè)改制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稿中有明確的意見:“...35、企業(yè)出售系企業(yè)全部產權的轉讓,一般原企業(yè)法人并不消滅,僅是企業(yè)出資人的變更。企業(yè)出售前遺留的債務,仍應由該企業(yè)法人自行承擔。36、企業(yè)資產與負債基本相符,買方以承擔企業(yè)債務為條件接受該企業(yè)的,視為企業(yè)零資產出售。出售前企業(yè)遺留的債務,應當由買方承擔。37、因公民個人購買改變了原企業(yè)性質為私營企業(yè),對出售前企業(yè)的債務承擔雙方有明確約定,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債務承擔;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如購買價中含企業(yè)負債的,企業(yè)出售前遺留的債務應當由買方承擔。但買方購買企業(yè)凈資產,不負擔債務的,企業(yè)出售前的債務由賣方負擔。38、企業(yè)出售時,賣方故意隱瞞或者遺漏原企業(yè)債務的,對所隱瞞遺漏的債務,賣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弊罡咴旱囊?guī)定應該說是比較明確了。在山東省某市一起貸款人起訴債務人并擔保人的案件中,債務人在貸款后發(fā)生了重組,吉林市某股份有限公司買斷其95%資產與當地某資產公司的5%資產組建了有限責任公司,該企業(yè)仍在原地生產。債權人不但起訴了新組建的企業(yè)而且將吉林市某股份有限公司也列為被告。當地中級法院判決吉林公司不承擔責任,債權人上訴,開始上級法院將此案發(fā)回重審,要求判令吉林公司承擔責任。該中院仍然堅持原意見,后山東省法院發(fā)出文件,明確此種情況母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吉林公司勝訴。
            (6)企業(yè)歇業(yè)、被撤銷或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后的責任承擔。李國光在當前審理民事案件中的問題關于“清算主體的責任中指出”我國民法通則、公司法和企業(yè)法對清算主體在清理債權債務過程中的職能和義務作出明確規(guī)定。因此,如果清算主體不履行清算義務而實際損害了企業(yè)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在一定期限內承擔清算責任;如果清算主體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內不盡清算責任,造成企業(yè)財產毀損、滅失、貶值,甚至私分企業(yè)財產,致使債權人的債權受到實際損失的,則無疑對債權人構成侵權,應對債權人因此產生的損失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關于時效問題主要應該注意兩個方面。
            1、在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超過時效的,其超過時效的證據應該由主張超過的舉證。認為沒有超過的應該對沒有超過時效舉證。法院綜合雙方證據進行認定。但是,有的雖然超過了時效,債務人又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另行給債權人寫了還款計劃。對此,最高法院1999年1月9日通過并于2月16日實施的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guī)定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發(fā)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因此,在這兩種情況下都應該認定債務人對還款作了新的承諾,在新的承諾之日起的訴訟時效內債權人又起訴的應該支持,判決債務人承擔責任。
            2、擔保人在催款單上簽字不能認為是對原擔保的重新確認。在超過訴訟時效后,債務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可以認定是對原債權債務關系的重新確認,但如果擔保人僅有這種情況則不能認定對擔保關系的重新確認。一是最高院的解釋并沒有涉及擔保人,根據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得擴大適用的原則,不得對擔保人適用。二是擔保合同必須是書面協(xié)議形式。主債權可以重新確認,但擔保過時效后沒有重新確認的規(guī)定,即使確認也應該用書面形式明確。僅僅在通知單上簽字不足以認定重新確認擔保。因此,原擔保人不應再承擔責任。但是,由于擔保人也是債務人之一,如果擔保人明確地以書面形式承諾擔保原有債務,也應視為放棄了對擔保時效的抗辯,應該承擔責任。如某貿易公司于1998年7月5日從某銀行貸款1000萬元,約定借期一年,并由某集團公司擔保。1999年5月,貿易公司通知銀行自己已經無力還債。銀行立即就貿易公司是否能償還債務進行調查,結論為貿易公司已經無還債能力。此后,銀行拋開貿易公司,開始與集團公司進行接恰,由于集團公司資金緊張也一直未能解決。經銀行要求集團公司于20xx年9月出具承諾函,同意按原合同約定條款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20xx年11月銀行起訴,要求貿易公司和集團公司償還借款,經法院審理認為銀行在知道貿易公司無還款能力后的二年多的時間里未主張權利,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其請求不予支持。集團公司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承諾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該種抗辯理由不應支持,判決集團公司承擔還款責任。此案與前案的區(qū)別就在于是否明確地承諾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如果明確表示承擔保證責任則不可反悔。
            對于借款合同糾紛中債務人逾期違約金的給付數額的計算方法,各地法院作法不盡相同。有的計算到起訴之日,有的計算到判決確定之日,有的計算到判決生效后十日,有的判決到實際給付之日。各種作法都能說出一定的道理。我們認為,應區(qū)別不同情況,做出不同的計算。這里應該注意的是,出借人雖然大多是銀行,但也屬企業(yè)性質,是獨立的法人,都有自己獨立的人格,有自己處分的權利。與此同時,出于各種不同的考慮,法院在判決時除應交待清楚出借人的權利外,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訴訟請求,依法作出判決,判決結果即不應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對其不合法的請求也不應予以支持。
            1、僅要求本金而放棄違約金和逾期利息請求的,只判決本金;。
            4、貸款方請求返還本金及全部應付利息的,應判決至判決確定之日后十日。因判決的確定是個變數,可能因不上訴和上訴而不同。
            5、判決確定后十日之前,當事人自動履行的,在其履行時自動扣除提前的日期的利息,不屬于不按法院判決執(zhí)行。
            6、在判決確定后應該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可以判決加倍罰息。在強制執(zhí)行時以此執(zhí)行不屬于判決不確定。
            7、對于雙方約定的逾期違約金明顯過高的,一方提出請求,法院可以依法予以適當調整。雙方都未提出的,一般不應調整。
            在有些時候,有些看似債權債務關系的事情,實質上不是債權債務關系,如果法院強行判決,則會造成適用法律上的錯誤。
            1、注意區(qū)別債權債務關系與勞動爭議糾紛。
            有些時候有的糾紛看似債權債務,但實際上可以是勞動爭議。如王某于1994年1月與某公司簽訂。
            成為其工作人員。后于1995年6月雙方又簽訂補充協(xié)議。雙方約定王至少為公司工作10年公司為其購買住房一處總價款848000元購房后王每月向公司交住房資金的1/240即3535元。協(xié)議還約定雙方發(fā)生爭議后依照中國法律解決。20xx年7月公司決定解除與王某的合同并要求返還未收回的住房資金。王某不服公司向法院起訴。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所爭議的首先是雙方的勞動合同是否應該解除隨之而來的才是是否應予退還住房資金的問題。勞動爭議問題不解決就不能解決住房資金的問題。不能簡單地只看涉及金錢的都認為是債權債務糾紛。
