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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模板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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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是經(jīng)濟交往中的一種重要形式,用于明確交易雙方的權責關系。合同應當具備明晰的條款,避免模糊和多義,以減少后期解釋爭議的可能性。不同類型的合同可能具有不同的特點和約定。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篇一
            雙方就因乙方租用甲方________________門面事宜,達成以下協(xié)議:
            2、乙方租用甲方門面,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到________________。形式為____年____簽。
            3、付款方式:年租金為_________元整(大寫)。每_____年交一次房租。如果乙方生意好,甲方每年最多只能加______元,________元為上限。
            4、乙方在租賃期間,自行裝修門面,甲方予以協(xié)助。甲方必須保證乙方的簡易房的建設權力,并且在合同期內不被拆除。若是被城管拆除,甲方按照天數(shù)推出租金給乙方,無需其他補償。
            5、乙方在經(jīng)營中要遵紀守法,一切相關稅費由乙方自己承擔。在租賃期間,如要求退租門面,或是自己經(jīng)營不善,甲方不退租金,乙方可以轉讓,但必須征得甲方同意。
            6、水電的暢通及屋面漏水應由甲方負責。水電費由乙方自負,根據(jù)市場價格調整而調整。
            以上合同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年月日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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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篇三
            案情簡介。
            趙某擁有私房三間,使用面積共計二十七點五平方米,多年來一直租于馬某居住?,F(xiàn)在該房內居住的有馬某及其女兒、女婿、外孫女。趙某除該處房產(chǎn)外,在他處無其他住房,多年來一直隨子女居住。
            一九九九年一月,趙某以自已所有的私房三間現(xiàn)由馬某一人租住,且自己住房困難為由,起訴至原審法院,要求將該房收回自住。
            法院審判。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確認,馬某承租趙某私房未違反租賃合同,且趙某所述其私房由馬某一人居住及其在外另有住房一節(jié),未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jù),遂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判決:駁回原告趙某收房之訴訟請求。判決后,趙某不服,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處理不公為由,上訴至二審法院,要求撤銷原判,由馬某騰出訴爭之房。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趙某與馬某曾于80年代初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租賃期限未定。后馬某一直于該房內居住,現(xiàn)在該房內居住人系馬某一家四口人,趙某在他處無其他住房,一直隨子女居住。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房產(chǎn)所有證、私房租賃契約、證人證言等證據(jù)材料在案佐證。但趙某所述其私房由馬某一人居住及其在外另有住房一節(jié),未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jù)。
            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公民合法財產(chǎn)受法律保護。雙方訴爭之房系趙某之私產(chǎn)房,其對該房享有占有、使用之權利,且趙某現(xiàn)他處無正式住房,其居住困難大于承租人馬某。馬某一家四口人占住西房三間,具備騰退部分房屋的條件,故原審法院判決駁回趙某收房之訴訟請求,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根據(jù)馬某家庭人口情況,趙某要求將房屋全部收回,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倍彿ㄔ河?月,作出終審判決如下:一。撤銷一審民事判決;二。二審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馬某及其共居人將三間爭訟房屋中的西向第一間騰空交予趙某。由趙某負責將該房與第二間之間隔斷墻上的門封堵,并該房另行開門。
            三。駁回趙某其他訴訟請求。
            專家評析。
            房屋租賃糾紛是一種較為常見的.房地產(chǎn)案件。由于我國及北京市房地產(chǎn)政策的歷史遺留問題,造成大量產(chǎn)權人雖在名義上擁有房屋產(chǎn)權,但房屋被歷史上形成的承租人長期租住的情況。在這種承租關系中,房屋租金往往是一直在依照歷史上形成的極低廉的租金標準執(zhí)行,名為承租但實際上并未支付租金的例子亦屢見不鮮。近幾年來,房屋產(chǎn)權人因不滿原有租金或自身住房困難,要求收回房屋而引起的訴訟十分普遍。
            那么,這種未定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是否可以退租騰房,應依據(jù)何種法律呢?對于此種情況,我國法律中相應的規(guī)定不夠完備,僅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9條中規(guī)定:“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應當準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應責令其搬遷;如果承租人搬遷確有困難的,可給一定期限讓其找房或者騰讓部分房屋”.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此種案件是否判決退租騰房,主要考察兩個情節(jié):一是產(chǎn)權人收回房屋是否自住,主要是看產(chǎn)權人住房條件是否困難;二是看承租人是否有其他房屋,是否可以搬遷。在實踐中,根據(jù)雙方居住條件的具體情況,主要有三種解決方法:一。承租人確有其他房屋居住的,則無論產(chǎn)權人住房是否困難,均應退租騰房。在產(chǎn)權人住房困難的情況下,理應準許其行使對自有房屋的使用權;即使產(chǎn)權人住房條件比較寬裕,出于民法的基本原則,未定期限的合同,雙方均有權隨時提出解除,只需給對方留出必要的準備期限即可,一旦產(chǎn)權人提出解除租賃關系,亦應準許,但應給承租人搬遷騰房必要的時間。
            [1][2]。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篇四
            鄉(xiāng)、村莊規(guī)劃區(qū)內的房屋。
            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jīng)濟適用住房產(chǎn)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解讀】本條系關于本司法解釋適用范圍的規(guī)定。
            本解釋只調整城鎮(zhèn)房屋即城市規(guī)劃區(qū)、鎮(zhèn)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房屋的租賃行為,鄉(xiāng)、村規(guī)劃區(qū)內的房屋租賃糾紛,可以參照本解釋。城鎮(zhèn)房屋的確定以規(guī)劃為準,只要列入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無論土地性質為國有還是集體所有,均適用本解釋,實踐中存在的已被納入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的“城中村”內的房屋租賃行為在本解釋調整范圍之內。
            依照國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經(jīng)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賃關系不屬于完全的民事法律關系,不適用本解釋。
            關于軍產(chǎn)房的租賃,基本屬于完全的市場行為,并不存在政府補貼的福利和社會保障性內容,最高院民一庭認為軍產(chǎn)房租賃合同糾紛應適用本解釋。
            【解讀】本條規(guī)定以違法建筑物為標的物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所謂違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建設的房屋,具體包括違反了城鄉(xiāng)規(guī)劃規(guī)定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違反臨時建筑管理規(guī)定的臨時建筑。
            否定就違反建筑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維護城鎮(zhèn)建設規(guī)劃秩序,但為了促進交易,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經(jīng)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租賃合同的效力會得以補正。此處“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不包括二審、再審發(fā)回指定一審法院重審的情形。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jīng)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解讀】臨時建筑是指在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根據(jù)形勢的客觀需要,經(jī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在核定的臨時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記載的使用期限、范圍、用途內,建造的供臨時使用的建筑物。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規(guī)定建設的房屋,在性質上均屬于標的物違法,相應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對于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合同其他內容的效力不受影響。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解讀】我國城市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對此有明確規(guī)定,但屬于管理性規(guī)定,并非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不能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的生效條件,故房屋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響。
            若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則以約定為準,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的,合同無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的情況下,視為當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行為,變更了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約定,此時,即使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合同仍為有效。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處理。
            【解讀】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為返回財產(chǎn)、賠償損失,該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場合。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屬于返還原物的范疇。合同無效的損失賠償在性質上屬于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限于信賴利益。即合同雙方為締約進行合理的接觸,當事人一方因對方的行為產(chǎn)生信賴,一方由于信賴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用于締約的合理費用和準備履約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此外還包括喪失與第三人另訂立合同的機會所產(chǎn)生的損失,后者由于舉證較為困難,實踐中很難得到支持。
            由于房屋租賃合同管的特殊性,損失賠償?shù)臓幾h主要集中在裝飾裝修或者改建擴建費用上,對此,本解釋都有明確規(guī)定。
            (一)已經(jīng)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jīng)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解讀】本條規(guī)定了“一房數(shù)租”的處理原則,在數(shù)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如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經(jīng)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承租人通過強占、欺騙等非法手段占有租賃房屋的,不在此列;(2)已經(jīng)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xù)雖不影響合同效力,但可享受優(yōu)先履約權;(3)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合同成立時間在先,判斷標準是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更嚴格地說,是當事人中最后簽字蓋章的時間。
            “一房數(shù)租”時,未得到履行的有效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
            第七條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理。
            【解讀】綜合《合同法》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2)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的;(3)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租的;(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5)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租賃房屋,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6)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出租人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當房屋因承租人擅自改變主體和承重結構或擴建受到損害時,出租人有權隨時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但當出租人行使本條規(guī)定的解除權時,必須在“合理期限”內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實踐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承租人即產(chǎn)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對此有異議,可以起訴要求確認合同解除無效;二是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
            對于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通知方式:一是,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發(fā)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同時載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內恢復原狀,合同即自動解除。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guī)定情況的。
            【解讀】綜合《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2)出租人未按約定交付房屋,經(jīng)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拒不交付房屋的;(3)因不可規(guī)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4)不定期租賃,承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5)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有權隨時解除合同;(6)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租賃房屋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7)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8)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關于房屋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guī)定并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9)一房數(shù)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實際履行的。
            在出現(xiàn)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權屬有爭議,或者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guī)定情況任何一種情形時,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權并非任意的,還須具備一個必要前提,即該情形的出現(xiàn)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所謂“無法使用”是指無法按照租賃房屋的約定用途使用,或者無法按照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
            司法機關對房屋的查封,實務中有“活封”和“死封”之分,其中“死封”是指房屋被查封后不僅其處分權受到限制,而且喪失了使用、管理權,權利人只有妥善保管的義務;而“活封”則相反,房屋被查封后,權利人仍享有對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權,僅處分權受限。實踐中,租賃房屋被查封,如果是由于出租人的原因,承租人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時也可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如果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出租人因此遭受損失的,出租人除了可以提起反訴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以外,也可另行起訴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當租賃房屋的權屬存在爭議時,意味著出租人可能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如果出租人最終被確認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則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最終被確認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則構成無權處分,該租賃合同屬效力待定合同。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xiàn)值損失。
            【解讀】按照裝飾裝修物與租賃房屋的結合程度有可分離(即未形成附合)和不可分離(即形成附合)兩種形態(tài)。裝飾裝修物已與房屋結合在一起形成繼續(xù)性和固定性的,非毀損不可分離或者雖可分離但花費巨大,可以認定形成附合,例如鋪設地板磚、吊設天花板、墻壁粉刷油漆等;裝飾裝修物與房屋未完全結合尚未達到不可分離狀態(tài),則不能認定形成附合,如安裝空調、電梯、太陽能熱水器、抽油煙機等。
            按照添附理論,對于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所有權仍歸承租人,房屋租賃無效時,由承租人拆除取回,出租人想要留用,應當支付相應對價,承租人拆除過程中造成房屋損壞的應恢復原狀。對于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在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前提下,可折價歸承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xiàn)值損失。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對租賃房屋的裝飾裝修按其性質可分為兩類:一是經(jīng)出租人明示同意或出租人未明示同意,但知道后卻未表示反對,且符合租賃合同約定用途而為的裝飾裝修,屬善意添附;二是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或雖經(jīng)出租人同意但超出合同約定用途的合理范圍擅自進行的裝飾裝修,屬惡意添附。對于惡意添附,不論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原則上均不應予以折價補償,裝飾裝修損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裝飾裝修物的現(xiàn)值損失,是指附合裝飾裝修物在房屋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尚存在的實際價值,應按承租人已使用房屋的時間予以折舊,不能按照租賃期限進行分攤。
            實踐中,在處理無效房屋租賃合同涉及的裝飾裝修物糾紛時,應根據(jù)出租人的需要程度和可利用價值,結合過錯責任原則,分別對待:(1)屬出租人過錯的,由出租人補償承租人的裝飾裝修損失。對于未形成附合的,損失主要包括裝飾裝修物的折舊費用、拆除費用、恢復原狀費用及承租人因租賃合同無效而受到的其他損失;對于形附合的,該損失是租賃合同無效時裝飾裝修物尚存在的價值,即現(xiàn)值。(2)屬承租人過錯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擔裝飾裝修損失,并由承租人賠償承租人因租賃合同無效受到的其他損失。(3)屬雙方共同過錯的,應由雙方當事人按過錯責任分擔裝飾裝修現(xiàn)值損失。
