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一次發(fā)奮努力之后,必然有加倍的獎賞等待著我們。相信通過大家的努力,拿到2019年證書絕對沒問題。以下為“2019法考必備考點:【犯罪形態(tài)】犯罪未遂”,歡迎閱讀參考!更多相關訊息請關注!

一、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處罰依據(jù)
客觀的未遂論:我國刑法觀點——行為在客觀上具有法益侵害危險性。
1.行為危險說:行為所具有的侵害法益的危險性(行為無價值論)。
2.結果危險說:行為所造成的危險狀態(tài)(結果無價值論,司考主流觀點)。
3.綜合的危險說:行為的危險與作為結果的危險(二元論)。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條件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行為對法益造成現(xiàn)實、緊迫、直接的危險。
【搶劫罪】對人使用暴力威脅時或強取財物時是著手,之前是預備行為。
【強 *罪】使用暴力脅迫或色 情動作時是著手,而非**時。
【詐騙罪】為了詐騙而偽造證件的行為是預備行為,開始向被害人實施詐騙才是著手。
【保險詐騙罪】為了保險詐騙而制造事故的行為是預備行為,開始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才是著手。單純詢問理賠事宜不是著手。
【誣告陷害罪】為了誣告陷害而寫誣告材料是預備行為,向有關機關告發(fā)才是著手。
【不作為犯的著手】不履行作為義務導致法益受到現(xiàn)實、緊迫、直接的危險就是著手。
【間接正犯的著手】行為對法益產生現(xiàn)實、緊迫、直接危險時就是著手。
【隔離犯】指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時空上的間隔。如果是郵寄物殺 人,則看在途中有無危險,如果有則寄出時為著手,如果沒有則收到打開時為著手。
2.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區(qū)別的基本標志。
與目的實現(xiàn)與否無關: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實現(xiàn),原則上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間接目的犯中的間接目的是否實現(xiàn)不影響既遂:拐賣婦女兒童罪、傳播**物品罪、敲詐勒 索罪。未得逞不需要證明,只要已經著手但又沒有既遂的,就屬于未得逞。
侵害犯:發(fā)生了危險結果但無侵害結果時,才是未得逞。
抽象危險犯:用特定侵害結果替代了抽象危險的認定。如盜竊、搶奪槍 支彈 藥爆 炸物罪要求的侵害結果是控制特定物,劫持航空器侵害結果是控制航線。
具體危險犯:如盜竊、搶奪危險物質罪以行為人控制危險物質替代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只要發(fā)生替代結果為既遂,否則屬于未得逞。
3.因意志以外的因素。
(三)犯罪未遂的成立范圍
1.結果加重犯與未遂犯的關系
(1)結果加重犯的未遂:基本犯既遂,結果加重犯未遂,適用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的處罰規(guī)定。如搶劫致人死亡,如果行為人為搶劫財物而故意殺 人,即使沒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也要適用搶劫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但同時適用未遂犯的規(guī)定。
(2)未遂的結果加重犯:基本犯罪未遂,結果加重犯既遂。適用加重情形的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犯的處罰規(guī)定。如強 *致使被害婦女重傷,但沒有實施**行為的。
2.量刑規(guī)則
故意犯罪的結果加重犯、加重構成要件以及結合犯存在適用加重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處罰規(guī)定的情形,但量刑規(guī)則不可能存在未遂,即只有當案件事實完全符合某個量刑規(guī)定時,才能按該規(guī)定量刑。
冒充軍 警人員搶劫,未取得財物的,適用“冒充軍 警人員搶劫”的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的規(guī)定。綁架之后,又故意殺害被綁架人,但被害人被救活的,適用“綁架殺害被綁架人”的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的規(guī)定。
2016年院《關于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搶劫數(shù)額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節(jié),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特別注意:意圖騙取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財物,但因意志意外的原因,僅騙到數(shù)額較大財物的,適用詐騙“數(shù)額較大”的法定刑。
(四)犯罪未遂的類型
以實行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二者法益侵犯的程度不同,前者的侵害程度高于后者。以侵害結果有無為標準:沒有侵害結果的未遂與存在侵害結果的未遂,并非構成要件意義上的侵害結果,后者侵害程度高于前者。
(五)不可罰的不能犯:主要有對象不能、方法不能、主體不能三種。
1.不能犯中的無罪情形
對象不能犯:因為不存在犯罪對象,導致不可能構成犯罪。如在荒山野外,誤將稻草人當作仇人而開槍射擊,也不可能導致其他人傷亡的,不成立犯罪未遂。
方法不能犯:因為手段不可能產生任何危險,導致不可能構成犯罪。如誤將健身藥品當作砒 霜而投入他人食物的,由于絕對不可能發(fā)生傷亡結果,不應當以犯罪未遂論處。
主體不能犯:主要是男人不能被強 *的問題。
2.不能犯VS未遂犯