            在一段時間內,在某些地方出現一股非法集資的歪風,一些不法分子以高額利率為誘餌,公開或秘密地向社會上或親朋好友非法集資,再采取拆東墻挪西墻的方法返還一部分利息。而最后的結局有的是攜巨款潛逃,有的大肆揮霍,造成巨大的差額,無法彌補。對于因此類糾紛起訴到法院的應該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按非法集資罪偵查起訴。對于當事人的損失應該通過追贓的方法解決。否則,即會造成輕縱犯罪,又會因法院的判決無法執(zhí)行而無法收場。
            3、惡債不予保護。有的債是因非法活動而形成,如賭博等。對于這種惡債,不但要駁回起訴,而且應該建議公安機關對行為人進行處理。還有的是放高利貸,乘人之危,對遇到經濟和生活困難的人進行盤剝。對于這種情況應該區(qū)別對待,對僅是高于法律規(guī)定不多的,只支持到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對于純屬驢打滾的不但不予支持,還應該進行處罰。
            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篇四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答辯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一、請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第一項訴訟請求中復息部分的主張;。
            二、請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第二項訴訟請求;。
            三、由被答辯人承擔駁回訴訟請求部分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被答辯人已以罰息利率主張答辯人承擔違約責任,再主張復息要求答辯人承擔雙重違約責任于法無據,請法院駁回。
            被答辯人主張的復利和罰息均具有懲罰性,屬違約金范疇,被答辯人通過主張罰息已足夠彌補其損失,再要求答辯人支付復息屬于雙重處罰,請法院駁回復息部分的請求。
            二、被答辯人就本案約定的律師費標準過高,且律師費支付條件尚未成就,請法院駁回。
            1、涉案標的不足20萬,按_____________省律師收費標準律師費約為10000-15000元的標準,本案案情簡單,被答辯人約定的律師費標準過高,請法院進行調整。
            2、被答辯人在《委托代理協(xié)議》中約定律師費自一審開庭之后支付(調解和撤訴也按此標準),是附條件的支付,但本案亦有可能庭外和解不開庭,關于未開庭情況下律師費支付的時間、條件、標準在《委托代理協(xié)議》中未有約定,被答辯人以未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要求答辯人進行給付,不符合合同約定也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請法院駁回。
            綜上,請法院支持答辯人的請求,駁回被答辯人上述訴訟請求。另本案答辯人并非惡意拖欠貸款不還,而是暫時資金周轉困難,一次性不能湊齊20萬,答辯人希望能延期還款,也已向被答辯人申請延期還款。
            此致
            _____________區(qū)人民法院。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
            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篇五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別):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出生,公民身份號碼: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若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公司或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仲裁請求(即所請事項):
            2、請求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
            3、請求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即案件糾紛發(fā)生過程的簡要描述及提出仲裁請求事項所依據的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并于同日向申請人出具了一張借條,上面載明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并約定如因執(zhí)行本借款發(fā)生爭議,由泉州仲裁委員會石獅分會仲裁。經申請人多次催討,被申請人仍未歸還。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貴會提出仲裁申請。
            此致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篇六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男,_____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qū)__________街____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總經理。
            申請事項:_________________。
            2、被申請人承擔全部保全費用。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來不及起訴,而被申請人有惡意行為或其他原因,若不采取保全措施,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將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為避免財產損失,維護申請人合法財產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或查封其他等值財產,請求貴院予以批準。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篇七
            申請事項:請求依法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_____________元或查封同等價值財產。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__________爭議一案業(yè)經貴院受理,為防止被申請人在訴訟期間轉移財產,保障生效判決順利執(zhí)行,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申請人特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貴院照準。申請人愿以自有財產為該項財產保全提供擔保。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qū)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申請保全財產清單。
            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篇八