            【解讀】適用本條的前提條件有三:(1)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即善意添附;(2)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合同無效不在此列;(3)裝飾裝修未形成附合。
            適用本條的注意事項:(1)承租人可以對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進行拆除,且不以出租人同意為必要條件;(2)承租人在拆除裝飾裝修物時,必須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不得對房屋造成毀損,否則應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3)當事人對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另有約定的,應依照意思自治原則從其約定。
            (四)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解讀】本條與第十條相對應,規(guī)定了合同解除時,對于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規(guī)則:
            (1)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無法按照約定的租賃期限使用房屋,也就不能完全享用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價值,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物殘值損失。
            (2)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應自行承擔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物殘值的損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裝飾裝修的,應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參照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物殘值。
            (3)因當事人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對于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將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減去出租人同意補償?shù)牟糠值氖S鄡r值,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擔;對于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則按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由雙方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擔。
            (4)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按照公平責任原則,由雙方共同分擔,一般為平均分擔。
            所謂“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物殘值”,是指在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在剩余的租賃期限內尚存在的價值。計算殘值的方法是按照租賃期限,將裝飾裝修費用平均分攤,從而得出合同解除時剩余租賃期內附合的裝飾裝修費用價值。若雙方對裝飾裝修投資數(shù)額無法達成一致,可委托專門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解讀】承租人要對租賃房屋進行裝飾裝修,必須經(jīng)過出租人同意?!巴狻狈譃槊魇竞湍荆魇居袝?、口頭、電話等表現(xiàn)形式,對此由承租人負舉證責任;如果出租人雖未對裝飾裝修事宜明示同意,但其行為已經(jīng)表明其已同意裝飾裝修的,則可直接認定出租人對裝飾裝修已經(jīng)默示同意。
            對于經(jīng)出租人同意的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可在不損害出租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拆除并取回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對于已經(jīng)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承租人無權要求出租人予以補償,出租人亦無權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房屋租賃合同無效、被撤銷時,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將房屋返還并恢復原狀,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的,其有義務將裝飾裝修物、擴建物拆除后返還房屋給出租人,拆除過程中造成房屋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場合,若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雖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的裝飾裝修、擴建行為構成違約,但出租人的違約行為更為嚴重,承租人可以雙方違約為由作為減輕賠償責任的抗辯;若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不僅可依據(jù)本條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同時也可要求承租人賠償合同解除給其造成的損失;雙方合意解除合同,且未對合同解除后裝飾裝修、擴建費用的承擔有約定的,出租人仍可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xù)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xù)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解讀】所謂擴建,是指在原有建筑基礎上加以擴充的建設項目,一般通過加高、加層等建筑方式形成,本質上仍屬于房屋建筑活動,按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的相關規(guī)定,擴建應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3)若系雙方過錯所致,則由雙方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分別承擔;(4)若雙方均無過錯,則按公平原則,由雙方分擔。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場合,經(jīng)出租人同意的擴建費用可做如下處理:(1)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若辦理合法擴建手續(xù),則擴建費用由出租人承擔;若未辦理合法手續(xù),則應由雙方按各自的過錯程度分別承擔。(2)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若辦理合法手續(xù),則出租人仍應負擔相應的擴建費用,但可以承租人違約為由請求減少擴建費用的負擔;若未辦理合法手續(xù),則出租人可以承租人違約、自己并無受益等為由,主張不承擔擴建費用。(3)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若辦理合法手續(xù),則應由出租人承擔擴建費用,但可以適當減少;若未辦理合法手續(xù),則由雙方按照過錯程度各自承當相應的擴建費用。(4)因不可歸責于雙方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若辦理合法擴建手續(xù),則由出租人承擔擴建費用,否則,由雙方按照過錯承擔分別承擔。
            關于擴建造價費用的計算,最高院主張采用工程造價費用支出法,即以擴建時,承租人實際支付的工程造價費用作為擴建費用。
            【解讀】適用本條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群租,可分為自主群租和他主群租兩種,自主群租即房屋所有人將房屋出資給多個承租人,他主群租一般表現(xiàn)為房屋中介與“二房東”將房屋出租給多個承租人,后者屬于本條屬于的轉租行為。
            (2)再轉租、多手轉租行為符合轉租的法律特征,應適用本條規(guī)定。
            因租賃合同產(chǎn)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解讀】《合同法》第224條規(guī)定,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為督促出租人及時行使合同解除權,維護交易的穩(wěn)定性,本條將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推定為出租人同意轉租。該6個月期限的性質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關于中斷與中止、延長的規(guī)定。
            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的轉租行為,在效力上屬無效行為,出租人既可起訴要求確認轉租合同無效,亦可行使合同解除權。出租人解除合同后,承租人喪失租賃權,轉租合同也因其賴以存在的基礎不復存在而歸于終止,善意的次承租人(訂立轉租合同時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租)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在房屋租賃合同被解除或被認定無效情形下,都涉及房屋的返還問題,此時,案件的處理結果必然與次承租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當次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或者擴建,則此承租人對訴訟標的享有獨立的請求權。因此,本條規(guī)定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次承租人具有第三人的訴訟地位,既可以是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租,其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不構成不當?shù)美T诔鲎馊伺c承租人的房屋租賃法律關系中,出租人以租金為對價將租賃物交于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其收益已經(jīng)確定而不能再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而至于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只是其使用、收益的變形形式,無論其收取多少,出租人的租金并不因此而受到損害,故不能因為承租人因轉租而獲益就認為損害了出租人的利益,承租人收取租金不符合不當?shù)美臉嫵梢?BR>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shù)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解讀】《合同法》第227條規(guī)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經(jīng)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在轉租合同有效的場合,若出租人因承租人不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而行使合同解除權時,次承租人可以代償請求權抗辯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權。在轉租合同無效的場合,如轉租合同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次承租人無代償請求權。
            次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租金與違約金后,對承租人享有兩種權利,一是對于承租人的追償權,二是對于其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和轉租合同中其應支付的租金相折抵。
            【解讀】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的情形下,承租人應將房屋返還出租人,但實際占有房屋的是次承租人。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賃關系終止時,即不再擁有占有、使用租賃房屋的合法依據(jù),從而構成對出租人所有的租賃房屋的無權占有,出租人有權向次承租人主張返還房屋,同時,出租人亦有權向次承租人主張逾期騰期間的占有使用費。
            【解讀】《合同法》第234條規(guī)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房屋。本條司法解釋將前述規(guī)定中的“共同居住”擴大為“共同經(jīng)營”,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伙。對于承租人租賃房屋用于以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合伙方式從事經(jīng)營活動的,若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宣告失蹤),共同經(jīng)營人或者其他合伙人可以概括繼受原租賃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該共同經(jīng)營人或合伙人取代承租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成為新的承租人。
            正確適用本條司法解釋,涉及到個人合伙的認定。認定個人合伙,首先要依據(jù)合伙協(xié)議;沒有合伙協(xié)議且未辦理工商登記手續(xù)的,只要具備合伙條件(共同出資、共同參與經(jīng)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合伙人之間存在口頭合伙協(xié)議的,也可認定為個人合伙。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xiàn)抵押權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解讀】本條系“買賣不破租賃”及其適用例外的規(guī)定。
            《合同法》第229條規(guī)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若無法定或約定的除外情形,該原則即應被適用。
            抵押期間,抵押人將抵押物出租,此時在同一標的物上抵押權與租賃權并存,抵押權更注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而租賃權則更注重標的物的使用價值,二者并不沖突。但由于抵押權設定在先,因而具有優(yōu)先效力,此后成立的租賃權不得損害抵押權,抵押權實現(xiàn)發(fā)生所有權的變動后,受讓人不受租賃合同的約束,即先抵押后出租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但先出租后抵押的房屋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仍應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涉及到法院依法查封的場合下,若查封在先,租賃在后,則法院強制拍賣時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若租賃在先,查封在后,可以使用該原則。
            【解讀】本條規(guī)定了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受到侵害時的救濟措施。
            房屋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只在租賃房屋作為買賣合同法律關系的標的物時發(fā)生,在贈與、互易以及因公征用等法律關系中則不得適用,亦不能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關于“合理期限”的認定,《民通意見》第118條規(guī)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guī)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但該條目前已被廢止。最高院民一庭認為可以參考本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該條款規(guī)定,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該“15日”的屆滿之日肯定得早于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日期,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必須給承租人留出必要的答復期限——15日,因此出租人最晚應于出賣房屋前15日通知承租人,即在15日答復期之前履行通知義務。
            在房屋轉租場合,次承租人是否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在理論上存在爭議,但最高院民一庭認為房屋優(yōu)先購買權的主體應為承租人而非次承租人,且優(yōu)先購買權不得轉讓。
            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受到侵害時,無權要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可以請求法院判令其直接以同等條件與出租人形成買賣合同關系,為避免承租人濫用權利,在承租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時對其課以一定的義務,如承租人主張與出租人成立買賣合同的,應當交付一定數(shù)額的定金或提供擔保,以使出租人信任其履行能力。
            承租人雖無權以優(yōu)先購買權受侵害為由要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并不意味著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有效,保護其履行。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合同的效力應當依據(jù)合同法有關合同效力的規(guī)定判斷。承租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主張以同等條件與出租人成立買賣合同后,應當優(yōu)先保護出租人履行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權,由此第三人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的,第三人可以主張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解讀】抵押權的實現(xiàn)時可能會與租賃權沖突,但抵押權與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并不沖突,不論抵押權設定在租賃合同成立之前或之后,出租人均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折價、變賣均屬于出租人出售房屋的行為,不管買受人是抵押權人還是其他人,出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均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同等條件”的確定要依照買受的第三人與出租人確定的房屋價格,該價格體現(xiàn)的是第三人與出租人的意思表示。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約束的只是出租人對締約相對人的選擇權,而非約束出租人對房屋的處分權。房屋出賣價格的確定是出租人行使處分權的表現(xiàn),故承租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只能按照第三人與出租人確定的同等條件,承租人對該條件不具有異議權和抗辯權。
            【解讀】拍賣的特質導致其與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存在一定沖突,由于優(yōu)先購買權屬“準物權”,有一定的優(yōu)先效力,在拍賣程序亦不例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財產(chǎn)的規(guī)定》第16條規(guī)定,“拍賣過程中,有最高價時,優(yōu)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yōu)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yōu)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贝怂^“跟價法”。
            在拍賣負擔有優(yōu)先購買權的租賃房屋時,一般遵循如下程序:(1)拍賣通知,出租人在拍賣5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優(yōu)先購買權人于拍賣日到場。(2)優(yōu)先購買權人應按照拍賣通知或拍賣公告的要求,與其他競買人一樣進行競買登記、繳納競買保證金,在拍賣日到場參加競拍。
            (3)舉牌應價,若承租人在出現(xiàn)最高應價時未作出以該價格購買的意思表示,則拍賣房屋由最高應價人購買。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jīng)辦理登記手續(xù)的。
            【解讀】房屋共有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產(chǎn)生于共有人所有權關系之中,具有物權性質,而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基于租賃關系,本質上仍屬債權性質,按照物權優(yōu)于債權的理論,共有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要優(yōu)于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
            家庭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具有濃厚的人身色彩,與純粹的買賣關系有很大區(qū)別,故本條確認出租人將租賃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承租人不得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應及時答復,若承租人接到通知后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則喪失優(yōu)先購買權,這里強調“明確表示”。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受讓人以財產(chǎn)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占有該財產(chǎn),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舉重以明輕”,在第三人善意購買出租房屋,并辦理登記手續(xù)情形下,可對抗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
            【解讀】本解釋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的行為引起的糾紛,在本解釋施行之后提起訴訟的,應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提起的訴訟,本解釋施行后案件尚在訴訟系屬中,無論處于一審還是二審程序,均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jīng)終審的案件,在本解釋施行前提起再審程序,且于本解釋實施時仍在審理中的,應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jīng)終審,本解釋施行后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篇五
