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概述
第四節(jié)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
一、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概述
(一)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含義
1、知識產權
2、我國對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定義
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實施的保護。
(二)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范圍
1、知識產權特點:(1)無形性 (2)專有性 (3)地域性 (4)時間性(5)可復制性
2、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把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適用范圍確定為:
與進出口貨物有關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保護的知識產權包括(重要考點)
(1)商標專用權 (2)著作權 (3)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4)專利權
(三)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作用
二、基本內容
(一)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備案申請
1、申請人: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其代理人
2、申請的文件及證據
3、海關的受理: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備備案的決定。
海關總署不予受理的情形:(重要考點)
(1)申請文件不齊全或者無效的
(2)申請人不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
(3)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guī)保護的
4、備案的時效
(1)備案有效期
自海關總署核準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知識產權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有效期為準。
(2)續(xù)展備案有效期
在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向海關總署申請續(xù)展備案,每次續(xù)展備案的有效期為10年。
5、備案的變更和撤消
備案的情況有發(fā)生改變的,自發(fā)生改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xù)。
(二)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
1、知識產權權利人發(fā)現侵權嫌疑貨物的扣留申請
(1)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文件
(2)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證據,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以下事實:(2個)
①請求扣留的貨物即將進出口
②在貨物上未經許可使用了侵犯其商品專用權的商標標識、作品或者實施了其專利。
(3)請求扣留貨物的擔保(重要考點)
應在海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海關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
2、知識產權權利人接到海關發(fā)現侵權嫌疑貨物通知的扣留申請
(1)海關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2)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回復及其扣留申請
(3)請求扣留貨物的擔保(重要考點)
①貨物價值不足人民幣2萬元的,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
②貨物價值為人民幣2萬至20萬元的,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50%的擔保,但擔保金額不得少于人民幣2萬元;
③貨物價值超過人民幣20萬元的,提供人民幣10萬元的擔保;
(4)請求總擔保
①適用范圍:多次向海關提出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商標專用權的進出口貨物的情事。(重要考點)
②總擔保的申請及隨附材料
③總擔保的金額(重要考點)
相當于上一年度向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發(fā)生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之和。來源考 試 大網/知識產權權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或者倉儲處置費不足人民幣20萬元的,總擔保的擔保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
④總擔保保函的有效期及擔保事項發(fā)生期間(熟悉,參見教材425頁)
(三)海關對侵權嫌疑貨物的調查處理
1、扣留有侵權嫌疑的貨物
(1)海關制發(fā)通知和扣留憑單
(2)權利人或發(fā)貨人查看貨物
(3)收發(fā)貨人的擔保(重要考點)
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的收貨人或發(fā)貨人認為其進出口貨物為侵犯專利權的,應當向海關提出書面說明并附送相關證據,可以在向海關提交放行貨物的申請和貨物等值的擔保金后,請求海關放行其貨物。
2、海關對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調查
海關在實際監(jiān)管中發(fā)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備案知識產權嫌疑并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后,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海關應當自扣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被扣留的貨物是否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進行調查、認定;
3、放行被扣留貨物(重要考點)
(1)海關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自扣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zhí)行通知的;
(2)海關依職權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的,自扣留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zhí)行通知的,并且經調查不能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侵犯知識產權的;
(3)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的收貨人或者發(fā)貨人在向海關提供與貨物等值的擔保金后,請求海關放行的,但海關在調查期間認定侵犯有關專利權的除外;
(4)海關認為收貨人或者發(fā)貨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貨物未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的。
4、沒收扣留貨物
(1)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海關經調查后認定侵犯知識產權的,予以沒收,并應當將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有關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2)侵權貨物沒收后的處理:(順序要掌握)
①被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可以用于社會公益事業(yè)的,海關應當轉交給有關公益機構用于社會公益事業(yè);
②知識產權權利人有收購意愿的,海關可以將沒收的侵權貨物有償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
