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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案件再審申請書(專業(y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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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結是一種表達與交流的方式,通過對事物進行深入思考和概括,我們可以更加清晰地向他人傳遞自己的觀點和體會。如何做一個更好的職場人,提升自己的職業(yè)能力呢?這些范文涵蓋了不同主題和不同類型的作文,適合不同層次的讀者閱讀。
            行政案件再審申請書篇一
            申請人(原審原告、上訴人):
            名稱:梁梓彬
            姓別:男
            民族:漢
            身份證號碼:
            地址:xxxx區(qū)桂城平洲三山基業(yè)花園15座b303
            電話:130xxxx7384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被上訴人):
            申請人梁梓彬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xx)粵高法行終字第125號》行政判決不服,認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不但是引用的法律有誤,更是特意混淆黑白、掩蓋客觀事實、并在“法庭調查”中存在違法操作等以達到對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縱容包庇目的,嚴重損害法律法規(guī)的權威與尊嚴,并有新的法律依據、證據與相關類似案例作為再審申請的支持,因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1. 請求撤消《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佛中法行初字第28號行政判決書》的枉法判決。
            2. 請求撤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xx)粵高法行終字第125號》的枉法判決。
            3. 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改判,判定被被申請人不作為與瀆職、判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4. 所有訴訟費由被告所承擔。
            因廣東省公安廳與佛山市公安局張貼公告要求舉報消防隱患,并重獎舉報的勇夫。申請人于20xx年11月2日到桂城街道綜治信訪維穩(wěn)辦要求面見到基層接訪的區(qū)領導進行信訪投訴,并在《區(qū)領導接訪登記表》上寫上反映主要問題與要求,其中第二點就是以本地粵語方言所寫的“基業(yè)花園分左我地公共財產,請?zhí)峁┰敿毲鍐巍?,并得到平洲街道領導介紹是吳姓區(qū)領導在親自接訪。
            根據《信訪條例》第十七條“有關機關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列明可以進行口頭形式的投訴信訪,因此雖然申請人因文化水平問題采用了本地粵語方言填寫投訴內容,但并不會影響相關領導對于申請人的原意“投訴基業(yè)花園業(yè)主委員會違法平分廣大業(yè)主公共財產是貪污行為,并要求提供基業(yè)花園業(yè)主委員會相關開支的詳細清單”的理解,何況申請人面對所有在場的接訪領導說明是舉報基業(yè)花園業(yè)主委員會貪污,導致基業(yè)花園的消防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導致六千多人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并說到只要能解決了貪污問題就能解決基業(yè)花園的消防問題。而且說明舉報基業(yè)花園業(yè)主委員會成員不上班拿工資的是貪污行為,漫長的投訴過程中申請人向包括區(qū)領導在內的所有人員詳細說明了基業(yè)花園的相關情況并當場列舉各類證據,全過程都有相關工作人員現場作出筆錄記載并得到受理。
            20xx年1月4日申請人收到桂城街道綜治信訪維穩(wěn)辦的書面答復《關于梁梓彬同志信訪事項的答復》,雖然在答復中的第一點消防問題中說明“來訪人反映的情況屬實”,但在第二點“關于基業(yè)花園業(yè)主委員會財務賬目問題”中答復“來訪人反映業(yè)主委員會財務賬目問題,要求向居民公開賬目,并提供詳細清單等事項,根據《佛山市南海區(qū)桂城街道平洲三山花園業(yè)主大會和業(yè)主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第26條規(guī)定:‘同一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有20%以上業(yè)主書面提議進行財務審計的,應該進行財務審計,審計費用由全體業(yè)主公擔?!ㄗh來訪人可聯同20%以上對小區(qū)公共收利收支情況存在疑問的基業(yè)花園業(yè)主向桂城房管所書面提議,由此責成三山基業(yè)花園第二屆業(yè)主委員會進行財務審計”為由對申請人進行推諉、敷衍、拖延,而且只是在于審計而不是公開財務詳細清單。
            申請人對于《關于梁梓彬同志信訪事項的答復》第二點答復不服當場要求再次面見到基層接訪的區(qū)領導,在《區(qū)領導接訪登記表》第一點上寫明“答復不滿意”與第三點以以本地粵語方言所寫的“業(yè)主委員會亂使錢”,并得到了南海區(qū)人大副主任關建國親自接訪,申請人當場詢問南海區(qū)人大副主任關建國:“面見區(qū)領導信訪得到的答復如要進行政復議,是應該向南海區(qū)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還是應該向佛山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并得到南海區(qū)人大副主任關建國親口答復:應向南海區(qū)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不屬于佛山人民市政府受理范圍。申請人當面向南海區(qū)人大副主任關建國與在場的所有領導投訴桂城街道綜治信訪維穩(wěn)辦的書面答復《關于梁梓彬同志信訪事項的答復》是對于基業(yè)花園業(yè)主委員會的貪污行為進行縱容與包庇,是特意的自訂“門檻”防止舉報貪污及腐敗,是明顯的不作為與瀆職,并且說明基業(yè)花園業(yè)主委員會成員不上班拿工資是貪污行為,但政府卻不依法處理基業(yè)花園業(yè)主委會員的違法行為,同時還舉證《關于從基業(yè)花園公共收益中支付改造基業(yè)花園門禁及道閘系統(tǒng)材料費用的建議》說明基業(yè)花園業(yè)主委員會的其他違法行為。南海區(qū)人大副主任關建國親口明確認說明南海區(qū)人民政府受理了申請人的行政復議,全過程中也有相關工作人員現場作出筆錄記載,所以并不影響申請人因文字表達能力不高導致對于申請人信訪投訴內容理解上的問題。依據《信訪條例》第十七條后款“有關機關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與《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笨梢娚暾埲艘钥陬^形式提出行政復議是有法律依據的合法行為。
            行政案件再審申請書篇二
            聯系電話:xxxxxxxxxxxxxxxx1(李律師)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市****管理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所長
            聯系電話:xxxxxxxxxxxxxxxx 郵編:xxxxxxxxx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xxxx)鄂行申字第***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對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予以駁回,特向貴院提出申訴。
            再審事由: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xxxx)鄂行申字第****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認定事實的基本證據缺乏證據支持,適用法律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62條規(guī)定,請求再審。
            請求事項:
            2、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訴訟請求;
            3、再審被申請人承擔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背景說明
            先后作出了“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決定。
            經多次訴訟,被申請人所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許可”均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
            xxxx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申請人作出的鄂利運管準字(xxxx)**、**、**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準予xx至柏楊、刮川至團堡道路客運班線延續(xù)經營。
            (**號判決書第15頁)。
            隨后被申請人于兩個月內的xxxx年1月6日又作出了鄂利運通(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處罰決定書)吊銷申請人的經營許可證。
            二、申請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違法行為”是因為被申請人的違法行政行為導致的,申請人不具違法的故意和過失,被申請人強制申請人“違法”。
            行政處罰不具合法性基礎。
            相關事實認定不清。
            (一) 申請人具有連續(xù)經營的義務,不經被申請人批準,不能暫停運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運輸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向公眾連續(xù)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湖北省xx市人民法院(xxxx)利行初字第25號行政判決書(以下簡稱25號判決書)查明:“xxxx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告作出鄂利運管準字(xxxx)***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為許可決定”(25號判決書第15頁)
            這說明:
            1、申請人為道路客運班線運營者;
            2、被申請人是申請人客運班線運輸經營管理者;
            3、xxxx年10月28日,11月24日作出行政許可時,是在被申請人要求整改期間,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經營狀況是做過充分考察和認可的,此時已表明被申請人認可申請人是不存在安全隱患的。
            4、申請人必須提供連續(xù)經營服務。
            不經被申請人同意,不能私自中止運營服務,即使存在安全隱患。
            (二)申請人積極主動消除安全隱患,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造成了安全隱患。
            相關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25號判決書列明了申請人在一審時向法庭提交的第五類證據、第六類證據和第七類(第9、10頁),被申請人除證據15外的其他證據的真實性并無異議(第14頁)。
            這說明:
            1、在被申請人作出處罰決定前,申請人積極消除安全隱患。
            (1) xxxx年10月16日、xxxx年10月**日和xxxx年12月1日提出更改車輛的申請,被申請人拒絕。
            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違法,依據《湖北省道路旅客運輸管理工作規(guī)范》第二節(jié):客運車輛管理第三項規(guī)定,更新的客運車輛與原車輛技術類型等級更高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準予更新。
            (2)申請人多次向被申請人和交警大隊反應,請求消除安全隱患;
            3、申請人無奈之下,只能在沒有消除安全隱患的情況下連續(xù)營業(yè)。
            也即意味著被申請人強制申請人帶隱患營業(yè)。
            被申請人的不作為是造成安全隱患的直接原因。
            (三)對申請人xxxx年12月1日要求更換新車的說明
            的社會矛盾,擬定切實可行的原線路客車的更新方案后,再按規(guī)定的形式和要求提出更新車輛的請求。
            ”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公司存在安全隱患這一事實有恩施公路運輸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檢測公司)對原告公司抽查的8輛車進行檢測后,所作出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佐證”(25號判決書第18頁)
            檢測公司作出檢測的時間是xxxx年12月24日(**號判決書16頁倒數第1、2、3行)。
            即:1、申請人在被檢測前已要求更換車輛,如被申請人批準,則不存在安全隱患的問題。
            2、被申請人不予批準的理由是申請人有民事糾紛。
            眾所周知,民事糾紛往往情況復雜,解決困難,且不是被申請人的權限范圍。
            在越權插手民事糾紛和消除安全隱患之間,被申請人選擇了前者,拒絕了消除安全隱患的請求,置公眾安全利益于不顧,屬違法行政行為。
            4、檢測公司的檢測報告結果與被申請人的違法行政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
            不能作為被申請人行政處罰的依據。
            三、被申請人行政處罰證據不足
            如上所述,法院認定的行為行為的合法性的主要證據只有檢測公司的檢測報告。
            即被申請人一審時提交的第**號證據(25號判決書第5頁),以下簡稱**號證據
            (一)被申請人違法在前。
            **號證據喪失合法性基礎,不能作為判斷案件事實的依據。
            前面已有論述,不再贅述
            (二) 號證據程序違法,且被申請人濫用權越權檢測,**號證據不具證據效力
            1、**號證據屬重復檢測形成,違反法律規(guī)定
            從申請人在一審時提交的證據4 4可以看出,申請人的車輛是經過xx市騰龍安全技術檢測站檢驗合格,經xx市交警大隊核,簽發(fā)合格標示,并在有效檢驗期內。
            該證據被申請人認可其真實性。
            每6個月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從法條上看,本條規(guī)定是強制性規(guī)定,新聞報道不是啟動重復檢測的法律事由。
            25號判決認為:“在媒體對原告民興公司曝光后,對其車輛進行抽檢并無妥”適用法律錯誤。
            2、檢測公司提供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所核準的承檢范圍,和安全技術檢驗報告,與《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的《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沒有任何關聯性。
            申請人的車輛是經過xx市騰龍安全技術檢測站檢驗合格,經xx市交警大隊審核,簽發(fā)合格標示,從被申請人在25號判決書提交的26號證據和**號證據提供的兩種檢驗報告單都說明兩者檢驗的標準范圍,檢驗審定合格的執(zhí)法主體都是不同的。
            安全技術檢驗的目的是是否允許機動車上路行駛。
            而綜合性能檢測的目的是是否允許從事經營活動。
            被申請人履行了公安交通管理的職責,屬濫用權行為。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的。
            ”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guī)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下簡稱道路運輸條例)沒有列明的違法行為,不應受到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道路運輸條例規(guī)定的可以受到吊銷經營許可證的違法行為列明在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五條所規(guī)定的行為。
            而沒有“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吊銷經營許可證。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第九十一條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為明顯超出了道路運輸條例所設定的處罰行為、種類、范圍和幅度。
            不能作為吊銷經營許可證的法律依據。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行政案件再審申請書篇三
            行政再審申請書大家了解過嗎?知道應該怎么書寫行政再審申請書嗎?小編為大家準備了行政再審申請書范本,請參考!