            1、20__年6月10日,邱__________、鎮(zhèn)江__________旅游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鎮(zhèn)江__________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杭州市__________支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___保險公司)、中國__________銀行杭州市__________支行(以下簡稱__________支行)四方在杭州市公證處就《個人汽車借款及擔保合同》及《保證保險抵押合同》的簽約進行了公證。其中,《個人汽車借款及擔保合同》第二條約定“貸款用于購買沈飛客車汽車貳拾輛”;《保證保險抵押合同》首段即約定“債務人邱__________(以下稱丙方)向債權人中國__________銀行杭州市__________支行(以下稱丁方)申請貸款購買……發(fā)動機號為……,車架號為……的汽車(工程機械,丙方與丁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號為61(以下簡稱主合同)”;第三條又約定“甲方(即鎮(zhèn)江__________公司)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抵押物下表載明:_________________抵押物名稱……發(fā)動機號……車架號”,其中的發(fā)動機號與車架號與該合同首段的發(fā)動機號與車架號完全一致。
            2、20__年1月6日,__________支行向杭州市上城區(qū)人民法院提出執(zhí)行申請,在該《申請執(zhí)行書》中,被執(zhí)行人為邱__________,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情況一欄,__________支行寫的是“沈飛汽車20輛,發(fā)動機號、車架號見附件?!倍郊兴械木褪擎?zhèn)江__________公司名下的該20輛車。法院于20__年1月20日受理該執(zhí)行申請。
            3、20__年7月14日,根據__________支行的申請,杭州市上城區(qū)人民法院向鎮(zhèn)江市公安局車管所發(fā)出杭上法(20__)執(zhí)字第709號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查封了鎮(zhèn)江__________公司名下的該20輛沈飛客車,上述車輛被查封至今。
            4、20__年11月24日,__________支行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__________公司對邱__________所負的三百多萬貸款本金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5、20__年5月1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__________支行未在保證期間內要求__________公司承擔保證責任,__________公司因此而免除保證責任為由駁回__________支行的訴請。
            6、20__年6月3日,__________支行提出上訴,以邱__________與臺州__________租賃有限公司所簽購車合同為虛假合同,邱__________與臺州__________租賃有限公司、__________公司共同虛構事實,欺詐取得貸款為由,要求認定借款合同無效并要求__________公司承擔擔保賠償責任。
            二、關于借款合同效力及__________公司應負的責任。
            (一)本案證據顯示,__________支行在簽署借款合同時就已經清楚的知道邱__________所貸款項的用途就是為了購買鎮(zhèn)江__________公司名下的這20輛沈飛客車,因此借款合同并不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邱__________也并沒有以欺詐手段簽署該份借款合同并取得貸款。
            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篇九
            借款擔保是指借款人有一定的擔保人作保證或利用一定的財產作抵押而取得借款的行為。那么借款擔保擔保合同出現糾紛后,如何確定管轄權呢?本文為大家?guī)斫杩顡:贤m紛管轄權異議的案例,請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
            對于合同條文的解釋,必須探究合同當事人內在的、真實的意思表示,而判斷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判斷合同條文的字面意思表示,即文義解釋的方法。只有在文義解釋不能確定合同條文的準確含義時,才能運用其他的解釋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07)民二終字第9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淄博某醫(yī)院。
            法定代表人:孫某,該醫(yī)院院長。
            被上沂人(原審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負責人:王銳,該行行長。
            原審被告:某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正,該公司董事長。
            原審被告: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某,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淄博某醫(yī)院(以下簡稱某醫(yī)院)為與被上訴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簡稱中行博山支行)、原審被告某纖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原審被告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件,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魯民二初字第1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裴瑩碩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朱海年、代理審判員宮邦友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安楊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中行博山支行與某醫(yī)院、某公司、某公司共簽訂九筆借款合同和相應的保證合同,其中第一筆于2004年10月14日簽訂的編號為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數額為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在第十七條對法律適用、爭議解決及司法管轄的條款中約定,“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其余八筆借款合同和相應的保證合同均約定,“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依法直接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該八筆所涉及的貸款數額為1142萬美元折合人民幣 89 175 354元。依據上述事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行博山支行所訴的借款合同中,第一筆借款合同涉及的300萬美元,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有效,對此該院無管轄權。但其余的八筆借款合同所涉及的 1142萬美元未約定仲裁,而約定依法直接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因八筆合同所涉及標的為1142萬美元折合人民幣 89 175 354元,已超出中行博山支行所在地淄博市博山區(qū)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該院民商事案件的收案范圍,由該院立案并無不當。