③被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無法用于社會公益事業(yè)且知識產權權利人無收購意愿的,海關可以在消除侵權特征后依法拍賣;
④沒收貨物侵權特征無法消除的,海關應當予以銷毀。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應承擔的責任(理解掌握)
1、海關依法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支付有關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
2、海關接受知識產權保護備案和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后,因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提供確切情況而未能發(fā)現侵權貨物、未能及時采取保護措施或者采取保護措施不力的,由知識產權權利人自行承擔責任的。
3、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海關不能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海關行政許可概述
第五節(jié) 海關行政許可制度
一、海關行政許可概述(了解)
(一)含義
(二)意義
(三)原則
二、海關行政許可的基本內容
(一)海關行政許可的范圍
1、法律、行政法規(guī)設定的海關行政許可項目目錄(參見教材428頁)(重要考點)
2、以國務院決定方式公布的海關行政許可項目目錄(參見教材428頁)
(二)海關行政許可的管理(了解)
海關行政許可的歸口管理部門是海關法制部門
1、海關總署法制部門
2、各直屬海關法制部門
(三)海關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了解)
海關應當在法定權限內,以本海關的名義統一實施海關行政許可。
(四)聽證的范圍(了解)
(五)行政許可的程序
1、海關行政許可的一般程序
(1)申請與受理
(2)審查與決定
(3)變更與延續(xù)
需要延續(xù)依法取得的海關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被許可人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決定許可的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條件的,準予延續(xù)。
2、海關行政許可的聽政程序(了解)
(1)聽證的準備
(2)舉行聽證
(六)行政許可的期限
除當場作出海關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海關應當受理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的決定。20日之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可以延長10日。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海關全面審查,并于受理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海關。上級海關應當自收到下級海關報送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第六節(jié) 海關行政處罰制度
一、海關行政處罰概述
(一)含義(了解)
海關行政處罰是行政處罰的一種,是指海關根據法律授予的行政處罰權力,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海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走私行為和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由海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
(二)性質
海關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為
(三)基本原則(了解)
1、公正公開原則
2、法定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4、救濟原則
救濟手段包括:行政申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
海關行政處罰制度的基本內容
二、海關行政處罰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海關行政處罰范圍
1、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走私行為
(1)走私行為(重要考點)
①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②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jiān)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③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jiān)管,擅自將海關監(jiān)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④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偽報加工貿易制成品單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關監(jiān)管貨物、物品脫離監(jiān)管的;
⑤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jiān)管,擅自將保稅區(qū)、出口加工區(qū)等海關特殊監(jiān)管區(qū)域內的海關監(jiān)管貨物、物品,運出區(qū)外的;
⑥有逃避海關監(jiān)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2)按走私行為論處的行為(2種)(重要考點)
①明知是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的;
②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的。
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fā)票、證明、海關單證的,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走私貨物、物品的提取、發(fā)運、運輸、保管、郵寄或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當事人論處。
2、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重要考點)
教材433頁所列舉的行為要熟悉。
3、有海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
(二)海關行政處罰的管轄
1、海關行政處罰由發(fā)現違法行為的海關管轄,也可以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海關管轄。
2、2個以上海關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先發(fā)現違法行為的海關管轄。
3、管轄不明確的案件,由有關海關協商確定管轄,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級海關指定管轄。
4、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由海關總署指定管轄。
(三)海關行政處罰的形式(考點)
1、警告
2、罰款
3、沒收走私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及違法所得
4、撤銷報關企業(yè)和海關準予從事海關監(jiān)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yè)務的企業(yè)的注冊登記,取消從業(yè)資格,暫停從事有關業(yè)務或者有關執(zhí)業(yè)
5、取締未經注冊登記和未取得報關從業(yè)資格從事報關業(yè)務的企業(yè)和人員的有關活動
(四)海關行政處罰的程序
1、一般規(guī)定(考點)
(1)海關發(fā)現的應當由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刑事偵查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刑事偵查部門處理。
(2)調查時,工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且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zhí)法證件。