            申請再審人:禤某,男,1927年8月21日出生,漢族,住廣西xxxxxxx號。
            身份證號:450102xxxxx15
            申請再審人因對橫縣人民*府城市拆遷未足額補償一案,不服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南市行終字第131號行政裁定,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2. 判令橫縣人民*府對禤振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賠償,金額為900183.87元。
            事實與理由:
            一、 橫縣人民法院及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該案適用法律錯誤
            在南寧市橫縣人民法院(2012)橫立行初字第1號裁定書理由(裁定書第3頁倒數第7行)第一條:“起訴人訴請橫縣人民*府行政賠償,應以橫縣人民*府存在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
            起訴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須以向被起訴人橫縣人民*府提出賠償請求、被起訴人先行處理為前提,現起訴人未有提供已向被起訴人請求賠償的相關證據。
            以及和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南市行終字第131號行政裁定(第2頁倒數第10行)理由的“上訴人以行政拆遷造成其經濟損失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橫縣人民*府賠償其三項損失共計人民幣920184.84元,但沒有證據證實行政拆遷行為已被確認違法或經橫縣人民*府先行處理。
            故上訴人的起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4)款的規(guī)定原審法院據此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訴正確,應予以維持。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我們認為該案的適用法律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理由如下:
            1、依據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進行協(xié)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規(guī)定,取消了行政賠償違法確認的前置程序。
            2、我們認為,在本案中,申請再審人禤振昌最早于2009年10月28日向橫縣人民*府提出《權屬糾紛調處申請書》(證據1),上面的第二條明確要求橫縣人民*府按本人地契登記的705.99全部面積給予補償,因為實際上拆遷辦并未認可,國泰公司只補償了186.06平米(其中36平米補償款計算標準還適用有錯誤)。
            還于2010年8月3日收到中共橫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就反映其拆遷沒有得到全額補償的回信,其稱“1.告知地契面積和補償面積相差519.9平米補償費已支付給橫州鎮(zhèn)槎江13隊(橫縣政府沒有貪wu);2.安置地轉賣給他人合法”(證據2)。
            另外,申請再審人禤振昌另于2012年5月14向橫縣監(jiān)察局反映該情況并要求賠償,被橫縣人民*府調處辦于2012年5月24日告知向橫州鎮(zhèn)政府處理(證據3、4),而后橫州鎮(zhèn)政府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告知書,告知向相關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證據5)。
            以上事實充分說明,截止2012年12月10日,申請再審人已多次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暨橫縣人民*府要求賠償,但是橫縣人民*府4年來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而遲遲不予作出賠償決定。
            申請再審人禤振昌被迫于2012年8月27日向橫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橫縣人民*府賠償。
            以上的事實反映出,申請再審人禤振昌及橫縣人民*府的行為完全符合《國家賠償法》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起訴構成要件。
            在南寧市橫縣人民法院(2012)橫立行初字第1號裁定書理由(裁定書第3頁倒數第3行)第二條“起訴人禤振昌、禤振權與橫縣國泰投資有限公司已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不存在相應行政機關的裁決等具體行政行為。
            ” 此裁定亦是錯誤的。
            因為,在2008年5月6日,橫縣人民*府指定國泰公司(國資)為拆遷人(證據6)。
            2008年5月28日,中共橫縣委員會下達文件,抽調縣政府各單位人員成立拆遷領導小組,負責槎江路禮堂路段和寶華中路東段拆遷指導和管理工作。
            其工作人員含有橫縣國土局長,規(guī)劃局長,橫州鎮(zhèn)長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據7)。
            首先,我們認為橫縣人民*府在對寶華中路進行拆遷過程中,沒有經過任何招標、聽證程序,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指定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國有公司)(證據8)為此次拆遷行為的拆遷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規(guī)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托。
            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4款:“由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
            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橫縣寶華路拆遷通知中暨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證據9)約定的(第9頁第9行)“手續(xù)不全的房地產的補償辦法中寫明:對于手續(xù)不全、無證的房地產的補償,在規(guī)定的簽約期限前簽訂協(xié)議書的,可按有合法產權的房屋給予拆遷補償”。
            該約定對于被拆遷人而言形成要約,被拆遷人只要在期限內簽約即視為承諾,雙方即達成合同。
            而實際上,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對于禤振昌的地契所注明的土地面積,根本沒有依照合約去辦理,因此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行為的后果,應該有委托其辦理拆遷工作的橫縣人民*府承擔。
            其次,橫縣人民*府相關機構人員組成的拆遷辦在橫縣寶華路段進行拆遷監(jiān)督、管理及指揮過程中,對于禤振昌提供的其1952年的地契(證據10)所證明的其名下土地為1畝5厘九毫(折合705.99平米)沒有審核并在補償中予以參照,另對于申請再審人在2008年11月17日反映給橫縣拆遷辦有關自己對國聯評估公司遺漏評估555.94平米的異議(證據11),都置之不理不予答復。
            因迫于拆遷日期臨近,申請再審人禤振昌被迫于2008年11月28與國泰公司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證據12),該補償協(xié)議中,只給予其150.06平米(補償款標準為1659元/平米)+36平米(補償款標準為偏低的614元/平米)(證據13)的土地、房屋拆遷補償,遠遠低于其應有土地補償面積705.99平米,拆遷辦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原審橫縣人民法院和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存在錯誤。
            申請再審人禤振昌作為國家征地拆遷補償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在此次拆遷補償過程中,因受到國泰有限責任公司及拆遷辦的不公正待遇,而造成自己直接被遺漏補償款900183.87元(1659*(519.93平米)+ (1659-614)*36平米),申請再審人禤振昌依法可以要求橫縣人民*府對此進行賠償。
            因此,特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
            此致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吳xx,男,x年 x月x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鄉(xiāng)xx行政村xxx村。
            委托代理人:徐豐偉,山東統(tǒng)河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 0531—67885110、15550023633.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縣人民*府,住址:xx縣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縣長。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吳xx,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鄉(xiāng)xx行政村xx村。
            再審申請人吳xx因訴再審被申請人xx縣人民*府土地行政登記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xx行終字第xx號行政判決、xx縣人民法院(2011)xx初字第xx號行政判決,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2條、63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2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xx行終字第xx號行政判決。
            2、依法撤銷xx縣人民法院(2011)xx初字第xx號行政判決。
            3、依法撤銷xx縣人民*府頒發(fā)的xx用(2008)第 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
            4、判決xx縣人民*府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再審申請人于1991年就位于xx縣xx鄉(xiāng)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報登記,政府頒發(fā)了土地使用證書,登記宗地號為xx號。
            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xx頒發(fā)xx用(2008)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該行為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縣人民*府頒發(fā)的xx用(2008)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
            請求法院再審理由有:
            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一審法院判決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頓之列”,而2006年再審被申請人xx縣人民*府發(fā)布的通告是針對“凡是未經登記發(fā)證的一律進行土地登記發(fā)證”,再審申請人于1991年就位于xx縣xx鄉(xiāng)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報登記,政府頒發(fā)了土地使用證書,登記宗地號為xx號,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屬清理整頓之列。
            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合法有效,認定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已被注銷證據不足且不具備注銷的法定條件。
            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沒有被注銷,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沒有實施注銷再審申請人宅基證的行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銷程序。
            《物權法》就宅基地注銷的相關規(guī)定,第一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
            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注銷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為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收回條件。
            二、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合法有效,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xx頒發(fā)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的行為是重復發(fā)證。
            三、所謂的xx行政村xx村于1998年進行的“村莊規(guī)劃”,實施該規(guī)劃合法的證據不足,不符合村莊規(guī)劃的條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實施過該行政行為,未有相關審批文件。
            根據《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村莊建設規(guī)劃,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由鄉(xiāng)級人民*府報縣級人民*府批準”。
            四、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xx頒發(fā)xx用(2008)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的審批行為程序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府審核,由縣級人民*府批準,本案未經審核批準程序。
            五、一審法院證據確認錯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提供的 x號證據是吳xx的老地籍檔案,沒有日期、沒有加蓋公章,地籍檔案不齊全,不予認定”,該證據是一審法院被告提供,它有無公章日期不影響其真實性,一審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質疑該證據的真實性,一審法院不予確認是錯誤的。
            六、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1)xxxx字第xx號行政判決書中“由其子xx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規(guī)劃后的面積進行確權發(fā)證的”,該事實與本案沒有關聯,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審,撤銷xx縣人民*府頒發(fā)的xx用(2008)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x
            xx年 xx月xx日
            行政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利川市****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所長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鄂行申字第***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對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予以駁回,特向貴院提出申訴。
            再審事由: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鄂行申字第****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認定事實的基本證據缺乏證據支持,適用法律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62條規(guī)定,請求再審。
            請求事項:
            2、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訴訟請求;
            3、再審被申請人承擔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背景說明
            再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經營的利川至**、利川至**線路于2 00 6年7月31日經營期限屆滿,期限屆滿前,申請人向再審申請人(以下簡稱被申請人)提出延續(xù)經營許可申請,被申請人以申請人超過申請期申請為由,先后作出了“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決定。
            經多次訴訟,被申請人所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許可”均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
            2016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申請人作出的鄂利運管準字(2016)**、**、**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準予利川至柏楊、刮川至團堡道路客運班線延續(xù)經營。
            (**號判決書第15頁)。
            隨后被申請人于兩個月內的2016年1月6日又作出了鄂利運通(200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處罰決定書)吊銷申請人的經營許可證。
            二、申請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違法行為”是因為被申請人的違法行政行為導致的,申請人不具違法的故意和過失,被申請人強制申請人“違法”。
            行政處罰不具合法性基矗相關事實認定不清。