            基本案情]。
            原告:杭州市古蕩鎮(zhèn)益樂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益樂村)。
            被告:浙江益愛電子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愛公司)。
            第三人:杭州大排大快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排大公司)。
            第三人:中國建設銀行杭州市高新支行文西分理處(以下簡稱文西分理處)。
            第三人:杭州新時代裝飾材料市場(以下簡稱新時代市場)。
            第三人:杭州榮達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達公司)。
            原告益樂村和被告益愛公司于1994年6月9日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益樂村將其位于杭州古蕩文三路邊,建筑面積共計2萬平方米的6幢商業(yè)用房及空場地出租給益愛公司開設杭州電子城,租用期自199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12月31日止;益樂村在1994年9月30日前完成6幢樓房的室內地磚鋪設、外墻貼瓷條磚、四周鐵柵圍墻、場內空地混凝土平整、修通文三路至電子城的道路等項目,逾期不能交付使用,作違約處理。合同還對租金的數(shù)額、交付的時間及違約責任,合同變更、解除的條件等均作了規(guī)定。合同訂立后,益樂村將上述6幢商業(yè)樓交付益愛公司使用。因益樂村未依約對樓房進行裝飾和修通道路,益愛公司則自行出資修建。同年11月28日,益樂村出具授權書一份,明確將合同規(guī)定的6幢樓房出租權授予益愛公司,授權期自199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的房屋管理及由此產(chǎn)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益愛公司負擔。9月5日,益樂村與益愛公司簽訂補充協(xié)議,益愛公司同意益樂村收回原合同中的1號、2號、4號和5號等四幢商業(yè)樓,所欠租金在該4幢大樓的裝飾及其他投資款中相抵結算。同月,雙方又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一份,約定:益樂村將6幢商業(yè)用房中的3號、6號樓計6399平方米及空場地出租給益愛公司開設杭州電子城,租用期從198月1日至12月31日止;年12月31日前的月租金為每平方米12元,以后每兩年在原租金數(shù)額上遞增2元,益愛公司按月支付租金,拖欠兩個月以上,益樂村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本合同經(jīng)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原租賃合同同時終止,有關原合同所約定的租金,以雙方9月5日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為準。上述補充協(xié)議、合同簽訂后,益愛公司將1號、2號、4號和5號樓歸還了益樂村,并將其在該4幢樓房中的裝飾、改建及修路費共計4617263.30元的清單交給益樂村。隨即益樂村將上述4幢樓房轉租給他人使用,但未對益愛公司提交的費用清單進行審核。益愛公司則就其承租的3號、6號樓進行改建并增添設施(鑒定價值為343184元)并先后與文西分理處、大排大公司、榮達公司、新時代市場分別訂立了使用面積、租用期及租金不等的房屋租賃合同,并交付使用。其中益愛公司與新時代市場后來又簽訂一份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新時代市場租用的3號樓第一、二層(部分)1200平方米營業(yè)房,益愛公司同意從7月1日起退還給益樂村,再由益樂村與新時代市場另行簽訂租房協(xié)議。但新時代市場既未與益樂村簽訂協(xié)議,也未將所租用的營業(yè)房歸還給益樂村。1月29日,益樂村因與益愛公司就租金支付及裝飾、修路費用等發(fā)生爭議,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終止雙方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判令益愛公司支付租金及利息8320878.49元,并承擔訴訟費。
            益愛公司則提出反訴,請求判令益樂村支付未按約裝飾樓房和修通道路的違約金40萬元,并負擔訴訟費。
            [裁判要旨]。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依法追加大排大公司、文西分理處、新時代市場和榮達公司為本案第三人。經(jīng)審理,杭州中院認為:益樂村與益愛公司1996年9月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及租賃合同,明確約定1994年6月的租賃合同終止。益樂村在收回4幢樓房后,應對益愛公司在其中的裝修改建投資款委托有關部門審計,折抵益愛公司的租金。但益樂村未按約定履行,便將4幢樓房另行出租他人后改建,致使現(xiàn)在無法審計,由此而造成的損失應由益樂村承擔。而益愛公司未按約定支付房租,已構成違約,益樂村據(jù)此要求終止租賃關系,由益愛公司支付拖欠租金的理由正當,予以支持。鑒于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均存在違約行為,由各自承擔相應責任。益樂村與益愛公司間的租賃關系終止后,益愛公司應歸還房屋,文西分理處、大排大公司、榮達公司、新時代市場亦應隨之歸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該院于2月2日作出以下判決:
            一、益樂村與益愛公司1996年9月簽訂的租賃合同終止履行。
            二、益愛公司、新時代市場、榮達公司、大排大公司、文西分理處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將其使用的位于杭州文三路北側屬益樂村的3號、6號樓房歸還給益樂村。
            三、益愛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益樂村房屋租金6394276元(自1995年1月1日起至201月31日止,扣除已付租金)。
            四、益樂村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益愛公司1、2、4、5號樓的改建裝修、道路等投資款3464276.20元。
            五、新時代市場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益樂村房屋使用費551000元(自197月1日起至年1月31日止)。
            六、駁回益樂村的其他訴訟請求。
            七、駁回益愛公司的反訴請求。
            一審判決后,第三人大排大公司、文西分理處不服,分別上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審被告益愛公司也曾提出上訴,但因其未按規(guī)定預交二審訴訟費,依法被視為自動撤回上訴。
            大排大公司上訴稱:我司與益樂村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同時又與益樂村、益愛公司三方訂立協(xié)議,益樂村將其在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委托給益愛公司享有,我司已按約支付了房租,原審判令我司承擔騰退承租房,與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不符。請求查清事實,依法改判。被上訴人益樂村辯稱,三方協(xié)議為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所用,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駁回大排大公司的上訴。益愛公司對大排大公司提出的上訴理。
            由無異議。
            文西分理處上訴稱:益樂村與益愛公司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的目的,系由益愛公司開辦電子市場進行招商經(jīng)營,且益樂村還出具授權書,將6幢房屋的出租權授予益愛公司,事實證明益愛公司原本就不是房屋的直接使用者;分理處據(jù)此與益愛公司簽訂合同,付清租金而取得承租房使用權的行為合法,且不存在履行合同義務的過錯,原審判令分理處騰退房屋違反法律規(guī)定。請求將案件發(fā)回重審或撤銷原判第二項,改判分理處不需騰退房屋和享有繼續(xù)使用的權利。益樂村辯稱,分理處與益愛公司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并未經(jīng)我村同意,屬非法轉租,要求駁回分理處的上訴請求。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益樂村與益愛公司在履行租賃合同過程中均有違約之行為,原判終止合同的履行,并以各自過錯相抵的認定合理,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但益愛公司基于其與益樂村的房屋租賃合同及房屋出租授權書,開辦電子市場招商轉租房屋;大排大公司、文西分理處、榮達公司、新時代市場等原審第三人據(jù)此與益愛公司訂立租賃合同,依約占用房屋,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且符合本案各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追求的合同目的。依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應從相互間合同的約定。據(jù)此,為穩(wěn)定市場經(jīng)濟秩序,保證當事人的交易安全,在出租人益樂村與承租人益愛公司間的房屋租賃合同終止履行后,益愛公司原與大排大公司等本案原審第三人間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依法應繼續(xù)履行。鑒于本案實際情況,益愛公司在上述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可由益樂村承受,大排大公司等原審第三人已支付的租金,應由益樂村與益愛公司結算;未支付的租金,則由益樂村依合同行使權利。上訴人大排大公司、文西分理處要求繼續(xù)使用承租房屋的上訴主張成立,原判要求第三人騰退房屋的實體處理,及對益愛公司應歸還的3號、6號樓房中增添的附屬物未作認定,均屬不當,應予以糾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6條之規(guī)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15日判決如下:
            一、維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杭民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第一、三、四、六、七項。
            二、撤銷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杭民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第二、五項及訴訟費負擔部分。
            三、益愛公司應于本判決送達后30日內,將其使用的位于杭州文三路西益樂路1號屬益樂村所有的3號、6號樓中的房屋,騰空歸還給益樂村。
            四、益愛公司對3號、6號樓的房屋改建,由益樂村折價補償益愛公司343184元,于本判決送達后10日內付清。
            五、2000年2月1日至房屋實際騰退之日的租金,益愛公司應按1996年9月租賃合同確定的月租金數(shù)額,于騰退之日據(jù)實償付給益樂村。
            六、益愛公司原與大排大公司等原審第三人間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繼續(xù)履行,益愛公司的合同權利義務由益樂村承受。
            [法理評析]。
            本案法律關系相對復雜,存在出租和轉租兩個法律關系,涉及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利益。如何理解兩個租賃合同的法律效力,尤其是當出租合同被要求終止時,如何認定轉租合同的效力,成了本案的關鍵問題。另外,本案的審理還涉及第三人的追加、附屬物的`認定、違約責任的處理、轉租合同權利義務的轉移等諸多法律問題,現(xiàn)擇其要進行分析。
            益樂村和益愛公司就房屋租賃先后簽訂有合同兩份和補充協(xié)議一份,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依法應認定有效。對此,一審、二審亦無歧見。益樂村在履行租賃合同過程中,沒有按照約定對出租的樓房進行裝飾和修通道路,在益愛公司自行出資修建后,又沒有及時對益愛公司依補充協(xié)議交回的4幢樓房進行有關費用的審核,以折抵租金;而是直接將該4幢樓房出租給他人,導致被改建后無法審計,對本案的糾紛負有一定的責任,其行為已構成部分違約。承租人益愛公司在出租人益樂村沒有及時依約修膳房屋和道路的情況下,為推動合同履行,減少損失,主動墊資修建,值得肯定。由于益愛公司和益樂村事后又重新簽訂補充協(xié)議和新的租賃合同,明確將原租賃合同廢除,據(jù)此可以認定益愛公司對益樂村不按約修房建路的行為已達成諒解,雙方的權利義務以新的租賃合同為準。一審法院駁回益愛公司的反訴應屬正當。惟益愛公司沒有遵照新租賃合同的約定,逾期兩個月以上未交租金,已構成對新合約的根本性違反,益樂村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要求終止履行租賃合同理由正當,一審、二審法院對此均予以支持。鑒于益樂村也有部分違約的事實,一審法院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令雙方各自承擔相應責任,即益樂村承擔怠于審計的風險,4幢樓房的修繕及修路費用,主要參照益愛公司提交的“投資款清單”核定,其間損失由益樂村承受。這樣處理違約責任,可謂自負其責,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
            (二)轉租合同的效力及合同主體變更。
            對出租合同,一審、二審都支持了益樂村的主張,同意終止履行。但出租合同被終止后,轉租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應繼續(xù)履行?兩審法院意見有分歧,杭州中院根據(jù)益樂村和益愛公司出租合同“拖欠兩月租金終止合同、收回房屋”的規(guī)定,判令終止雙方的租賃合同,除承租人益愛公司外,次承租人文西分理處、大排大公司、榮達公司、新時代市場所占用的房屋亦應一并歸還。也即出租合同的效力及于轉租合同,出租合同被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終止。這樣處理,單從出租合同角度考慮,并無不當,但次承租人的權利卻無端受損,值得推敲。二審浙江高院經(jīng)審理,否定一審對轉租合同效力的判定,改判繼續(xù)履行轉租合同,由益樂村取代益愛公司繼受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當說,二審的判決是有相當?shù)拈_創(chuàng)性的。
            亦應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從權利的來源看,不論出租還是轉租合同,其終極權利都來源于出租人對租賃物所擁有的合法的使用權、收益權,本案中益樂村將房屋出租給益愛公司,就是出租人對其房屋使用權能的一種處分。在益愛公司“拖欠租金”的情況下,法院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依法終止出租合同的效力,是對出租人租賃物使用權的一種保護。轉租合同中的轉租人,同時也是出租合同中的承租人。根據(jù)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而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梢?,轉租合同之所以成立,首先是基于出租人對承租人的授權,沒有出租人的許可,轉租的行為無效。從這一意義上講,次承租人根據(jù)轉租合同租賃房屋是出租人的意志在轉租合同中的延伸,是符合出租人的利益的。即使出租合同因承租人違約而被終止,由次承租人按轉租合同的約定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和履行相關義務,并不會造成對出租人權益的侵犯。從衡平的角度講,一方面,次承租人已經(jīng)在約定的時空緯度內占有、使用租賃物,并且完全按轉租合同的約定履行了其應盡的義務;另一方面,出租人對轉租是明確同意的;再者,由次承租人繼續(xù)承租,并不會損害出租人先前期許的利益,因此維持轉租合同對次承租人的效力,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如果轉租合同隨出租合同的終止而終止,那么,次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權利就會始終處于變動之中,交易的安全因此被破壞。循之,則影響市場秩序的穩(wěn)定,也與當今世界租賃權“物權化”的司法潮流不符。二審法院綜合兩個租賃合同的約定,全面考量合同訂立當時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依據(jù)民法誠實信用原則,從穩(wěn)定市場經(jīng)濟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出發(fā),判令未履行完畢的轉租合同不受出租合同終止的影響,按原約定繼續(xù)履行。這樣判決,既依法處理了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同時又妥當保護轉租關系中的次承租人利益,維護了市場的秩序,是對法律“活”的運用,值得贊同。
            第二、“舉重以明輕”法律解釋方法的運用。舉重明輕作為法律解釋的方法,也是一項法律邏輯上的基本論證。舉重明輕的推理方式為:“尚且……當然”;所謂的“重”和“輕”,指其法律要件的寬嚴或法律效果的廣和狹。現(xiàn)行法律對本案所涉情形如何適用法律雖無明文規(guī)定,但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九、《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對“買賣不破租賃”都作了明確規(guī)定,本案當然不屬于“買賣不破租賃”的情況,但根據(jù)“舉重以明輕”的法律解釋方法,本案情形與“買賣不破租賃”在法律政策基礎上有相通之處。即“買賣尚且不破租賃,出租合同終止當然……”,并且本案中出租人對轉租是同意的,與“買賣”相比,可謂“輕”。二審法院判決雖然沒有點明“舉重以明輕”,但其法律思維上顯現(xiàn)了對“舉重明輕”法律解釋方法的大膽運用。
            第三、直接判決由原出租人繼受轉租合同。在出租合同依法被終止,轉租人喪失轉租權的情形下,轉租合同要繼續(xù)履行,就必然涉及到合同主體的變更。由于本案的起因主要是益愛公司拖欠房租而引起,益樂村出租房屋的初衷沒變,其將收回的1號、2號、4號和5號樓房,隨即又出租給他人使用,亦可說明。并且,轉租是取得了出租人的同意的,由出租人取代轉租人繼受合同,于出租人并無不利之處。據(jù)此,二審法院為避免次承租人的租賃權因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變動而被危及,從穩(wěn)定社會經(jīng)濟秩序出發(fā),判令轉租合同由出租人和次承租人繼續(xù)履行,應屬合理。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篇六
            郵編: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被告(1):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篇七
            房屋租賃產(chǎn)生了相關糾紛的,是可以合同雙方先進行協(xié)商的,協(xié)商不成的,是可以前往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解決的,從而通過法院的審理判決來解決處理的。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怎么處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調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雙方當事人經(jīng)過自愿協(xié)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的一種方法和活動。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民間糾紛的調解處理,調解特別適用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的租賃糾紛,租賃雙方就近請調委會調解通過調解,糾紛雙方,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
            (2)仲裁。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吨俨梅ā返?條內容規(guī)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這里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包括公民個人之間的房屋租賃糾紛等。房屋租賃糾紛發(fā)生后,公民可以根據(jù)條款或仲裁提請仲裁機構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做出仲裁裁決,解決房糾紛。仲裁具有“公正及時,程序簡便,專家斷案,依裁終局”的優(yōu)勢,可以使當事人避免陷入于官司的曠日持久的糾纏和身心疲憊的針鋒相對之中,是一種比較受推崇的爭端解決機制。
            (3)訴訟。有些租賃糾紛不愿意調解或不服調解,又沒有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當事人可以將房屋租賃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的訴訟活動而做出的判決的強制力,要遠遠大于調解和仲裁。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長期拖欠租金,惡意拖欠,承租人違約導致糾紛等。這是房屋租賃中最為常見的糾紛。在房屋租賃時由于沒有書面合同,只有口頭協(xié)議,或租賃合同對租金、租期的約定不明確或由于市場行情的變化,出租方與承租方出現(xiàn)糾紛。有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房屋租賃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拒不付款,房屋租賃出租人要求終止合同,承租人不愿意搬出。
            房屋租賃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同其他法律關系中的損害賠償一樣,主要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這多數(shù)是房屋租賃承租人在裝修或者使用過程中由于自己的過錯致使房地產(chǎn)受到損毀,也有是房屋租賃出租房屋本身的質量問題致使出租房屋損毀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在房屋損壞責任上產(chǎn)生糾紛。
            (2)人身財物損害賠償糾紛。
            由于房屋租賃出租房的質量問題,或者由于出租人的防護措施不當,造成承租人人身、財物損害的,對于出租人是否承擔責任,責任有多大而產(chǎn)生分歧。
            房屋共有人對所屬房屋享有共同的權利(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未經(jīng)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將房地產(chǎn)出租,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
            (4)裝修費用糾紛。
            房屋租賃關系特別是用于經(jīng)營的房屋租賃關系建立后,經(jīng)常會在承租人裝修房屋時發(fā)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這其中就涉及到尚未攤銷的裝修費用的處置糾紛。