(3)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①當事人的近親屬
②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 本案有利害關系
③與本案當時人有其他關系,可以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案件調查
(1)立案
(2)調查取證
(3)調查中止和終結
(4)案件審查
(5)告知、復核和聽證(參見教材436頁熟悉舉行聽證的范圍。聽證費由海關承擔)
3、行政處罰的決定
4、行政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
(1)執(zhí)行
海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規(guī)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向海關提出申請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海關受到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決定。執(zhí)行完畢的期限自處罰決定書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不得超過180日。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海關可以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①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②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海關的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們法院提取訴訟的,海光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應事先通知當事人)
③海關可以制阻止出境協助函,通知出境機關阻止其出境。
(2)中止執(zhí)行
(3)恢復執(zhí)行
(4)終結執(zhí)行(熟悉)
5、簡單案件處理程序
(1)對行郵、快件、貨管、保稅監(jiān)管等業(yè)務現場及違法事實清楚,違法情節(jié)輕微的案件,可以適用簡單案件處理程序。
(2)適用簡單案件處理程序的案件,可以直接制發(fā)行政處罰告知單,當場由當事人簽收。
(3)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情形
(4)不得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按一般程序規(guī)定辦理:(考點)
①海關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無法當場進行復核的
②海關當場復核后,當事人對海關的復核意見仍然不服的
③當事人當場依法向海關要求聽證的
④海關認為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的
海關行政復議概述
第七節(jié) 海關行政復議
一、海關行政復議概述(了解)
(一)含義
(二)特征:(考點)
1、申請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被申請人是對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
3、提起海關行政復議的主要原因是被海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的權益
4、復議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的上一級海關;
對海關總署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的,應當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復議
(三)作用
(四)原則
二、海關行政復議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海關行政復議的范圍:(重要考點)參見教材441
(二)海關行政復議的管轄
對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為的海關的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
(三)海關行政復議的程序
1、申請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的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海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2、受理
海關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情形(4點,重要考點)參見教材P442。
如果海關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在5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試大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審理
4、決定
(1)作出復議決定的期限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的決定。特殊情況,經海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2)復議決定的種類(了解)
第八節(jié) 海關行政裁定
一、海關行政裁定概述
(一)含義(了解,參見教材445)
(二)適用范圍:(重要考點)
1、進出商品的歸類
2、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3、禁止進出口的措施和許可證件的適用
4、海關總署決定可以適用行政裁定的其他海關事務
(三)作用(了解)
二、海關行政裁定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海關行政裁定制度程序
1、海關行政裁定的申請
(1)申請人:應當是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
(2)申請的期限和方式
①應當在貨物擬進口或出口的3個月前向海關總署或者直屬海關提交書面申請。
②一份申請只包含一項海關事務。
③申請人不得就同一項海關事務向兩個或兩個以上海關提交行政裁定申請。
(3)申請書的主要內容(了解)
(4)提交申請書及其他申請資料的要求(了解)
(5)商業(yè)秘密的保護(了解)
2、海關行政裁定的受理
應當由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授權機構受理。
(1)初審
(2)資料移送
自接受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移送海關總署或總署授權機構。
(3)受理機構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該申請。
海關不予受理的情形,要掌握(P447)
3、海關行政裁定的審查
審查機構應為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授權機構。
4、海關行政裁定的作出
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裁定。
(二)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
海關作出的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統一適用。
(三)行政裁定的撤消與失效
1、海關行政裁定的失效
海關行政裁定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規(guī)章中的相關規(guī)定發(fā)生變化,影響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動失效。
2、海關行政裁定撤銷(由總署撤銷)
(1)原行政裁定錯誤的
(2)因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文件不準確或不全面,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銷的
(3)其他需要撤銷的情形
海關總署撤銷的行政裁定對已經發(fā)生的進出口活動無溯及力。
(四)異議審查
進出口活動的當事人對海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并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行政裁定持有異議的,可以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的同時一并提出對行政裁定的審查申請。