未遂犯屬于具體的危險犯,具有法益侵犯性,可能成立犯罪;不能犯沒有導致法益侵犯的危險,即沒有法益侵犯性,不可能成立犯罪。侵害結果一開始就不能實現(xiàn)是不能犯,如果有實現(xiàn)的可能性是未遂。以行為當時客觀事實判斷,可能導致結果是未遂;偶然原因導致結果不能,亦為未遂。

一、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處罰依據(jù)
客觀的未遂論:我國刑法觀點——行為在客觀上具有法益侵害危險性。
1.行為危險說:行為所具有的侵害法益的危險性(行為無價值論)。
2.結果危險說:行為所造成的危險狀態(tài)(結果無價值論,司考主流觀點)。
3.綜合的危險說:行為的危險與作為結果的危險(二元論)。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條件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行為對法益造成現(xiàn)實、緊迫、直接的危險。
【搶劫罪】對人使用暴力威脅時或強取財物時是著手,之前是預備行為。
【強 *罪】使用暴力脅迫或色 情動作時是著手,而非**時。
【詐騙罪】為了詐騙而偽造證件的行為是預備行為,開始向被害人實施詐騙才是著手。
【保險詐騙罪】為了保險詐騙而制造事故的行為是預備行為,開始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才是著手。單純詢問理賠事宜不是著手。
【誣告陷害罪】為了誣告陷害而寫誣告材料是預備行為,向有關機關告發(fā)才是著手。
【不作為犯的著手】不履行作為義務導致法益受到現(xiàn)實、緊迫、直接的危險就是著手。
【間接正犯的著手】行為對法益產生現(xiàn)實、緊迫、直接危險時就是著手。
【隔離犯】指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時空上的間隔。如果是郵寄物殺 人,則看在途中有無危險,如果有則寄出時為著手,如果沒有則收到打開時為著手。
2.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區(qū)別的基本標志。
與目的實現(xiàn)與否無關: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實現(xiàn),原則上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間接目的犯中的間接目的是否實現(xiàn)不影響既遂:拐賣婦女兒童罪、傳播**物品罪、敲詐勒 索罪。未得逞不需要證明,只要已經著手但又沒有既遂的,就屬于未得逞。
侵害犯:發(fā)生了危險結果但無侵害結果時,才是未得逞。
抽象危險犯:用特定侵害結果替代了抽象危險的認定。如盜竊、搶奪槍 支彈 藥爆 炸物罪要求的侵害結果是控制特定物,劫持航空器侵害結果是控制航線。
具體危險犯:如盜竊、搶奪危險物質罪以行為人控制危險物質替代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只要發(fā)生替代結果為既遂,否則屬于未得逞。
3.因意志以外的因素。
(三)犯罪未遂的成立范圍
1.結果加重犯與未遂犯的關系
(1)結果加重犯的未遂:基本犯既遂,結果加重犯未遂,適用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的處罰規(guī)定。如搶劫致人死亡,如果行為人為搶劫財物而故意殺 人,即使沒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也要適用搶劫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但同時適用未遂犯的規(guī)定。
(2)未遂的結果加重犯:基本犯罪未遂,結果加重犯既遂。適用加重情形的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犯的處罰規(guī)定。如強 *致使被害婦女重傷,但沒有實施**行為的。
2.量刑規(guī)則
故意犯罪的結果加重犯、加重構成要件以及結合犯存在適用加重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處罰規(guī)定的情形,但量刑規(guī)則不可能存在未遂,即只有當案件事實完全符合某個量刑規(guī)定時,才能按該規(guī)定量刑。
冒充軍 警人員搶劫,未取得財物的,適用“冒充軍 警人員搶劫”的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的規(guī)定。綁架之后,又故意殺害被綁架人,但被害人被救活的,適用“綁架殺害被綁架人”的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的規(guī)定。
2016年院《關于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搶劫數(shù)額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節(jié),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特別注意:意圖騙取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財物,但因意志意外的原因,僅騙到數(shù)額較大財物的,適用詐騙“數(shù)額較大”的法定刑。
(四)犯罪未遂的類型
以實行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二者法益侵犯的程度不同,前者的侵害程度高于后者。以侵害結果有無為標準:沒有侵害結果的未遂與存在侵害結果的未遂,并非構成要件意義上的侵害結果,后者侵害程度高于前者。
(五)不可罰的不能犯:主要有對象不能、方法不能、主體不能三種。
1.不能犯中的無罪情形
對象不能犯:因為不存在犯罪對象,導致不可能構成犯罪。如在荒山野外,誤將稻草人當作仇人而開槍射擊,也不可能導致其他人傷亡的,不成立犯罪未遂。
方法不能犯:因為手段不可能產生任何危險,導致不可能構成犯罪。如誤將健身藥品當作砒 霜而投入他人食物的,由于絕對不可能發(fā)生傷亡結果,不應當以犯罪未遂論處。
主體不能犯:主要是男人不能被強 *的問題。
2.不能犯VS未遂犯
未遂犯屬于具體的危險犯,具有法益侵犯性,可能成立犯罪;不能犯沒有導致法益侵犯的危險,即沒有法益侵犯性,不可能成立犯罪。侵害結果一開始就不能實現(xiàn)是不能犯,如果有實現(xiàn)的可能性是未遂。以行為當時客觀事實判斷,可能導致結果是未遂;偶然原因導致結果不能,亦為未遂。