            《房屋租賃條例》規(guī)定:房屋在租賃期間出售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逗贤ā芬灿写祟愐?guī)定。而在現(xiàn)實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往往忽視這一優(yōu)先權的法律規(guī)定,有的是故意剝奪承租人的這種優(yōu)先權,因而產(chǎn)生糾紛。出租人違反這一法律規(guī)定出售房地產(chǎn)的行為依法可確認為無效。
            我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允許房地產(chǎn)轉租,然而這方面的糾紛也不少,有的是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有的是層層轉租,主體混亂;有的是轉租期限遠遠超過原承租期限,造成連環(huán)糾紛;有的甚至收取轉租費后逃之夭夭。在實踐中,有的房屋租賃出租人對未經(jīng)同意的轉租眼開眼閉,認為只要能收到租金就可,這種做法到頭來只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
            一般情況下是住戶未征得業(yè)主同意擅自將原出租房改建使用或改變原議定好的用途,對房屋的損害比較大和甚至威脅到戶主的人身安全,而房屋租賃承租人又認為自己付了租金有支配權,引發(fā)了許多糾紛。
            房屋租賃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單方面解除合同,一般情況下是出于無奈,但也有一些當事人為了更大的利益寧可損失較小的利益而故意單方面毀約解除合同。
            1、房屋租賃合同期限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并非指數(shù)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shù)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
            2、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xù)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3、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并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
            其中,《合同法》第214條也明文規(guī)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篇八
            出租方:----市----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簡稱甲方)。
            承租方:(簡稱乙方)。
            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jīng)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賃事項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租賃房屋的位置及面積數(shù)量。
            甲方將所屬位于----市--東路----商城地下一層,建筑面積平方米,租賃給乙方做使用。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即擁有本合同標的物的管理權、使用權。
            二、租賃期限。
            1、起租日期應以乙方的正式開業(yè)日期為準。
            2、起租日期前不少于四個月時間用于乙方的各種裝修、調試、大進貨、招商等等開業(yè)準備工作。
            3、具體計算交納房租時間以乙方的正式開業(yè)日期為準。
            4、租賃期從---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共十年。
            三、租金數(shù)額。
            1、租金第一、二年總計金額為萬元/年。
            2、第三年至第十年為萬元/年。
            3、本合同所涉及幣種為人民幣。
            四、租金交納方式及時間。
            1、租金為每季度交納一次。
            2、原則先交后用,于上一季度的最后七天交下一季度租金。
            3、首期租金在開業(yè)后第二個月的前三天交納。
            4、如遇節(jié)假日則順延。
            五、水、電費的計算。
            1、乙方租賃面積內水、電表獨立安裝,單獨計費;乙方使用電梯的電費、維修費由乙方負責,并接入乙方的電表。
            2、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逾期不能結算,甲方有權停電、停水,在此期間所產(chǎn)生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3、物業(yè)管理費先服務后交費,需另外再簽訂協(xié)議。
            六、房屋的改造及維修保養(yǎng)。
            1、乙方在租賃期間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主體結構,經(jīng)甲方同意乙方方可在不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基礎上對承租區(qū)進行局部改造和裝修,所裝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2、甲方定期對房屋進行維修保養(yǎng),保證乙方營業(yè)、辦公和生活環(huán)境不受影響。
            七、物業(yè)管理。
            由甲方所屬的----物業(yè)管理中心負責對商城進行物業(yè)管理。
            1、甲方必須確保乙方水、電的正常供應,并負責主配電房正常運轉的管理、維護保養(yǎng)。
            2、乙方負責超市內部水、電及空調主機房的維修,所需費用由乙方負責。
            3、甲方不得無正當理由在乙方營業(yè)時間內停電、停水。由于甲方物業(yè)管理原因停水、停電其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按停電、停水時間補償給乙方相應時間內的房租,停電、停水時間超過三個小時,乙方全部損失由甲方負責。
            4、電力部門、自來水公司、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停電、停水甲方不負責任,但電力部門、自來水公司停電、停水需提前三天通知乙方。
            5、由甲方協(xié)調有關部門允許在----商城前門正常停放車輛,并負責車輛管理,廣場停車場內不準作為貨物出租車停車場及對外用于其他經(jīng)營,并達到車輛擺放整齊及商場進出口暢通。
            6、甲方負責商城內其他業(yè)主營業(yè)時間及其他事項協(xié)商,行使統(tǒng)一管理。乙方經(jīng)營時間及管理由乙方自己安排,甲方不得干涉。
            7、甲方全面負責消防設施的配置、檢查、驗收、使用等工作。
            8、甲方正常維修應限制在2次/年內,并需提前三日通知乙方。
            9、甲方的物業(yè)管理項目明細必須在乙方裝修前告知乙方,涉及乙方內容需按乙方要求辦理。
            10、甲方必須無償為乙方提供足夠、醒目的店名位置。
            11、甲方須無償提供乙方相當?shù)膹V告位置。
            12、籌備期間甲方給乙方無償提供300平方米左右辦公用房一處。
            13、甲方須一次性解決乙方的排水問題,不留后遺癥。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篇九
            1992年5月23日,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某省分行發(fā)文正式批準,被告供銷公司向社會發(fā)行融資債券6000萬元,年息9.027%,期限一年,時間從1992年5月30日至1993年5月30日,由證券公司包銷,雙方簽訂了包銷合同,包銷合同由化學廠提供擔保。合同簽訂后,原告證券公司按期將6000萬元人民幣劃至供銷公司指定的帳戶,將融資債券對外銷售。合同期滿后,供銷公司沒有兌付全部本金,利息部分只付了270萬元,尚欠原告本金及利息6334.32萬元。證券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到期本息,并承擔違約責任。?法院認為,被告供銷公司與原告證券公司簽訂的關于融資債券協(xié)議書,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省分行批準,根據(jù)國務院發(fā)布的《企業(yè)債券管理暫行條例》第4條的規(guī)定,協(xié)議合法有效。供銷公司沒有按協(xié)議規(guī)定償付到期的全部本息,違反了上述《條例》第8條關于“債券持有人有權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的'規(guī)定。依照《民法通則》第112條第2款的規(guī)定,供銷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協(xié)議書約定,在原利率基礎上加罰10%.被告化學廠擔保合同意思表示明確,擔保合法有效,應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5年第1期]?
            [辦案要點]?這是一起融資債券糾紛案。正確辦理此類案件的關鍵是要分清證券公司和供銷公司的法律關系,實際上,證券公司和供銷公司間存在緊密相聯(lián)的兩種法律關系。
            一是證券包銷法律關系。證券包銷是指證券承銷商以銷售為目的,將證券發(fā)行人發(fā)行的證券全部或部分購進再行銷售,或在銷售期限屆滿時將其承銷未售出的證券自行認購。
            二是因證券公司持有供銷公司債券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企業(yè)債券是企業(yè)向投資者出具的、約定在一定時期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它是一種債務憑證,債券的持有者為債權人,債券發(fā)行者為債務人。本案證券公司履行了其與供銷公司間的包銷合同后,持有了供銷公司發(fā)行的債券,自然證券公司就成了供銷公司的債權人,在債券到期時,證券公司有權要求供銷公司還本付息,如果逾其不還,供銷公司還應承擔違約責任。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篇十
            訴訟請求: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租賃期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月租金為_______元,租金為季付,押金為_______元。原告依約向被告繳納了房屋租金、押金。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單方面要求提高房租,原告明確表示不同意。后雙方協(xié)商決定,被告支付原告半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賠償原告并返還原告剩余租金以及押金。原告已按約搬離涉案房屋,涉案房屋鑰匙已經(jīng)按約定交到物業(yè)處。后經(jīng)多次催要上述費用,被告拒不支付且被告找各種理由讓原告承擔違約責任。原被告雙方多次協(xié)商無果,遂成訟。
            綜上,因被告的違約導致原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合同的存續(xù)已經(jīng)失去實際意義,且原告因此遭受了重大損失,在協(xié)商無果之下,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___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篇十一
            出租人就未經(jīng)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jīng)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核心內容:本文是對最高院關于租賃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一),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全文的法條解讀。希望能夠幫助廣大法律快車合同法的讀者。
            為正確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guī)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城鎮(zhèn)房屋,是指城市、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的房屋。
            鄉(xiāng)、村莊規(guī)劃區(qū)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jīng)濟適用住房產(chǎn)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解讀】本條系關于本司法解釋適用范圍的規(guī)定。
            本解釋只調整城鎮(zhèn)房屋即城市規(guī)劃區(qū)、鎮(zhèn)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房屋的租賃行為,鄉(xiāng)、村規(guī)劃區(qū)內的房屋租賃糾紛,可以參照本解釋。城鎮(zhèn)房屋的確定以規(guī)劃為準,只要列入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無論土地性質為國有還是集體所有,均適用本解釋,實踐中存在的已被納入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的“城中村”內的房屋租賃行為在本解釋調整范圍之內。
            依照國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經(jīng)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賃關系不屬于完全的民事法律關系,不適用本解釋。
            關于軍產(chǎn)房的租賃,基本屬于完全的市場行為,并不存在政府補貼的福利和社會保障性內容,最高院民一庭認為軍產(chǎn)房租賃合同糾紛應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經(jīng)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解讀】本條規(guī)定以違法建筑物為標的物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所謂違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建設的房屋,具體包括違反了城鄉(xiāng)規(guī)劃規(guī)定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違反臨時建筑管理規(guī)定的臨時建筑。
            否定就違反建筑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維護城鎮(zhèn)建設規(guī)劃秩序,但為了促進交易,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經(jīng)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租賃合同的效力會得以補正。此處“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不包括二審、再審發(fā)回指定一審法院重審的情形。
            第三條出租人就未經(jīng)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jīng)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jīng)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解讀】臨時建筑是指在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根據(jù)形勢的客觀需要,經(jī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在核定的臨時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記載的使用期限、范圍、用途內,建造的供臨時使用的建筑物。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規(guī)定建設的房屋,在性質上均屬于標的物違法,相應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對于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合同其他內容的效力不受影響。
            第四條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解讀】我國城市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對此有明確規(guī)定,但屬于管理性規(guī)定,并非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不能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的生效條件,故房屋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響。
            若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則以約定為準,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的,合同無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的情況下,視為當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行為,變更了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約定,此時,即使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合同仍為有效。
            第五條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處理。
            【解讀】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為返回財產(chǎn)、賠償損失,該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場合。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屬于返還原物的范疇。合同無效的損失賠償在性質上屬于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限于信賴利益。即合同雙方為締約進行合理的接觸,當事人一方因對方的行為產(chǎn)生信賴,一方由于信賴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用于締約的合理費用和準備履約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此外還包括喪失與第三人另訂立合同的機會所產(chǎn)生的損失,后者由于舉證較為困難,實踐中很難得到支持。
            由于房屋租賃合同管的特殊性,損失賠償?shù)臓幾h主要集中在裝飾裝修或者改建擴建費用上,對此,本解釋都有明確規(guī)定。
            第六條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shù)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jīng)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jīng)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解讀】本條規(guī)定了“一房數(shù)租”的處理原則,在數(shù)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如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經(jīng)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承租人通過強占、欺騙等非法手段占有租賃房屋的,不在此列;(2)已經(jīng)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xù)雖不影響合同效力,但可享受優(yōu)先履約權;(3)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合同成立時間在先,判斷標準是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更嚴格地說,是當事人中最后簽字蓋章的時間。
            “一房數(shù)租”時,未得到履行的有效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
            第七條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理。
            【解讀】綜合《合同法》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2)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的;(3)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租的;(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5)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租賃房屋,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6)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出租人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當房屋因承租人擅自改變主體和承重結構或擴建受到損害時,出租人有權隨時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但當出租人行使本條規(guī)定的解除權時,必須在“合理期限”內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實踐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承租人即產(chǎn)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對此有異議,可以起訴要求確認合同解除無效;二是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
            對于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通知方式:一是,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發(fā)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同時載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內恢復原狀,合同即自動解除。
            第八條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guī)定情況的。