第四節(jié)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
一、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概述
(一)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含義
1、知識產權
2、我國對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定義
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實施的保護。
(二)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范圍
1、知識產權特點:(1)無形性 (2)專有性 (3)地域性 (4)時間性(5)可復制性
2、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把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適用范圍確定為:
與進出口貨物有關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保護的知識產權包括(重要考點)
(1)商標專用權 (2)著作權 (3)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4)專利權
(三)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作用
二、基本內容
(一)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備案申請
1、申請人: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其代理人
2、申請的文件及證據
3、海關的受理: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備備案的決定。
海關總署不予受理的情形:(重要考點)
(1)申請文件不齊全或者無效的
(2)申請人不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
(3)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guī)保護的
4、備案的時效
(1)備案有效期
自海關總署核準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知識產權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有效期為準。
(2)續(xù)展備案有效期
在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向海關總署申請續(xù)展備案,每次續(xù)展備案的有效期為10年。
5、備案的變更和撤消
備案的情況有發(fā)生改變的,自發(fā)生改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xù)。
(二)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
1、知識產權權利人發(fā)現侵權嫌疑貨物的扣留申請
(1)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文件
(2)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證據,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以下事實:(2個)
①請求扣留的貨物即將進出口
②在貨物上未經許可使用了侵犯其商品專用權的商標標識、作品或者實施了其專利。
(3)請求扣留貨物的擔保(重要考點)
應在海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海關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
2、知識產權權利人接到海關發(fā)現侵權嫌疑貨物通知的扣留申請
(1)海關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2)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回復及其扣留申請
(3)請求扣留貨物的擔保(重要考點)
①貨物價值不足人民幣2萬元的,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
②貨物價值為人民幣2萬至20萬元的,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50%的擔保,但擔保金額不得少于人民幣2萬元;
③貨物價值超過人民幣20萬元的,提供人民幣10萬元的擔保;
(4)請求總擔保
①適用范圍:多次向海關提出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商標專用權的進出口貨物的情事。(重要考點)
②總擔保的申請及隨附材料
③總擔保的金額(重要考點)
相當于上一年度向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發(fā)生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之和。來源考 試 大網/知識產權權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或者倉儲處置費不足人民幣20萬元的,總擔保的擔保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
④總擔保保函的有效期及擔保事項發(fā)生期間(熟悉,參見教材425頁)
(三)海關對侵權嫌疑貨物的調查處理
1、扣留有侵權嫌疑的貨物
(1)海關制發(fā)通知和扣留憑單
(2)權利人或發(fā)貨人查看貨物
(3)收發(fā)貨人的擔保(重要考點)
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的收貨人或發(fā)貨人認為其進出口貨物為侵犯專利權的,應當向海關提出書面說明并附送相關證據,可以在向海關提交放行貨物的申請和貨物等值的擔保金后,請求海關放行其貨物。
2、海關對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調查
海關在實際監(jiān)管中發(fā)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備案知識產權嫌疑并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后,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海關應當自扣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被扣留的貨物是否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進行調查、認定;
3、放行被扣留貨物(重要考點)
(1)海關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自扣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zhí)行通知的;
(2)海關依職權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的,自扣留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zhí)行通知的,并且經調查不能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侵犯知識產權的;
(3)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的收貨人或者發(fā)貨人在向海關提供與貨物等值的擔保金后,請求海關放行的,但海關在調查期間認定侵犯有關專利權的除外;
(4)海關認為收貨人或者發(fā)貨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貨物未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的。
4、沒收扣留貨物
(1)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海關經調查后認定侵犯知識產權的,予以沒收,并應當將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有關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2)侵權貨物沒收后的處理:(順序要掌握)
①被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可以用于社會公益事業(yè)的,海關應當轉交給有關公益機構用于社會公益事業(yè);
②知識產權權利人有收購意愿的,海關可以將沒收的侵權貨物有償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