綜上,某醫(yī)院對本案所涉的九筆借款合同中,對其中的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數額為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成立,該院予以支持;對其余的八筆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因無事實依據,該院不予支持。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裁定:一、駁回中行博山支行在本案中依據2004年10月14日簽訂的編號為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數額為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及相應保證合同對某醫(yī)院、某公司、某集團的起訴。二、駁回某醫(yī)院對該案其余八筆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某醫(yī)院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在某醫(yī)院與中行博山支行簽訂的第一筆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借款合同中,雙方明確約定了解決糾紛的方式,即“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因后八筆借款均是在第一筆借款合同的基礎上簽訂的`,視為第一筆合同的延續(xù),且后八份借款合同均為格式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解釋原則,應作出對提供格式合同方即中行博山支行不利的解釋,因此對后八份借款合同應依據公平的原則,將糾紛的解決方式作出對中行博山支行不利的解釋,即將糾紛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審法院認為其對后八份合同有管轄權,屬認定事實不清。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裁定,駁回中行博山支行的起訴。
            本院認為:關于本案當事人之間所簽訂的九份外幣借款合同關系,首先,當事人在有關合同中并沒有明確約定或者表示本案所涉九份合同之間的相互關系;其次,從各個借款合同內容及特征來看,借款金額及履行行為也都是分別獨立的,并不能看出各個合同之間的關聯(lián)性;再次,從合同解釋角度來看,當事人對合同條文發(fā)生爭議時,必須探究當事人內在的真實意思表示,判斷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首要方法是判斷當事人字面的意思表示。
            這正所謂合同解釋中的文義解釋方法,只有在文義解釋不能確定該條款的準確含義時,再運用其他解釋方法去確定合同條款的含義以及填補合同的漏洞。本案除第一份借款合同之外,其余借款合同條款中均明確寫明:當發(fā)生糾紛時,交由當地人民法院審理,應該認定該約定就是當事人真實意思。本案有關借款合同所涉的訴訟條款雖屬格式合同中的條款,但按照通常的理解并不能對此條款引起不同的理解,因此不應該適用我國合同法有關格式條款解釋規(guī)則。某醫(yī)院關于原審法院對本案所涉的后八份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不具有管轄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關于其除對本案當事人2004年10月14日簽訂的編號為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金額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及相應的保證合同糾紛因合同中有仲裁條款而不具有管轄權外,對本案其余八筆借款合同具有管轄權認定正確,本院應予支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淄博某醫(yī)院對原審法院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維持原審裁定。
            上訴人淄博某醫(yī)院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以上就是本次小編帶來的以實際案例的法院判決為大家解析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的確認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篇十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職務:______。
            電話:______。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_____元及利息____元;。
            2、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被告于____年__月__日以經營__為由,向原告__信用社借款_____元,月利率為__‰,約定借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未歸還借款本息。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__條的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xx銀行。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一:a公司。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b公司。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貸款本金30,000,000元,截至5月12日的利息共計100,000元(按銀行同期利率計算)。
            2、判令被告二對以上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
            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年5月12日,原告與被告一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見證據一),雙方約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3000萬元人民幣,借款期限為六年。同日,原告與被告二簽訂了一份《保證合同》(見證據二),雙方約定被告二為上述借款提供保證擔保,但沒有明確保證方式。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01年5月13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3000萬元打入了被告一的賬戶。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還,但被告一以各種理由進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償其所欠原告的借款。同時原告也致函被告二,請求其代被告一償還借款,但被告二卻拒絕償還。
            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約定向被告一支付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卻未能清償,被告二也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二被告的行為是嚴重的違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二被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希依法公判。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xx銀行。