            【解讀】綜合《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2)出租人未按約定交付房屋,經(jīng)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拒不交付房屋的;(3)因不可規(guī)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4)不定期租賃,承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5)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有權隨時解除合同;(6)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租賃房屋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7)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8)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關于房屋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guī)定并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9)一房數(shù)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實際履行的。
            在出現(xiàn)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權屬有爭議,或者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guī)定情況任何一種情形時,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權并非任意的,還須具備一個必要前提,即該情形的出現(xiàn)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所謂“無法使用”是指無法按照租賃房屋的約定用途使用,或者無法按照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
            司法機關對房屋的查封,實務中有“活封”和“死封”之分,其中“死封”是指房屋被查封后不僅其處分權受到限制,而且喪失了使用、管理權,權利人只有妥善保管的義務;而“活封”則相反,房屋被查封后,權利人仍享有對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權,僅處分權受限。實踐中,租賃房屋被查封,如果是由于出租人的原因,承租人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時也可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如果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出租人因此遭受損失的,出租人除了可以提起反訴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以外,也可另行起訴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當租賃房屋的權屬存在爭議時,意味著出租人可能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如果出租人最終被確認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則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最終被確認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則構成無權處分,該租賃合同屬效力待定合同。
            第九條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xiàn)值損失。
            【解讀】按照裝飾裝修物與租賃房屋的結合程度有可分離(即未形成附合)和不可分離(即形成附合)兩種形態(tài)。裝飾裝修物已與房屋結合在一起形成繼續(xù)性和固定性的,非毀損不可分離或者雖可分離但花費巨大,可以認定形成附合,例如鋪設地板磚、吊設天花板、墻壁粉刷油漆等;裝飾裝修物與房屋未完全結合尚未達到不可分離狀態(tài),則不能認定形成附合,如安裝空調、電梯、太陽能熱水器、抽油煙機等。
            按照添附理論,對于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所有權仍歸承租人,房屋租賃無效時,由承租人拆除取回,出租人想要留用,應當支付相應對價,承租人拆除過程中造成房屋損壞的應恢復原狀。對于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在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前提下,可折價歸承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xiàn)值損失。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對租賃房屋的裝飾裝修按其性質可分為兩類:一是經(jīng)出租人明示同意或出租人未明示同意,但知道后卻未表示反對,且符合租賃合同約定用途而為的裝飾裝修,屬善意添附;二是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或雖經(jīng)出租人同意但超出合同約定用途的合理范圍擅自進行的裝飾裝修,屬惡意添附。對于惡意添附,不論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原則上均不應予以折價補償,裝飾裝修損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裝飾裝修物的現(xiàn)值損失,是指附合裝飾裝修物在房屋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尚存在的實際價值,應按承租人已使用房屋的時間予以折舊,不能按照租賃期限進行分攤。
            實踐中,在處理無效房屋租賃合同涉及的裝飾裝修物糾紛時,應根據(jù)出租人的需要程度和可利用價值,結合過錯責任原則,分別對待:(1)屬出租人過錯的,由出租人補償承租人的裝飾裝修損失。對于未形成附合的,損失主要包括裝飾裝修物的折舊費用、拆除費用、恢復原狀費用及承租人因租賃合同無效而受到的其他損失;對于形附合的,該損失是租賃合同無效時裝飾裝修物尚存在的價值,即現(xiàn)值。(2)屬承租人過錯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擔裝飾裝修損失,并由承租人賠償承租人因租賃合同無效受到的其他損失。(3)屬雙方共同過錯的,應由雙方當事人按過錯責任分擔裝飾裝修現(xiàn)值損失。
            第十條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解讀】適用本條的前提條件有三:(1)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即善意添附;(2)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合同無效不在此列;(3)裝飾裝修未形成附合。
            適用本條的注意事項:(1)承租人可以對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進行拆除,且不以出租人同意為必要條件;(2)承租人在拆除裝飾裝修物時,必須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不得對房屋造成毀損,否則應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3)當事人對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另有約定的,應依照意思自治原則從其約定。
            第十一條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四)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解讀】本條與第十條相對應,規(guī)定了合同解除時,對于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規(guī)則:
            (1)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無法按照約定的租賃期限使用房屋,也就不能完全享用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價值,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物殘值損失。
            (2)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應自行承擔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物殘值的損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裝飾裝修的,應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參照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物殘值。
            (3)因當事人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對于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將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減去出租人同意補償?shù)牟糠值氖S鄡r值,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擔;對于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則按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由雙方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擔。
            (4)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按照公平責任原則,由雙方共同分擔,一般為平均分擔。
            所謂“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物殘值”,是指在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在剩余的租賃期限內尚存在的價值。計算殘值的方法是按照租賃期限,將裝飾裝修費用平均分攤,從而得出合同解除時剩余租賃期內附合的裝飾裝修費用價值。若雙方對裝飾裝修投資數(shù)額無法達成一致,可委托專門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十二條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承租人要對租賃房屋進行裝飾裝修,必須經(jīng)過出租人同意?!巴狻狈譃槊魇竞湍?,明示有書面、口頭、電話等表現(xiàn)形式,對此由承租人負舉證責任;如果出租人雖未對裝飾裝修事宜明示同意,但其行為已經(jīng)表明其已同意裝飾裝修的,則可直接認定出租人對裝飾裝修已經(jīng)默示同意。
            對于經(jīng)出租人同意的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可在不損害出租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拆除并取回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對于已經(jīng)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承租人無權要求出租人予以補償,出租人亦無權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fā)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房屋租賃合同無效、被撤銷時,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將房屋返還并恢復原狀,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的,其有義務將裝飾裝修物、擴建物拆除后返還房屋給出租人,拆除過程中造成房屋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場合,若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雖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的裝飾裝修、擴建行為構成違約,但出租人的違約行為更為嚴重,承租人可以雙方違約為由作為減輕賠償責任的抗辯;若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不僅可依據(jù)本條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同時也可要求承租人賠償合同解除給其造成的損失;雙方合意解除合同,且未對合同解除后裝飾裝修、擴建費用的承擔有約定的,出租人仍可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xù)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xù)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解讀】所謂擴建,是指在原有建筑基礎上加以擴充的建設項目,一般通過加高、加層等建筑方式形成,本質上仍屬于房屋建筑活動,按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的相關規(guī)定,擴建應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本條所規(guī)定的“過錯”僅指導致“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xù)”的過錯,具體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3)若系雙方過錯所致,則由雙方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分別承擔;。
            (4)若雙方均無過錯,則按公平原則,由雙方分擔。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場合,經(jīng)出租人同意的擴建費用可做如下處理:
            (1)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若辦理合法擴建手續(xù),則擴建費用由出租人承擔;若未辦理合法手續(xù),則應由雙方按各自的過錯程度分別承擔。
            (2)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若辦理合法手續(xù),則出租人仍應負擔相應的擴建費用,但可以承租人違約為由請求減少擴建費用的負擔;若未辦理合法手續(xù),則出租人可以承租人違約、自己并無受益等為由,主張不承擔擴建費用。
            (3)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若辦理合法手續(xù),則應由出租人承擔擴建費用,但可以適當減少;若未辦理合法手續(xù),則由雙方按照過錯程度各自承當相應的擴建費用。
            (4)因不可歸責于雙方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若辦理合法擴建手續(xù),則由出租人承擔擴建費用,否則,由雙方按照過錯承擔分別承擔。
            關于擴建造價費用的計算,最高院主張采用工程造價費用支出法,即以擴建時,承租人實際支付的工程造價費用作為擴建費用。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篇十二
            為甲方與__________糾紛一案,甲方委托乙方進行代理。經(jīng)雙方協(xié)商,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律師為甲方在訴訟(包括仲裁、非訴訟調解等)中的__________訴訟代理人,甲方應向受委托的律師出具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和委托期限。
            二、乙方律師必須認真負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并及時辦理、按時出庭,不得延誤或推諉。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陳述案情,提供相關證據(jù)。乙方接受委托后,發(fā)現(xiàn)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有權終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不予退還。
            五、甲方委托乙方律師代理權限見授權委托書。
            七、甲方涉案性質屬__________,爭議標的為__________元。
            八、根據(jù)國家司法部、財政部、物價局聯(lián)合頒發(fā)的《律師業(yè)務收費標準》規(guī)定,結合本案的難易程度,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同意,甲方向乙方交納代理費__________元整。
            另,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函電、通訊、交通、資料、調查等項費用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到本案止(包括判決、調解、仲裁,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十、如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需再行簽訂書面協(xié)議,未達成書面協(xié)議前,依原合同執(zhí)行。任何一方違約,按應收代理費的.____%承擔違約責任。甲方委托乙方辦理的案件進入訴訟程序(以立案為準),甲方提出終止代理合同的,代理費一律不予退還。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代理律師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三、本合同經(jīng)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代理律師: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篇十三
            [案情]?
            被告:某市證券公司(以下簡稱市公司)?
            被告:葉某?
            1993年3月10日,葉某在省公司(系上交所會員)某業(yè)務部(省公司分支機構)辦理委托買賣股票名冊登記,并開立股票帳戶和資金帳戶,委托省公司在上交所為其進行股票買賣。至同年4月20日,葉某離開省公司某業(yè)務部,又到市公司(亦為上交所會員)開立了資金帳戶,并進入市公司大戶室操作,交易股票。同年6月8日,葉某以先口頭申報,后填單確認的方式,委托市公司購進新錦江股票2萬股及富聯(lián)股票1萬股,透支市公司資金832913.27元。因股市行情不好,當日未平倉。次日,葉某資金帳戶進款3萬元,沖抵后,透支余額為802913.27元。6月10日,葉某向市公司表示請求等待股票價格反彈,并表示可以想辦法打資金進帳。為防止葉某將手中的股票在某他證券經(jīng)營機構賣出,套用資金,市公司要求葉某在未平倉前不要再做股票交易,將股東卡和居民身份證交市公司保管,每天到市公司去。葉某遂將其股東卡和居民身分證交給了市公司,停止了股票交易,并天天坐在市公司,但未打入資金進帳。8月2日,葉某未通知市公司即離開市公司轉回省公司某業(yè)務部,易地將其名下的2萬股新錦江及1萬股福聯(lián)股票委托賣出,凈收入522722.49元,并以此資金在省公司某業(yè)務部大戶室內重新開始股票交易。期間,省公司未再驗核葉某的股東卡及居民身分證。至8月9日收盤時,葉某資金帳戶結存本金74930.73元,并持有2萬股東北華聯(lián)和1800股天橋百貨股票。8月10日,葉某又填單委托省公司買進合成化纖股票4萬股和哈醫(yī)藥股票2萬股,當日僅將2萬股哈醫(yī)藥股票賣出,至收盤時,實際透支省公司資金461230.20元,其手中持有的.股票總價值達80余萬元。
            同日,市公司經(jīng)尋找得知葉某又在省公司某業(yè)務部做股票交易后,即派員找到葉某,葉某即將其在省公司某業(yè)務部進行股票買賣的情況和資金透支情況告知了市公司。市公司要求葉某將其持有的股票賣出,以歸還其6月8日在市公司的透支款,葉某未允。8月11日開盤后,市公司未通知葉某,即以葉某的名義將葉某持有的4萬股合成化纖、2萬股東北華聯(lián)和300股天橋百貨股票強行賣出,實際成交金額(不含手續(xù)費等)803700.13元。當日下午,當葉某填單欲賣出其原持有的股票時,發(fā)現(xiàn)委托指令無法輸入電腦,省公司即于8月12日派員到上交所查詢,才發(fā)現(xiàn)葉某名下的股票大部分已被市公司賣出。同日,省公司將葉某名下尚余的1500股天橋百貨股票賣出,收入資金21349.58元。嗣后,省公司因與市公司交涉,要求返還葉某透支購買股票的資金未果,遂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市公司和葉某償還被侵權占用的439880.63元透支款,并賠償損失。
            [辦案要點]?正確處理本案的關鍵問題有:?
            [1][2]。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篇十四
            一、案情。
            9月29日,a房地產(chǎn)公司與b房地產(chǎn)公司簽訂《合作開發(fā)合同》,約定聯(lián)合開發(fā)某房地產(chǎn)項目,a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權并負責辦理工程前期的土地征用、房屋拆遷、居民安置、清除地面地下障礙等,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負責辦理合作開發(fā)手續(xù)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b公司負責前期費用外的全部資金投入。合同約定利益分配方案:即部分住宅及全部店面歸a公司支配享受,部分住宅歸b公司享受。b公司享受的住宅按每平方米800元價格結算,b公司交納稅金后,余款作為投資利潤歸b公司所有,但若平均售價超過1000元時,超過部分雙方各享一半。工程竣工后,a公司還應補貼b公司工程管理費用等各種稅費及前期所受損失。合同還約定結算和擔保條款: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a公司應付清b公司應收的結算款。a公司還將本歸其享有的部分店面抵押給b公司(后有進行登記,但訟爭店面不在抵押范圍)。
            合同簽訂后,合作開發(fā)項目沒有辦理合建審批,a公司仍以自己名義辦理用地批復、項目立項批復、建設用地批準、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施工許可及預售許可等手續(xù),土地使用權也仍在a公司名下。對外發(fā)包工程,有的以a公司單獨名義、有的以b公司和a公司共同名義與施工單位簽訂工程施工合同。b公司有向其他部分購房戶收取了水電增容費等費用。b公司還和a公司就安置補貼款共同向部分產(chǎn)權主發(fā)出通知書。因a公司缺乏資金,b公司為其墊付了部分本約由其出資的前期工程費等款項,a公司還挪用了由b公司支付給第三方的部分押金款。雙方曾因“合作開發(fā)合同糾紛”訴至法院,后于8月28日調解結案,協(xié)議繼續(xù)履行原合作開發(fā)合同。雙方還多次因“投資款”或“墊付款”糾紛引發(fā)訴訟。
            204月28日,a公司以自己名義與自然人甲簽訂《認購合同書》,約定預售本案訟爭店面,價款34.7萬元。簽訂后,甲交納定金5萬元、購房款5萬元。房屋竣工驗收后,a公司未依約交付店面。甲遂起訴,后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a公司返還定金和購房款并賠償損失,201月16日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
            年3月5日,a、b兩公司在代墊款糾紛案執(zhí)行中達成協(xié)議,a公司同意將訟爭房抵債給b公司。3月8日,b公司辦理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
            甲以a公司隱瞞其與b公司合作開發(fā)及因雙方合伙債務糾紛,訟爭房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實,甲是在不明真相下才同意調解為由,于1月7日對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原審法院經(jīng)審查決定再審。再審中,原告追加b公司為共同被告,請求二被告連帶承擔交付訟爭房并賠償遲延交房損失的責任。a公司同意甲的主張。
            本案該如何處理?