③被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無法用于社會公益事業(yè)且知識產權權利人無收購意愿的,海關可以在消除侵權特征后依法拍賣;
④沒收貨物侵權特征無法消除的,海關應當予以銷毀。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應承擔的責任(理解掌握)
1、海關依法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支付有關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
2、海關接受知識產權保護備案和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后,因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提供確切情況而未能發(fā)現侵權貨物、未能及時采取保護措施或者采取保護措施不力的,由知識產權權利人自行承擔責任的。
3、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海關不能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海關行政許可概述
第五節(jié) 海關行政許可制度
一、海關行政許可概述(了解)
(一)含義
(二)意義
(三)原則
二、海關行政許可的基本內容
(一)海關行政許可的范圍
1、法律、行政法規(guī)設定的海關行政許可項目目錄(參見教材428頁)(重要考點)
2、以國務院決定方式公布的海關行政許可項目目錄(參見教材428頁)
(二)海關行政許可的管理(了解)
海關行政許可的歸口管理部門是海關法制部門
1、海關總署法制部門
2、各直屬海關法制部門
(三)海關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了解)
海關應當在法定權限內,以本海關的名義統一實施海關行政許可。
(四)聽證的范圍(了解)
(五)行政許可的程序
1、海關行政許可的一般程序
(1)申請與受理
(2)審查與決定
(3)變更與延續(xù)
需要延續(xù)依法取得的海關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被許可人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決定許可的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條件的,準予延續(xù)。
2、海關行政許可的聽政程序(了解)
(1)聽證的準備
(2)舉行聽證
(六)行政許可的期限
除當場作出海關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海關應當受理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的決定。20日之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可以延長10日。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海關全面審查,并于受理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海關。上級海關應當自收到下級海關報送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第六節(jié) 海關行政處罰制度
一、海關行政處罰概述
(一)含義(了解)
海關行政處罰是行政處罰的一種,是指海關根據法律授予的行政處罰權力,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海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走私行為和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由海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
(二)性質
海關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為
(三)基本原則(了解)
1、公正公開原則
2、法定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4、救濟原則
救濟手段包括:行政申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
海關行政處罰制度的基本內容
二、海關行政處罰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海關行政處罰范圍
1、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走私行為
(1)走私行為(重要考點)
①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②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jiān)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③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jiān)管,擅自將海關監(jiān)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④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偽報加工貿易制成品單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關監(jiān)管貨物、物品脫離監(jiān)管的;
⑤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jiān)管,擅自將保稅區(qū)、出口加工區(qū)等海關特殊監(jiān)管區(qū)域內的海關監(jiān)管貨物、物品,運出區(qū)外的;
⑥有逃避海關監(jiān)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2)按走私行為論處的行為(2種)(重要考點)
①明知是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的;
②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的。
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fā)票、證明、海關單證的,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走私貨物、物品的提取、發(fā)運、運輸、保管、郵寄或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當事人論處。
2、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重要考點)
教材433頁所列舉的行為要熟悉。
3、有海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
(二)海關行政處罰的管轄
1、海關行政處罰由發(fā)現違法行為的海關管轄,也可以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海關管轄。
2、2個以上海關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先發(fā)現違法行為的海關管轄。
3、管轄不明確的案件,由有關海關協商確定管轄,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級海關指定管轄。
4、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由海關總署指定管轄。
(三)海關行政處罰的形式(考點)
1、警告
2、罰款
3、沒收走私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及違法所得
4、撤銷報關企業(yè)和海關準予從事海關監(jiān)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yè)務的企業(yè)的注冊登記,取消從業(yè)資格,暫停從事有關業(yè)務或者有關執(zhí)業(yè)
5、取締未經注冊登記和未取得報關從業(yè)資格從事報關業(yè)務的企業(yè)和人員的有關活動
(四)海關行政處罰的程序
1、一般規(guī)定(考點)
(1)海關發(fā)現的應當由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刑事偵查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刑事偵查部門處理。
(2)調查時,工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且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zhí)法證件。
(3)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①當事人的近親屬