            (一) 申請人具有連續(xù)經營的義務,不經被申請人批準,不能暫停運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運輸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向公眾連續(xù)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 0lo)利行初字第25號行政判決書(以下簡稱25號判決書)查明:“2016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告作出鄂利運管準字(2016)***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為許可決定”(25號判決書第15頁)
            這說明:
            1、申請人為道路客運班線運營者;
            2、被申請人是申請人客運班線運輸經營管理者;
            3、2016年10月28日,11月24日作出行政許可時,是在被申請人要求整改期間,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經營狀況是做過充分考察和認可的,此時已表明被申請人認可申請人是不存在安全隱患的。
            4、申請人必須提供連續(xù)經營服務。
            不經被申請人同意,不能私自中止運營服務,即使存在安全隱患。
            (二)申請人積極主動消除安全隱患,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造成了安全隱患。
            相關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25號判決書列明了申請人在一審時向法庭提交的第五類證據、第六類證據和第七類(第9、10頁),被申請人除證據15外的其他證據的真實性并無異議(第14頁)。
            這說明:
            1、在被申請人作出處罰決定前,申請人積極消除安全隱患。
            (1) 2016年10月16日、2016年10月**日和2016年12月1日提出更改車輛的申請,被申請人拒絕。
            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違法,依據《湖北省道路旅客運輸管理工作規(guī)范》第二節(jié):客運車輛管理第三項規(guī)定,更新的客運車輛與原車輛技術類型等級更高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準予更新。
            (2)申請人多次向被申請人和交警大隊反應,請求消除安全隱患;
            3、申請人無奈之下,只能在沒有消除安全隱患的情況下連續(xù)營業(yè)。
            也即意味著被申請人強制申請人帶隱患營業(yè)。
            被申請人的不作為是造成安全隱患的直接原因。
            (三)對申請人2016年12月1日要求更換新車的說明
            25號判決書查明:“2016年12月1日,原告在收到被告責令停運通知書后,要求購買12臺安源牌19座新車,對柏楊線路進行整改,并向被告提出請示報告,同月l 9日,被告要求原告妥善處理與承租戶的關系,減少新的社會矛盾,擬定切實可行的原線路客車的更新方案后,再按規(guī)定的形式和要求提出更新車輛的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公司存在安全隱患這一事實有恩施公路運輸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檢測公司)對原告公司抽查的8輛車進行檢測后,所作出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佐證”(25號判決書第18頁)
            檢測公司作出檢測的時間是2016年12月24日(**號判決書16頁倒數第1、2、3行)。
            即:1、申請人在被檢測前已要求更換車輛,如被申請人批準,則不存在安全隱患的問題。
            2、被申請人不予批準的理由是申請人有民事糾紛。
            眾所周知,民事糾紛往往情況復雜,解決困難,且不是被申請人的權限范圍。
            在越權插手民事糾紛和消除安全隱患之間,被申請人選擇了前者,拒絕了消除安全隱患的請求,置公眾安全利益于不顧,屬違法行政行為。
            4、檢測公司的檢測報告結果與被申請人的違法行政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
            不能作為被申請人行政處罰的依據。
            三、被申請人行政處罰證據不足 如上所述,法院認定的行為行為的合法性的主要證據只有檢測公司的檢測報告。
            即被申請人一審時提交的第**號證據(25號判決書第5頁),以下簡稱**號證據
            (一)被申請人違法在前。
            **號證據喪失合法性基礎,不能作為判斷案件事實的依據。
            前面已有論述,不再贅述
            (二) 號證據程序違法,且被申請人濫用*權越權檢測,**號證據不具證據效力
            1、**號證據屬重復檢測形成,違反法律規(guī)定
            從申請人在一審時提交的證據4 4可以看出,申請人的車輛是經過利川市騰龍安全技術檢測站檢驗合格,經利川市交警大隊核,簽發(fā)合格標示,并在有效檢驗期內。
            該證據被申請人認可其真實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
            從法條上看,本條規(guī)定是強制性規(guī)定,新聞報道不是啟動重復檢測的法律事由。
            25號判決認為:“在媒體對原告民興公司曝光后,對其車輛進行抽檢并無妥”適用法律錯誤。
            2、檢測公司提供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所核準的承檢范圍,和安全技術檢驗報告,與《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的《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沒有任何關聯性。
            申請人的車輛是
            經過利川市騰龍安全技術檢測站檢驗合格,經利川市交警大隊審核,簽發(fā)合格標示,從被申請人在25號判決書提交的26號證據和**號證據提供的兩種檢驗報告單都說明兩者檢驗的標準范圍,檢驗審定合格的執(zhí)法主體都是不同的。
            安全技術檢驗的目的是是否允許機動車上路行駛。
            而綜合性能檢測的目的是是否允許從事經營活動。
            被申請人履行了公安交通管理的職責,屬濫用*權行為。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的。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guī)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下簡稱道路運輸條例)沒有列明的違法行為,不應受到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道路運輸條例規(guī)定的可以受到吊銷經營許可證的違法行為列明在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五條所規(guī)定的行為。
            而沒有“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吊銷經營許可證。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第九十一條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為明顯超出了道路運輸條例所設定的處罰行為、種類、范圍和幅度。
            不能作為吊銷經營許可證的法律依據。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日
            行政案件再審申請書篇四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再審申請人楊××因訴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申請再審。
            1.依法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
            2.依法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20xx年11月17日頒發(fā)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3.判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于2011年11月17日頒發(fā)給再審被申請人王××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單元3號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將屬于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故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其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為,后蚌山區(qū)人民法院行政判決[(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支持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王××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述至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以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fā)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為由,駁回再審申請人楊××的訴訟請求,并撤銷蚌山區(qū)人民法院(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
            (一)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原裁定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在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fā)〔1992〕38號)第三項規(guī)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首先,本案的訴爭并非行政裁定書中所稱“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fā)的糾紛”,而在于頒發(fā)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糾紛。訴訟標的具體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于2011年11月17日頒發(fā)給再審被申請人王××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審中,作為原告方的再審申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也是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頒發(fā)的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一審蚌山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決,而二審的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斷章取義,剝奪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訴權。若不作出頒證行為,純粹單位內部的分配房屋糾紛,方屬于該解釋第三項的適用范圍。其次,第三項的.適用有其前置條件:“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已經對王××作出頒發(fā)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的財產利益產生實質影響,其當然有權利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裁決。再者,同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fā)〔1992〕38號)第二項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給王××所頒發(fā)的是房地產權證,依據該司法解釋也應享有相應的訴權,并非全部被駁回。最后,從法的效力位階和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規(guī)則從發(fā),《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法發(fā)〔2009〕54號)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fā)〔1992〕38號),不應機械適用后者,理應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訴權。
            綜上,本案的訴爭不是表面的分房、騰房或建房糾紛,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頒發(fā)房產證的行政登記錯誤糾紛,再審申請人一審中正是針對該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提出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理應擁有起訴的權利,二審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頒發(fā)房地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欠缺合法性與合理性。
            1.頒發(fā)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的財產權利產生重大的實質影響,已經喪失該房產的法律處分權。
            該房產是蚌埠市鑄鍛廠分配給再審申請人的職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達二十多年,長期且持續(xù)、不間斷地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該占有狀態(tài)本身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審申請人與蚌埠市鑄鍛廠之間履行了該房產的過戶手續(xù),所在單位蚌埠市鑄鍛廠亦已承認再審申請人對該房屋的合法財產權利。蚌埠市鑄鍛廠破產之后,其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亦能證明20多年來再審申請人對其一直擁有合法的財產權利,戶口登記簿和身份證等也表明為其法定居住地。2011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將該房產登記在王××名下,并頒發(fā)了房地權證。頒發(fā)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對楊××的財產權利產生實質影響,其房產權利基于該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喪失,在法律上王××擁有該房產的處分權。作為利益受損的行政相對人,再審申請人當然有權利對其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求司法機關予以裁決,該行政登記有瑕疵的理應撤銷。
            2.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給王××頒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審筆錄(蚌山區(qū)人民法院民一庭)證明王××已經自認2011年其與留守處趙南京篡改爭議房產原始登記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自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行政上訴狀”)在作出給王××頒發(fā)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出賣給王××訴爭房屋的“蚌埠市工業(yè)商貿系統(tǒng)改制企業(yè)留守處”并未得到“蚌埠市工業(yè)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的房產處分的授權,而依據蚌埠市政府的相關文件后者享有處分權。王××也自認2012年3月2日“蚌埠市工業(yè)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方授權留守處辦理產權手續(xù)。而王××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于2011年11月17日頒發(fā)的房產證,留守處并未得到房產處分權人的授權。出賣人無權處分,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仍以頒證,該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權并不能彌補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當時具備合法性的證據使用。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撤銷給王××所頒發(fā)的房地權證。
            再審申請人楊××原系蚌埠市鑄鍛廠工人,1980年進入該廠工作,1988年該單位將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1-3號房屋分配給楊××,并于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鑄鍛廠行政科交納該房屋的過戶費。25年以來再審申請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納房租費和水電費,再審申請人楊××的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該房屋為居住地。2003年蚌埠市鑄鍛廠破產注銷,其后移交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信息中仍以再審申請人楊××為該房屋權利人(2011年7月12日楊××于留守處查詢,并由留守處出示蓋章的原始登記信息),原蚌埠市鑄鍛廠負責單位房產管理的行政科長李振遠也出具了證人證言。但2011年7月15日,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該房產的登記信息由再審申請人楊××被篡改為再審被申請人王××(上述事實可查證民事庭審判的筆錄,王××的自認),并由王××作為購房人向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蚌埠市工業(yè)商貿系統(tǒng)改制企業(yè)留守處申請購買該房屋。后由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yè)商貿系統(tǒng)改制企業(yè)留守處,將房屋賣給王××。2011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向王××頒發(fā)該房產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該房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財產權益。