            二、問題。
            1、甲與a公司簽約,而要求b公司承擔責任,這與債之相對性原則有否沖突?
            5、假設認定合伙關系不成立,a、b兩公司將可能成立什么法律關系?
            三、評析。
            (一)債之相對性原則及其例外。
            債之相對性原理,為學者和司法實踐所公認并遵循。從債的定義看,債權人請求相對人(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從債的內容看,這一原則具體體現(xiàn)為合同相對性與侵權行為法上的“自己責任”。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其效力僅及于當事人,侵權責任如無法律特別規(guī)定,也只能由侵權行為人自己承擔。這是傳統(tǒng)民法固守的原則。
            但是,事實上合同不僅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chǎn)生變動,而且客觀上也會對其他人的利益間接產(chǎn)生影響,侵權行為不僅會對直接受害人而且客觀上也會使其他人間接受到損害。隨著經(jīng)濟生活的進一步復雜化和社會關系的越來越相互依存,這種間接影響正在不斷地被放大,進而危及到社會秩序和正義的實質分配。在此情況下,債之相對性例外理論不得不應運而生,集中體現(xiàn)在合同第三人效力理論和侵權行為法上“替代責任”理論上。前者通說如涉他合同、代位權和撤銷權、第三人侵害債權,后者通說如雇主責任、法人侵權、產(chǎn)品責任等。如果拓寬視野,一些傳統(tǒng)的民法制度甚至也可以納入這個理論范疇來考察,如保證、合同轉讓、第三人履行等。債之相對性理論還在繼續(xù)發(fā)展之中,更多的“例外”情形正被學術界和司法界所認同,我國新近的立法和司法解釋可資佐證。如19建筑法設定了建筑施工人轉讓、出借資質的對外連帶責任,承包人轉包、違法分包的對外連帶責任,工程監(jiān)理人的對外連帶責任。20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設定了社會活動人安全保障責任,定作人責任,建設工程發(fā)包、分包人責任,構筑物設計、施工人責任。這些責任都可視為合同效力的擴張。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合伙關系,而合伙關系的效力包括內部和外部兩方面,這其中就可能蘊含著債之相對性例外的精神,僅依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就斷言甲與b公司之間不具有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恐怕過于簡單化,因此有必要作具體分析。
            (二)合伙特質及事實合伙。
            所謂合伙,《法國民法典》第1832條規(guī)定,“乃是兩人或數(shù)人約定以其財產(chǎn)或技藝共集一處,以便分享由此產(chǎn)生的利益及自經(jīng)營所得利益的`契約”。《英國合伙法》第1條規(guī)定,合伙是“以營利為目的而從事業(yè)務活動的個人之間的建立的關系”。我國民法通則區(qū)分個人合伙與企業(yè)合伙型聯(lián)營,第30條規(guī)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xié)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jīng)營、共同勞動?!钡?2條則規(guī)定,“企業(yè)之間或者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之間聯(lián)營,共同經(jīng)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lián)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xié)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jīng)營管理的財產(chǎn)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協(xié)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睆倪@些規(guī)定中,可以歸納出合伙的本質特征在于:1、合伙是“合同”關系。傳統(tǒng)民法將法律關系區(qū)分為“契約”關系與“合同”關系,前者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發(fā)生債權債務關系,雙方的利益、意思表示、權利義務方向均相對,最典型的如買賣關系;后者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確定共同投資、經(jīng)營共同事業(yè)并從中共同獲利,雙方的利益、意思表示、權利義務方向平行、一致,最典型地就是合伙關系。2、有相對獨立的合伙財產(chǎn),即如前述“以其財產(chǎn)或技藝共集一處”。合伙財產(chǎn)是合伙共有財產(chǎn),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qū)更是認為是公同共有。合伙人一旦出資,不得隨意分析或抽逃,對外負債也先以合伙財產(chǎn)清償,不足時才由合伙人負補充責任。3、具有團體性。我國民法通則將合伙作為民事主體制度看待而加以規(guī)定,臺灣地區(qū)及其他一些國家民法典雖然將其作為特定之債規(guī)定,但法理上也承認其為非法人團體。4、具有事業(yè)性或營業(yè)性。合伙人之間的結合是出于共同的事業(yè)或營業(yè),往往并非一時一事,具有相對穩(wěn)定性。
            本案b公司辯稱,其與a公司不是“合伙”而是“協(xié)作”關系,并引用民法通則第53條關于合同型聯(lián)營之規(guī)定。但是,本案b公司與a公司簽訂《合作開發(fā)合同》,約定合作開發(fā)房地產(chǎn)項目,方式是聯(lián)合開發(fā),a公司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并負責合作項目的前期投資、辦理相關證件等,b公司負責其他全部資金投入。a公司因缺乏資金無力按合同約定支付前期費用,以借款的形式請求b公司墊付相關的前期投資款項,仍然是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屬共同經(jīng)營的表現(xiàn)形式,僅是在雙方合作之外又以借款的形式在合作內部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影響共同經(jīng)營的性質。b公司按合同約定負責合作項目除前期投資外的全部投資,實際上履行了合同義務,按合同約定進行了投資,完成了共同經(jīng)營的行為。共同經(jīng)營中各自履行合同義務體現(xiàn)了合作雙方的分工,并非各自獨立經(jīng)營,合作雙方分工的目的是一致的,即共同完成合作項目。該合作項目財產(chǎn)理應屬雙方共有,不因合作雙方內部約定分割歸屬各自所有而改變其性質。綜上,b、a兩公司合作開發(fā)已經(jīng)形成事實合伙關系。至于所謂“協(xié)作型”聯(lián)營,并無法律上之特質,用合同法調整足矣,現(xiàn)行民法通則第53條之規(guī)定毫無必要,必為將來民法典所摒棄。
            (三)合伙登記及合伙的法律認定。
            但是,本案有一特殊情節(jié),即本案中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沒有辦理合建審批,項目立項、用地、規(guī)劃、施工及預售等手續(xù)均還是由a公司以自己名義辦理,土地使用權也仍在a公司名下。那么,對合建審批及立項審批、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的性質如何看待?首先,合建審批,根據(jù)最高法院的有關解釋,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合作建房,簽訂的合建合同不過是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同理,這時的合建審批,也不過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許可的一種特殊形式。本案a公司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是劃撥地使用權,未經(jīng)審批依法不能用于合伙出資,則僅因出資瑕疵,而在合伙人內部產(chǎn)生相應的違約或締約過失責任,不能對抗合伙外善意第三人。而至于項目立項等許可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對合伙關系是否成立,倒頗具意義。
            合伙在形式上可以區(qū)分為契約型和組織型。組織型合伙表現(xiàn)為組成新的實體,進行商業(yè)登記,取得獨立字號,并對外公示。如我國經(jīng)工商登記的個人合伙、合伙企業(yè)法中的合伙企業(yè)及中外合作經(jīng)營企業(yè)法中的合伙型合作企業(yè)、外資企業(yè)法中的合伙型外資企業(yè)等,這些合伙組織受相應的商業(yè)立法的規(guī)制,應當進行商業(yè)登記。這種登記,一則具有證明的效力,二則具有公示的效力,三則使合伙組織取得特別法上的主體資格,四則便于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而作為受民事普通法保護的“契約型”合伙,并不以登記為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最高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0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伙協(xié)議,又未經(jīng)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但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又有兩上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伙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伙關系”。
            契約型合伙是否成立,關鍵是考察其實質上是否具備合伙的特質,雖在形式上不以登記為要件,但如果未經(jīng)登記可能否定其實質要件時,合伙關系倒有可能不予認定。比如,本案的合伙營業(yè)為特定的房地產(chǎn)開發(fā),這種營業(yè)中的合伙財產(chǎn)必然表現(xiàn)為土地使用權及項目立項、規(guī)劃、施工及預售許可等上的“無形資產(chǎn)”。土地使用權仍在a公司名下,項目立項、規(guī)劃、施工及預售許可等手續(xù)只以a公司名義辦理,則該項目上的所有財產(chǎn)在法律上仍屬a公司單獨所有,本案b公司甚至還以項目上的財產(chǎn)以a公司為所有人名義,為自己設定了抵押權。因此,如果事實上的財產(chǎn)共有關系不予認定,自無合伙可言。無獨有偶,與房地產(chǎn)開發(fā)類似地,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qū)礦業(yè)法均規(guī)定,共同礦業(yè)權設定呈請人得選用合伙組織,應擬定合伙契約并推定代表人由全體連署具呈。所以,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合作開發(fā)房地產(chǎn)中的合伙組織雖并無特別法上的規(guī)制,但項目立項、規(guī)劃、施工、預售許可及土地使用權登記等可能被視為具有合伙登記之功效,未履行這些手續(xù),事實關系將可能難以在法律上得以認定。這一問題,歸結到理論上,是形式與實質的關系之爭。由于實在的法律規(guī)范未予“蓋棺定論”,司法實踐中,各地各級法院對此也認識不一,裁判結果各異。
            (四)合伙代表權及間接代理。
            假設認定合伙關系成立,a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與甲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b公司是否也要承擔責任?這關涉到合伙之事務執(zhí)行。內部關系而言,合伙事務,除合伙合同特別約定外,由合伙人全體共同執(zhí)行,也可以約定由合伙人中數(shù)人共同執(zhí)行,而通常事務則可以由有執(zhí)行權的各合伙人單獨執(zhí)行,內部關系準用委托合同關系。對外關系上,執(zhí)行合伙人按照委托旨意,在受委托范圍內,對外從事合伙事務,當然代表其他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人從事合伙事務,準用代理規(guī)定。通常情況下,執(zhí)行合伙人應當以合伙或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對外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但如果執(zhí)行合伙人以自己名義對外交易的,筆者認為,亦應當適用間接代理的理論。執(zhí)行合伙人因其他合伙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發(fā)履行義務,執(zhí)行合伙人應當向第三人表明自己是在執(zhí)行合伙事務并披露其他合伙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執(zhí)行合伙人或者全體合伙人主張權利。如福州某基礎工程公司與某貿易公司簽訂樁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貿易公司拖欠工程款,基礎公司便起訴。法院判令貿易公司償還工程款。但該貿易公司已停業(yè)多時,其法定代表人亦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羈押?;A公司經(jīng)查證,發(fā)現(xiàn)該案所涉房地產(chǎn)項目系由貿易公司與另一家房地產(chǎn)公司合作開發(fā),有相關機關合作建房、立項等審批為證?;A公司遂以該房地產(chǎn)公司與貿易公司合作建房為由,另行起訴該房地產(chǎn)公司,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中院一審予以支持,高院二審維持。
            (五)隱名合伙。
            假設在法律上不予認定合伙關系,在此情形下,a、b兩公司仍可成立隱名合伙關系。關于隱名合伙,按照臺灣地區(qū)民法第700條的規(guī)定,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對于他方所經(jīng)營之事業(yè)出資,而分享其營業(yè)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該法第702條規(guī)定,“隱名合伙人之出資,其財產(chǎn)權移屬于出名營業(yè)人”對照b公司與a公司簽訂的《合作開發(fā)合同》及雙方共同辦理合建審批及立項等許可的實際情況,b公司完全符合隱名合伙人的特征。
            在性質上,隱名合伙接近甚至等同于消費借貸(如借款)。惟消費借貸應返還同種同等同量之物,而隱名合伙以返還出資之價額為已足;消費借貸收取固定的利息,而隱名合伙參與利潤與虧損分派。但在理論上,隱名合伙也可不以分擔損失為必要(德日商法就采此說);而消費借貸有時也可以約定,貸與人在確定利息之外參與利益分派或者以參與利益分派代替固定利息(這種消費借貸理論上稱為“分配的消費借貸”)。所以,基于隱名合伙不同于合伙的這種性質,各國均規(guī)定,隱名合伙人一般情況下僅以出資之限承擔責任,且因其出資已移屬于出名營業(yè)人,就出名營業(yè)人之行為,其與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關系。
            (六)隱名合伙之表見出名。
            隱名合伙人雖然一般不對外承擔責任,但在特定情形下卻要例外地承擔出名合伙人的責任。臺灣地區(qū)民法第705條就規(guī)定,“隱名合伙人如參與合伙事務之執(zhí)行,或為參與執(zhí)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其參與執(zhí)行而不否認者,縱有反對之約定,對于第三人仍應負出名營業(yè)人之責任。”如隱名合伙人明示、默示地容許以自己的姓名或名稱用于出名營業(yè)人之商號,或以其商號用為出名營業(yè)人之商號時,外觀上即有被誤認為共同之事業(yè)。又如實際參與全部或一部事務之執(zhí)行,參與之原因、是否有參與權限,亦非所問,但如明確以代理人或受雇人名義,則與此無涉。
            至于是否要以第三人善意為必要,則有主觀說和客觀說之別。主觀說,認為第三人在交易時必須有理由相信隱名合伙人是出名合伙人,并基于這種信賴才與出名合伙交易。如臺灣學者史尚寬解釋,“蓋此時與出名營業(yè)人為交易者,誤以為共同事務或誤以隱名合伙人為出名營業(yè)人而為交易,為保護第三人之利益,而適用禁反言之原則。”客觀說,則認為不問第三人是否善意,只要隱名合伙人客觀上有使人誤認之行為足矣。
            本案合同簽訂后,在客觀上,b公司有和a公司共同與施工單位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有向其他購房戶收取了水電增容費等費用,有和a公司就安置補貼款共同向部分產(chǎn)權主發(fā)出通知書,還和a公司多次分別以“合作開發(fā)合同”、“投資款”、“墊資款”名義引發(fā)訴訟,為社會公眾所知。在主觀上,甲與a公司簽約時顯然并不認為b公司參與合伙(否則第一次起訴時就應當將b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直到后來才以a公司隱瞞“合作開發(fā)”等事實為由申請再審。因此,如依客觀說,b公司顯然已經(jīng)構成表見出名。如依主觀說,則難以認定,除非甲能證明,其與a公司簽約時,已相信或有理由相信b公司與a公司是合伙關系,并基于對b公司的信賴才與a公司簽約,或許能說服法官,認定b公司構成表見出名。這樣,b公司則要與a公司對甲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內則仍以隱名合伙人資格保有對a公司的追償權。只是此時的對外連帶責任,在性質上不同于顯名合伙的情形,而是屬于一種“不真正連帶責任”。
            附帶一個問題,即使表見出名合伙關系也不成立,且訟爭房已最終過戶給b公司,()b公司還能主張善意取得?傳統(tǒng)的善意取得理論只適用于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善意取得的法律依據(jù)何在?再有,預售登記是否具有物權變動效力?這些屬于物權法上問題,受主旨所限,本文不作討論。
            回顧開篇問題,甲與a公司個別簽約,無特別情形只能要求相對人a公司承擔合同上責任,這是債之相對性原則的體現(xiàn)。但是,如能認定b公司與a公司系合伙關系,則依據(jù)合伙和間接代理的對外效力,b公司需承擔連帶責任,這體現(xiàn)了“例外”。如果合伙關系不成立,b公司作為隱名合伙人,只就其出資行為,與出名營業(yè)人產(chǎn)生合同關系,這又體現(xiàn)了債之相對性“原則”。即使只是隱名合伙,b公司還有可能因其表見出名而仍然對甲承擔連帶責任,這也體現(xiàn)了“例外”。但甲如不能證明其為善意,便又回到了債之相對性“原則”。因此,本案處處體現(xiàn)著“原則”與“例外”的辯證過程,簡單地依據(jù)債之相對性原則,不足以解釋經(jīng)濟生活的復雜性和人與人之間的依存關系,尤其是在房地產(chǎn)開發(fā)這類事關公共利益和廣大消費者權益的事務。