②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 本案有利害關系
③與本案當時人有其他關系,可以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案件調查
(1)立案
(2)調查取證
(3)調查中止和終結
(4)案件審查
(5)告知、復核和聽證(參見教材436頁熟悉舉行聽證的范圍。聽證費由海關承擔)
3、行政處罰的決定
4、行政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
(1)執(zhí)行
海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規(guī)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向海關提出申請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海關受到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決定。執(zhí)行完畢的期限自處罰決定書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不得超過180日。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海關可以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①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②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海關的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們法院提取訴訟的,海光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應事先通知當事人)
③海關可以制阻止出境協助函,通知出境機關阻止其出境。
(2)中止執(zhí)行
(3)恢復執(zhí)行
(4)終結執(zhí)行(熟悉)
5、簡單案件處理程序
(1)對行郵、快件、貨管、保稅監(jiān)管等業(yè)務現場及違法事實清楚,違法情節(jié)輕微的案件,可以適用簡單案件處理程序。
(2)適用簡單案件處理程序的案件,可以直接制發(fā)行政處罰告知單,當場由當事人簽收。
(3)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情形
(4)不得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按一般程序規(guī)定辦理:(考點)
①海關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無法當場進行復核的
②海關當場復核后,當事人對海關的復核意見仍然不服的
③當事人當場依法向海關要求聽證的
④海關認為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的
海關行政復議概述
第七節(jié) 海關行政復議
一、海關行政復議概述(了解)
(一)含義
(二)特征:(考點)
1、申請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被申請人是對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
3、提起海關行政復議的主要原因是被海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的權益
4、復議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的上一級海關;
對海關總署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的,應當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復議
(三)作用
(四)原則
二、海關行政復議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海關行政復議的范圍:(重要考點)參見教材441
(二)海關行政復議的管轄
對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為的海關的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
(三)海關行政復議的程序
1、申請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的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海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2、受理
海關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情形(4點,重要考點)參見教材P442。
如果海關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在5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試大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審理
4、決定
(1)作出復議決定的期限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的決定。特殊情況,經海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2)復議決定的種類(了解)
第八節(jié) 海關行政裁定
一、海關行政裁定概述
(一)含義(了解,參見教材445)
(二)適用范圍:(重要考點)
1、進出商品的歸類
2、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3、禁止進出口的措施和許可證件的適用
4、海關總署決定可以適用行政裁定的其他海關事務
(三)作用(了解)
二、海關行政裁定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海關行政裁定制度程序
1、海關行政裁定的申請
(1)申請人:應當是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
(2)申請的期限和方式
①應當在貨物擬進口或出口的3個月前向海關總署或者直屬海關提交書面申請。
②一份申請只包含一項海關事務。
③申請人不得就同一項海關事務向兩個或兩個以上海關提交行政裁定申請。
(3)申請書的主要內容(了解)
(4)提交申請書及其他申請資料的要求(了解)
(5)商業(yè)秘密的保護(了解)
2、海關行政裁定的受理
應當由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授權機構受理。
(1)初審
(2)資料移送
自接受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移送海關總署或總署授權機構。
(3)受理機構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該申請。
海關不予受理的情形,要掌握(P447)
3、海關行政裁定的審查
審查機構應為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授權機構。
4、海關行政裁定的作出
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裁定。
(二)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
海關作出的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統一適用。
(三)行政裁定的撤消與失效
1、海關行政裁定的失效
海關行政裁定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規(guī)章中的相關規(guī)定發(fā)生變化,影響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動失效。
2、海關行政裁定撤銷(由總署撤銷)
(1)原行政裁定錯誤的
(2)因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文件不準確或不全面,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銷的
(3)其他需要撤銷的情形
海關總署撤銷的行政裁定對已經發(fā)生的進出口活動無溯及力。
(四)異議審查
進出口活動的當事人對海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并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行政裁定持有異議的,可以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的同時一并提出對行政裁定的審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