            法定代表人:
            附:1、本狀副本1份;。
            2、書證5份。
            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篇十一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因a(以下簡稱a)訴b(以下簡稱b)、d、g借款合同糾紛一案,xxx律師事務所接受a的委托,依法指派xxx律師作為a的代理人參與了本案的庭審?,F根據本案相關證據及庭審情況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a與b簽訂的借款合同真實有效,a完全履行了向b放款300萬元的合同義務,而b對于收到該借款的事實也予以了明確確認。
            1、20xx年9月10日,a與b簽訂a流借字(20xx年)第870號借款合同,約定b向a借款金額為300萬元,月息13‰,逾期罰息26‰,借款期限七個月(從20xx年9月10日起至20xx年4月10日止)。該借款合同是雙方在a住所地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真實有效的合同,且b對該借款合同的真實性予以承認。
            2、當借款合同與借據約定不一致時,以借據為準。該借款合同第三條款項下,借款期限起始日與借款借據不一致時,以第一次放款時的借據所載實際放款日期為準,本條第一款約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應調整。b與a簽訂該借款合同于20xx年9月10日,但實際放款日為20xx年11月13日,即借款期限起始日應當以借據載明的日期20xx年11月13日為準。且還款日期調整為20xx年3月13日,借款期限為四個月。
            3、該合同約定借款人b違約時,由b承擔貸款人a實現債權的'合理費用。本案a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支付的律師費12萬元應由b承擔。
            二、b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仍拖欠a借款300萬元本金及利息。
            1、20xx年11月12日,b以授權委托書的形式授權予其法定代表人c接收a發(fā)放的300萬元借款。20xx年11月13日,a根據b的指示將借款300萬元轉至案外人c名下的xx銀行xx支行賬戶上(卡號為),并由案外人c將該借款轉交b。以支付憑證為依據,且經過庭審核實確認,b已收到上述借款,但b未能按期履行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義務。
            3、以a與c借款發(fā)放回收憑證和a與b借款發(fā)放回收憑證這兩組證據清楚表明,b與a簽訂并履行的多份借款合同中,b系通過案外人c的賬戶接收借款,通過案外人c或f的銀行賬戶予以還款,雖存在交叉還款,但案外人c與a之間的借款關系同b與a之間的借款關系明確區(qū)分開,借款還款賬目一一對應,根本不存在混淆的現象。至于b在20xx年11月11日歸還的300萬元,并非其償還本案訴爭借款合同的借款,而系b償還其先前所欠a其他借款合同的款項。因放款日期調整,20xx年11月13日,a才將本案訴爭的300萬元借款轉入b指定的c賬戶,該借款至今仍未歸還。
            因此,請求b償還300萬元借款的訴求應得到支持。
            三、d本人與a簽訂的保證合同真實有效,不存在套用其他保證合同的行為,d與g系夫妻,應對借款承擔連帶責任。
            1、g與d系合法夫妻,經協(xié)商一致,g簽署了配偶同意確認書,同意d以夫妻共同財產為b與a簽訂的a流借字(20xx年)第870號借款合同提供擔保。
            2、20xx年9月10日,d與a簽訂了a流保字(20xx年)第870-1號保證合同,保證范圍為借款合同本金及利息、罰息、違約金和a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fā)生的費用,保證期間為兩年。該保證合同真實有效。
            3、d和g承認該保證合同系對20xx年9月10日那份借款合同進行的擔保,即承認對a流借字(20xx年)第870號借款合同提供擔保,而本案訴爭就是a流借字(20xx年)第870號借款合同,所以,不存在套用其他保證合同的事實,d和g應對該借款承擔連帶責任的訴求應得到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當得到法院支持。望貴院公正判決。
            此致
            xxx法院。
            代理人:
            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篇十二
            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青海省分行營業(yè)部。
            負責人:周海文,該營業(yè)部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福祥,青海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海省農牧生產資料總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海挺,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宋占榮,該公司職員。
            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篇十三
            關于:敦促履行貸款合同的通知。
            日期:二0一二年月日
            xx:
            貴方與aa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a公司)借款償還一事。經aa公司委托,云南xx律師事務所ww律師(以下簡稱本律師或律師)對雙方借款關系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本著友好協(xié)商原則,向貴方鄭重致函如下:
            1、貴方于11月3日與aa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貴方向aa公司借款肆拾萬元,借款期限為叁個月,借款到期后全額償還本金,利隨本清。律師認為,雙方所簽的合同合法、有效,相關權利義務內容明確,貴方應當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
            2、依據合同約定,貴方最遲應當于4月2日前還清全部借款,且利隨本清。但時至今日,貴方皆未結清所有借款、利息,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依據合同的約定,貴方將為違約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人同意,致函貴方:請貴方于收到本函后7日內或者在209月20日前與aa公司聯(lián)系履行相關義務,否則aa公司將委托律師采取相應的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特此函告。
            云南xx律師事務所xx/律師二0一二年月日。
            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篇十四
            負責人:某某;職務:行長。
            住所地:鄭州市管城區(qū)紫荊山路61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所地:登封市盧店鎮(zhèn)朝陽路中段東側。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證號某某,住登封市嵩陽辦百花巷1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女,身份證號某某,住登封市嵩陽辦百花巷1號。
            上訴請求。