            2012年3月7日王××起訴再審申請人楊××至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要求房屋騰退,蚌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2012)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號,駁回王××房屋騰退的訴訟請求。
            再審申請人楊××于2012年5月30日向蚌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給頒發(fā)的王××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蚌山區(qū)人民法院認定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yè)商貿系統(tǒng)改制企業(yè)留守處出售該房產沒有合法依據,依據蚌埠市相關政府文件能夠出售該房產的為上述二者的上一級機構“蚌埠市工業(yè)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在轉讓方無權處分該房屋資產情況下,為王××辦理過戶手續(xù)并頒發(fā)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8月23日蚌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頒發(fā)給的王××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再審被申請人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訴后,2012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裁定撤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駁回起訴。雖然楊××與王××的騰房糾紛,蚌埠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已經查清事實并作出民事判決;雖然針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記行為,蚌埠區(qū)人民法院已經就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據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予以裁決。但是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使一切回歸原點,該終局裁定產生堪憂的后果包括: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在該案件中的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司法機關無權審查與裁決,而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利益更無法得以司法救濟。王××持有房產證,房子卻由楊××實際占有,單位已破產清算,二人之間的房產糾紛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為處理,法律權利與事實權利將永遠分割。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審,依照事實和法律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行政案件再審申請書篇五
            申請人因訴xx市xx區(qū)政府的行政訴訟及賠償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年11月24日作出的(xxxx)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現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請求xx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實,撤銷xx市港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xxxx)港北立行初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年11月24日作出的(xxxx)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開庭審理該案。
            申請人于xxxx年9月28日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行政訴訟狀》,xx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案是以xx市xx區(qū)人民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10月16日作出(xxxx)貴行轄字第31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本案由xx市港北區(qū)人民法院管轄”;xxxx年11月4日,xx市港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xxxx)港北立行初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本院不予受理”;xxxx年11月9日,申請人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該院11月24日作出(xxxx)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一、本案屬行政受案范圍。
            xxxx年12月6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fā)出《通知》,內容是:“南環(huán)中學部份土地占用江南工業(yè)園區(qū)的用地,限3日內到xx區(qū)人民政府辦理有關事宜,逾期一切后果自負”;xxxx年3月23日,被申請人沒有通過任何法定程序確認,就濫用其行政職權動用警力采取強制措施,無償征用收回申請人東面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然后轉讓給樹泰膠合板廠建廠,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違法行政行為,與被申請人交涉未果;xxxx年3月11日,申請人向市信訪辦遞交《關于xx區(qū)政府強行毀壞學校房地產及青苗不予賠償》信訪事項,要求被申請人參照相關征地拆遷文件的補償標準,返還申請人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征地補償費,杜絕克扣、截留、侵占、挪用申請人的補償費;3月28日,市信訪辦受市政府委托,組織有關部門召開協(xié)調會,但被申請人無視這個協(xié)調會,沒有派負責人參加會議,由于被申請人不履行其法定職責,不予答復,信訪事項沒有辦理結果;7月8日,申請人向市人大申請督辦《關于xx區(qū)政府強行毀壞學校房地產及青苗不予賠償》的信訪事項;9月23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反映南環(huán)中學征地拆補償問題的答復》,認為申請人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是非法用地、違章建筑,沒收申請人的非法所得,拒絕支付申請人征地補償費;對于西面的另外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其中5畝(3284。66?)土地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證的住宅地則按沒有辦證的建設用地用途補償,50畝(55-5)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按非法用地由被申請人無償收回不予補償,55畝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則適當補償。被申請認為申請人的157畝土地中,只有5畝土地是合法,其它的152畝土地是占用工業(yè)園和?村的土地,是非法用地,無償征用收回申請人的152畝土地不予補償,嚴重侵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不服起訴到法院。行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凡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時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不利影響形成公法上爭議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當受理。該案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受案范圍,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和《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不予受案范圍。而今一、二審法院又拒絕受理,如何能實現和保護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二、原一、二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不完整,草率裁定定案。
            該案中,被申請人采取強制措施征用收回申請人的157畝房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轉讓給2個企業(yè)辦廠,其中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以占用工業(yè)園土地、非法用地、違章建筑為由,無償征用收回轉讓給樹泰膠合板廠;西面的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低價征用收回轉讓給德興機械廠。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的處理是:無償收回,沒收申請人的非法所得并處罰款,追究申請人的法律責任;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西面的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的處理是:以轉讓的形式進行補償5畝(3284。66?)土地費和55畝的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無償收回50畝(55-5)土地,因此出現xxxx年4月8日的《轉讓協(xié)議》和xxxx年5月22日的《補充協(xié)議》。本案在審理中,原一、二審法院只是審理后者這2分協(xié)議部分的次要事實,而完全忽略審理前者102畝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的主要事實。理應經過庭審調查、質證查明的事實,但法官沒有開庭,卻按偏差的思路去審案、定案,不能客觀地、全面地看待案件,不能全面衡量案情草率定案。該案中,被申請人對其主張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該案不屬法律明文禁止不予受理范圍,屬于法律明文規(guī)定受理范圍。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把本應納入行政訴訟范圍予以受理的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門之外,錯誤地剝奪申請人的訴權,不符合人民法院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絕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則;行政訴訟案件起訴法定要件中的原告資格、被告資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等問題具有復雜性,有時很難通過對起訴狀及其相關材料的審查就能夠辨別清楚,沒有完全搞清楚相關問題就草率地裁定不予受理,違反人民法院裁判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規(guī)定“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行政訴訟立案工作,不得隨意限縮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不得額外增加受理條件。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行政訴訟立案監(jiān)督,對于符合立案條件不予受理的,及時予以糾正,防止因當事人告狀無門而到處上訪,激化社會矛盾”,因此這兩個裁定都是嚴重錯誤的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呈請審查,作出公正裁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正確實施。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x月x日。
            行政案件再審申請書篇六
            再審申請書是司法文書的一種。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行政再審申請書范本,歡迎閱讀。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再審申請人楊××因訴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申請再審。
            1.依法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
            2.依法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2011年11月17日頒發(fā)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3.判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于2011年11月17日頒發(fā)給再審被申請人王××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單元3號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將屬于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故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其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為,后蚌山區(qū)人民法院行政判決[(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支持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王××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述至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以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fā)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為由,駁回再審申請人楊××的訴訟請求,并撤銷蚌山區(qū)人民法院(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
            (一)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原裁定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在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fā)〔1992〕38號)第三項規(guī)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首先,本案的訴爭并非行政裁定書中所稱“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fā)的糾紛”,而在于頒發(fā)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糾紛。訴訟標的具體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于2011年11月17日頒發(fā)給再審被申請人王××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審中,作為原告方的再審申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也是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頒發(fā)的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一審蚌山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決,而二審的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斷章取義,剝奪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訴權。若不作出頒證行為,純粹單位內部的分配房屋糾紛,方屬于該解釋第三項的適用范圍。其次,第三項的適用有其前置條件:“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已經對王××作出頒發(fā)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的財產利益產生實質影響,其當然有權利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裁決。再者,同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fā)〔1992〕38號)第二項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給王××所頒發(fā)的是房地產權證,依據該司法解釋也應享有相應的訴權,并非全部被駁回。最后,從法的效力位階和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規(guī)則從發(fā),《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法發(fā)〔2009〕54號)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fā)〔1992〕38號),不應機械適用后者,理應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訴權。
            綜上,本案的訴爭不是表面的分房、騰房或建房糾紛,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頒發(fā)房產證的行政登記錯誤糾紛,再審申請人一審中正是針對該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提出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理應擁有起訴的權利,二審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頒發(fā)房地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欠缺合法性與合理性。
            1.頒發(fā)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的財產權利產生重大的實質影響,已經喪失該房產的法律處分權。