            最后,以本案的裁判結果作為結語:本案某中院一審支持甲的全部訴求。b公司不服上訴。高院認為a、b兩公司雖然存在內部合作關系,但該合作未辦理合建審批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合作項目所有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均在a公司名下,a公司有權以名義與甲簽約,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甲與b公司之間不具有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于原調解書生效后,a公司以房抵債給b公司,b公司依約取得訟爭房,并辦理了預售登記備案,該權利足以對抗甲的債權,甲已在法律上不能取得訟爭房。據(jù)此,高院二審改判a公司返還甲購房款并支付違約金,駁回甲對b公司的訴求。
            于是,妹夫、弟媳,甚至遠在農(nóng)村的侄子的名字都被寫進了集資建房的名單。
            集資建房的名單上莫名其妙多出幾個陌生的名字,辦事處的干部職工不禁向吳潤蘭提出疑問,她解釋道:“這些都是關系戶,是必須優(yōu)惠、怠慢不得的。”
            雖然吳潤蘭暗地里為自己撈了不少好處,但表面上,她還是為干部職工解決了住房難的問題。為此,1995年底,中街辦事處摘取了“全國街道之星”的桂冠。而吳潤蘭,也因此登上了“廣西自治區(qū)勞動模范”的領獎臺。
            d卸任在即,她拿公款行“善心”,實際為了自己狠撈一把。
            盡管吳潤蘭自以為撈錢的手段很高明、很隱秘,但群眾對她的所作所為仍然有所察覺,大家紛紛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為查清問題,海城區(qū)黨委決定,將吳潤蘭調離中街辦事處工作。
            一聽到這個消息,吳潤蘭可坐不住了。她沒有深刻反思自己的問題,反而馬上想到,得想方設法,在離職前再狠狠地撈上一把。
            吳潤蘭先是盯上了辦事處的公款。她找到馮仁表和李振英,裝出一副關心下屬的樣子,說:“我快要離開辦事處了,現(xiàn)在財務上還有點兒錢,拿出來我們幾個人分了吧,每人5000元?!?BR>    話是這么說,其實吳潤蘭心中另有打算。1998年8月8日,吳潤蘭叫會計、出納提取公款6.6萬元,三人平分,之后又將一萬元分給了馮仁表、李振英二人。馮、李各領5000元后,心中還對吳潤蘭充滿了感激之情。
            私分完公款,吳潤蘭還想再撈一把。于是,她自然想到了多年的老朋友陳呂。此時,陳呂已有好長時間在外承包工程,可辦事處與他還有好多工程款未結。吳潤蘭心想,何不趁給陳呂結算工程款之機,從中再撈一筆呢。
            于是,吳潤蘭給陳呂打去電話,對他說:“我在離開辦事處之前,一定想辦法付清欠你的工程款。但我裝修房子,急需錢用,你能不能先借給我3萬元用用……”
            明知吳潤蘭“借”字的含義,陳呂仍然無法推辭,只好一口答應下來。
            1998年8月24日,陳呂到辦事處來結工程款。按照吳潤蘭的指示,出納鐘某從給陳呂的工程款13.44萬元中,直接扣下3萬元交給了吳潤蘭。
            正當吳潤蘭與她的同伙得意忘形地不斷撈取錢財時,北海市海城區(qū)檢察院反貪局接到舉報,對吳潤蘭立案偵查,不久即查清了其涉嫌貪污、受賄的犯罪事實。2003年7月9日,吳潤蘭和她貪婪的伙伴,一起走上了法庭的被告席。
            同年10月8日,廣西北海市中級法院終審以吳潤蘭犯貪污罪、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以馮仁表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以李振英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以會計王大燕犯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篇十五
            鹿城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黃香珍,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330302621207362,住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qū)龍泉巷10弄9幢201室,聯(lián)系電話0577-88500367。
            管理和經(jīng)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而且根據(jù)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則,所以可知,答辯人黃香珍與陳意澤之間的租賃協(xié)議是有效的,他們屬于租賃合同關系。因此,答辯人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完全不接受,現(xiàn)提出依法處理本案的主張:答辯人與被告陳意澤之間只存在店面租賃合同關系,因此不需要為被告的經(jīng)營行為承擔責任,其次,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沒有利害關系,不具有被告主體資格,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林永疇對答辯人黃香珍的起訴,望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
            1.租賃協(xié)議書,證明答辯人與陳意澤之間是店面租賃合同關系。
            2.被租賃的房屋照片,證明房屋的實際情況。
            3.司法鑒定機關出具的鑒定書,用于證明被答辯人所提供的收據(jù)中的簽字并非黃香珍所簽。
            此致
            鹿城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黃香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附項:
            (l)本答辯狀副本x份。
            (2)證物或書證xx(名稱)x件。
            次承租人對租賃物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賠償,法律未規(guī)定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不可能存在權利義務關系。
            4、房屋轉租不是房屋租賃權的轉讓。租賃權轉讓是指承租人將租賃權轉讓給第三人,承租人退出租賃關系,而租賃關系存在于受讓人與出租人之間。而在房屋轉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系,而租賃關系存在于受讓人與出租人之間。而在房屋轉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系,仍然承擔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轉租與租賃權轉讓在法律性質上是不同的。
            第十四條營業(yè)執(zhí)照及其副本和臨時營業(yè)執(zhí)照不得轉借、出賣、出租、涂改、偽造。
            對個體工商戶轉借、出賣、出租、涂改營業(yè)執(zhí)照及其副本和臨時營業(yè)執(zhí)照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應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及其副本或臨時營業(yè)執(zhí)照。
            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
            (四)責令停止營業(yè);
            (五)扣繳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
            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伙債務。
            《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xié)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chǎn)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shù)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五十二條企業(yè)之間或者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之間聯(lián)營,共同經(jīng)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lián)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xié)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jīng)營管理的財產(chǎn)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協(xié)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民通意見》47.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jīng)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xié)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xié)議未規(guī)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盈余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伙經(jīng)營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根據(jù)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48.只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的合伙人,對于合伙經(jīng)營的虧損額,對外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xié)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技術性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協(xié)議未規(guī)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合伙人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
            53.合伙經(jīng)營期間發(fā)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yè)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yè),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xié)議,共同出資、合伙經(jīng)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第四十五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y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四條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fā)生的合伙企業(yè)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三條合伙企業(yè)解散后,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律師法》第十八條律師可以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不得轉借、出賣、出租,違反規(guī)定將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戶改變字號名稱、經(jīng)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jīng)營范圍、方式、場所等項內容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jīng)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個人經(jīng)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經(jīng)營者時,應當重新申請登記。新的經(jīng)營者想要延用原執(zhí)照上的字號名稱,必須等原執(zhí)照注銷滿一年后方可提起申請。想要盤店創(chuàng)業(yè)市民,一定要先到工商部門詢問清楚,以免在交易中受騙。
            /05zjnews/system/2010/03/31/。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篇十六
            本文系真實案例,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唐延明先生為本刊特別提供。
            4月28日,賈某委托被上訴人某營業(yè)部作為有價證券買賣的受托人在某營業(yè)部提供的委托買賣有價證券承諾書上簽字。該承諾書載明:本人自愿接受《業(yè)務條款》的全部內容,且將該條款歸入并成為本承諾書的一部分?!稑I(yè)務條款》載明: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一切交易均是有效委托,由此產(chǎn)生的一切損失由客戶自負。同日某營業(yè)部為賈某開立了委托買賣證券資金專用帳戶,賈某遂開始委托其丈夫杜某在某營業(yè)部為大、中專戶提供的交易場所里下達委托交易指令,買賣股票。9月18日杜某查詢得知209月12日,有人從某營業(yè)部提供的專戶室兩臺電腦自助委托終端下達委托交易指令,將股東姓名為賈某的12000股愛建股份(600643)和10000股華東醫(yī)藥(0963),并于當日分兩次買入17000股銀廣夏(0557)。賈某以某營業(yè)部對其股票被盜賣盜買及不能使其及時減少損失負有責任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某營業(yè)部返還12000股愛建股份和10000股華東醫(yī)藥及自被倒賣之日起至返還之日期間發(fā)生的紅利和送股;賠償資金45231.72元及其被盜賣之日起至返還之日期間發(fā)生的利息;賠償手續(xù)費2532.29元、印花稅2894.03元及過戶費12元;支付精神賠償金80000元。
            二、判決要旨。
            原審法院認為,證券公司接受投資者及客戶的申請,為客戶開立委托買賣證券資金帳戶,就與客戶之間建立了行紀合同關系。在此關系中證券公司的主要義務是為客戶提供行紀服務。行紀服務是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在證券交易市場進行有價證券的買賣并為客戶提供相關的服務。證券公司與客戶建立行紀合同關系后,客戶的每一筆交易都是經(jīng)過客戶自己下達委托交易指令,證券公司接受委托并驗明身份、驗證資金和證券后,使用自己的交易席位,將客戶委托的內容傳達至交易所,經(jīng)集合競價完成。這一程序的啟動,是客戶的委托交易指令。本案所涉股票買賣的委托交易指令下達形式是駐留委托。賈某為排除本案所涉以駐留委托形式下達委托交易指令進行買賣股票的自為行為,提交、出示了她自己與其丈夫單位的證明,這一證據(jù)不能采信,理由是這一證據(jù)的內容忽略了細節(jié),用書面形式表達言詞內容證據(jù)的細節(jié)往往是此類證據(jù)的核心。
            由于我國目前尚無能從事軟件安全鑒定的部門,在這種狀態(tài)下,僅憑客戶的懷疑,沒有科學的結論為基礎支持就推定計算機網(wǎng)絡系統(tǒng)不安全是不當?shù)?,這種推斷,既不令人信服,也不利于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因此,對賈某要求某營業(yè)部電腦網(wǎng)絡系統(tǒng)不安全應承擔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對于賈某主張的是盜賣盜買,因其不能排除自身因密碼失竊發(fā)生的盜賣盜買股票的可能,又不能進一步提出證據(jù),不予支持。賈某主張的某營業(yè)部未盡到管理職責導致股票被盜買盜賣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jù),不予支持。同時,對于賈的交易情況,某營業(yè)部也沒有通知的義務。賈某關于《業(yè)務條款》?quot;凡使用密碼交易產(chǎn)生的一切損失由客戶自負“是加重客戶責任的格式條款應無效的主張也不能成立。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賈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事實屬實,雙方當事人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二審法院認為,在股票交易過程中,股票委托交易指令均由客戶下達,而客戶自行設置的密碼是客戶進入網(wǎng)絡系統(tǒng)從事股票委托交易指令下達的身份證明,也是電腦自動識別客戶的依據(jù)。使用該密碼交易所產(chǎn)生的后果由客戶承擔,妥善保管密碼、防止密碼失密是客戶的基本義務和責任。因此,賈某與某營業(yè)部之間簽訂的委托買賣有價證券承諾書中約定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一切交易均是有效委托,由此產(chǎn)生的一切損失由客戶自負的有關條款并未加重或擴大客戶責任。雖然某營業(yè)部認可賈某和其丈夫杜某當天未在某營業(yè)部專戶室現(xiàn)場,也認可下達委托交易指令的電腦自助委托終端不是賈某通常使用的電腦終端,但僅能證明賈某和其丈夫杜某沒有親自操作下達委托指令,不能排除賈某委托其他代理人進行操作或因賈某自身原因導致密碼失密的可能,現(xiàn)賈某無證據(jù)證明本案股票交易的委托指令是某營業(yè)部竊取其密碼或利用自身技術服務優(yōu)勢所為,也不能向法庭提供因某營業(yè)部電腦交易系統(tǒng)不安全或管理不善致使他人侵入系統(tǒng)或破解其交易密碼進行涉案股票買賣的相應證據(jù)。因此,賈某要求某營業(yè)部承擔其股票被盜賣盜買的民事賠償責任,缺乏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賈某的上訴主張,均不成立。原審判決處理正確,應予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本案審判中需要研究的主要問題。
            1、賈某與某營業(yè)部之間的主要權利義務關系是什么?