            1、請求判令撤銷登民一初字第2113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
            3、請求改判被上訴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給付上訴人違約金30000元;。
            4、請求將第四項改判為被上訴人李某某、李某某對上述2、3項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本案上訴費由三被上訴人共同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月21日作出(2013)登民一初字第2113號民事判決書,原判決存在如下三處判決錯誤:1、原判決第二項未支持2013年7月27日起至實際還款日之間的罰息;2、原判決未支持原審原告違約金請求;3、原判決第四項認定原審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范圍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導致合同所有條款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之規(guī)定,合同解除導致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八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之規(guī)定,合同中的結算和清理條款與爭議解決條款一樣,屬于合同中相對獨立的部分,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終止。結算是經濟活動中的貨幣核算給付行為,清理指對債權債務進行清點、估價和處理。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結算方式,合同終止后,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結算。合同中關于利息、罰息、違約金的條款當屬結算和清理條款,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審判實踐中有關疑難法律問題的解答意見】“一、適用合同法疑難問題(二)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適用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判處違約金:違約金條款屬于“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其效力在合同解除后仍存續(xù)。合同被解除后,仍然可以根據違約金條款判處違約金。”明確支持違約金條款屬于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敝?guī)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xù)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理?!敝?guī)定精神,違約金條款亦不因合同解除而無效。
            鑒于以上分析,原審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因原告已經要求解除合同,違約金條款作為合同的一部分也隨之解除,故對于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的理由不成立,適用法律錯誤。
            二、合同解除權可與其他權利一并行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奔啊局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五條“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之規(guī)定,我國法律承認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并存,合同解除后,守約方仍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的終止,僅僅終止合同的履行效力。法律賦予了當事人諸多選擇權,可以要求恢復原狀,也可以要求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如果合同雙方約定有其他權利,只要該種約定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應尊重當事人的該種約定,當事人當然可以行使該等權利。
            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在【小企業(yè)額度借款合同】(編號:41000122400112090002)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中明確約定:被上訴人一旦發(fā)生本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上訴人有權同時采取宣布債務提前到期,要求立即清償,解除合同,計收罰息,要求支付違約金等措施。
            因此,上訴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權利與要求支付罰息、違約金的權利并不沖突,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罰息、違約金,于法有據,原審法院理應支持。
            三、原判決第四項適用法律錯誤。
            原判決第四項判決內容為“在上述第二項判定的債務中,被告李某某、李某對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抵押的房產拍賣、變賣或者折價后的價款不足以清償的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理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該判決適用法律明顯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之規(guī)定,在同一債權上既存在物保,又存在人保,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應按如下順序進行:(1)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實現債權。這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意志自由。此處的當事人約定,可以是債權人和物保人之間進行的約定,也可以是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的約定。(2)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保實現債權。(3)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篇十五
            (2009)一中民初字第10867號。
            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業(yè)部,住所地北京市某區(qū)西三環(huán)北路100號金玉大廈。
            負責人劉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葛某,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某,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某青鳥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區(qū)某路5號燕園三區(qū)某青鳥樓三層。
            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篇十六
             民間借款合同糾紛怎么處理?下面就是相關的民間借款合同案例,同時為大家整理了民間借款合同范文!