            該房產是蚌埠市鑄鍛廠分配給再審申請人的職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達二十多年,長期且持續(xù)、不間斷地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該占有狀態(tài)本身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審申請人與蚌埠市鑄鍛廠之間履行了該房產的過戶手續(xù),所在單位蚌埠市鑄鍛廠亦已承認再審申請人對該房屋的合法財產權利。蚌埠市鑄鍛廠破產之后,其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亦能證明20多年來再審申請人對其一直擁有合法的財產權利,戶口登記簿和身份證等也表明為其法定居住地。2011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將該房產登記在王××名下,并頒發(fā)了房地權證。頒發(fā)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對楊××的財產權利產生實質影響,其房產權利基于該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喪失,在法律上王××擁有該房產的處分權。作為利益受損的行政相對人,再審申請人當然有權利對其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求司法機關予以裁決,該行政登記有瑕疵的理應撤銷。
            2.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給王××頒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審筆錄(蚌山區(qū)人民法院民一庭)證明王××已經自認2011年其與留守處趙南京篡改爭議房產原始登記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自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行政上訴狀”)在作出給王××頒發(fā)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出賣給王××訴爭房屋的“蚌埠市工業(yè)商貿系統(tǒng)改制企業(yè)留守處”并未得到“蚌埠市工業(yè)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的房產處分的授權,而依據蚌埠市政府的相關文件后者享有處分權。王××也自認2012年3月2日“蚌埠市工業(yè)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方授權留守處辦理產權手續(xù)。而王××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于2011年11月17日頒發(fā)的房產證,留守處并未得到房產處分權人的授權。出賣人無權處分,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仍以頒證,該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權并不能彌補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當時具備合法性的證據使用。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撤銷給王××所頒發(fā)的房地權證。
            再審申請人楊××原系蚌埠市鑄鍛廠工人,1980年進入該廠工作,1988年該單位將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1-3號房屋分配給楊××,并于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鑄鍛廠行政科交納該房屋的過戶費。25年以來再審申請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納房租費和水電費,再審申請人楊××的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該房屋為居住地。2003年蚌埠市鑄鍛廠破產注銷,其后移交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信息中仍以再審申請人楊××為該房屋權利人(2011年7月12日楊××于留守處查詢,并由留守處出示蓋章的原始登記信息),原蚌埠市鑄鍛廠負責單位房產管理的行政科長李振遠也出具了證人證言。但2011年7月15日,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該房產的登記信息由再審申請人楊××被篡改為再審被申請人王××(上述事實可查證民事庭審判的筆錄,王××的自認),并由王××作為購房人向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蚌埠市工業(yè)商貿系統(tǒng)改制企業(yè)留守處申請購買該房屋。后由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yè)商貿系統(tǒng)改制企業(yè)留守處,將房屋賣給王××。2011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向王××頒發(fā)該房產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該房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財產權益。
            2012年3月7日王××起訴再審申請人楊××至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要求房屋騰退,蚌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2012)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號,駁回王××房屋騰退的訴訟請求。
            再審申請人楊××于2012年5月30日向蚌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給頒發(fā)的王××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蚌山區(qū)人民法院認定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yè)商貿系統(tǒng)改制企業(yè)留守處出售該房產沒有合法依據,依據蚌埠市相關政府文件能夠出售該房產的為上述二者的上一級機構“蚌埠市工業(yè)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在轉讓方無權處分該房屋資產情況下,為王××辦理過戶手續(xù)并頒發(fā)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8月23日蚌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頒發(fā)給的王××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再審被申請人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訴后,2012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裁定撤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駁回起訴。雖然楊××與王××的騰房糾紛,蚌埠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已經查清事實并作出民事判決;雖然針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記行為,蚌埠區(qū)人民法院已經就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據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予以裁決。但是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使一切回歸原點,該終局裁定產生堪憂的后果包括: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在該案件中的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司法機關無權審查與裁決,而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利益更無法得以司法救濟。王××持有房產證,房子卻由楊××實際占有,單位已破產清算,二人之間的房產糾紛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為處理,法律權利與事實權利將永遠分割。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審,依照事實和法律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行政案件再審申請書篇七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再審申請人楊××因訴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申請再審。
            1.依法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
            2.依法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20xx年11月17日頒發(fā)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3.判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于20xx年11月17日頒發(fā)給再審被申請人王××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單元3號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將屬于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故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其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為,后蚌山區(qū)人民法院行政判決[(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支持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王××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述至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以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fā)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為由,駁回再審申請人楊××的訴訟請求,并撤銷蚌山區(qū)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
            原裁定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在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fā)〔1992〕38號)第三項規(guī)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首先,本案的訴爭并非行政裁定書中所稱“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fā)的糾紛”,而在于頒發(fā)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糾紛。訴訟標的具體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于20xx年11月17日頒發(fā)給再審被申請人王××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審中,作為原告方的再審申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也是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頒發(fā)的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一審蚌山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決,而二審的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斷章取義,剝奪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訴權。若不作出頒證行為,純粹單位內部的分配房屋糾紛,方屬于該解釋第三項的適用范圍。其次,第三項的適用有其前置條件:“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已經對王××作出頒發(fā)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的財產利益產生實質影響,其當然有權利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裁決。再者,同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fā)〔1992〕38號)第二項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給王××所頒發(fā)的是房地產權證,依據該司法解釋也應享有相應的訴權,并非全部被駁回。最后,從法的效力位階和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規(guī)則從發(fā),《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法發(fā)〔20xx〕54號)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fā)〔1992〕38號),不應機械適用后者,理應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訴權。
            綜上,本案的訴爭不是表面的分房、騰房或建房糾紛,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頒發(fā)房產證的行政登記錯誤糾紛,再審申請人一審中正是針對該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提出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理應擁有起訴的權利,二審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頒發(fā)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的財產權利產生重大的實質影響,已經喪失該房產的法律處分權。
            該房產是蚌埠市鑄鍛廠分配給再審申請人的職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達二十多年,長期且持續(xù)、不間斷地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該占有狀態(tài)本身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審申請人與蚌埠市鑄鍛廠之間履行了該房產的過戶手續(xù),所在單位蚌埠市鑄鍛廠亦已承認再審申請人對該房屋的合法財產權利。蚌埠市鑄鍛廠破產之后,其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亦能證明20多年來再審申請人對其一直擁有合法的財產權利,戶口登記簿和身份證等也表明為其法定居住地。20xx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將該房產登記在王××名下,并頒發(fā)了房地權證。頒發(fā)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對楊××的財產權利產生實質影響,其房產權利基于該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喪失,在法律上王××擁有該房產的處分權。作為利益受損的行政相對人,再審申請人當然有權利對其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求司法機關予以裁決,該行政登記有瑕疵的理應撤銷。
            2.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給王××頒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審筆錄(蚌山區(qū)人民法院民一庭)證明王××已經自認20xx年其與留守處趙南京篡改爭議房產原始登記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自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行政上訴狀”)在作出給王××頒發(fā)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出賣給王××訴爭房屋的“蚌埠市工業(yè)商貿系統(tǒng)改制企業(yè)留守處”并未得到“蚌埠市工業(yè)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的房產處分的授權,而依據蚌埠市政府的相關文件后者享有處分權。王××也自認20xx年3月2日“蚌埠市工業(yè)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方授權留守處辦理產權手續(xù)。而王××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于20xx年11月17日頒發(fā)的房產證,留守處并未得到房產處分權人的授權。出賣人無權處分,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仍以頒證,該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權并不能彌補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當時具備合法性的證據使用。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撤銷給王××所頒發(fā)的房地權證。
            再審申請人楊××原系蚌埠市鑄鍛廠工人,1980年進入該廠工作,1988年該單位將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1-3號房屋分配給楊××,并于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鑄鍛廠行政科交納該房屋的過戶費。25年以來再審申請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納房租費和水電費,再審申請人楊××的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該房屋為居住地。20xx年蚌埠市鑄鍛廠破產注銷,其后移交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信息中仍以再審申請人楊××為該房屋權利人(20xx年7月12日楊××于留守處查詢,并由留守處出示蓋章的原始登記信息),原蚌埠市鑄鍛廠負責單位房產管理的行政科長李振遠也出具了證人證言。但20xx年7月15日,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該房產的登記信息由再審申請人楊××被篡改為再審被申請人王××(上述事實可查證民事庭審判的筆錄,王××的自認),并由王××作為購房人向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蚌埠市工業(yè)商貿系統(tǒng)改制企業(yè)留守處申請購買該房屋。后由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yè)商貿系統(tǒng)改制企業(yè)留守處,將房屋賣給王××。20xx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向王××頒發(fā)該房產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該房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財產權益。