            2、《業(yè)務條款》的規(guī)定是否系擴大賈責任的格式條款,是否有效?
            3、本案的舉證責任如何分擔?
            4、賈是否完成了舉證責任?
            四、法理評析。
            (一)賈某與某營業(yè)部之間的主要權利義務關系。
            賈某簽訂的作為承諾書組成部分的《業(yè)務條款》載明: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一切交易均是有效委托,由此產(chǎn)生的一切損失由客戶自負。賈某認為該條款是某營業(yè)部加重客戶責任的格式條款,根據(jù)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屬于無效條款。判斷該條款是否有效的關鍵是看該條款的規(guī)定是否加重了客戶的責任。加重客戶責任是不應由客戶承擔的義務強加在客戶身上或將客戶的義務擴大化。證券公司與客戶建立行紀合同關系后,客戶的每一筆交易都是經(jīng)過客戶自己下達委托交易指令,證券公司接受委托并驗明身份、驗證資金和證券后,使用自己的交易席位,將客戶委托的內容傳達至交易所,經(jīng)集合競價完成。這一程序的啟動,是客戶的委托交易指令。目前我國委托交易指令下達的形式有當面委托、電話委托、傳真委托、函電委托、自助委托等多種。本案所涉股票買賣的委托交易指令下達形式是駐留委托。駐留委托是客戶或客戶的委托代理人,在證券公司提供的交易場所或專戶室設置的電腦自助委托終端,用客戶本人資金帳號和客戶自己設定的交易密碼下達委托交易指令的一種自助委托形式。證券公司對于以自助委托方式下達委托交易指令的報盤、交易采用無形交易席位進行。無形交易席位是證券公司的電腦系統(tǒng)與證券交易。
            所相聯(lián)網(wǎng)而無須駐場交易員,客戶委托交易指令下達后的身份確認、驗審資金、證券、報盤都是由電腦完成。電腦對客戶身份確認的依據(jù)是客戶交易的密碼和資金帳號,客戶下達的委托交易指令在電腦審查確認后,由前置終端處理機和通信網(wǎng)絡自動傳送到交易所主機進行集合競價。駐留委托的交易指令下達形式?jīng)Q定了客戶自行設置的密碼是客戶進入網(wǎng)絡系統(tǒng)從事股票委托交易指令下達的身份證明,也是電腦自動識別客戶的依據(jù)。使用該密碼交易所產(chǎn)生的后果由客戶承擔是這一交易指令下達方式的基本要求。眾所周知,客戶自行設置的密碼是客戶進入網(wǎng)絡系統(tǒng)從事委托交易指令下達的身份證明,也是電腦自動識別客戶的根據(jù)。正因如此,使用密碼交易的后果由客戶承擔是客戶不容置疑的最基本的義務。這一義務既無強加也無擴大。履行這一義務,不僅是客戶進入證券交易市場,使用計算機系統(tǒng)下達委托交易指令從事委托交易的前提,也是證券交易市場的交易規(guī)則,更是科技高度發(fā)展,計算機網(wǎng)絡普遍應用時代證券市場安全運行的保障。因此,賈某與某營業(yè)部之間簽訂的委托買賣有價證券承諾書中約定的.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一切交易均是有效委托,由此產(chǎn)生的一切損失由客戶自負的有關條款并未加重客戶的責任,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賈某的主張該條款無效不能成立。駐留委托的方式?jīng)Q定了賈某提出?quot;某營業(yè)部未經(jīng)其指令賣出其帳戶上的股票屬無權代理行為,違反了保護其帳戶資金及證券安全的法定義務”的上訴理由難以成立。
            (三)本案的舉證責任分擔問題。
            賈某認為本案所涉交易是在被上訴人某營業(yè)部提供的場地、并利用被上訴人提供的交易系統(tǒng)和交易方式進行的,被上訴人作為服務提供者,應擁有完整和準確的服務記錄。法院應當要求被上訴人承擔證明本案交易是否是上訴人所為的舉證責任。在通常情況下,我國民事訴訟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規(guī)定的情形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4條規(guī)定的情形下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于本案情形并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因此,關于舉證責任的分擔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故賈某和某營業(yè)部必須就自己的主張?zhí)峁┫鄳淖C據(jù)。本案賈某試圖追究某營業(yè)部的侵權責任,根據(jù)我國民法理論,承擔侵權責任的條件是:侵權行為的存在、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損害事實的存在、侵權行為與損害的發(fā)生具有因果關系,這四個要件可謂卻一不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賈某必須就以上四方面提供充分的證據(jù),才能使自己的主張獲得法院的支持。在本案中,賈某提交的證據(jù)包括股東帳戶卡、與某營業(yè)部簽訂的指定交易協(xié)議書、9月18日打印的歷史委托明細查詢表、交割單、資金對帳單、單位出具的賈某夫婦年9月12日上班的證明以及裴泰宏和初狀的證人證言。賈某單位出具的證明可以表明其夫婦二人在發(fā)生銀廣夏盜買盜賣的當天均不在現(xiàn)場,但是,這個證據(jù)的證明力非常有限,它只能證明賈某夫婦沒有親自操作下達委托指令,單憑股票查詢單、交割單、資金對帳單只能證明股票買賣的事實,只能證明賈某財產(chǎn)受到損失,只能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有多種,一是賈某夫婦委托其他代理人進行操作;二是賈某因自身原因導致密碼失密;三是某營業(yè)部違規(guī)操作,盜買盜賣股票;四是其他投資者利用交易軟件存在的問題破譯密碼進行操作。由于賈某提供的證據(jù)職能證明沒有親自進行涉案股票的買賣,但是,無法排除其委托他人進行操作或因其自身原因導致密碼失密的可能,同時,也無證據(jù)證明本案股票交易的委托指令是某營業(yè)部竊取其密碼或利用自身技術服務優(yōu)勢所為,也不能提供因某營業(yè)部電腦交易系統(tǒng)不安全或管理不善使他人侵入系統(tǒng)或破解其密碼進行涉案股票買賣的相應證據(jù)。因此,賈某盡管蒙受了損失,卻不能證明侵權行為的存在。由于難以完成證明侵權行為存在的舉證責任,賈某追究某營業(yè)部侵權責任已經(jīng)失去了基礎;關于某營業(yè)部存在主觀過錯一項,賈某指出“因某營業(yè)部作為證券公司管理混亂,不僅未履行保證投資者帳戶內資金、股票安全,提供投資者一個安全防范嚴密、管理措施完善的金融交易場所的義務,未按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要求配備管理人員,對內部局域網(wǎng)信息點無安全防護措施,給內部或外部人員進行惡意交易提供條件”。但是其并未就其主張?zhí)峁┠碃I業(yè)部沒有盡到應盡的管理義務,提供正常的交易環(huán)境的證據(jù),所以,很難認定某營業(yè)部主觀上存在過錯;至于侵權行為與損害的發(fā)生具有因果關系,賈某強調某營業(yè)部管理混亂以及沒有在事后盡到通知的義務。這種說法難以成立。再次,管理責任與賈某的股票在采取駐留委托方式買賣而發(fā)生的損失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交易密碼通過軟件系統(tǒng)是不能取得的。因為,管理人員不足并不必然導致專戶室以外的人進入專戶室進行交易。更重要是,即使外人進入專戶室,使用電腦自助委托終端下達委托交易指令,也需知道客戶的資金帳號和交易密碼,客戶的交易密碼和資金帳號沒有失密,外人即使進入專戶室也無法下達委托交易指令。上述兩點足以說明,賈某主張某營業(yè)部管理混亂與其受到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證據(jù)不充分。關于某營業(yè)部未盡通知義務導致?lián)p失擴大一說,而證券公司在客戶股票交易發(fā)生異常沒有約定和法定的通知義務,因此,不必為此承擔責任。而且,事實上,銀廣夏在復牌后連續(xù)跌停,該股票的持有者根本無法賣出,即使某營業(yè)部通知了賈某,也難以減少損失。可以說,承擔侵權責任的四個要件中賈某僅僅證明了損害事實的存在,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擔原則下,這樣的舉證是遠遠達不到勝訴要求的。賈某只是對本案的發(fā)生作出一番推測,提出了種種可能性,但是,并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jù),因此,賈某沒有完成相應的舉證責任,只能承擔舉證不力的后果。
            作者:唐延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同達律師事務所。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篇十七
            上訴人(一審原告):
            住址: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xx市xx路號xx大廈層。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商品房購銷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20年月日(20)*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改判支持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未予認定被上訴人的違約行為,系屬認定事實不清。
            依據(jù)雙方簽署的商品房購銷合同,被上訴人負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義務。但是,被上訴人委托不具備資質的機構進行測繪,并將成果提交不動產(chǎn)登記主管機構,此后因相關爭議接連發(fā)生了一系列的訴訟,直到20年月日才由有權行政機關審核并通過20年月日的.測繪成果。最終測繪成果表明,被上訴人原委托機構進行測繪所取得的成果有誤,訴爭房產(chǎn)實際建筑面積少于原登記建筑面積。
            被上訴人未能審慎審查受托測繪機構的資質,無視委托不具備資質機構進行測繪可能導致測繪成果有誤的后果,其錯誤行為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已經(jīng)違反了商品房購銷合同中所規(guī)定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義務。一審判決未予認定該違約行為,系屬認定事實不清。
            二、一審判決未判令自上訴人支付購房款之日起算利息損失,系屬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如前所述,被上訴人存在不委托有資質機構進行測繪的違約行為。依據(jù)商品房購銷合同所確定的辦證期限,被上訴人本應至遲在此期限之前提交合法有效測繪資料以充分履行辦證義務。
            其次,已如一審判決所認定,據(jù)合法有效測繪成果,上訴人所購訴爭房產(chǎn)實際建筑面積少于原購房面積,并多支付了購房款。相應地,自支付購房款之日起,上訴人便因多支付的購房款而遭受利息損失。
            上訴人認為:正是被上訴人的違約行為,才最終導致了上訴人遭受利息損失,因此,依據(jù)合同法第107條等有關規(guī)定,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述利息損失。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至少,一審法院應當判令被上訴人賠償自辦證期限屆滿之日起的上訴人利息損失。
            三、一審判決認為被上訴人承擔上訴人契稅損失依據(jù)不足,系屬適用法律錯誤。
            契稅損失確系被上訴人之違約行為造成,自應負相應之法律責任。上訴人維權的請求權基礎有多種,有權選擇行使其中之一,向稅務部門主張退賠的可能性的存在不導致被上訴人違約責任的豁免,上訴人主張權利也不以稅務部門不予退賠為前提條件,而且,被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后,也可基于有關判決及賠償?shù)氖聦嵪蚨悇詹块T辦理退稅。上訴人依據(jù)合同法第107條等有關規(guī)定主張契稅損失及相應利息損失的法律依據(jù)充分。
            一審判決忽視了上訴人主張的是契稅損失賠償而非超額征收契稅的返還,直接以稅收單位并非被上訴人為由認定上訴人之訴訟請求沒有依據(jù),顯然混淆了上訴人與稅務部門的稅收征管法律關系與訴爭雙方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這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上訴人依據(jù)合同關系主張損害賠償并無不妥。
            總之,一審判決未能認定被上訴人存在的違約行為,未能判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的購房款利息損失、契稅損失及相應的利息損失,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為此向貴院提起上訴,請應予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