             無爭議事實:20**年7月4日出賣人馬某、曹某夫妻二人與買受人孫某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案涉房屋售價24萬元,出賣人欠銀行尾款由買受人代為償還。
             另還約定“20xx年8月4日前甲方有權反悔賣房,退回乙方定金,解除合同”同日,賣方出具24萬元的收條一張。
             同年9月18日,孫某將貸款本息還清,解除了房屋抵押,并于19日按房屋評估價值交納了稅費辦理了過戶,于22日領取了房屋產權證,但馬某、曹某一直在該房屋內居住。
             直到2013年6月份,孫某以排除妨礙為由將馬某、曹某訴至法院,經過法院一審、二審法院四次審理,最后,馬某、曹某于2016年將孫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協(xié)議》無效,確認訴爭房產歸其所有。
             有爭議事實:馬某、曹某主張該《房屋買賣協(xié)議》實際上系其二人為其親屬借款提供擔保,并非真正的買賣,其親屬實際只收到借款16萬元。
             其親屬出具證言一份,證實內容與馬某、曹某陳述一致。
             但孫某主張,因馬某、曹某未提供其親屬借款的證據、且其兩方存在親屬關系,所以,堅持主張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房屋買賣協(xié)議》無效,案涉房產應歸二原告所有。
             理由是:依據最高法《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本案應適用該條款依法認定《房屋買賣協(xié)議》無效,將房產歸還原權利人。
             第二種觀點:認為《房屋買賣協(xié)議》合法有效,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理由是:首先,原告未提供《房屋買賣協(xié)議》名為買賣實為抵押的證據;其次,最高法《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不適用于本案。
             理由是:首先,因買賣協(xié)議的簽訂和房產過戶都發(fā)生在20xx年,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不能以2015年的司法解釋去評判20xx的行為。
             其次,該解釋規(guī)定的內容也與本案的事實情況不同。
             而本案中,第一個不同是,買賣協(xié)議的內容上未涉及民間借貸問題,且原告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薄?BR>     第二個不同是,借款后期后,雖借款人未能還款,但因在買賣協(xié)議中約定了生效的時間條件,所以買賣合同已經生效。
             第三個不同是,本案的'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出借人并未要求履行生效合同,而是借款人在要求確權,所以,在以物抵債后,不應再次提出抵債無效。
             案件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從內容上看,約定了原告可以反悔的時間即解除時間,那么該協(xié)議的生效時間即“20xx年8月5日前”,原告未行使解除權,該合同即生效。
             在20xx年8月4日前具有抵押性質,但在20xx年8月5日后因時間條件成就而轉變成了真正的買賣協(xié)議。
             2、從履行上看,該協(xié)議生效后,被告償還了銀行貸款解除了抵押,且在被告還款后,原告沒有再償還貸款或是對被告的還款行為提出任何異議。
             在被告過戶后,原告配合被告辦理的抵押貸款手續(xù)等行為說明房屋出售給被告是符合原告真實表示的。
             3、從法律規(guī)定上看,并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四條,該兩條規(guī)定即為法律所禁止的流押條款,但本案中雙方并非流押,而是房屋買賣。
             首先,被告不能直接從借款協(xié)議中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而是要通過償還銀行貸款履行買賣協(xié)議來取得。
             其次,買賣協(xié)議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該約定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再者,在約定日期前還款該協(xié)議解除,如未還款該協(xié)議即生效,選擇還款或是賣房,均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告在方式的選擇上更具有主動性,如果原告認為違背其意思表示,完全可在1年的除斥期間內主張撤銷。
             4、最高法的相關會議精神并不禁止“以房抵債”
             《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33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債務清償屆滿后達成以房抵債協(xié)議并已經辦理了產權轉移手續(xù)后,一方反悔,要求確認以房抵債協(xié)議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笨梢?,以房抵債后義務人不可再主張協(xié)議無效。
             最后,筆者認為,民間借貸中“名為買賣、實為抵押”的情況各不相同,不能一律適用《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認定協(xié)議無效。
             最高法《民間借貸糾紛49個常見問題裁判指引》第7條也明確:“當事人同時有房屋買賣與民間借貸意思表示的,應當如何認定與處理?【解析】中寫明“有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復合性,房屋買賣與借貸法律關系并存;有的意思表示還會發(fā)生轉化,起始為借貸,后期又轉化為房屋買賣。
             此類案件,從交易目的看,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并不是必然停留在某一個法律關系之中且不能轉換,如何轉換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從約定的房屋價格看,雙方當事人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不會導致利益嚴重失衡。
             據此,借款人為借款與出借人簽訂買賣合同,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要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民間借貸合同和買賣合同合并審理?!笨梢?,在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如借款人不能如期還款,對于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主張不予支持。
             但借款到期后,借款關系轉化成房屋買賣法律關系或者是以物抵債后,如果借款人在法律關系發(fā)生轉化或是以物抵債后,主張以物抵債不生效的,是不予支持的。
             為了明確責任,恪守信用,在雙方自愿、協(xié)商情況下特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額(大寫)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___需要,急需一筆資金。
             三、借 款 利 率:______,按年收息,利隨本清。
             四、借 款 期 限:借款時間自___年___月___日 起至___年___月___ 日止。
             六、違約責任:
             借款方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還款。
             如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出借方有權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規(guī)定____%計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爭議解決方式: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訴 .