            20xx年3月7日王××起訴再審申請人楊××至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要求房屋騰退,蚌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20xx)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號,駁回王××房屋騰退的訴訟請求。
            再審申請人楊××于20xx年5月30日向蚌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給頒發(fā)的王××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蚌山區(qū)人民法院認定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yè)商貿系統(tǒng)改制企業(yè)留守處出售該房產沒有合法依據,依據蚌埠市相關政府文件能夠出售該房產的為上述二者的上一級機構“蚌埠市工業(yè)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在轉讓方無權處分該房屋資產情況下,為王××辦理過戶手續(xù)并頒發(fā)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8月23日蚌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頒發(fā)給的王××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再審被申請人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訴后,20xx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裁定撤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駁回起訴。雖然楊××與王××的騰房糾紛,蚌埠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已經查清事實并作出民事判決;雖然針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記行為,蚌埠區(qū)人民法院已經就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據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予以裁決。但是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使一切回歸原點,該終局裁定產生堪憂的后果包括: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在該案件中的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司法機關無權審查與裁決,而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利益更無法得以司法救濟。王××持有房產證,房子卻由楊××實際占有,單位已破產清算,二人之間的房產糾紛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為處理,法律權利與事實權利將永遠分割。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審,依照事實和法律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x
            申請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行政案件再審申請書篇八
            申訴人:申訴人為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住址;申訴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訴人是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與申訴人的關系。委托律師的,應寫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行政判決(或裁定或調解)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簡明扼要地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再審,并依法變更或撤銷原裁判。
            事實與理由:首先陳述案件事實,并以相關確鑿的證據加以證實。在此基礎上,可從以下方面闡述生效裁判的錯誤。通過提供新的證據,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事實基礎,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證據矛盾或證據不足、原判決或裁定適用法律的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判決、裁定。歸納原裁判所存在的錯誤,根據法律有關規(guī)定提出申請再審的具體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行政案件再審申請書篇九
            申請人:朱xx,男,漢族,1972年9月16日出生,住址xx市xxx。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林xx,職務:該局局長。
            案由:不服公安行政賠償糾紛。
            2、請求判令被申請人退還罰款金額1500元;。
            3、請求判令被申請人退還收繳金額116586.5元;。
            以上金額總計:119794.46元。
            4、請求判令被申請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
            一、原一審判決無視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行為程序中出現的明顯錯誤,即被申請人連續(xù)12小時詢問,期間沒有讓申請人進食、飲水、上廁所等。僅以“屬程序瑕疵,但并不能否定其真實性”為由,對被申請人以此刑訊逼供形成的證據予以采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guī)定,因為行政行為不僅要求實體合法,更要求程序合法,而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當然應包括對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一審判決放棄對違法行為審查,有偏袒被上訴人的嫌疑,縱容了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據此作出的判決是錯誤的。而二審判決曲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將“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曲解為行政機關可以“連續(xù)詢問二十四小時”,且可以在此過程中無視行政相對人的基本生存需要。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中的.所謂“程序瑕疵”正是被申請人違法行政,暴力逼供的真實寫照,是造成申請人被構陷的源頭。二審判決以法院之尊逢迎行政機關,故意曲解法律規(guī)定,回避證據中被申請人長時間不讓申請人進食、飲水、上廁所的行為,對申請人當庭對自己遭受暴力逼供的陳述,只以“均無相應的事實依據”為由不予支持。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負有義務證明自己沒有實施逼供行為,但是一、二審法院均無意要求被申請人舉證。
            一審判決載明,被申請人在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以協(xié)警作為“見證人”是不妥的,二審認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實際上二審法院沒有正確理解申請人關于“檢查證”的質證意見,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賓館客房的檢查應依照對“住宅”實施檢查的規(guī)定,須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本案中被申請人沒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而進行檢查實際上從一開始即是違法的。但是一、二審均未對申請人的意見予以回應。
            二、一審判決沒有注意本案的重要事實,導致作出錯誤的判決。一審調查中,申請人多次指出本案被申請人據以作出行政處罰的證據鏈中缺少“賭資流動”的證據,而沒有投入賭資的所謂“賭博”充其量也只是游戲而已。一審判決回避這一事實,僅以被申請人出示的據稱是在“原告手提電腦下載并打印的投注額、有效金額及派彩結果記錄”為依據,即認定申請人涉嫌賭博。二審判決干脆就回避賭資的問題,判決書沒有涉及關于賭資流動的陳述。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的邏輯混亂,認定賭博卻沒有關于賭資的來往記錄證據,很顯然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二項第一“主要證據不足的”情況,屬于應依法判決撤銷行政處罰的情況。二審對審理中的重要事實視而不見,實為司法偏袒行政,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一審判決一方面陳述被申請人“程序瑕疵”“協(xié)警作為見證人不妥”,同時又認為被申請人行政行為“合法”。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的結果沒有相應的證據支持,如果以當庭查明的事實,完全應該得出相反的判斷。因為程序既然“瑕疵”和“不妥”,由此獲取的證據當然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如此的話本案被申請人的“詢問筆錄”和“檢查筆錄”即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進而也就不會有申請人冤案的產生了。二審判決錯誤理解事實,僅以“協(xié)管員作為見證人簽名,符合法律規(guī)定”,忽視了曾定富作為協(xié)管員,全程跟隨被申請人執(zhí)法的事實。實際上此時的曾定富已經不是簡單的“協(xié)管員”,而是事實上的“被申請人的隨員”,其作為見證人實質上與法律規(guī)定的見證人應為局外人的意思完全不相吻合。
            四、本案一審中被申請人提交的程序性證據,主要存在內容虛假、簽字日期虛假、處罰后取證等問題。比如“受案登記表”記載案件來源為“群眾匿名舉報”,事實卻是被告另一部門“網警”對公民的違法監(jiān)控;“檢查筆錄”隱瞞被上訴人進入上訴人房間實施檢查的時間,給被申請人操作申請人電腦預留了空間;“檢查證”沒有按程序由“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行政處罰審批表”連最起碼的形式都不具備,沒有相關人員簽名,不能作為認定被申請人處罰程序合法的證據;“旅館業(yè)上網管理系統(tǒng)”記錄為處罰后所取的證據,且該證據所涉系統(tǒng)本身侵犯公民憲法權利,屬違法行為,根本不能作為處罰依據。本案屬于網絡賭博案件,而網絡的性質決定了非技術手段是難以知曉的。而本案中被申請人卻以“群眾匿名舉報”為案件來源,虛假性是明顯的。開庭調查中被申請人代理人對案件來源問題難以自圓其說,二審判決書無視案件特殊性,武斷的以“上訴人主張案件來源為網警對公民的違法監(jiān)控無相應事實依據”為由為行政機關掩蓋其違法監(jiān)控公民上網行為的事實。
            五、一審中申請人當庭申請法院依法調查,但法院并未回應,侵害了申請人的程序權利。且因所申請調查事項事關本案重要事實,對本案審理具有重大意義,其缺失也是造成本案錯誤的一個方面。對此程序問題,二審判決未述及。致使侵害申請人程序權利的錯誤未得到糾正。
            六、一審判決認證錯誤。關于證據五(病歷本),申請人認為其屬于書證,內容是申請人左腕部受有損傷,證明方向是申請人受到刑訊逼供。而被申請人提交的體檢報告稱申請人肘部有陳舊性傷痕,根本就是南轅北轍,不能形成有效抗辯。一審判決違反常識,以“事發(fā)十多天后才檢查”為由不予采信,是缺乏對現實社會經驗法則的尊重,忽視申請人被羈押十二天的事實?;诖朔N判斷作出的判決注定是荒唐的判決。二審判決對于申請人身體受到傷害的事實與證據并未述及。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病歷充分證明了申請人被暴力逼供的事實,申請人解除拘留后第二天即到醫(yī)院醫(yī)治是合理的。
            二審判決后,申請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轉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浙溫行監(jiān)字第16號駁回申請通知書”。
            申請人認為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內容錯誤,對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的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沒有依法糾正,相反卻以判決的形式加以掩飾。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審查程序形同虛設,過程簡單敷衍,并未真正起到監(jiān)督作用。如此一系列過程沒有體現出公平公正,相反卻一次又一次表現出對申請人的不公,而司法對違法行政行為的縱容則一次又一次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動搖了法律的根基。故此申請人再次請求再審法院依法改判,還申請人公道,還社會公平正義。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朱xx。
            代理人:龐xx律師。
            20xx年1月6日。
            行政案件再審申請書篇十
            再審被申請人荊門市掇刀區(qū)人民政府(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地址:荊門市掇刀區(qū)龍井大道99號,郵編:448124。
            法定代表人劉啟華,職務:區(qū)長。
            因與再審被申請人不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案,再審申請人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xx)鄂行終字第349號”行政判決(以下簡稱“原終審判決”),提起再審申請,請求:
            1、撤銷“(20xx)鄂行終字第349號”行政判決;
            2、指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基本理由是: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再審申請人在原一審中提出的最本質的訴訟請求是:請求確認再審被申請人對再審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的《關于涂j申請信息公開的回復》違法。也就是說,對該回復的合法性審查是本案關鍵。
            原終審判決認定:“涂j于20xx年1月15日向荊門市掇刀區(qū)人民政府申請獲取‘20xx年9月掇刀區(qū)在團林鎮(zhèn)樊橋水庫設立法制教育學習班的依據及其工作人員職責’的政府信息,荊門市掇刀區(qū)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對其進行了口頭及書面答復。其后,涂j又重復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荊門市掇刀區(qū)人民政府于20xx年3月26日作出《關于涂建申請信息公開的回復》,告知其已履行法定告知義務,對重復就此事提出信息公開申請不再重復答復。該回復適用法律正確”。這一認定,存在以下系列錯誤。
            第一,本不存在“口頭答復”的事實,卻認定為“進行了口頭答復”。
            原一審、原終審判決均無證據證明荊門市掇刀區(qū)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對再審申請人進行了口頭答復。
            第二,申請內容本不重復,卻認定是重復。
            對比兩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原一審證據]即知,20xx年3月30日所申請信息公開的內容與20xx年1月15日所提申請信息公開的內容有11點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法定告知義務并未履行,卻認定“已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所謂的法定的告知義務,實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中的規(guī)定,即——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而原終審判決認定的再審被申請人已履行的所謂“法定告知義務”卻是這樣——。
            由此可見,再審被申請人所作答復的實然狀態(tài)與法律規(guī)定中應然要求相去十萬八千里。
            由此可見,該回復分明與法相悖,是不合法的,是應當判決撤銷的,原判決卻認定“該回復適用法律正確”,進而錯誤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維持了原一審判決。
            所以,再審申請人認為,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嚴重侵害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F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guī)定,提起再審申請,請求貴院支持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xx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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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案件再審申請書篇十一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律師)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如果申訴人正在服刑,還應當寫明判刑情況和服刑的處所。如果申訴人是未成年人,應在其項后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yè)、工作單位以及與申訴人的關系等。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應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即請求人民法院如何處理該案。申請人的具體的請求事項應當根據具體的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如量刑過重或適用法律不當,可根據具體情況,提出撤銷原判、宣告無罪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對民事訴訟部分提出申訴,申訴人應就民事責任部分提出請求,并根據具體情況寫明賠償責任及其具體數額。