             八、其他:
             1、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如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在__日內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并達成書面協(xié)議。
             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guī)定償付。
             2、合同的附件:借據,收據。
             3、合同經各方簽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償后自動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執(zhí)一份。
             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 乙方(出借人)_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篇十七
            尊敬的法官:
            山東理永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孫健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其特別代理人依法參加訴訟?,F根據庭審調查的事實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發(fā)表以下代理意見:
            一、原告孫健是魯q/0110f號機動車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依法有權要求被告給付保險金。
            原告孫健在被告處分別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并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的不計免賠特約條款,保險期間為201月19日至1月18日。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時間為年6月27日,在約定的保險期限內,按保險法的規(guī)定,被告應承擔保險責任,給付原告保險金。根據保險合同最大誠信原則,原告因出險事故受損害的事實客觀存在,被告扣減、拒付保險金的行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也違背保險分散風險和補償損失的職能。
            二、原被告間的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但被告沒有向原告交付保險條款,也末完成格式合同應履行的明確說明義務,對原告的訴訟費、交通費、車損等損失扣減免賠的理由并不成立。
            1、被告沒有向原告交付保險條款,也末完成格式合同應履行的明確說明義務。
            基于最大誠信原則以及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性質,根據保險法及及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合同中規(guī)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末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這里的“明確說明”,應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
            本案被告并沒有向原告提供過合同條款,對條款內容更末向原告提請實質上的合理注意,對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尤其是專業(yè)術語也沒向原告釋明過,被告在開庭時對是否已盡了明確說明之義務無證據出示。對于孫健在投保單上的簽字,表面上看意思表示一致,但被告給付的保險單上沒有寫明具體的保險責任免除條款。保險條款中的保險責任免除條款對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不能成為被告拒賠的理由。對于投保單背面的條款,被告甚至沒有在投保單文件正面,用黑體字、下劃綫或者大字體的方法進行特別處理。投保單背面提示的字號太小,使一般人或常人很難看清楚看明白。這種做法其實掩蓋了事實上的被保險人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本案在法庭調查中,雖然被告以該公司車輛保險條款為依據試圖說明提示了注意,但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本身不能證明保險人履行了說明義務。從本案不難看出,被告為保護自身利益,設立免除責任的條款,簽約時即不向原告提醒,也不作任何說明,致使我的當事人懵懂簽約或被迫接受其條款。
            2、被告提供的免責條款是顯失公平的條款,對原告的訴訟費、交通費、車損等損失扣減免賠的理由并不成立。
            被告援引了訴訟費、交通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的保險條款,但代理人認為,從交強險的立法設計來看,其保護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訂約的目的就是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獲得保險合同確定的保障。而此類訴訟的提起,正緣于保險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損害賠償義務,因此,作為對違背立法原意的懲罰,理應由保險公司對訴訟費、交通費買單。
            同時,我國新的《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卑凑铡吧衔环▋?yōu)于下位法”的原則,該法條的適用效力顯然優(yōu)于交強險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及商業(yè)第三者險條款,因此,對原告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支付的3000元訴訟費及多次去被告處索賠而產生的1000元交通費用,應當由保險公司埋單。
            庭審中被告提出應按國務院基本醫(yī)療目錄進行扣減醫(yī)療費的保險金理賠數額。基于上述理由,被告的該辯解也不能成立。何況,被告在庭審中并沒有提出哪些藥品是在國務院基本醫(yī)療目錄之外有效的證據,該辯解只是保險公司內部的規(guī)定,其實質是依靠自己的強勢地位,免除自己的理賠義務。保監(jiān)會制定的車險條款規(guī)定除外責任的基本作用是為了明確保險人所應承擔的保險責任,而不是為了剝奪被保險人應享受保障的權利。因此說被告以該無效條款主張免責是不合理的也不是合法的。
            關于原告的車損問題。根據合同法、保險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發(fā)生出險事故后,保險人應出現埸定損、修復等工作,被保險人應當協(xié)助配合,因此保險金額及其標的物損壞產生的修復費或其它費用的舉證責任應由被告承擔。而當原告去被告處索賠時,被告給原告的車損核定的是1580元,理由是被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依據保險條款要扣除20%的損失。原告投保了不計免賠險,在正規(guī)汽車修理廠進行車輛維修花去1900元,出具了正規(guī)修車發(fā)票,被告卻仍然要按照事故責任扣減原告的車損,原告認為被告的辯解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關于原告已付三者事故當天搶救檢查費用1509.2元的問題,被告應給予理賠。
            2008年6月27日事故發(fā)生當天,原告將三者張同秀就近送往日照市第二人民醫(yī)院搶救,產生搶救檢查費用1509.2元,第二天直接轉院至日照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原告之所以沒有在交通事故訴訟中提及,是因為該交通事故造成三者張同秀醫(yī)療費損失就有近四萬元,已經遠遠超出交強險醫(yī)療費一萬元的限額,交通事故訴訟程序中又不處理商業(yè)險問題。所以原告現行墊付了事故當天的該筆搶救費用,等待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依據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向被告索賠。有交通事故認定書、日照市人民醫(yī)院出具的醫(yī)療費票據、病歷等材料印證,足以認定該筆搶救費用和本次交通事故的關聯(lián)性和真實性,被告拒賠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原告孫健是魯q/0110f號機動車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被告沒有向原告交付保險條款,也末完成格式合同應履行的明確說明義務,對原告支出的搶救費、訴訟費、交通費、車損等損失扣減免賠的理由并不成立。懇請貴院依法查明事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山東理永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振國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