            事實與理由:應簡要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和審判結果,在此基礎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點分析和闡述判決或裁定的錯誤,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以及程序錯誤等,闡述申訴請求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行政案件再審申請書篇十二
            再審被申請人荊門市掇刀區(qū)人民政府(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地址:郵編:
            法定代表人,職務:區(qū)長。
            因與再審被申請人不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案,再審申請人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__)鄂行終字第349號”行政判決(以下簡稱“原終審判決”),提起再審申請,請求:
            1、撤銷“(20__)鄂行終字第349號”行政判決;。
            2、指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基本理由是: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再審申請人在原一審中提出的最本質的訴訟請求是:請求確認再審被申請人對再審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的《關于涂j申請信息公開的回復》違法。也就是說,對該回復的合法性審查是本案關鍵。
            原終審判決認定:“涂j于20__年1月15日向荊門市掇刀區(qū)人民政府申請獲取‘20__年9月掇刀區(qū)在團林鎮(zhèn)樊橋水庫設立法制教育學習班的依據及其工作人員職責’的政府信息,荊門市掇刀區(qū)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對其進行了口頭及書面答復。其后,涂j又重復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荊門市掇刀區(qū)人民政府于20__年3月26日作出《關于涂建申請信息公開的回復》,告知其已履行法定告知義務,對重復就此事提出信息公開申請不再重復答復。該回復適用法律正確”。這一認定,存在以下系列錯誤。
            第一,本不存在“口頭答復”的事實,卻認定為“進行了口頭答復”。
            原一審、原終審判決均無證據證明荊門市掇刀區(qū)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對再審申請人進行了口頭答復。
            第二,申請內容本不重復,卻認定是重復。
            對比兩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原一審證據]即知,20__年3月30日所申請信息公開的內容與20__年1月15日所提申請信息公開的內容有11點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法定告知義務并未履行,卻認定“已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所謂的法定的告知義務,實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中的規(guī)定,即——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而原終審判決認定的再審被申請人已履行的所謂“法定告知義務”卻是這樣——。
            由此可見,再審被申請人所作答復的實然狀態(tài)與法律規(guī)定中應然要求相去十萬八千里。
            由此可見,該回復分明與法相悖,是不合法的,是應當判決撤銷的,原判決卻認定“該回復適用法律正確”,進而錯誤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維持了原一審判決。
            所以,再審申請人認為,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嚴重侵害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F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guī)定,提起再審申請,請求貴院支持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20__年12月17日。
            行政案件再審申請書篇十三
            申請再審人:禤某,男,1927年8月21日出生,漢族,住廣西xxxxxxx號。
            身份證號:450102xxxxx15。
            申請再審人因對橫縣人民*府城市拆遷未足額補償一案,不服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南市行終字第131號行政裁定,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2.判令橫縣人民*府對禤振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賠償,金額為900183.87元。
            事實與理由:
            一、橫縣人民法院及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該案適用法律錯誤。
            在南寧市橫縣人民法院(2012)橫立行初字第1號裁定書理由(裁定書第3頁倒數第7行)第一條:“起訴人訴請橫縣人民*府行政賠償,應以橫縣人民*府存在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
            起訴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須以向被起訴人橫縣人民*府提出賠償請求、被起訴人先行處理為前提,現起訴人未有提供已向被起訴人請求賠償的相關證據。
            以及和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南市行終字第131號行政裁定(第2頁倒數第10行)理由的“上訴人以行政拆遷造成其經濟損失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橫縣人民*府賠償其三項損失共計人民幣94.84元,但沒有證據證實行政拆遷行為已被確認違法或經橫縣人民*府先行處理。
            故上訴人的起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4)款的規(guī)定原審法院據此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訴正確,應予以維持。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我們認為該案的適用法律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理由如下:
            1、依據12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進行協(xié)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規(guī)定,取消了行政賠償違法確認的前置程序。
            2、我們認為,在本案中,申請再審人禤振昌最早于10月28日向橫縣人民*府提出《權屬糾紛調處申請書》(證據1),上面的第二條明確要求橫縣人民*府按本人地契登記的705.99全部面積給予補償,因為實際上拆遷辦并未認可,國泰公司只補償了186.06平米(其中36平米補償款計算標準還適用有錯誤)。
            還于年8月3日收到中共橫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就反映其拆遷沒有得到全額補償的回信,其稱“1.告知地契面積和補償面積相差519.9平米補償費已支付給橫州鎮(zhèn)槎江13隊(橫縣政府沒有貪wu);2.安置地轉賣給他人合法”(證據2)。
            另外,申請再審人禤振昌另于5月14向橫縣監(jiān)察局反映該情況并要求賠償,被橫縣人民*府調處辦于205月24日告知向橫州鎮(zhèn)政府處理(證據3、4),而后橫州鎮(zhèn)政府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告知書,告知向相關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證據5)。
            以上事實充分說明,截止2012年12月10日,申請再審人已多次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暨橫縣人民*府要求賠償,但是橫縣人民*府4年來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而遲遲不予作出賠償決定。
            申請再審人禤振昌被迫于2012年8月27日向橫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橫縣人民*府賠償。
            以上的事實反映出,申請再審人禤振昌及橫縣人民*府的行為完全符合《國家賠償法》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起訴構成要件。
            在南寧市橫縣人民法院(2012)橫立行初字第1號裁定書理由(裁定書第3頁倒數第3行)第二條“起訴人禤振昌、禤振權與橫縣國泰投資有限公司已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不存在相應行政機關的裁決等具體行政行為。
            ”此裁定亦是錯誤的。
            因為,在5月6日,橫縣人民*府指定國泰公司(國資)為拆遷人(證據6)。
            205月28日,中共橫縣委員會下達文件,抽調縣政府各單位人員成立拆遷領導小組,負責槎江路禮堂路段和寶華中路東段拆遷指導和管理工作。
            其工作人員含有橫縣國土局長,規(guī)劃局長,橫州鎮(zhèn)長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據7)。
            首先,我們認為橫縣人民*府在對寶華中路進行拆遷過程中,沒有經過任何招標、聽證程序,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指定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國有公司)(證據8)為此次拆遷行為的拆遷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規(guī)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托。
            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4款:“由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
            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橫縣寶華路拆遷通知中暨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證據9)約定的(第9頁第9行)“手續(xù)不全的房地產的補償辦法中寫明:對于手續(xù)不全、無證的房地產的補償,在規(guī)定的簽約期限前簽訂協(xié)議書的.,可按有合法產權的房屋給予拆遷補償”。
            該約定對于被拆遷人而言形成要約,被拆遷人只要在期限內簽約即視為承諾,雙方即達成合同。
            而實際上,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對于禤振昌的地契所注明的土地面積,根本沒有依照合約去辦理,因此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行為的后果,應該有委托其辦理拆遷工作的橫縣人民*府承擔。
            其次,橫縣人民*府相關機構人員組成的拆遷辦在橫縣寶華路段進行拆遷監(jiān)督、管理及指揮過程中,對于禤振昌提供的其1952年的地契(證據10)所證明的其名下土地為1畝5厘九毫(折合705.99平米)沒有審核并在補償中予以參照,另對于申請再審人在年11月17日反映給橫縣拆遷辦有關自己對國聯評估公司遺漏評估555.94平米的異議(證據11),都置之不理不予答復。
            因迫于拆遷日期臨近,申請再審人禤振昌被迫于2008年11月28與國泰公司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證據12),該補償協(xié)議中,只給予其150.06平米(補償款標準為1659元/平米)+36平米(補償款標準為偏低的614元/平米)(證據13)的土地、房屋拆遷補償,遠遠低于其應有土地補償面積705.99平米,拆遷辦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原審橫縣人民法院和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存在錯誤。
            申請再審人禤振昌作為國家征地拆遷補償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在此次拆遷補償過程中,因受到國泰有限責任公司及拆遷辦的不公正待遇,而造成自己直接被遺漏補償款900183.87元(1659*(519.93平米)+(1659-614)*36平米),申請再審人禤振昌依法可以要求橫縣人民*府對此進行賠償。
            因此,特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
            此致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再審申請書篇十四
            申請人因訴貴港市港南區(qū)政府的行政訴訟及賠償一案,不服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年11月24日作出的(2009)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現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請求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實,撤銷貴港市港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09)港北立行初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撤銷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年11月24日作出的(2009)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開庭審理該案。
            申請人于2009年9月28日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行政訴訟狀》,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案是以貴港市港南區(qū)人民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10月16日作出(2009)貴行轄字第31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本案由貴港市港北區(qū)人民法院管轄”;2009年11月4日,貴港市港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09)港北立行初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本院不予受理”;2009年11月9日,申請人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該院11月24日作出(2009)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一、本案屬行政受案范圍。
            2007年12月6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fā)出《通知》,內容是:“南環(huán)中學部份土地占用江南工業(yè)園區(qū)的用地,限3日內到港南區(qū)人民政府辦理有關事宜,逾期一切后果自負”;2008年3月23日,被申請人沒有通過任何法定程序確認,就濫用其行政職權動用警力采取強制措施,無償征用收回申請人東面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然后轉讓給樹泰膠合板廠建廠,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違法行政行為,與被申請人交涉未果;2009年3月11日,申請人向市信訪辦遞交《關于港南區(qū)政府強行毀壞學校房地產及青苗不予賠償》信訪事項,要求被申請人參照相關征地拆遷文件的補償標準,返還申請人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征地補償費,杜絕克扣、截留、侵占、挪用申請人的補償費;3月28日,市信訪辦受市政府委托,組織有關部門召開協(xié)調會,但被申請人無視這個協(xié)調會,沒有派負責人參加會議,由于被申請人不履行其法定職責,不予答復,信訪事項沒有辦理結果;7月8日,申請人向市人大申請督辦《關于港南區(qū)政府強行毀壞學校房地產及青苗不予賠償》的信訪事項;9月23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反映南環(huán)中學征地拆補償問題的答復》,認為申請人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是非法用地、違章建筑,沒收申請人的非法所得,拒絕支付申請人征地補償費;對于西面的另外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其中5畝(3284.66㎡)土地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證的住宅地則按沒有辦證的建設用地用途補償,50畝(55-5)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按非法用地由被申請人無償收回不予補償,55畝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則適當補償。被申請認為申請人的157畝土地中,只有5畝土地是合法,其它的152畝土地是占用工業(yè)園和湴村的土地,是非法用地,無償征用收回申請人的152畝土地不予補償,嚴重侵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不服起訴到法院。行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凡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時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不利影響形成公法上爭議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當受理。該案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受案范圍,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和《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不予受案范圍。而今一、二審法院又拒絕受理,如何能實現和保護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二、原一、二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不完整,草率裁定定案。
            該案中,被申請人采取強制措施征用收回申請人的157畝房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轉讓給2個企業(yè)辦廠,其中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以占用工業(yè)園土地、非法用地、違章建筑為由,無償征用收回轉讓給樹泰膠合板廠;西面的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低價征用收回轉讓給德興機械廠。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的處理是:無償收回,沒收申請人的非法所得并處罰款,追究申請人的法律責任;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西面的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的處理是:以轉讓的形式進行補償5畝(3284.66㎡)土地費和55畝的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無償收回50畝(55-5)土地,因此出現2008年4月8日的《轉讓協(xié)議》和2009年5月22日的《補充協(xié)議》。本案在審理中,原一、二審法院只是審理后者這2分協(xié)議部分的次要事實,而完全忽略審理前者102畝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的主要事實。理應經過庭審調查、質證查明的事實,但法官沒有開庭,卻按偏差的思路去審案、定案,不能客觀地、全面地看待案件,不能全面衡量案情草率定案。該案中,被申請人對其主張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該案不屬法律明文禁止不予受理范圍,屬于法律明文規(guī)定受理范圍。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把本應納入行政訴訟范圍予以受理的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門之外,錯誤地剝奪申請人的訴權,不符合人民法院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絕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則;行政訴訟案件起訴法定要件中的原告資格、被告資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等問題具有復雜性,有時很難通過對起訴狀及其相關材料的審查就能夠辨別清楚,沒有完全搞清楚相關問題就草率地裁定不予受理,違反人民法院裁判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規(guī)定“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行政訴訟立案工作,不得隨意限縮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不得額外增加受理條件。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行政訴訟立案監(jiān)督,對于符合立案條件不予受理的,及時予以糾正,防止因當事人告狀無門而到處上訪,激化社會矛盾”,因此這兩個裁定都是嚴重錯誤的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呈請審查,作出公正裁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正確實施。
            此致
            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12月5日。
            行政案件再審申請書篇十五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再審申請人楊__因訴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申請再審。
            1.依法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
            2.依法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2011年11月17日頒發(fā)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3.判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于2011年11月17日頒發(fā)給再審被申請人王__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單元3號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將屬于再審申請人楊__的合法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故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其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為,后蚌山區(qū)人民法院行政判決[(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支持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王__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述至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以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fā)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為由,駁回再審申請人楊__的訴訟請求,并撤銷蚌山區(qū)人民法院(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
            (一)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原裁定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在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fā)〔1992〕38號)第三項規(guī)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首先,本案的訴爭并非行政裁定書中所稱“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fā)的糾紛”,而在于頒發(fā)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糾紛。訴訟標的具體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于2011年11月17日頒發(fā)給再審被申請人王__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審中,作為原告方的再審申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也是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頒發(fā)的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一審蚌山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決,而二審的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斷章取義,剝奪再審申請人楊__的合法訴權。若不作出頒證行為,純粹單位內部的分配房屋糾紛,方屬于該解釋第三項的適用范圍。其次,第三項的適用有其前置條件:“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已經對王__作出頒發(fā)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__的財產利益產生實質影響,其當然有權利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裁決。再者,同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fā)〔1992〕38號)第二項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給王__所頒發(fā)的是房地產權證,依據該司法解釋也應享有相應的訴權,并非全部被駁回。最后,從法的效力位階和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規(guī)則從發(fā),《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法發(fā)〔2009〕54號)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fā)〔1992〕38號),不應機械適用后者,理應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訴權。
            綜上,本案的訴爭不是表面的分房、騰房或建房糾紛,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頒發(fā)房產證的行政登記錯誤糾紛,再審申請人一審中正是針對該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提出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理應擁有起訴的權利,二審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頒發(fā)房地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欠缺合法性與合理性。
            1.頒發(fā)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__的財產權利產生重大的實質影響,已經喪失該房產的法律處分權。
            該房產是蚌埠市鑄鍛廠分配給再審申請人的職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達二十多年,長期且持續(xù)、不間斷地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該占有狀態(tài)本身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審申請人與蚌埠市鑄鍛廠之間履行了該房產的過戶手續(xù),所在單位蚌埠市鑄鍛廠亦已承認再審申請人對該房屋的合法財產權利。蚌埠市鑄鍛廠破產之后,其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亦能證明20多年來再審申請人對其一直擁有合法的財產權利,戶口登記簿和身份證等也表明為其法定居住地。2011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將該房產登記在王__名下,并頒發(fā)了房地權證。頒發(fā)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對楊__的財產權利產生實質影響,其房產權利基于該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喪失,在法律上王__擁有該房產的處分權。作為利益受損的行政相對人,再審申請人當然有權利對其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求司法機關予以裁決,該行政登記有瑕疵的理應撤銷。
            2.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給王__頒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審筆錄(蚌山區(qū)人民法院民一庭)證明王__已經自認2011年其與留守處趙南京篡改爭議房產原始登記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自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行政上訴狀”)在作出給王__頒發(fā)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出賣給王__訴爭房屋的“蚌埠市工業(yè)商貿系統(tǒng)改制企業(yè)留守處”并未得到“蚌埠市工業(yè)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的房產處分的授權,而依據蚌埠市政府的相關文件后者享有處分權。王__也自認2012年3月2日“蚌埠市工業(yè)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方授權留守處辦理產權手續(xù)。而王__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于2011年11月17日頒發(fā)的房產證,留守處并未得到房產處分權人的授權。出賣人無權處分,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仍以頒證,該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權并不能彌補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當時具備合法性的證據使用。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撤銷給王__所頒發(fā)的房地權證。
            再審申請人楊__原系蚌埠市鑄鍛廠工人,1980年進入該廠工作,1988年該單位將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1-3號房屋分配給楊__,并于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鑄鍛廠行政科交納該房屋的過戶費。25年以來再審申請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納房租費和水電費,再審申請人楊__的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該房屋為居住地。2003年蚌埠市鑄鍛廠破產注銷,其后移交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信息中仍以再審申請人楊__為該房屋權利人(2011年7月12日楊__于留守處查詢,并由留守處出示蓋章的原始登記信息),原蚌埠市鑄鍛廠負責單位房產管理的行政科長李振遠也出具了證人證言。但2011年7月15日,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該房產的登記信息由再審申請人楊__被篡改為再審被申請人王__(上述事實可查證民事庭審判的筆錄,王__的自認),并由王__作為購房人向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蚌埠市工業(yè)商貿系統(tǒng)改制企業(yè)留守處申請購買該房屋。后由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yè)商貿系統(tǒng)改制企業(yè)留守處,將房屋賣給王__。2011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向王__頒發(fā)該房產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該房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楊__的合法財產權益。
            2012年3月7日王__起訴再審申請人楊__至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要求房屋騰退,蚌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2012)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號,駁回王__房屋騰退的訴訟請求。
            再審申請人楊__于2012年5月30日向蚌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給頒發(fā)的王__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蚌山區(qū)人民法院認定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yè)商貿系統(tǒng)改制企業(yè)留守處出售該房產沒有合法依據,依據蚌埠市相關政府文件能夠出售該房產的為上述二者的上一級機構“蚌埠市工業(yè)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在轉讓方無權處分該房屋資產情況下,為王__辦理過戶手續(xù)并頒發(fā)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8月23日蚌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頒發(fā)給的王__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再審被申請人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訴后,2012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裁定撤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駁回起訴。雖然楊__與王__的騰房糾紛,蚌埠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已經查清事實并作出民事判決;雖然針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記行為,蚌埠區(qū)人民法院已經就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據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予以裁決。但是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使一切回歸原點,該終局裁定產生堪憂的后果包括: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在該案件中的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司法機關無權審查與裁決,而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利益更無法得以司法救濟。王__持有房產證,房子卻由楊__實際占有,單位已破產清算,二人之間的房產糾紛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為處理,法律權利與事實權利將永遠分割。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審,依照事實和法律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日期:20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